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孕期及产期女职工相关管理(产假)规定汇总

北京市关于孕期及产期女职工相关管理(产假)规定汇总
北京市关于孕期及产期女职工相关管理(产假)规定汇总

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孕期及产期女职工相关管理规定汇总

一、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2、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3、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4、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二、产前检查: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三、哺乳假: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2、女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按排其

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四、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 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 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 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 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 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 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 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 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 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 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 次性奖励 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 以免费

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按照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最新审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的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以下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全文: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

孕期休假国家标准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03-04 一、产假时间及工资待遇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产假一个月(需提供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二、婚假时间及工资待遇规定。 成都市婚假时间为5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的,属于晚婚,晚婚增加婚假20天。 婚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三、哺乳假及哺乳时间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放。 对未申请哺乳假的女职工,在婴儿未满一周岁时,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相关待遇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的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六、男职工护理假规定。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已婚妇女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七、妇女节放假及工资规定。 妇女节属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妇女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

2020产假规定最新标准是几天

2020产假规定最新标准是几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 本条例。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 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 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请假管理制度通告

公司请假有公司请假制度,那么关于请假管理制度的通告是怎样的呢?下面范文网给大家带来请假管理制度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请假管理制度通告范文一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请假程序 一、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四、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请假标准 一、公司请假标准见下 (一)事假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一倍扣除; (二)病假应出具医院相关证明,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50%扣除。 (三)婚假本人结婚给假三天,带薪。 (四)丧假直系亲属丧事给假三天,带薪 (五)旷工没有出具任何请假手续而缺勤的,按本人工作的两倍扣除。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的予以开除。 第四章请假规定 一、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领导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

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三、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四、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五、本公司员工请假,均须在办公室备案,填写请假单。 六、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请假的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七、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没有续假或虽续假尚未被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八、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九、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十、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

2014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和假期标准

2014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 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30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2014产假规定2014产假规定是怎样的呢?来看看2013产假规定的详细内容: 2014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法产假规定【最新版】

劳动法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产检是各位准妈妈们必须经历的过程,只有定期做各项产检才能够保证母婴的健康。了解产检假是进行产检时不可避免的事情,产检假国家规定20xx就介绍了最新产检假的各项产检。根据20xx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员工假期管理制度

员工假期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假期是指公休假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之外的请假。 二、员工请假,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及时销假。未销假或自行续假而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1.事假 (1)员工年内累计可请事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个月。 (2)员工事假期间不予支付绩效工资。 2.病假 (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养的,三天以上需持区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及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三天(含)以内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调动,其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或六个月到三十个月的累计病休时间,具体期限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3)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5)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年底按请假月数扣减绩效兑现工资或年终奖。 (6)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病愈后经鉴定能工作而不上班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以病假为由从事其他有收入活动的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三个月,其中产前休假15天(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晚育,产假增加到四个月;剖腹产、双生或产后结扎产假增加到四个半月(包括产前假),并且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实行计划生育接受节育手术者,休假期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假期按公假处理,工资福利照发。应采取节育措施而未采取措施人流的,或未婚先孕的,不享受计划生育待遇,其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 (3)符合晚育的男职工,享受十天护理假。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产假、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可由单位

女职工产假规定2017

女职工产假规定2017 2017女职工产假规定是怎么样的?2017年最新的产假及哺乳假规定,妈妈们都知道吗?请看下面哦。 必须享受的假: 1、产假: 国家规定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3、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上班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妈妈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在工作日内,每天有两次0.5小时的授乳时间,每天合共1小时,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开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2、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 哺乳假天数: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各地政策或有所调整,请各位孕妈以本地政策为准。) 扩展阅读: 2017河北省产假最新规定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在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如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等。 我省出台女职工劳保特别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精)

附件3: 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生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在编、派谴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A、临时工性质的女职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浙政(1988)31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浙人薪〔1994〕67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期间职务(岗位)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 ——2004年11月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生育保险政策汇编》 ——2003年11月27日台州市人事局发放职务工资的有关《说明》 3 术语

本制度所指的生育假包括产假、妊娠假、哺乳假和授乳假四类。其中产假指女职工生育或自然流产期间的假期,妊娠假指女职工在产前妊娠期间的假期,哺乳假指女职工在产后哺乳期间的假期,授乳假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于授乳的时间。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法保护暂行规定》,负责行政后勤 片区职工哺乳假和临时工所有生育假的审核审批。 4.2 门诊办负责全院女职工请生育假有关医疗证明的审核。 4.3 医务处负责全院临床女医生、医技部门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4.4 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5 生育假休假时间规定 5.1 产假时间: 类别假期公休假法定假 产假3个月以内流产25天包括包括 3—7个月 50天 流产 正常生育 (含7个月 90天 以上早产和 自然流产 (包括侧切 助产假(包 97天 括头吸、产 钳、臀牵

