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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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建档案馆行政职能的异议

对城建档案馆行政职能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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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国 家 行 政 职 权 、执 行 国 家 行 政 职 能 的 法 定 主
根 据这 一 组 织原 则 来进行 的。一 个单位 的行 文应 根 据本 单 拄 的职 权 范 围和 本单位 所 地 地位 、本 单 位 隶属 关 系 阻厦 与 其 他 单 住 之 闻 的 工 作 关 系 来 进 行 的 。上 下级 机 关 之 阃 有领 导 与棱 领 导 关 系 , 上 级 机 关可 以升 下级 机 关发 出帝令 、指 示 、决定 等领 导性 文件 +下级 机 关 需要 向上 衄机 关请 书最 报 告 工作 ;对 于 车 同系统 的机 关 .迁有 捕 导和 指 导关 系, 车应发 出帝令 、 示 、 则 指 决定等 领 导 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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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2002年10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订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建档完整、准确、及时归档,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第五条本市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区、县级市和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六条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本市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业务上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县级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二)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三)接收、征集、保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资料;(四)参加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五)统一管理全市地下管线档案和资料;(六)对馆藏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七)负责办理市属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收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一)城市建设综合性文件材料:包括城市建设政策、法规、重要会议、计划、统计、外事活动等;(二)城市勘测: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专题勘察、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等档案;(三)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镇规划、国土规划、规划基础材料等档案;(四)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管理、地名管理等档案;(五)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涵、隧道、排水、环境卫生等建设工程档案;(六)公共设施: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地铁、供电、电信等建设工程档案;(七)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供气、供电、电信、工业输送、军事管线等建设工程档案;(八)交通运输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建设工程档案;(九)工业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工业仓库等建设工程档案;(十)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十一)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包括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档案;(十二)环境保护: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监测、治理、保护和重要的环卫设施等档案;(十三)城建科研:包括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筑科学技术、城市现代化管理等档案;(十四)人防、军事建筑:包括人防工程、军事工程等档案;(十五)水利、防灾:包括水利工程、防洪、防汛工程、防灾、抗震工程等档案;(十六)工程设计档案:获市、省、国家级奖励的优秀设计项目。

城建档案通用知识

城建档案通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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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文件
建设工程文件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 种形式的信息记录,简称为工程文件。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将建设工程文件按照建设程序划分为5部分: ①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②监理文件 ③施工文件 ④竣工图 ⑤竣工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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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
①城市建设的经验积累和技术储备 ②进行城市规划工作的基础 ③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④建筑物维修、改建、扩建的依据 ⑤征用土地、房地产权产籍的法律系依据 ⑥城市防灾、抗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⑦城市科学研究的重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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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①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②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③便于城市建设及社会各方面工作的利用
城建档案的产生是社会和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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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建档案的产生,人们在实践中的认识 不断加深,逐步形成了关于城建档案的概念。 1997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61号令发出)对城建档案做了科学定义。
《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
城乡建设档案的定义: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 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 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 四、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五、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管理 六、建设工程项目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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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 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 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简称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归档范围 中确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图有两大类,一个是建 筑安装工程竣工图,一个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图

吉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吉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吉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2.18•【字号】吉政发[1984]22号•【施行日期】1984.02.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城市建设正文吉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84年2月18日吉政发〔1984〕22号)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影片、录相带、录音带等科学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

它是城市面貌和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各项工程的真实记录,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抗灾、战备等工作的科学依据,是国家全部档案财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城市的各方面工作服务。

第四条凡驻市的中央、省、地、市、区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都要从城市建设的整体利益出发,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城建档案多套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并纳入城市建设管理、技术管理程序,使城建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并能有效利用。

第五条全省城建档案工作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统一领导,业务上受省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市要根据条件逐步建立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

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技事业单位,同时兼有行政职能部门的性质。

城建档案馆的重大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日常工作由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或局)直接领导,业务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应本着精简、效能和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确定城建档案馆的人员编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工程技术知识的干部。

城建档案馆的经费在“科学事业费”中的“其他科学事业费”中列支。

档案资料管理岗位职责

档案资料管理岗位职责

档案资料管理岗位职责档案资料管理岗位职责11.负责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编目工作,向市城建档案馆有关建设单位报送审查。

