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禁止从事什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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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避免从事高强度、高风险或其他对孕妇和胎儿有害的作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工作。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应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并提供必要的保健服务和营养支持。

二、产期保护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单位应安排其停止原工作,进行产前休息。

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应支付其全额工资,并提供必要的生育医疗保健服务。

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单位应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确保其身体康复和工作顺利过渡。

三、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应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避免从事有害婴儿健康的作业。

女职工每天可享受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哺乳设施,如哺乳室等,保障女职工的哺乳权益。

四、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避免从事过度劳累或有害身体健康的作业。

女职工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必要的保健服务。

五、禁止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六、工资与合同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单位应依法支付其全额工资,并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和晋升机会。

七、劳动强度与工时单位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强度,避免过度劳动和超时工作。

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八、健康检查与休假单位应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

女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单位应依法安排其休假。

以上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单位能够严格遵守执行,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签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签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有哪些工作是禁止女职工从事的

有哪些工作是禁止女职工从事的

有哪些⼯作是禁⽌⼥职⼯从事的
有⼀些⼯作是禁⽌妇⼥⼉童从事的,那有哪些⼯作是禁⽌⼥职⼯从事的呢?究竟哪些岗位属于被法律明令禁⽌⼥职⼯从事的?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有哪些⼯作是禁⽌⼥职⼯从事的
(⼀)矿⼭井下作业:主要包括煤矿、野外露天采矿、井下采矿、井下通风作业、井下爆破、开凿隧道、修地铁、地下⼯程建筑等。

当然,此处指⼥职⼯不宜常年在矿⼭井下从事劳动,临时性的⼯作,譬如医务⼯作⼈员进⼊矿⼭井下,抢救伤员,并不属于法律禁⽌范围。

(⼆)第四级体⼒劳动强度作业:体⼒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作业;按照国家标准
GB3869-83《体⼒劳动强度分级》确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

(三)负重超过法定⽐例作业: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的作业。

(四)⼥职⼯孕期、产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作业:达到相应标准的冷⽔、低温、体⼒劳动、⾼处作业,均被法律禁⽌;值得⼀提的,⼥职⼯怀孕时,禁⽌在密闭空间、⾼压室作业或者潜⽔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下蹲的作业。

另外,《⼥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更改了《⼥职⼯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的规定,将⼥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出调整,删除了“森林业伐⽊、归楞及流放作业”和“建筑业脚⼿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电信⾏业的⾼处架线作业”,主要出于劳动⽅式的改变。

当然,新法删除,并不意味着,这两项不属于⼥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鉴于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这两个⼯作岗位依然不适⽤于⼥职⼯。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企业员工孕期管理制度规定

企业员工孕期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了保障孕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孕期女员工。

三、孕期女员工权益保护1.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为孕期女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2. 孕期女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平均工资。

3. 企业不得因女员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孕期女员工工作安排1. 孕期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根据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企业应合理安排其工作。

2. 孕期女员工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企业应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其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相适应。

3. 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女员工从事以下工作:(1)有毒有害、放射性、高噪声等危害女职工健康的岗位;(2)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女职工禁忌劳动岗位;(3)孕期女员工本人提出,经企业同意的岗位调整。

五、孕期女员工请假制度1. 孕期女员工因身体原因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 企业应批准孕期女员工因身体原因提出的请假申请,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休假待遇。

3. 孕期女员工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养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休养待遇。

六、孕期女员工劳动争议处理1. 孕期女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 企业在处理孕期女员工劳动争议时,应充分考虑女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怀孕女性享有什么劳动权益

怀孕女性享有什么劳动权益

怀孕女性享有什么劳动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性怀孕的可以休90天产假。

怀孕期的妇女在劳动法上有什么权益呢?小编整理了关于怀孕期间妇女享受的劳动法上权益,如果你还是不那么了解,那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以下的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怀孕女性享有什么劳动权益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3、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女性怀孕的可以休90天产假。