2020年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2020年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本文是关于2020年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劳动法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产检是各位准妈妈们必须经历的过程,只有定期做各项产检才能够保证母婴的健康。了解产检假是进行产检时不可避免的事情,产检假国家规定20xx就介绍了最新产检假的各项产检。根据20xx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女职工长假管理规定

女职工长假管理规定 一、目的 完善职工福利管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二、范畴 女员工 三、孕检假 1、女员工怀孕需进行孕期检查的,应提交医院相关证明,并经审批通过后可享受带薪孕检假。 2、怀孕第13周-27周者,每月可享受1次0.5天假期;怀孕第28周-36周者,每月可享受2次0.5天假期;怀孕36周以上者,每周可享受1次0.5天假期。 四、产前假 1、女职工怀孕满3个月,因体形变化等不适应工作,可申请内部调整岗位。 2、产前因保胎需休假,应在三级甲等医院开具休假证明,经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休假期间薪资参照公司病假工资标准核发,个人应承担的费用自负。低于三级甲等资质的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公司不予认可,一律按照请事假处理。 五、产假 1、女员工产假天数按照社保审批天数为准。产假遇公休日、节假日不顺延。 2、女员工自预产期前15天可休产假;申请休产假的,须持医院有关证明、结婚证、准生证,并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休假申请,经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女员工提前生育的,产前不足15天部分合并在社保审批天数内;延后生育的,多于生育前15天的已休假期按照保胎休假计算。 3、女员工怀孕12周以下施行人工流产术的,应根据医院开具的病例及证明,给予15天产假;怀孕12周以上、16周以下施行引产术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员工岗位工资标准计发。

4、休产假员工,在休假前,需将六个月(产假期间)的社保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交至计划财务部,由财务开具收据,并在产假结束后到财务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六、哺乳假 女员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需要在工作时间哺乳的,每天给予1小时(含路途)带薪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员工生育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生育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XXX有限公司女员工孕、产、哺乳、计划生育假期规定、待遇、请假程序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公司正式员工。 第二章员工生育休假期限 第四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应在怀孕60天内,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将医师诊断证明交行政中心审核备案,作为享受产假的依据。如员工未及时提交诊断证明,将不享 受本办法第五、六条所规定福利。 第五条孕期女员工如需在工作时间进行例行产前检查,需提前1日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行政中心批准后,给予产前检查假。产前检查假时间不超过4小时,计为正常工作时间, 不扣减个人工资。如非例行产检则按照病假计算。 第六条例行产前检查时间为: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 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例 行产检须提交孕检手册或诊断证明复印件报行政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 第七条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第八条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奖励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 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婴儿不满一周岁,每天安排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九条已婚育的正式男员工配偶生育的,予以15日护理假(含休息日)。护理假包含孩子出生当日在内。经公司批准的男员工护理假,不扣减个人工资。 第十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怀孕女员工,怀孕期间经区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诊断证明需要

2017劳动法关于产假的新规定

2017劳动法关于产假的新规定 2017年新劳动法产假规定1:产假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7年新劳动法产假规定2: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

附件3: 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生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在编、派谴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A、临时工性质的女职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浙政(1988)31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浙人薪〔1994〕67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期间职务(岗位) 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 2004年11月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生育保险政策汇编》

2003年11月27日台州市人事局发放职务工资的有关《说明》 3 术语 本制度所指的生育假包括产假、妊娠假、哺乳假和授乳假四类。其中产假指女职工生育或 自然流产期间的假期,妊娠假指女职工在产前妊娠期间的假期,哺乳假指女职工在产后哺乳期间的假期,授乳假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于授乳的时间。 4 职责 4.1人力资源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法保护暂行规定》,负责行政后勤

片区职工哺乳假和临时工所有生育假的审核审批 4.2门诊办负责全院女职工请生育假有关医疗证明的审核。 4.3医务处负责全院临床女医生、医技部门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4.4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5生育假休假时间规定 5.1产假时间: 备注:属于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为本院职工的,可以享受5-7天的护理假 5.2妊娠假时间:

