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案例学习(111):债转股问题讨论等10则
上市公司债转股案例

上市公司债转股案例
以下是一个上市公司债转股的案例:
某上市公司A是一家传统制造业公司,由于市场竞争激烈、
资金链紧张,公司面临着较高的债务压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决定采取债转股的方式进行资本重组。
公司与债权方进行了谈判,最终达成一致,将一部分债务转为股权,使债权方成为公司的股东。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和债权人协商确定了债权转股的价格,并将其纳入一家专门成立的新公司B。
公司B成立后,债权人成为公司B的股东,公司A则成为公司B的子公司。
债转股后,公司A的债务减少,资本结构得到了修复。
通过
债务赋予债权人一定的股权,可以增加债权人对公司的利益关注,促使债权人与公司形成利益一致,提升公司的信用和声誉。
同时,债转股还能帮助公司减轻财务压力,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
通过将部分债务转为股权,可以有效减轻债务负担,缓解公司的资金紧张情况,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运营空间。
此外,债转股还有助于公司进行战略调整和业务转型。
债权人成为公司股东后,将更加积极地关注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为公司的战略调整和业务转型提供支持和建议。
债转股可以为公司在陷入困境时提供新的增长动力和资源支持,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债转股是一种有效的资本运作方式,可以帮助公司减轻财务压力、修复资本结构、增强资本实力,并为公司的战略调整和业务转型提供支持,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上市民营企业债转股案例

上市民营企业债转股案例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日益凸显。
债转股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逐渐受到上市民营企业的关注。
本文将分析上市民营企业债转股的案例,探讨债转股对上市民营企业的意义,以及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上市民营企业债转股案例解析1.案例一:某家居企业债转股某家居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较大的债务压力。
为了优化资本结构,企业决定实施债转股。
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将部分债务转化为股权,降低了企业的负债率。
实施债转股后,企业加大了研发投入,提升了产品竞争力,成功实现了转型升级。
2.案例二:某医药企业债转股某医药企业在研发新药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债务。
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营,企业选择债转股的方式缓解债务压力。
在与债权人协商过程中,企业承诺以未来收益作为还款保障。
实施债转股后,企业顺利完成了新药研发,市场前景广阔,为债权人带来了良好回报。
3.案例三:某信息技术企业债转股某信息技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出现了阶段性资金紧张。
为避免债务违约,企业与债权人协商实施债转股。
债转股后,企业加大了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力度,市场份额不断提高。
随着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债权人权益得到了有三、债转股对上市民营企业的意义1.降低负债率:债转股有助于上市民营企业减轻债务负担,降低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
2.提升企业竞争力:债转股使企业聚焦核心业务,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竞争力。
3.促进转型升级:债转股为企业提供了转型升级的空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4.保障债权人权益:债转股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稳定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保障其权益。
四、债转股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1.协商与谈判:企业与债权人就债转股事宜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2.制定债转股方案: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债转股方案,包括转股比例、价格等。
3.签署协议:双方就债转股方案达成一致后,签署正式协议。
4.实施债转股: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将债务转化为股权。
5.监管与评估:债转股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定期对债转股效果进行评估。
浅谈债转股的问题及对策(jrx1)

浅谈债转股的问题及对策(jrx1)
浅谈债转股的问题及对策(jrx1)
9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高负债及商业银行高不良资产问题日益成为阻碍中国经济运行的“绊脚石”。
为此,国家组建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实施债权转股权方案,以期提高国有企业整体效益,降低银行不良资产,即实现所谓的“双赢”效应。
债转股的出台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有人认为债转股仅是解决企业“病急”的一种权宜之计,属不得已而为之;还有人认为债转股是拯救那些陷于巨额债务泥潭而不能自拔的国有企业的一剂良方,其前景喜人。
在此,我们对债转股的前景问题做出以下探讨分析。
一、转股的定义,目的及作用
债转股,就是以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与企业部门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管理公司与实施债转股企业之间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