2.负责施工图纸资料的日常管理、分发、借阅、归档、保管等工作。

3.整理在工程交工验收前的`收集、编目和归档工作,以及按时向档案部门移交档案资料。

4.按照档案集中保管的原则,督促各部室在交工验收后,送一份交公司工程档案室统一保管,以备查阅。

5.参加公司和各单位交工验收会议,负责审查工程交工验收资料。

6.按公司相关要求,搞好档案室“业务建设”。

完成检查、考评任务。

档案资料管理岗位职责2一、要建立收文簿、发文簿、发文签收簿,做好来文、发文的收发、登记、签办、催办、归档工作。

二、要按时把学校所有的`文件资料登记造册,分类归档。

三、期末要及时做好有关资料的回收管理工作,对损坏或丢失的资料要负责修补、寻觅。

四、教师借阅有关文件资料,应按正常手续登记并规定归还日期,如属保密类文件的借阅,需经校长批准。

五、要保持档案资料室的整齐、清洁,要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及做好防霉、防蛀、防盗工作。

档案资料管理岗位职责3一.负责工程项目资料、图纸等档案的收集、管理。

1.负责工程项目的所有图纸的接收、清点、登记、发放、归档、管理工作:在收到工程图纸并进行登记以后,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签发,由收件方签字确认。

负责收存全部工程项目图纸,且每一项目应收存不少于两套正式图纸,其中至少一套图纸有设计单位图纸专用章。

竣工图采用散装方式折叠,按资料目录的顺序,对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详图、结构施工图等建筑工程图纸进行分类管理。

2.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所有技术变更、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并归档:负责对每日收到的管理文件、技术文件进行分类、登录、归档。

负责项目文件资料的登记、受控、分办、催办、签收、用印、传递、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工作。

负责做好各类资料积累、整理、处理、保管和归档立卷等工作,注意保密的原则。

来往文件资料收发应及时登记台帐,视文件资料的内容和性质准确及时递交项目经理批阅,并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

【住建办法】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体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照片、录像、录音、光盘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形成城建档案的部门或单位,都必须按规定移交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统一与安全,确保城建档案的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城建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各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起草、制定全省发展城建档案工作长远目标和近期计划;(三)负责全省城建档案系统馆(室)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1的起草执行等工作;对基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参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所在市城建档案行业管理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档案执法监督队伍或委托市建设综合执法队伍履行城建档案执法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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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馆的职责 1)负责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性的管理工作。 2)负责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汇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组织精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档案 编制、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在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意见》 。 5)在工程竣工后的 3 个月内,对工程档案进行正式验收。合格后,接收入馆,并发放 《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 。 收集工程资料的原则 1)及时参与原责。 2)保持同步原责。 3)认真把关原责 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1)整理分类。 (1)按资料的来源不同( 2)按资料归档的对象不同分类( 3)按资料的专业性质不同分类。 (4)按资料的内容不同分类。 (5)按资料形成先后顺序分类。 2)存放保管。 3)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4)及时组卷、保管、移交、归档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的工范围 1)民用建筑工程 2)工业建筑工程 3)改

建、扩建或抗震加固的工程 工程资料保管的期限与密级 工程资料保管的期限可分为永久、 长期、短期三种期限。 所谓永久是指工程档案需永久保存。 长期是指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等于该工程的使用寿命。短期是指工程档案保存 20 年以下。 工程资料保管的密级可划分为绝密、 机密、秘密三种 . 如果在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 则应以其中最高的密级作为该卷的密级。 1. 工程资料的载体形式 1)纸质载体 2)缩微品载体(胶片) 3)磁性载体 4)光盘 载体 (一)建筑工程资料分类的原则 从整体上把全部的资料划分为 4 大类,即分为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监理单位的文件资料、 施工单位的文件资料、竣工图资料 (二)建筑工程资料编号的方法 A类、B类、C类、D类等4大类资料。 对于A类资料 中所含的 8 小类资料, B 类资料中所含的 4 小类资料, C 类资料中所含的 9 小类资料, D 类 资料中所含的 3 小类资料, (二) 建设单位文件资料的管理 1.立项文件 2.建设规划用地文件 3.勘察设计文件 4.工程招 投标及合同文件 5.工程开工文件 6.商务文件 7.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 8.其他文件 1.立项文件是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 2)项目建议书(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 3)立项会议 纪要 4)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建设单位 } 6)项目评估研究 资料由组织评估的单位负责提供 7)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做出的批复文件。 8)初步设计审批文件(A1-8 )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 对该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之后,所形成的批复文件。 9)专家对项目的有关建议文件 由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会议 10)年度计划审批文件或年度计划备案材料由建设 单位组织自行编制 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1 .工程基本情况 2.建设单位责任人 3.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责任 4.处理措施