2020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规定

2020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规定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 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 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 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 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 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新法实施后,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 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 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 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 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 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 育计划。 难产产假 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 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 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生育就医手续

产假规定

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目录 1基本介绍 2产假规定 3产假组成 4产假分类 5产假待遇 6产假延长 7新旧比较 8热点解读 9产假维权 10产假福利 11拟调假期 12专家评论 展开 1基本介绍 2产假规定 3产假组成 3.1产检假 3.2产假 4产假分类 4.1授乳时间哺乳假 4.2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4.3必须享受的假 4.4可以请的假

4.5二胎产假 5产假待遇 6产假延长 7新旧比较 8热点解读 9产假维权 10产假福利 10.1孕期安排 10.2产假时间 10.3流产产假 10.4上班哺乳假 10.5丈夫护理假 10.6晚育者产假 10.7产前检查 10.8生育保险 11拟调假期 11.1征求意见稿 11.2规定草案 12专家评论 1基本介绍 产假chǎnjià【maternity leave】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产假在广义上包括带薪、部分带薪和不带薪的假期,但有的时候“产假”特指带薪产假。 绝大多数国家的劳动法规都规定了最低的育婴假福利。但各国的规定相差悬殊。例如在瑞典,每生1个孩子夫妻加在一起可享受16个月的带薪产假,而美国的法律只保证3个月的不带薪产假。 2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女职工产假须知

2014年产假规定如下: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产假的定义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产假分类

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假期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用工环境,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基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基地所有合同制员工。 第二章假期项目 第三条休息日及全国年节 适用于全体员工的项目包括:休息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适用于部分员工的项目包括: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等. 第四条公司福利性假期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经期假、孕期假、产期假、哺乳期假、护理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事假、丧假。 第三章适用条件、期限和待遇 第五条休息日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星期六与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 第六条全国年节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一)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 (二)青年节:活动形式由各单位自行安排(5月4日半天); (三) 儿童节:子女年龄在12岁以下的女员工放假半天(6月1日); (四)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全国年节期间员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七条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标准如下: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完整版)孕期休假管理办法

孕期休假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更好保护孕期女员工的身心健康,同时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 三、孕期休假管理 3.1如员工确定怀孕,应立即告知部门领导并将医院证明交由人事部备案,以便部门掌握信息随时做好员工相关工作安排。如员工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将不享受本条第二条款福利。 3.2员工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两天假期;怀孕第9个月,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其中两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四、产期休假管理 4.1已婚女员工合法生育时,产假(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4.1.1单胎顺产,享受产前检查假15天及产后休息83天,共计98天(产前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至产后休息)。 4.1.2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1.3符合政策法规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已婚超计划怀孕后流产的,其休假一律按病假处理;非婚怀孕采取人流或引产术终止妊娠的,其休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4.2正产产假(98天)结束即时返岗,自返岗当天起婴儿满一周岁前可享受每天1小时哺乳假;超过正常产假返岗的则扣减超过正常产假的天数,余下时间可享受每天1小时哺乳假。 4.3女员工请休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人事部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孕检手册、医疗费收据、建休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 4.4女员工请休流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人事部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医院诊断证明、建休证明、医疗发票,由公司人事部审核其能享受的计划生育规定的相应休假天数,经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人事部审批后,方能离岗。 4.5女员工请休保胎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本人向人事部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休假管理制度

休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更好的规范员工休假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运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假期管理 3.1、法定假日 3.1.1、国家法定假日(含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带薪假期,公司统一按国家规定执行; 3.1.2、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需安排加班的,应事先提交《员工加班申请单》,并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后的加班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3.2、年休假 3.2.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 3.2.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年休假5天;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年休假10天;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法定年休假15天; 3.2.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2.4、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之内;

3.2.5、带薪年休假时间的安排 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原则上不分段安排和跨年度安排,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经批准后可延迟到次年6月30日,原则上不以支付年休假报酬的方式代替员工休年休假; 3.2.6、因公司原因未安排年休假的将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关报酬; 3.2.7、员工在休年假前需提前1周提出休假申请,报相关领导审批。 3.3、病假 3.3.1、员工患病需及时提交《请假单》申请休病假。员工请病假时,必须同时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建议书及相关病历记录,否则公司有权不批准病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休假的,均视为旷工; 3.3.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天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3.3、病假期间工资标准为: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计发; 3.3.4、员工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公司将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3.4、工伤假 员工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根据医院证明及伤残情况,结合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假期间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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