2017法硕考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4-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4-41.甲系某股份制电力公司所属某供电所抄表组抄表员。
在一次抄表时,甲与某金属加工厂承包人乙合谋少记载该加工厂用电量,并将电表上的数字回拨,使加工厂少交3万元电费。
事后甲从乙处索取好处费1万元。
关于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贪污罪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盗窃罪D.诈骗罪【答案】BC【考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解析】甲是某公司的职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贪污罪的主体,A错误。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甲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乙财物1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乙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B正确。
甲回拨电表数字,使乙少缴纳三万元电费,是窃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C正确,D错误。
2.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
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
行政拘留结束后,法院撤销对徐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应当折抵刑期C.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D.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答案】B【考点】缓刑和刑期折抵制度【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但是刑事羁押和行政拘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措施,行政拘留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故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期、不能适用"限制加重"、"吸收"等刑罚处罚原则。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量刑处罚标准及辩护指南目录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 (3)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手段 (5)(一)客观表现(行为模式) (5)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
(5)2、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7)(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犯罪对象) (9)(三)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9)(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10)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 (11)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11)五、如何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4)(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14)1、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 (14)2、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与接受馈赠的界限。
(14)3、注意受贿与合法收入的界限 (14)4、注意区分合法的回扣、手续费与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的界限。
(15)(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5)(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6)(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诈骗罪 (16)(四)特殊受贿行为的认定 (17)1、接受财物形式“感情投资”行为的认定。
(17)2、几类特殊行业受贿主体的认定。
(18)3、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行为的认定。
(19)六、资深律师如何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有效辩护 (20)(一)以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1)(二)以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1)(三)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1)(四)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2)(五)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交代等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2)(六)以是否退回赃款及挽回经济损失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3)(七)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4)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典型案例 (25)(一)某村党支部书记孙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五年 (25)(二)银行客户经理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26)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7)(一)刑法 (27)(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30)(三)公司法 (31)(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4)(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38)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具体来说,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可以构成受贿罪。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情节严重的情况。
在《刑法》中规定,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情节严重,即索贿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也应当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例如,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认定为受贿情节严重,依法进行立案追诉。
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
在立案追诉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需要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即其明知是非法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接受他人的财物。
只有在受贿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才能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受贿情节严重和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
只有在满足这些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才能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受贿罪。
受贿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首先,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这些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常运转。
其次,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这些人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不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法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最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对这些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总之,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只有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内容简介: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
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行为人的身份。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这些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财物的数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另外,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才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
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行为的严重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情节的严重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行为人的身份、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行为的严重性。
只有符合了这些标准,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好公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处罚

导读: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犯受贿罪,受贿金额较大者,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受贿金额巨大,处罚将加重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
二、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划清其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主要依据《刑法》第16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关注受贿金额是否达到法
律规定的较大或巨大数额,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
合法的报酬和礼节性馈赠,不属于受贿行为。
与正当业务行为相对的,收受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属于受贿行为。
三、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机关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等同认定的人员。
此区分对于法律实践和司法判决至关重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
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具体的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
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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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3)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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