(三) 建筑与结构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 P53 建筑与结构工程的内业资料包括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屋面工程 等四 个分部工程资料的管理内容。 对于这四个分部工程中 单独组卷的子分部、 分项工程 ,除应执 行所在节要求外,还应满足本书的相关要求。 1.施工物资资料 1)混凝土 2)预制构件 (1)相关规定 预制构件应有出厂 合格证 。其出厂合格证中的以下各项应填写齐全, 不得有错填和漏填。 如委托单位,工程名称,构件的名称、型号、数量及生产日期,合同证编号,合同编号, 混凝土设计强度的等级、配合比编号、出厂强度,主筋的种类、规格、机械性能,结构性 能,生产许可证 等。 对于国家实行产品许可证的大型屋面板, 预应力短(长) 向圆孔板等,按着相关规定应 有产品许可证编号。 对于需要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 首先必须满足有关技术方面的要求, 并 且须经有关 技术负责人和设计人 批准签认,否则不得使用。 资料员应及时收集、 整理和验收预制构件的出厂合格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 伪 造、损毁或抽撤预制构件的出厂合格证。 如果预制构件的合格证是抄件(如复印件) ,则应 注明原件的编号、存放单位、抄件的时间,并有抄件人、抄件单位的签字和盖章。 (2)注意事项 预制混凝土构件出厂合格证应有生产厂家 质检部门的盖章 ,并应有 试验编号和生产日期, 必须在合格证上明确标注使用的 工程项目和具体部位 。预制构件的合格证不仅应与实际的预 制构件相一致,还应与以上施工资料相一致。 3)钢筋与型钢 技术提供单位应提供钢筋机械 连接型式 检验报告。 1.相关规定 钢筋型钢及连接材料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及实验报告单, 并应按有关准的规定 抽取试样做机械性能分析。 进场时应按炉罐 (批)号及规格分批检验, 核对标志及外观检查。 产品的出厂合格证由其生产厂家质量检验部门提供给使用单位, 钢筋和型钢的必试项目有 物 理必试项目和化学分析 。其中物理必试项目包括 拉力试验 ,如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 率;冷弯试验 ,如 冷拔低碳钢丝为反复弯曲试验 。 试验报告单 是判定某批材质合格与否的 依据 ,是施工技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保证项目 ,必须字迹清楚,项目齐全、真实准确 无误。无未了项目,没检的项目一律填 无 或画上斜杠“ /”,不得留有 空白项 。无论是物理性 能的试验还是化学性能的分析, 如果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 都应取双倍试件进行复试 或报有 关人员处理, 并将复试合格单或处理的结论 附于此报告单的 后面 ,一起进行存档。 如果复试 再有一项,则判定该验收批钢筋为 不合格 。对于不合格的材料, 不得使用, 并应作出相应的 处理报告 。 如果钢筋、 型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如进口的钢筋或钢材、 在加工过程中发生 脆断 或焊接 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的, 必须做化学 成分检验 。对于集中加工的钢筋、 型钢及连 接材料,应有由其加工单位出具的出厂证明、钢筋、型钢及连接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钢筋、 型钢及连接材料的 试验单 。 资料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核验钢筋、型钢及连接材料的出 厂质量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单 。 钢筋、型钢进场时,经外观检查合格后,由 技术员、材料采购员、材料保管员分别在合格 证上签字 ,注明使用 工程部位 后交资料员保管。各验收批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单应按批组合, 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编号,并能对应一致, 不得遗漏 。 P58 (2)注意事项 钢筋、型钢及连接材料的材质证明必须要做到“双控” ,即 各验收批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单 二 者单缺一不可 对于不合格的试验报告单,应附上 双倍试件复试的合格试验报告单或处理报告 ,并且不合 格的试验报告单 不得抽撤或损坏 。合格证、 试验报告单等不仅应与实际所用的工程、 部位的 实物相一致,还应与以上施工资料 一一对应相符 。 4)水泥 水泥进场时应有出厂 质量证明文件 。出厂后 7 天内提供 28 天强度 以外的各项指标, 32 天内 补报 28 天强度报告 。水泥进场后应及时按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 ,有《水泥试验报告》 (表 C3-07)。对水泥质量有 疑义或水泥出厂 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重 新试验。 (1) 相关规定 水泥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应由 生产厂家的质量部门 提供给 使用单位 ,作为证 明其产品质量性能的依据,生产厂家应在 水泥发出 之日起 7 天内寄发给使用单位并在 32 天 内补报 28 天强度。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如进口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或快硬硅酸盐水 泥超过一个月、 承重结构使用的水泥 、使用部位对水泥有强度等级要求的, 必须进行复试 , 并且混凝土应 重新试配 。水泥复试的主要项目有 抗折强度与抗压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 等。 水泥的强度应以 标养 28 天 试件试验结果为准。 如果水泥的批量较大,厂方提供合格证又较少时,可用抄件(如复印件)备查,介必须注明 原件证号、原件存放单位、抄件日期,并有抄件人、抄件单位 的 签字和盖章 。 ( 2 )注意事项 水泥出厂质量合格证应有生产厂家 质量部门的盖章 ,其试验报告应有试验编号, 以便与试验 室的有关资料 查证核实 ,并应有明确的结论,签字盖章齐全;生产厂家的 水泥 28 天强度补 报单不能缺少 ;使用单位必须认真查看水泥的 有效期 ,对于过期的水泥,必须做 复试 , 5)砂与碎(卵)石

