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4.0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坚持合理布局,十分珍惜土地的原则。
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第八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包括:集镇域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6【实施日期】1995.1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村庄和集镇,都应当制定和实施规划。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建设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以组织村(居)民集资统建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
(五)负责村庄、集镇建设勘测设计、建筑施工和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统计工作,并对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定。
(六)负责建立健全村庄、集镇规划与建设的档案管理制度。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号:九届省人大第69号(修正)公告日期: 2002-03-30 00: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县城、设市城市建成区以外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村镇和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减灾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对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忠于职守,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科技工作,结合当地特点,推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七条村镇必须编制规划。
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乡(镇)域规划期限为十年至十五年,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至十年。
第十条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年月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二) 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三) 负责村镇环境保护;(四) 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乡、集镇、村庄应当分别编制乡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第七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做到合理布局、抗御灾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村镇建设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村镇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零星分散的居民点,提倡适当集中。
第九条乡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乡域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乡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交通、供电、供水、邮电、能源、文教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等。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0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7-31【生效日期】1994-06-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5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五条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讣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四章村镇建设的设计和施工管理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发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
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土地、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调整规划不得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和耕地总量。
第七条严格控制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发展规模。
村镇的建设用地规模人口发展规模,应当根据县域规划和乡(镇)域规划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不得任意扩大村镇建设规模。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县域规划、乡(镇)域规划时,对布点不合理的村庄可以适当调整。
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批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9.01.24【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1.24【实施日期】1999.01.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旗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第三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要结合当地特点和民族特色,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第二章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六条村庄、集镇的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以旗县区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村庄、集镇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2-02-13生效日期: 1982-02-13失效时间:1986.6.25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经济合理利用土地,防止村镇建房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农村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
县城和设镇建制的镇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
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凡是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
第四条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
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
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第五条在村镇内,个人建房和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都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的手续。
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地建房、进行建设或越权批准占用土地。
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同社队联营的企业在内,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
非农业人口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用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第二章统一规划第六条村镇建房,应当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为了适应建房的需要,规划可以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的问题,然后进行详细的规划。
第七条村镇规划,应充分利用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成果,在确定的村镇用地范围内,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合理安排社员的宅基地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场院、道路、绿化等用地。
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村镇,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制订村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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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庄!集镇布点"村 庄 和 集 镇 的 位 置!性 质!规 模 和 发 展 方 向"村 庄和集镇的 交 通!供 水!供 电!邮 电!商 业!绿 化 等 生 产 和 生 活 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 三 条 村 庄!集 镇 建 设 规 划"应 当 在 村 庄!集 镇 总 体 规 划 指 导 下 "具 体 安 排 村 庄 !集 镇 的 各 项 建 设 #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 十 一 条 在 村 庄%集 镇 规 划 区 内!凡 建 筑 跨 度%跨 径 或 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 业%乡 #镇$村 公 共 设 施 和 公 益 事 业 的 建 筑 工 程 !以 及 二 层 #含 二 层 $以 上 的 住 宅 !必 须 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 书 的 单 位 进 行 设 计!或 者 选 用 通 用 设 计 %标 准 设 计 "
村庄和集镇规划 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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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 建设管理条例
!"##$年 %月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号 发 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加 强 村 庄(集 镇 的 规 划 建 设 管 理)改 善 村 庄( 集镇的生产(生活环 境)促 进 农 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制 定 本 条 例*
%二 &使 用 原 有 宅 基 地 "村 内 空 闲 地 和 其 他 土 地 的 #由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村 庄 "集 镇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批 准 !
