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信用担保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银行担保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担保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保险等担保形式。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担保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应由业务部门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第五条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向客户充分说明担保合同的内容、风险及责任,并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
第六条合同签订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3. 公平、公正、自愿、等价有偿;4. 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合同签订应由业务部门负责,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报送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第十条业务部门应定期对担保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担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十一条在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业务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1. 客户发生重大债务违约;2. 客户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3. 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4. 担保合同履行出现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客户履行担保合同,如客户无力履行担保义务,业务部门应协助公司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变更与解除应符合以下条件:1. 双方协商一致;2. 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3. 不损害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与解除应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合同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担保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业务的担保行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业务担保,是指本行在办理信用业务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本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担保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业务担保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信用业务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本行申请办理的各类信用业务。
第二章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第六条本行信用业务采用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以及三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
第七条对同一笔信用业务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一笔信用业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保人共同担保的,应采用共同连带责任担保方式。
第八条债务人申请连续信用业务时,可采用最高额担保方式,最高额担保的额度以担保人的偿债能力为基础,最高不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2倍。
第九条公司为本行债权提供担保的,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为本人担保事项的表决,对是否同意担保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并出具同意担保意见书。
第十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偿付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章保证方式的管理第十一条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没有按期偿还债务本息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十二条本行只采用连带责任保证,不采用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第十三条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原则上不得以保证人单方面出具的承诺书代替书面担保合同。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担保业务,保障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金融服务。
第三条担保人资格
担保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足够的偿债能力。
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有相应的金融许可证,非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担保业务种类
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第五条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费用等条款。
第六条担保责任
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的承担不因债务人违约而免除。
第七条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
担保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第九条信息披露
担保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披露担保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监督管理
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担保人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三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终止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函〔20XX〕号文执行。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制定。
各市(州)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为各级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监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管,依法依规制定审批程序、工作流程等管理规定,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监管职能,并向同级政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担保客户恶意串通,损害他方的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的进步与发展,促进高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产业化,建立现代商业信用保障体系;规范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明确公司担保业务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市担保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主要指人民币借款信用担保,是根据合同或当事人的约定,以信用来确保借款的清偿的一种经济行为,即以公司作为担保人以保证方式直接为债务人(被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受益人,主要指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
除借款担保外,公司办理的其他类型的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和方式办理。
第三条公司的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商业信誉为基础,坚持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谨慎性和守法原则:一、公司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商业信誉为基础。
公司认定的商业信誉以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的品质、经营性质及业绩、财务状况、未来预期收益,以及以往偿债记录等。
二、公司每年提供的信用担保余额不超过企业资本的10倍,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代偿能力。
公司对每一被担保企业均实行信用额度控制,一般不超过其净资产额的30%,最高不超过60%。
公司担保代偿的损失率控制在担保余额的5%以内。
三、公司担保业务程度实行受理、评审和决策三个过程管理,形成责任分解,互为因果,系统控制,集中决策的制衡机制,以保证决策的严谨、全面、公正和正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均不独立经办担保业务。
四、公司担保风险责任依据担保规模、风险程度、项目特点分别实行公司独立承担、公司与协作金融机构按比例承担、公司与相关担保机构形成组合共同承担的三种形式。
主要采取与协作金融机构协议承担风险责任的形式,即与金融机构联合审查担保项目,通过协议方式规定各方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当风险出现时各自承担风险损失及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公司客户授信、个人客户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