( 1)相关规定 资料员应及时 收集、整理、核验砂、碎(卵)石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和试 验报告单 。。砂、 碎(卵)石质量 合格证上备注栏内应由施工单位填明使用工程的名称、使 用部位等。 (2) 注意事项 砂、碎(卵)石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和 试验报告单 应与 实物之间物证 相符。 试验报告单中必须有检测单位的相关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使用单位一定要认真核对出厂质 量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单中各项 实测数值 与规范规定的标准符合与否。 试验报告单中应有 试验 编号 ,以便于与试验室的有关资料查证核实。试验报告单中应有明确的 结论 ,并且签字、 盖 章齐全。其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不仅应与实际所用的工程、 部位相一致。 6)外加剂

外加剂主要包括 减水剂、早强剂、泵送剂、防水剂、膨胀剂、引气剂、速凝剂和砌筑砂浆 增塑剂等 。在其进场时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 , ( 1 )有关规定 外加剂的产品质量必须合格,并应 先试验后使用。 合格证的内容包括厂家名称、产品名称、 产品特性、主要成分与含量、适用范围、适宜掺量、使用方法与说明、注意事项、 匀质性指 标、掺外加剂 混凝土 性能指标 、包装、 质量、储存条件 、出厂日期、 有效期 等。对于不同 的外加剂其对应的试验项目也不同,一般有减水率、 坍落度 、含气量、泌水率、凝结时间、 抗压强度、 钢筋锈蚀 、相对耐久性指标等。 对于有产品防伪认证标志的外加剂, 还应在确认 其产品与出厂质量合格证与实物相符合之后, 摘取一份 防伪认证标志 ,贴在产品出厂质量合 格证上,一并存档。 7)掺合料 掺合料主要包括 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 等。掺合料进场时应有由厂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有 《掺合料试验报 告》 8) 轻骨料 轻骨料进场时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 ,有《轻 骨料试验报告》 9) 砖与砌块

10)木结构工程物资 木结构工程物资主要包括 方木、原木、胶合木、胶粘剂、钢连接件、层板、胶合木构件等 。 11)建筑节能物资 建筑节能物资包括 建筑砌块、板材、节能门窗、建筑密封胶、粘结苯 板专用胶、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锚钉、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绝热用挤塑 聚苯泡沫塑料(XPS及胶粉EPS颗粒浆料等。 12 )装饰装修物资 ( 1 )装饰装修物资主要包括 抹灰材料、地面材料、门窗材料、吊顶材料、轻质隔墙材料、 饰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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