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新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
(整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表格集0313

西安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细则附表
20120214
201400313修改表3、6
表1
电子文件登记表(首页)
电子文件登记表(续页)
第页
电子文件移交与接收登记表
填写说明:
1.交接工作名称:按移交机构名称、移交文件年度、批次等描述
2.内容描述:按文件内容、类别、数据类型、格式、交接方式、过程等描述
3.移交电子文件数量:按文件总件、卷数描述
4.移交数据量:以Gb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电子档案登记表(首页)
电子档案登记表(续页)
表6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
填写说明:
1.交接工作名称:按移交单位或全宗号、移交档案年度、批次等描述
2.内容描述:按档案内容、类别、数据类型、格式、交接方式、过程等描述
3.移交电子档案数量:按档案总件、卷数描述
4.移交数据量:以Gb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表7
电子档案管理登记表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
单位(盖章)年月日
表8
电子档案迁移登记表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
单位(盖章)年月日
表9:
光盘盒封面标签图示例
注:长121mm,高121mm。
表10:
光盘盒封底标签图示例
精品文档
注:长151mm,高118mm;两边“光盘编号”栏宽各为7mm。
表11:
光盘盘面示例
精品文档
表12
电子档案机读目录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五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第八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1。
(二)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录相关信息,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
(四)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至少5年。
第九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一)文书类。
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表里的接收单子需要重新写

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表里的接收单子需要重新写摘要:1.问题识别: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表里的接收单子需要重新写2.原因分析:原有接收单子存在错误或不完善的地方3.解决方案:重新撰写接收单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4.执行步骤:对照原始接收单子,逐项核实并修改错误内容5.总结与建议:提高接收单子质量,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正文:作为一名职业写手,我经常需要处理各种文本,其中就包括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表。
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接收单子的质量十分重要。
如果接收单子存在错误或不完善的地方,将会影响到整个档案转出流程的顺利进行。
因此,当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表里的接收单子需要重新写时,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我们要识别问题所在。
仔细查看原有接收单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如信息缺失、格式错误等。
在识别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
接下来,我们要分析原因。
了解为何原有接收单子存在错误或不完善的地方,是工作人员疏忽还是审核不严格。
针对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然后,制定解决方案。
针对问题,重新撰写接收单子。
在撰写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信息完整:对照原始接收单子,核实各项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确保无一遗漏。
2.保证格式规范:遵循规定的格式要求,统一字体、字号和行间距,使接收单子整体美观易读。
3.仔细检查:撰写完成后,对照原始接收单子再次检查,确保新撰写的接收单子无误。
4.及时更新:当接收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接收单子,以免影响后续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方案进行。
撰写接收单子时,务必保持细心,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同时,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总结本次经验,并为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议。
针对接收单子管理,我们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审核制度,确保接收单子的质量。
此外,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从而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
总之,重新撰写人事档案转出登记表里的接收单子,不仅要求我们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方案,还需要在执行过程中保持细心与耐心。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 存。所以,在填写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时,必须注 明文件版本,以便今后对电子文件进行读取。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文件格式
v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中要 求:1、文字型电子文件以XML、RTF、TXT为通用格式。而 我们大多采用微软办公软件WORD来处理文字,所以其格式 为DOC。而采用金山公司WPS文字处理软件的,其格式为 WPS。2、扫描型电子文件以JPEG、TIFF为通用格式。我们 要求采用JPEG格式。JPEG也就是通常的JPG格式。3、视频 和多媒体电子文件以MPEG、AVI为通用格式。我们要求采 用AVI格式,较清晰。4、音频电子文件以WAV、MP3为通 用格式。我们要求采用MP3格式。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四、注意事项
v 一是文件版本。 v 二是文件格式。 v 三是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 v 四是DVD光盘的日常维护。 v 五是归档后的电子公文的保存。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文件版本
v 这里所讲的文件版本,通俗点讲是指移交的归档电 子文件是用什么年代,什么公司生产的处理系统形 成的。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DVD光盘的日常维护。
v 归档载体应作防写处理。避免擦、划、触摸记录涂层。 v 单片载体应装盒,竖立存放,且避免挤压,每隔几个月就转
动一下盘片,防止盘片变形。 v 存放时应远离强磁场、强热源,并与有害气体隔离。 v 环境温度选定范围:17度至20度;相对湿度选定范围:百
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v 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百分之
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
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移交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根据《市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五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围,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进馆围的规定,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第七条属于接收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第八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1。
(二)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录相关信息,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
(四)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至少5年。
第九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一)文书类。
文书类电子档案的正本、定稿、文件处理单以及确有必要保存的重要修改稿等齐全、完整;电子公文的电子印章齐全、完整,公文版式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要求。
上海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确保电子档案,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制定本办法。
,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第二条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第三条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第四条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第五条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安全可用;全的要求。
..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第六条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年内5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可以适当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延长移交时间。
电子档案的移交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第八条(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
1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二)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录相关信息,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压缩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三)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
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四)年。
5至少..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第九条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第十条(一)文书类。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ec0c07ddccda38366baf33.png)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2012年8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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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
填写说明:
1.交接工作名称:按移交单位或全宗号、移交档案的年度、批次等内容描述本次交接工作。
2.内容描述:交接档案内容、类别、数据类型、格式、交接方式、过程等说明事项。
3.移交电子档案数量:交接档案的文件总数和案卷总数。
4.移交数据量:一般以GB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5.载体起止顺序号:在线移交时,按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组织数据,并标其顺序号。
6.移交载体类型、规格:在线移交时,填写“在线”。
7.准确性检验:检验移交档案的内容、范围的正确性及交接前后数据的一致性,可填写检验方法。
8.完整性检验:移交的档案和档案数据的完整性检验
9.可用性检验:检验电子档案的可读性等。
10.安全性检验:对计算机病毒等进行检测。
11.载体外观检验:检查载体标识、有无划痕、是否清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