也就是说,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企业的股东,对企业持股或控股,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付费论文:7000多字有目录、参考文献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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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转股的问题及对策(jrx1)。
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市场化债转股政策旨在缓解企业负债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
但是,目前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着以下问题:一、市场化程度不足目前大部分市场化债转股项目都是由政府或国有银行牵头,市场化程度不足。
市场化债转股应该让银行、保险公司等市场机构参与,选取具有优质资产负债表以及较强还款能力的企业,并通过股票认购方式进行债务转换。
二、社会资本参与难度大目前,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策性银行,融资成本较低,市场机构处于劣势。
市场机构想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存在极大的困难,一方面是融资成本较高,而且资金来源较为有限,另一方面则是市场风险较大。
三、管理和风险控制难度大市场化债转股本质上是对企业的重组和重组后的企业平稳发展的支持,其管理和风险控制难度不小。
大量的延期还款、坏账等问题很可能出现,尤其是对于一些准入政策不够严格的企业而言,市场化债转股的风险会更大。
基于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一、提高市场化程度:让金融市场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加强市场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吸引市场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二、降低社会资本成本: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市场化债转股资金,配合优惠的融资政策,降低市场机构成本。
吸引更多的私人资本进入市场化债转股领域。
三、加强风险控制:明确市场化债转股的准入标准,严格把关市场化债转股的质量,完善市场化债转股的风险管理与处置机制。
对于存在较大市场风险的企业,政府应该扶持其摆脱困境,维护金融稳定。
总之,市场化债转股是缓解企业负债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应该加强市场化债转股的市场化程度,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优化政策,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债转股机制。
债转股常见涉税问题及案例分析

债转股常见涉税问题及案例分析本文作者:王冬生、马雯丽、孙延玲债转股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类型,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债权人债转股的涉税问题。
包括以下三个:一、某个常见的案例二、债转股时的涉税问题三、债转股后的涉税问题一、某个常见的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乙公司尚未偿还的本金与利息合计1000万元,其中本金900万元,利息100万元。
双方商定债务重组,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利息债权100万,将对乙公司债权中的本金900万,转成对乙公司的股权。
经过上述债务重组后,乙公司公允价值9000万元。
下面分析债转股过程中和债转股后,甲公司的涉税问题。
二、债转股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债转股过程中,甲公司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五个问题:一是确定债权的金额;二是确定可以持有股权的比例;三是确定是否因债转股导致了损失及其能否税前扣除;四是确定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五是需要注意利息收入的增值税。
(一)确定债权的金额债权的金额,应该是债转股时,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是1000万,其中本金900万,利息100万。
(二)确定持有股权的比例确定持有股权的比例,应该按照债权金额和乙公司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
因为甲公司放弃债权100万,按照债权900万的金额,计算因债转股应享受的股权比例,由于债务重组后,乙公司股权公允价值是9000万,因此,债转股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比例,应该是10%。
(三)债务重组损失及其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债转股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即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重组”),下面结合实际交易中债权人是否进行让步来考虑不同处理方式对债权人的影响。
1、债权人没有让步在债转股的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没有作出让步,双方以公允价值达成公平交易,不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因该交易出现债务重组损益。
2、债权人作出让步在债权人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情况下,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选择特殊重组,否则应采用一般重组,不同方式,对债权人的影响不同。
投行方面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0年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甲公司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竞争,甲公司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
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提升市场竞争力,甲公司决定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进行业务拓展。
乙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5年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化工行业。
