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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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劳动法对产前假的规定

2020年劳动法对产前假的规定

2020年劳动法对产前假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什么是产假延长呢?产假延长就是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98天休假期后,还想申请继续休假的行为,称为产假延长。

第二种产假延长就是满足规定的几项特殊项目,例如难产、晚育等。

目前,国家没有具体针对第一种产假延长的相关规定。

但是规定了产妇在休完假期后可以请哺乳假,哺乳假的时间大致为六个月。

每个公司或者单位的产假延长情况要依据公司的情况而定。

产假休多少天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

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产假分类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职⼯产假期间⼯资和⽣育津贴如何发放导读:职⼯产假⼯资,时间⼀般是分娩前半个⽉到产后两个半⽉。

那么职⼯产假期间⼯资如何发放?职⼯产假期间⼯资,保胎假⼯资按照病假发放;产前假按照⼯资的80%发放;产假可领取⽣育津贴。

职⼯产假期间⼯资如何发放⼀、保胎假职⼯保胎期间,需医院开出证明,按照病假待遇发放⼯资。

⼆、产前假怀孕7个⽉以上,可申请产前假两个半⽉,单位批准以后,⼯资按照职⼯以往每⽉实发⼯资的80%发放。

三、产假产假期间职⼯可领取⽣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与计划⽣育条例延长⽣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个婴⼉)。

四、哺乳假⼥职⼯⽣育后,本⼈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后,哺乳假可请六个半⽉,⼯资按照职⼯每⽉实际⼯资的80%发放,再延长按照60%发放。

职⼯产假期间⼯资、⽣育津贴案例⽣育津贴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除以30再乘产假天数由⽣育保险基⾦⽀付。

如:⼴东省的刘⼩姐现年28岁,⽉薪7000,所在公司上年度职⼯⽉平均⼯资8000,最近刚刚⽣完宝宝。

则她的⽣育津贴=8000/30*128=38400元。

由于⼩刘的⽣育津贴⾼于她本⼈⼯资标准,因此所在公司应当将⽣育津贴余额⽀付给她。

产假期间⼯资发放规定1、职⼯产假⼯资发放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育的,每多⽣育⼀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产假期间,⽤⼈单位参加⽣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育津贴;⽤⼈单位没有参加⽣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资由⽤⼈单位⽀付。

⼥职⼯怀孕不满4个⽉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资照发。

2、机关单位产假⼯资发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产假期间,根据《⼈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产假期间⼯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24⽇)规定,⼥职⼯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职级⼯资制度的⼈员,为本⼈职务⼯资、级别⼯资、基础⼯资与⼯龄⼯资;2、机关技术⼯⼈,为本⼈岗位⼯资、技术等级(职务)⼯资与按国家规定⽐例计算的奖⾦;3、机关普通⼯⼈,为本⼈岗位⼯资与按国家⽐例计算的奖⾦;4、事业单位职⼯,为本⼈职务(技术等级)⼯资与按国家规定⽐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

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1、妊娠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20-30天;2、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产假50天;3、正常分娩(含七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5、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6、女教师在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女职工妊娠期、哺乳假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3、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

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5、女职工符合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

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

请哺乳假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

7、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合法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8、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陕西省产假政策标准

陕西省产假政策标准

陕西省产假政策标准一、陕西省产假规定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二、陕西省产假的待遇1、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受与在岗期间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如果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当按月领取生育津贴。

3、如果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由单位支付。

4、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有与在岗期间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如果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应当向单位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5、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有与在岗期间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公积金等。

6、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有与在岗期间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津贴等。

7、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有与在岗期间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休假、福利等。

8、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有与在岗期间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履行等。

陕西省产假规定陕西省产假规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的关于陕西省职工生育假期和其他有关待遇的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陕西省产假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内的所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

2、生育假期和其他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生育假期1、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具体如下:a)产前15天;b)产后75天;c)难产或者多胎,相应增加产假15天。

2、产前检查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按出勤对待。

3、哺乳假: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需要照顾的,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算作劳动时间。

4、异地生育假:女职工在异地生育的,享受当地规定的生育假期,同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异地生育假:a)产假期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待遇;b)产假期间,不扣减生育津贴。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1.20•【文号】•【施行日期】198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年1月20日)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

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

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

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女职工产假规章制度发文

女职工产假规章制度发文

女职工产假规章制度发文为了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整体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幸福感,公司制定了如下关于女职工产假规章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公司所有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和产假期间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福利。

二、产假时间安排1. 怀孕初期:职工怀孕后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供怀孕证明,并报告上级主管。

公司将根据医生建议和职工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

2. 产假期间:根据国家法定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时间为98天,工资照发。

如果怀孕期间遇到特殊情况,如产前休假、妊娠高血压等,可申请延长产假时间,公司将视情况给予支持。

3.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工作安排,如延长产假、调整工作时间等。

三、工资待遇1. 怀孕期间:职工怀孕期间,工资待遇按照正常规定执行,不因怀孕而降低薪资水平。

2. 产假期间:公司将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女职工相应的生育津贴,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能够正常生活和照顾新生儿。

3. 产假结束后: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可根据工作安排和个人需求,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并享受正常的薪资待遇。

四、健康保障1. 怀孕期间:公司将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健康保障,定期进行体检和咨询,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2. 产假期间:公司将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健知识和服务,确保产后康复和新生儿的健康。

3.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工作安排和休息时间,确保女职工能够迅速适应工作和生活的状态。

五、权益保障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和产假期间的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以上是公司关于女职工产假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女性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支持,同时也希望公司能够因此建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和文化氛围。

公务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上班工资怎么算

公务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上班工资怎么算

公务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上班工资怎么算产假工资顾名思义就是女职员产假期间得到的工资补偿,部分地区亦称为生育津贴。

下面内容由店铺为您整理归纳了公务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上班工资计算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和启发。

公务员产假工资如何计算一、产假工资标准、国家产假工资规定、新劳动法产假工资规定?用人单位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1.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5.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6.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社保公司发放),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7.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8.已享受生育津贴的,企业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二、产假有工资吗、产假工资怎么算?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1.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

2.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3.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产假工资规定。

三、女职工产假工资、孕妇产假工资?1.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2.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买了生育保险的,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3.没有给女职工买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

四、休产假工资如何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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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的规定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按照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最新审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的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以下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全文: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
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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