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怀孕女职工
女职工孕期保护的法律规定

⼥职⼯孕期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特别保护⼥职⼯权益,特别是⽣育的权利,那么⼥职⼯怀孕哪些⽅⾯受保护,⼥职⼯产检算劳动时间吗,关于⼥职⼯怀孕受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职⼯怀孕受保护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职⼯孕期保护的法律规定第⼀,怀孕⼥职⼯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有些⽤⼈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旦发现⼥职⼯怀孕,便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或解聘,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年内不得怀孕,甚⾄是不能谈恋爱和结婚。
《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职⼯或单⽅解除劳动合同。
第⼆,怀孕⼥职⼯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作的权利。
在我国,⼏乎所有的⼯作领域都有妇⼥的⾝影,妇⼥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三班倒”的⼯作,怀孕的妇⼥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三班倒”的⼯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较⼤的或者重体⼒劳动的⼯作,就需要调整相对⽐较轻松,活动强度不⼤的⼯作岗位;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等⼯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单位要在⼒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调换⼯作,以适合孕妇的⽣理要求。
《⼥职⼯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第三,怀孕⼥职⼯有在⼯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怀孕的准妈妈们总是对未来的宝宝充满憧憬,希望⾃⼰⽣⼀个健康、活泼、聪明的⼩宝宝,从怀孕起,就时刻关注宝宝的⽣长发育,时常到医院进⾏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
对怀孕⼥职⼯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周内的初查),⽤⼈单位要提供⽅便,在劳动时间进⾏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处理;有定额考核的⼯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车间女职工怀孕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车间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孕期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确保生产安全,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内怀孕的女职工。
三、管理制度1. 孕期女职工的管理(1)怀孕女职工应主动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怀孕情况,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上报至人力资源部。
(2)怀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哺乳假等相关待遇。
(3)怀孕女职工在孕期,如因身体原因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的,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并确保其工作条件和待遇不受影响。
(4)怀孕女职工在孕期,应定期进行产检,部门负责人应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产检期间的正常出勤。
2. 孕期女职工的工作安排(1)怀孕女职工在孕期,应根据医生建议和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从事高强度、高空作业、有毒有害等对胎儿有害的工作。
(2)怀孕女职工在孕期,如因身体原因无法完成工作任务,部门负责人应予以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任务。
(3)怀孕女职工在孕期,如因身体原因需要休息,部门负责人应予以安排,并确保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3. 孕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怀孕女职工在孕期,公司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辐射服、防尘口罩等。
(2)怀孕女职工在孕期,公司应定期对其劳动环境进行检测,确保其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怀孕女职工在孕期,如因工作原因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其对胎儿的影响。
四、监督检查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车间女职工怀孕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怀孕女职工的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女职工的孕期保护包括什么

女职工的孕期保护包括什么女职工在孕期期间,其所享受的劳动保护主要是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权利的一些限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一、劳动合同的限制保护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的限制保护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薪酬待遇的限制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怀孕员工保护制度

怀孕员工保护制度第一条怀孕员工权益保障为了保障怀孕员工的合法权益,本制度旨在确保怀孕员工在工作期间享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含健康管理、合理布置工作、休假布置、福利待遇等方面。
第二条怀孕员工健康管理1.怀孕员工应在确诊怀孕后,向所在部门供应相关的医学证明文件,并申请享受怀孕期间的健康管理服务。
2.医院将为怀孕员工供应必需的健康引导和咨询服务,对怀孕员工进行规范化的体检,监测孕妇健康状态,并供应相应的保健培训。
第三条怀孕员工工作布置1.医院将依据怀孕员工的具体情况,合理调整其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并确保怀孕员工的安全和身体舒适。
2.怀孕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医院将供应合适的交通工具或者相应的补贴,以确保其安全和顺利抵达工作岗位。
3.医院将对怀孕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评估,假如岗位工作对怀孕员工和胎儿健康存在较大风险,则将对其进行合理调整或者调动,使其阔别可能危害其安全的工作环境。
4.怀孕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如需座位、合理站立时间等特殊工作条件,医院将依据员工需要供应相应配套设施。
第四条怀孕员工休假布置1.经医生证明怀孕员工需要休息的,将享受合理的产假和产检假,请假期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支出相应的工资。
2.怀孕员工享受产假期间,医院将为其保存工作岗位,并在其产假期满后保障其回岗就职的权益。
3.怀孕员工在产检期间,医院将布置相应的时间,以便员工进行产检,而且工资不打折扣。
第五条怀孕员工福利待遇1.怀孕员工在产假期间,将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包含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
2.医院将供应怀孕员工的临时岗位布置,敏捷调整怀孕员工工作时间和强度,避开员工过度疲乏。
3.医院将为怀孕员工供应全面的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忙员工缓解压力,保持身心健康。
第六条监督与维权1.怀孕员工如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况,可以向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医院予以合理回应和处理。
2.医院将保证医院内对怀孕员工的权益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关于怀孕女职工的规章制度