乙公司拥有先进的化工生产技术和丰富的市场经验,但近年来由于环保政策的影响,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甲公司看中了乙公司的技术和市场优势,决定对其进行并购重组。
二、法律问题1.并购重组的法律程序(1)尽职调查:甲公司在决定并购乙公司之前,需要对乙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财务状况、业务状况、法律风险等。
尽职调查是并购重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有助于降低并购风险。
(2)签订并购协议:在尽职调查完成后,甲乙双方需要签订并购协议。
并购协议应明确并购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条件等。
(3)股东大会审议:并购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需提交各自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购重组方案正式生效。
(4)证监会审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需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批。
甲乙双方需向证监会提交并购重组申请,等待审批。
(5)交割与过户:并购重组方案获批后,甲乙双方需进行交割与过户,包括股权过户、资产过户等。
2.并购重组的法律风险(1)财务风险:并购重组过程中,甲公司需要对乙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其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若乙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将给甲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2)法律风险:并购重组过程中,甲公司需关注乙公司的法律风险,如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
若这些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将影响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
(3)政策风险:并购重组过程中,甲公司需关注国家政策变化,如环保政策、行业政策等。
政策变化可能导致并购重组失败或并购后业务发展受限。
3.并购重组的法律责任(1)甲公司:若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甲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摘要】市场化债转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债务压力,促进经济发展。
市场化债转股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风险和机制不完善等。
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监管、规范市场化债转股行为以及优化市场化债转股机制等政策建议。
加强监管可以有效防范市场风险,规范市场行为;优化市场化债转股机制可以提升效率,促进企业发展。
未来,应该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债转股制度,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关键词】市场化债转股、问题、风险、机制、监管、规范、效率、政策建议、总结、展望、未来发展。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市场化债转股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将企业债务转变为股权,以减轻企业负债压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种重要金融工具。
自2016年以来,我国市场化债转股政策逐渐推进,各地也相继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
在实践中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风险和机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市场化债转股的效果,也可能对企业和金融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深入分析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对于进一步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机制的完善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问题,并就加强监管、规范行为,优化市场化债转股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有序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影响和原因,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建议。
我们旨在揭示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风险和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并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
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将提出一些政策建议,包括加强监管、规范市场化债转股行为,优化市场化债转股机制,提升效率。
希望通过本次研究,能够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市场化债转股存在的问题,提升监管水平和改进政策措施,促进市场化债转股机制的健康发展,为我国金融领域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投资】近期关于债转股典型案例分析参考(所有人赶快)

导读2016年10月12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同时附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降杠杆的总体思路,指出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其中也包括探索市场化银行债转股等方式。
