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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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办管理制度

一、实物资产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实物资产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办事处。

3.定义

3.1实物资产:实物资产是指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它包括具有一定价值,包括固定资产和低

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等。

3.2固定资产

3.2.1固定资产是指按照国家《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所确认的资产,确认标

准如下: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机械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属于非用于工程实体,可以周转重复使用的设备。凡是本公司符合以上条件的被界定为固定资产的。

3.2.2固定资产分类:根据公司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资产主要分为:设备、配件和其

他生产设备、办公家具、仪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用电子设备、生活用电子设备、周转材料。

3.3低值易耗品

3.3.1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单位价值在500元以

下,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基本不变,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一定作用但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用品,不入财务固定资产台帐,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3.4 办公用品

3.4.1办公用品一般指200元以下的办公消耗品,如电子耗材、办公耗材、办公文具等。此

类物品不入财务固定资产台账,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4.职责与权限

4.1 公司总经办负责起草规定,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4.2 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及各分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及各分公司应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兼任),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的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总经办指定行政专员为公司资产管理员(兼任)。分公司行政部门负责人为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员(兼任),分公司财务人员为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员(兼任)。

4.3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录入、核查、盘点、处置、变更等相关工作。

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监督工作。公司财务部及各分公司财务人员应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账。

4.4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保管责任,保管人

须在《固定资产台账》中进行相应登记。固定资产使用人为资产保管第一责任人,其所属部门负责人对资产承担主管责任。

5.固定资产的管理

5.1 固定资产购置:公司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购置固定资产的,通过钉钉提出申请,按

公司相关规定审批后购置。

5.1.1 固定资产编号:固定编码采用4层8位数字代码表示,×(类别)××(年份)××(月

份)×××(流水号)。

5.1.1.1 用于生产的设备、配件和其他生产设备代码为 01

5.1.1.2机器机械设备代码为 02

5.1.1.3运输设备代码为 03

5.1.1.4办公电子设备代码为 04

5.1.1.5办公家具代码为 05

5.1.1.6测量仪器设备、工具代码为 06

5.1.1.7固定资产编码示例:软件研发中心在2019年12月28日购买一台电脑,则编号为:41912001。

5.1.2固定资产领用: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较长时间使用,比如台式电

脑、家具等;在领用后,由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做登记,此类资产的日常管理责任由使用人负责。另一种是较短时间内使用,或同一设备多人使用的,比如测绘仪器、工具等。此类资产在领用人领用时间内负保管责任。日常管理责任由相关设备资产管理员负责。领用人在领用时要做好登记工作。

5.1.2.1固定资产由使用人填写领用单,领用人到资产管理员或保管人处办理领用手续。

库存管理人每月统计固定资产领用情况,并在《固定资产台账》上做好领用登记工作。

5.1.2.2管理人员在办理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应向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

凭资产移交清单办理调动、离职手续。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不得结算离职工资。

5.1.3固定资产的维修

5.1.3.1 固定资产需要维修的,由使用者或部门提出申请,须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

注明维修原因等内容,报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维修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使用者提出申请,设备对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维修金额在5000-20000元的,由公司分管副总审批;超过20000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5.1.3.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安排维修任务,凭《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和相关票据按权限

完成审批后,至财务部门报销。

5.1.3.3固定资产由于自然损坏、设备技术落后淘汰、提取折旧完毕、使用超过年限或经

专业人员确认已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残值的,需申请报废并办理相应手续。

5.1.3.4在使用、保管过程中,因固定资产责任人原因造成遗失、损毁或造成故障无法继

续使用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相关损失。

5.1.4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

5.1.4.1 资产调拨由各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度。

5.1.4.1.1资产调入、调出,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5.1.4.1.2 资产管理部门安排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系统调拨处理。

5.1.4.1.3 调出公司或部门的财务人员填写调出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使用年限等财务

信息。

5.1.4.1.4 接收的公司或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验收、接收工作,并进行账务处理。

5.1.5固定资产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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