关于怀孕女职工的规章制度一、怀孕女职工权益保障1. 公司应保障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因为员工怀孕而进行不公平对待及性别歧视。
2. 怀孕期间,女职工可享受产假,产假期间不得安排上班时间。
3.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如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公司应充分体谅并给予支持。
4. 怀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帮助,保障其身体和心理健康。
二、产假规定1. 怀孕女职工产假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产前休假45天,产后休假98天。
2. 产假期间,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定标准支付产假津贴,确保怀孕女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不因为经济原因受到影响。
3. 产假期间,公司将安排其他员工代替怀孕女职工的工作,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产检规定1. 怀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需要进行定期产检,公司应允许怀孕女职工请假进行产检,并不扣除工资。
2. 怀孕女职工产检期间,如需要做特殊检查或治疗,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哺乳假规定1. 怀孕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如继续哺乳孩子,公司将给予哺乳假,每天1小时,直至孩子1周岁结束。
2. 哺乳假期间,公司应提供适当的休息和场所供怀孕女职工哺乳。
五、怀孕女职工复岗规定1. 怀孕女职工产假结束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复岗,公司应合理安排工作和岗位,确保怀孕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 怀孕女职工复岗后,公司应密切关注其工作状态和身体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六、怀孕女职工待遇保障1. 怀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公司应提供额外的照顾和帮助,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2.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如遇到性骚扰或歧视,公司应及时处理并给予保护。
七、其他规定1. 怀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公司并获得公司的同意。
2. 公司应定期对怀孕女职工的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改进不足。
总之,保障怀孕女职工的权益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在员工身体和心理健康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员工才能更好地投入工作,也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劳动法对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什么

劳动法对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什么一、介绍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对于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探讨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所享有的特殊保护。
二、禁止性工作劳动法规定,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对于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工作。
这是为了保障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以及胎儿和婴儿的安全成长。
企业应当对岗位进行评估,确保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不从事危害性工作,如果存在风险,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安排。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为保障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其工作时间和休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法律规定,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标准工时。
此外,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应当根据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保证其有充分的休息和恰当的营养补给。
四、薪资待遇劳动法规定,在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其工资,并且不得降低其薪资待遇。
而且,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享有一定的产假期限,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支付。
五、福利保障为保障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劳动法规定,在企业提供福利制度时,应当考虑到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需要。
例如,提供课程培训,帮助孕妇了解育儿知识;提供哺乳室、婴儿室等场所,方便母婴照顾;提供更加灵活的工作安排,以配合母婴的需求。
六、辞退保护劳动法对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辞退有一定的保护规定。
除非符合法定条件,企业不得因为孕妇或哺乳期女职工怀孕或育儿期间辞退其工作。
这一规定保障了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享有就业权益,免受任意辞退的侵害。
七、工作场所保护劳动法要求企业为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
例如,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提供防护设施,预防工作场所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八、维权渠道劳动法规定,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一旦发生与劳动法规定不符的违法行为,孕妇和哺乳期女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法如何保护孕期女员工