◆◆◆◆◆根据市场上目前公开信息来看,上市公司直接债转股案例较少,多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未上市的大型国企集团以债转股的方式实现了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
从案例来看,亦有上市公司通过向控股股东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偿还对其债务的方案,但是上述方案多处于中国证监会受理阶段,能否通过审核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近期债转股案例简介如下:一、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一拖股份 601038)一拖股份于2016年10月11日接到控股股东中国一拖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已下发《关于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部分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中国一拖分别将所持一拖股份1,675.0196万股、944.4950 万股和702.4276 万股(合计3,321.9422万股)A股股份分别协议转让给中国华融、建行河南省分行和中国东方持有。
二、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ST舜船 002608)2016年9月29日,*ST舜船公告《重整计划》(草案)。
据悉,舜天船舶目前共涉及债务约90.2亿元,计划发行5.2亿新股,以抵偿其中71亿元债务。
按照计划,除1.4亿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1.9亿元税款债权等获得优先现金清偿外,其余大部分债权均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实施。
每家普通债权人所持债权中,30万元以下部分将全部得到现金清偿,超过3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则按10.56%的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
而剩余部分则将采取债转股的方式清偿,涉及债务约71亿元。
重整计划具体如下:舜天船舶的企业性质及证券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舜天船舶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3.87037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5.2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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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案例学习一问一答(三):债转股问题讨论等10则1、第三方替股东缴足拟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第三方是否可以取得股东资格?某公司拟上市,在其成立时,某国资管理部门认缴出资8000万,分两期缴足,第一期4000万已经缴足;在缴付剩余的4000万时,该国资管理部门因经济原因计划由其下属企业缴付,在缴付后,该下属企业取得股东地位。
问题:该下属企业的4000万以什么方式或者名义缴付,其取得股东地位的程序是什么?★签订股权转让手续即可。
国资批复同意转让股权变更股东;如为有限,若有其他股东,需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按二楼的意见,走股权转让这一步,那有什么好的安排,理顺实际出资人与其控制的股东之间的借款关系,避免将来出现股权纠纷?★公司股东资格以登记为准,代缴出资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而是借款行为。
★你要具体结合当时的验资报告,如果成立时的验资报告是4000万,没有另外的4000万,则后来下属企业的4000万属于增资行为,其股东地位仅需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国资手续即可;如果成立时的验资报告是8000万,下属企业应属于代缴行为,下属企业与国资部门是股权转让关系。
结合验资报告并补充转让协议。
【这个问题比较好解决。
首先要明确,原来股东出资8000万是确定的,8000万所占股份比例也是确定的,这个不因你第一期戛纳4000万以后没有钱交剩余4000万而又变化。
处理方式就是将一半股权转让给下属企业,然后未出资部分由股权受让的下属企业来补齐。
如果由下属企业来代缴,实际上就是借款关系,股东还会是原来股东,当然也可以说是原来股东代持下属企业的股份,那就更麻烦了,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转让。
】2、发起人以商标出资是否构成上市障碍?如果新设一个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商标作价入股对以后上市有无影响?因为之前看到有些资料提到有限公司改制时商标要求无偿进入股份公司,所以小弟想了解清楚如果以新设的股份公司作为未来的上市主体,发起人以商标入股会否对以后上市造成不利影响?★无形资产的估值总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评估的价值是否公允会经常引起怀疑,而商标权的价值评估起来确实比较困难,所以很少见商标出资的。
至于障碍,从法律上讲,用商标权出资本身应不构成什么障碍,但操作上,因为没有先例,还不得而知。
★价值公允,股东认可,应该是可以的。
不过有个问题,证监会肯定会要求发行人对商标是否存在减值发表意见。
★商标这种东西肯定是与特定的产品相挂钩啊。
不如干脆将生产设备与商标做一个整体评估可能更好一点。
★如果是新设股份公司并打算三年后才上市,只要保证把商标注入到股份公司就可以了吧?新设公司只要按照公司法就应该是合法的,商标是法律规定可以出资的无形资产,股东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出资就应该是合法的。
至于在上市前利用无形资产增资,就可能引起证监会的质疑,这也是有道理的。
★可以,关键在履行股东会决议、评估作价、权利过户等法定程序。
★估值比较敏感,如果随意高估,即使股东都同意,对于工商来说还是有虚增注册资本之嫌啊。
【商标出资从法律上没有障碍,但是估值的确很难把握,证监会那关实在是很难通过,这儿就是为什么现实中还没有这样做的先例,因为很容易让人家怀疑你虚增注册资本的目的。
最好的方式就是商标和有关设备和产品一起投进来或转进来,如果就是单纯拿商标出资还想上市,建议想都不要想。
】3、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在每家拟上市公司的历史中均存在多次的股权转让,而每次的股权转让除了要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外,股权转让的价格也格外令人关注,现请教大家集思广益,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一般有几种情形?先抛砖引玉一下,同一控制下的股东之间的转让一般按照净资产的账面值作为价格转让的依据;而如果实际控制人将自身的股权转让给公司的技术骨干或者核心人员,此时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此外如果是法人股东之间的转让呢?★各方认可的审计值、评估值。