(一)严格准入.(二)动态监测。
(三)统一管理。
(四)风险可控。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九条基本准入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具备法人主体的授权,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二)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担保业务;(四)资产结构合理,流动资产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五)有自己的财务、项目评估等专业人员,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拥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六)原则上须有两年以上稳定持续经营记录,且无恶意拒绝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等不良信(七)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财务监管制度、内控制度等,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能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并做出决策;(八)建立了可核实、透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第十二条经总行批准的担保公司,在外地(担保公司总部所在的地级市以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如果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本行分支机构可以与该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报总行备案:(一)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调查与审批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应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成立批文、经营许可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二)监管部门的年审证明、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三)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如有)身份证明文件,高层管理人员学历证书、从业证书及工作简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简历与从业经历;(四)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视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而定)的同意与本行合作的决议(授权文件);(五)主要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外部信用评级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担保公司须提供此件);(七)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合作协议,对外担保明细(债务人、所处行业、主要营业地、授信业务品种、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金余额、反担保形式、债权人、保证金比例、是否逾期等);(八)经审计的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担保公司,提供成立以来连续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九)担保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高层管理人员的征信查询记录;(十)填写完整的《担保公司合作资格及担保额度申请书》(见附件1);(十一)银行基本账户和主要结算账户最近连续三期银行对账单等(如有需要,可要求提供);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应对担保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一)是否符合本行要求的准入条件;(二)股东结构及关联方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权分配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风险偏好;(三)内部机构设臵、人员配臵情况,担保业务的内部流程,担保、反担保、代偿、追偿、风险准备金等业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四)风险分担机制,包括反担保措施、与债权人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同业的再担保合作等情况;(五)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和购臵非自身经营所需固定资产(包括购臵投资性房地产等)的明细情况,是否存在实收资本被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占用(抽逃)的情况;是否专注于主业,主业是否清晰等;(六)近三年及当期担保业务收入及占比、赔付支出等情况;当期末的担保责任余额、已签约担保业务合作机构及与其约定的担保额度;(七)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可信度;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八)逾期的被担保债务、正在处理中的代偿事项和追偿事项等有关情况,其他或有(争议)事项有关情况;(十)近三年发生的代偿事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敞口、向债权人的代偿金额或代偿进展情况、向债务人的追偿金额或追偿进展情况、(预计)净代偿损失等);(十一)近三年担保赔偿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比例及余额(计提比例如有变动应调查原因);(十二)获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资助资金情况;(十三)与本行及本行员工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做出充分的书面披露(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是本行在职员工的近亲属,或者是本行离职员工,或者与本行及本行员工存在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密切关系);篇二:银行与担保合作协议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申请与协议关于xxx银行与xxx担保公司合作的申请xxx银行我公司系xxx年xx月xx日成立,注册资本xxx万元,目前在保余额xxx万元,代偿率为xxx,分与xx银行、xx银行、xx银行。
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一、引言担保是企业在与合作伙伴进行业务合作时常常面临的一项重要事项。
为了保障企业合规经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担保业务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担保管理制度》。
二、管理标准1. 担保业务申请与审批1.合作伙伴在需要担保的业务前,须按照公司制定的担保业务申请流程提交申请。
2.担保申请需包含完整的业务背景、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费用等详细信息,并由申请人进行签字确认。
3.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应当符合公司的内部治理要求,包括风险评估、审查及决策流程。
4.审批过程中,需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和公司利益,确保担保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经过审批通过的担保业务,须签订相应的担保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担保风险评估1.在进行担保业务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应设立风险评估团队,负责对担保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分析。
2.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担保对手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状况及行业前景的评估等重要指标,并与合作伙伴一起共同确认。
3.风险评估报告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4.风险评估报告将作为决策担保申请的重要参考依据。
3. 担保合同管理1.担保合同是担保业务的法律依据,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管理流程进行归档和保存。
2.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费用、担保责任等重要条款,以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合法、有效。
3.担保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合同权益的实现。
4.担保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方式,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4. 担保业务监督和跟踪1.担保业务的监督和跟踪工作应由公司指定的专责部门进行,负责监督担保业务的实施情况。
2.监督和跟踪工作主要包括对担保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担保责任得到切实履行。
3.如发现担保业务存在风险变化和实际违约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向上级管理层报告。
4.定期进行担保业务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避和减少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分为为集团内公司担保、为集团外公司担保及信托公司、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
集团内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受托管理企业)。
集团外公司是指上述公司以外的公司,包括集团外其他公司及集团参股公司。