二、违反计划生育是否享受产假可以享受产假,但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这里需区分产假与产假待遇这二个不同的概念。

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

但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综上所述,妇女在怀孕期间,享受了一些劳动法特殊的权益,像产假的问题,无论怀孕是不是符合计划生育,都可以享受,只是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休产假期间不享受产假待遇而已。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孕妇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孕妇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3.以及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等。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辞退孕妇怎么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单位无故辞退孕妇的话,应当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往往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且应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赔偿给该员工。

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 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 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辞退孕妇赔偿金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孕妇夜班劳动法规定

孕妇夜班劳动法规定

孕妇夜班劳动法规定
孕妇夜班劳动法规定是保护孕妇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的重要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孕妇有权利享受特殊保护,雇主不得安排孕妇工作于对身体和胎儿有危害的环境中,不得安排孕妇从事对身体有危害的劳动。

此外,国家还具体针对孕妇夜班劳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下为夜班劳动法规定的要点:
1. 禁止安排孕妇从事夜班劳动:孕妇不得参加夜班劳动,即在国家规定的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之间工作。

这是因为夜
班劳动可能对孕妇的身体和胎儿健康造成危害,而且在这个时间段内孕妇休息、休养和照顾自己的需求更大。

2. 孕妇权益保护:雇主不得因孕妇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孕妇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权益。

在孕期和产假期间,雇主应提供相应的福利和待遇,例如提供合理的工资补偿、产假津贴等。

3. 孕妇工作时间调整:孕妇在怀孕期间,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医生的指导,与雇主协商调整工作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孕妇在病情严重或危险时,有权休假护理自己的健康,雇主应给予相应的工资。

4. 孕妇工作环境保护:雇主应提供相对安静、安全、卫生、无毒害和无辐射的工作环境给孕妇工作,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身体状况需要休息、饮食、上厕所等,雇主应给予合理便利。

5. 孕妇体检:雇主应负责为孕妇提供免费的产前体检,对孕妇的身体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提供合理建议和安排。

总之,孕妇夜班劳动法规定旨在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安全,确保孕妇在工作期间得到合理的休息和照顾。

雇主有责任依法履行保护孕妇权益的义务,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便利条件。

同时,孕妇本人也应合理利用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自身权益和胎儿健康。

广东怀孕女职工规章制度

广东怀孕女职工规章制度

广东怀孕女职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怀孕女职工的权利与保障第一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怀孕而歧视她们,应当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安全、健康地完成工作并保证生育期间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条怀孕女职工有权利依法享受产假、生育保险待遇,并在生育后享有哺乳假。

第三条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条件和照顾,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她们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怀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进行加班工作,不得从事脏重、有毒、有害、高温、放射性辐射等影响胎儿健康的工作。

第五条怀孕女职工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指导,定期接受产前保健,遵医嘱生活作息,保障自身和胎儿的健康。

第六条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可能对其胎儿造成危害的工作,如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应当经女职工及医生同意,提供相应的合适工作。

第七条怀孕女职工不得被解雇、降职或减薪,不得变相裁员,如确需解雇的,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必要的怀孕期保健信息和指导,并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假,保证她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准备迎接新生命的到来。

第二章怀孕女职工的义务和责任第九条怀孕女职工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利用怀孕状态推脱工作责任。

第十条怀孕女职工应当积极配合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加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怀孕女职工应当在医疗机构的指导下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接触影响胎儿健康的物质,尽量避免长时间站立、久坐或过度劳累。

第十二条怀孕女职工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怀孕情况,按照产检要求配合做好相关产检工作,确保母婴健康。

第三章单位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怀孕女职工保护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加强对怀孕女职工的关爱和照顾。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条件,确保她们的工作环境安全卫生,避免因工作原因对胎儿产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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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禁止从事什么工作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4、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5、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6、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8、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9、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10、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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