城镇非农业 户 口 居 民 在 村 庄"集 镇 规 划 区 内 需 要 使 用 集 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 当 经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居 民 委 员 会 同 意 后 #依 照 前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
跨 度 %跨 径 和 高 度 的 限 定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 的原则!符合国家和 地 方 有 关 节 约 资 源%抗 御 灾 害 的 规 定!保 持 地 方 特 色 和 民 族 风 格 !并 注 意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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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村 庄 !集 镇 规 划 区 内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的 个 体 工 匠 "除 承 担 房 屋 修 缮 外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施 工 资 质 审 批 手 续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设 计 图 纸 $确 需 修 改 的 "须 经 原 设 计 单 位 同 意 "并 出 具 变 更 设 计 通 知 单 或 者 图 纸 #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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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 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 村 民 委 员 会 提 出 建 房 申 请#经 村 民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后 #按 照 下 列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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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 门 申 请 用 地!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由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划 拨 土 地 "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 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并 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 位 方 可 依 法 向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用 地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由 土 地 管 理 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 条 制 定 和 实 施 村 庄(集 镇 规 划)在 村 庄(集 镇 规 划 区 内 进 行 居 民 住 宅 (乡 !镇 ’村 企 业 (乡 !镇 ’村 公 共 设 施 和 公 益 事 业 等 的 建 设 )必 须 遵 守 本 条 例 * 但 是 )国 家 征 用 集 体 所 有 的 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推广先进技术#提倡 在 村 庄 和 集 镇 建 设 中#结 合 当 地 特 点#采 用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结 构 !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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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结 合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的现状和要求"以及 自 然 环 境!资 源 条 件 和 历 史 情 况 等"统 筹 兼 顾 "综 合 部 署 村 庄 和 集 镇 的 各 项 建 设 & $二 %处 理 好 近 期 建 设 与 远 景 发 展 !改 造 与 新 建 的 关 系 "使 村庄!集镇的性质和 建 设 的 规 模!速 度 和 标 准"同 经 济 发 展 和 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 用 地"节 约 用 地"各 项 建 设 应 当 相 对 集 中"充 分 利 用 原 有 建 设 用 地 "新 建 !扩 建 工 程 及 住 宅 应 当 尽 量 不 占 用 耕 地和林地& $四 %有 利 生 产 "方 便 生 活 "合 理 安 排 住 宅 !乡 $镇 %村 企 业 ! 乡 $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等 的 建 设 布 局"促 进 农 村 各 项 事 业 协 调 发 展 "并 适 当 留 有 发 展 余 地 & $五 %保 护 和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加 强 绿 化 和 村 容 镇 貌 !环 境 卫 生 建 设 ’ 第十 条 村 庄!集 镇 规 划 的 编 制"应 当 以 县 域 规 划!农 业 区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为 依 据 "并 同 有 关 部 门 的 专 业 规 划 相 协调’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编 制 的 县 域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村 庄 !集 镇 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 一 条 编 制 村 庄!集 镇 规 划"一 般 分 为 村 庄!集 镇 总 体 规 划 和 村 庄 !集 镇 建 设 规 划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 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 庄 !集 镇 总 体 规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乡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村
第四 条 村 庄"集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应 当 坚 持 合 理 布 局" 节约用地的 原 则#全 面 规 划#正 确 引 导#依 靠 群 众#自 力 更 生# 因 地 制 宜 #量 力 而 行 #逐 步 建 设 #实 现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 条 地 处 洪 涝"地 震"台 风"滑 坡 等 自 然 灾 害 易 发 地 区的村庄和集镇#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村 庄" 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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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 例 所 称 村 庄"集 镇 规 划 区#是 指 村 庄"集 镇 建 成 区 和
因 村 庄 "集 镇 建 设 及 发 展 需 要 实 行 规 划 控 制 的 区 域 ! 村 庄 "集 镇 规 划 区 的 具 体 范 围 #在 村 庄 "集 镇 总 体 规 划 中 划 定 !
农 村 居 民 住 宅 设 计 应 当 符 合 紧 凑 %合 理 %卫 生 和 安 全 的 要 求"
第二十三条 承 担 村 庄%集 镇 规 划 区 内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任 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 施 工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或 者 资 质 审 查 证 书 !并 按 照 规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承 担 施 工 任 务 "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村 庄 (集 镇 规 划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依 照 城 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村 庄)是 指 农 村 村 民 居 住 和 从 事 各 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 条 例 所 称 集 镇 )是 指 乡 (民 族 乡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和 经 县 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
回原 籍 村 庄"集 镇 落 户 的 职 工"退 伍 军 人 和 离 休"退 休 干 部以及回乡定居的 华 侨"港 澳 台 同 胞#在 村 庄"集 镇 规 划 区 内 需 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 的#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