集团外其他公司是指无权属关系的集团外公司;集团参股公司是指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集团外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保公司是指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所属山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担保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除外)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七)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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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信用担保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切实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系指公司与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签(出)具的各类标准及非标准格式的协议文本;所称合同管理,系指公司对各类合同文本的制作、签定、履行、终止、法律追偿及归档等事宜,实施全程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公司内控管理制度中的中心工作,贯穿业务全程,包括合同前期、中期、后期管理三个阶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各部门应自觉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做好风险控制和防范工作。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牵头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合同管理的牵头部门为法律监管部(下称法律部),其他部门应协助和配合法律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根据公司合同文本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结合业务合同文本单件性的特点,法律
部负责制定公司标准化格式的合同文本,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变化,调整和修订合同文本内容,在保证公司合同文本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主张公司权利、保障公司利益。
第七条法律部为公司主营业务——担保业务设计、制作的合同文本有《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及各类反担保合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法律部应设计、制作相应的合同文本,以规范业务操作。
第八条公司各类合同文本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基本条款和内容,除合同主要条款外,法律部应根据合同的个性特点确定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必要时签定补充协
议或者服从合同,以便真实、全面反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
第九条公司所有对外出具的合同文本均需经法律部审定后,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法律部在合同前期管理阶段向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附后),作为决策机构确定合同文本的依据;在合同中、后期管理中提交《担保项目监管意见书》、《反担保资产核实情况记录表》和《项目监管调查表》(附后),作为决策机构了
解和判断企业履约情况的依据。
第三章合同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法律部在合同前期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一是核实反担保资产,确定反担保组合方案,提出合同要约要点,供决策委员会参考;二是组织签定合同,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评审成果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第十二条法律部经办人员应向评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可一同下企业考察,协助评审部门初步确定反担保方案。
第十三条对于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的项目,法律部经办人员应与评审人员到企业核实设定反担保的资产,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和形态等,收集反担保资产的权属凭证和证明文件,形成可落实到合同中的反担保组合方案,向决策委员会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包括两方面内容,构成决策机构确定合同内容的依据:
一、抵(质)押、第三方保证担保依据核实:
(一)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
(二)合同要约要点概述;
(三)信用反担保依据核实;
(四)资产抵(质)押反担保核实;
(五)证明文件清单;
(六)监管要点。
二、信用保证担保依据核实
第十五条《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经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法律部立即制作合同文本,组织各方签定合同,向被担保企业收取费用,将合同正本送达各方。
第十六条对于有条件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的反担保资产,应要求并帮助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反担保合同,可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
第十七条合同签定并生效后,经办人应将生效的合同正本连同业务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以及抵(质)押物权属凭证、质物等一并完整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经办人应与档案管理人员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章合同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法律部在合同中期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织有关部门对在保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管理,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监督企业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发现企业出现重大、不可逆转的问题时,及时采取法律预案,保护公司权益。
第十九条在合同中期管理阶段,法律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关注企业经营的总体状况,关注企业市场及财务变动情况,核实反担保资产价值及占管、使用情况,分析企业月度财务报表等,运用多种形式对在保项目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法律部建立项目监管统计台帐和报表制度,按月统计、报送有关报表;建立监管项目档案制度,项目监管档案包括《日常监管记录》、《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企业财务报表及评审人员的分析报告等内容;建立项目监管意见上报制度,监管小组每次到企业考察形成的《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应上报公司领导审阅。
第二十一条监管工作方式有通过电话了解情况、按月分析企业报表及实地考察企业等方式,其中以实地考察企业为主。
单个项目一般安排三次下企业考察,第一次在贷款发放后的一个月内,第
二次在合同履行中期,第三次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
下企业考察形成的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由监管小组负责填报。
第二十二条法律部经办人在合同管理中应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部应定期检查合同的保管情况,确保债权文书的安全;同时随时接受公司领导对合同档案和债权文书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部检查、监督对方当事人履约情况,如对方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则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发现足以影响履约的重大问题,则提出并实施法律预案。
第二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转让或担保展期的,法律部应负责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合同终止,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法律部应及时通知计财部合同解除,同时办理抵(质)押物权属凭证及质物的返还及有关法律手续。
第五章合同后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部在合同后期管理中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代偿中的法律事务,对代偿企业行使追偿权,必要时提起诉讼,处置反担保资产,实现公司债权。
第二十七条企业未能按期履约,贷款银行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律部应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提出抗辩理由;若无抗辩理由,则履行代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律部会同计财部与贷款银行一起对企业行使追偿权,要求企业提出还款计划,采取各种监管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合同后期管理是中期管理的沿续,监管小组仍应向公司决策机构填报《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及时汇报追偿情况和企业动态,听取公司指示。
第三十条经决策委员会同意,法律部负责提起诉讼,依法处置反担保资产,实现债权。
第三十一条发生代偿后,法律部应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适时中断诉讼时效,保护公司诉讼
权。
第三十二条追偿工作结束后,法律部应将代偿及追偿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报表、资料、法律文书等,一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