劳动法如何保护孕期女员工咱就说,怀孕这事儿对于女性来说,那可是人生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这时候的女员工,身体和心理上都面临着各种变化和挑战。
那劳动法就像是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为她们遮风挡雨。
我就知道这么一件事儿。
我有个朋友叫小丽,在一家不大不小的公司上班。
有一天,她特别开心地跟我说她怀孕了。
可随着孕期的进展,她的身体越来越不方便,上班有时候会感到很疲惫。
这时候,公司里就有些风言风语,说什么她工作效率低啦,影响团队啦。
可咱劳动法有规定呀,孕期女员工可不能随便被这么对待!首先,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怀孕就降低女员工的工资待遇。
小丽就不用担心因为怀孕请假去产检啥的,会被扣工资。
而且,在工作时间安排上,用人单位得照顾孕期女员工。
不能让她们干那些重体力活儿,或者长时间加班。
小丽她们公司,之前想安排她去外地出差,这可不行!因为劳动法说了,得保障孕期女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舒适。
还有啊,孕期女员工享有一定的产检假。
小丽每次去产检,都能理直气壮地跟公司请假,公司还不能扣她工资。
这让她能安心地关注宝宝的健康。
再说说产假吧。
劳动法规定了明确的产假天数,让女员工能在生完宝宝后,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照顾宝宝。
小丽就盼着产假的到来,能好好陪陪刚出生的小宝宝。
要是公司在女员工怀孕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可不得了!得给女员工赔偿。
小丽有了劳动法这颗“定心丸”,在公司里就踏实多了。
总的来说,劳动法对孕期女员工的保护那是相当全面和细致的。
这让她们在特殊时期能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关怀,能安心地迎接新生命的到来。
咱也希望所有的用人单位都能自觉遵守劳动法,给孕期女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让每一个即将成为妈妈的女性,都能在工作和生活之间找到平衡,开开心心地度过孕期,迎接新生命的降临。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本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本1. 基础保障措施:女工享受与男工相等的基本工资待遇,并且不因性别而遭受任何不公平的待遇。
女工的工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按时足额支付。
2. 保护孕期女工:(1)女工怀孕期间,应给予特殊保护。
在怀孕第4个月至产假开始之间,应将其从体力劳动转为轻度劳动。
如果没有相应的轻度劳动岗位可供安排,应给予相应的工资调整或额外的休息时间;(2)女工的产假应当按照法定规定享受,并且不得因休产假而丧失任何权益,包括晋升、评优、年度奖金等。
产假期满后,女工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延长产假或者返岗工作;(3)女工在怀孕期间如遭受性骚扰或歧视,应有专门机构对其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3. 保护哺乳期女工:(1)女工生育后的哺乳期为1年。
在此期间,女工有权每天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并且不得因此减少正常工资;(2)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哺乳室或者设施,以方便女工进行哺乳。
4. 保护月经期女工:(1)女工在月经期间可能遭受生理上的不适,企业应允许女工在需要时调整工作强度或休息时间;(2)女工在月经期间遭受的不适、疼痛等情况,应得到单位的关心和理解,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5. 禁止性别歧视:(1)企业不得因性别而拒绝雇佣、降低女工的薪资或晋升机会,也不得为女工设置额外的不合理限制和要求;(2)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反性别歧视的制度和机制,及时处理女工遭受的性别歧视投诉,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6. 保护女工的隐私:(1)企业不得在招聘、录用、岗位调动等过程中要求女工提供与性别无关的个人信息;(2)女工的个人隐私信息应当得到严格的保密,企业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7. 提供岗位培训和晋升机会:(1)企业应当为女工提供与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相关的机会,不得因性别而剥夺任何岗位培训和晋升的机会;(2)企业应当重视女工的职业发展,建立公平公正的评优机制,确保女工在晋升岗位和职业发展上享有与男工相等的机会。
8. 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1)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制度,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并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解答女工的相关问题;(2)女工如遭受性骚扰、性侵犯等侵权行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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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怀孕女职工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我国女职工的权益是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保护的,如果女职工怀孕的话,那么其权益将是更加的受到保护。
我国劳动法中是如何保护怀孕女职工的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劳动保护法关于孕妇的保护,女职工保健工作,根据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入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
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
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七条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放发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
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
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
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
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
1988]2号)执行。
第十一条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第十二条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 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第十三条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条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条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
厕所要求蹲位。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第四章监督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
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7、g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的处罚。
第二十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所称企业,系指全民、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等。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颁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怀孕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你所在的单位对女职工的权益不予保护的话,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
益。
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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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结婚能降低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