现在这个说法有问题,如果过低,应根据公允值进行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刚发了一个文件。
★价格都是买卖双方谈出来的,至于形式上要满足那些条件,根据监管或者内部审批流程的需要来确定。
【关于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作价就是按照每股净资产、每股一块钱或者每股收益的几倍市盈率等;如果就是转给自己的员工,每股一块钱和每股净资产来转都可以;如果是创投投资,则一般按照市盈率来转;当然,如果有关联交易或者重大影响的转让,则还可以辅助评估报告,按照评估来作价,当然国有产权必须评估。
根据最新股权转让税收规定,如果税务局认定转让价格不公允的话,按照每股净资产来核定,看来按照这个标准作价是比较认可的。
】4、拟募投项目快完工的问题?现在IPO尚未开闸,而且开闸时间也无法预测。
由于时间拉得过长,募投项目已即将完工,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好。
现在的情况是不想换项目,有什么好的处理方法吗?★进行募集资金置换吧,在招股书里补充披露,深交所不用开会,上交所募集资金变更开会。
★快完工这种确实难弄,还是做找下一个项目的准备吧,不然你这个项目都已经用自有资金和贷款实现了,全进行置换,那募集资金来做啥?如果企业借了大量贷款,导致杠杆率过高,倒是可以考虑用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已经有过会的案例了。
【这个问题倒也普遍,尤其是发行节奏走走停停的情况下,置换贷款应该没有问题,只要是程序上走的完备。
】5、应收账款(债权)可以作为出资形式注册公司吗?按照公司法应该可以,但是实务上可以吗?工商部门现在认可吗?★应收账款出资实质上就是债权出资啦,这个问题在法学界一直都有争议,更不要说在实践中了。
据我的了解,严格意义上,债权出资肯定在工商行不通的,当然,你搞得定工商的话另当别论。
公司法对可用于出资财产规定有三个方面:可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法律不禁止。
应收账款符合可估价、可转让的条件;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没有将其列为6类不可出资财产。
因此,应收账款作为出资法律上没有障碍。
但作为出资的债权有可能因债务人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原因而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可能因出资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或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而影响公司债权的实现,使得债权出资的方式在实践中的风险较大,且难以控制,使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仍需要相关法规的细化明确债权的出资行为。
如必须取得债务人的书面同意;附条件的应收账款能否作为出资;债权的期限不能超过公司法规定的2年或5年的缴付期限;债权出资比例限制等等(全部为债权公司成立后怎么经营?)。
鉴于以上原因,目前实践中应收账款作为出资较困难,即使搞的定工商,监管层也会关心出资的真实到位问题。
★债权可以依法转让,可以货币评估,按法律规定是可以用于出资的,实际的问题在于如此出资是否实际。
所以,应收账款的公允就显得很重要了,如果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的规定,应收款项的公允:短期按应收取的金额,长期按现行利率的折现值减坏账准备;如果被高估,就可以认定为出资不实。
★不行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我认为不能按照账面价值出资,可以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值出资。
★现实中有很多这种案例,比如苏泊尔改制时也曾有以应收款出资的情况。
但之后听说工商注册会有障碍,有谁知道目前的情况?★实践中只有当债务人与被投资对象一致,且债权人与出资人也一致时的出资案例:银行债转股;A企业以对B企业的债权出资设立C企业在实践中是不行的。
★除了国家法定的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以外,其他的债权转股权都不是国家工商局允许的,因为中国目前还是行政机关做主,一般人拿不到国务院的批复文件。
★谁说不能债权转股权,只是不能用于初次出资吧了。
如重庆就出了一人文件。
重庆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可以,几年前在珠海设立公司时有过,帐款要与公司业务相关。
★实务中只有以对A公司的债权对A公司增资才可以。
如果能通过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方式,强化、保障其可兑付性和流通性,是可以作为出资的。
但目前尚无成例。
目前,有银行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果企业有现实出资困难,可以通过该方式实现资金融通。
★债转股,进行债务重组可以,设立公司时以债权出资不行。
【债权是否可以出资是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可分以下几种情况思考:1、债务人和被投资人是一致即债权转股权是否允许?债转股现在是不是只有国有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先例,其他还找不到?如果设立公司时债权转股权是不是可以还是只能以债权增资?突然想起来最近st九发就因为债转股问题而闹得沸沸扬扬,这可以证明非国企也是可以债转股的,但是不是债权人必须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债权出资是不是在民营企业还是行不通?】6、成立企业集团后,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可否不经工商变更登记直接加上“集团”二字?公司成立三年后组建了以该公司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并领取了《企业集团登记证》,于是该公司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就自己在原名称上加上了“集团”二字,例如:原名称为“山东华冠实业有限公司”,加“集团”二字后就变成了“山东华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据该公司的人说,根据工商局的说法,组建企业集团后他们就可自动地加上“集团”二字而不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我查遍了相关法规和规定,却没能找到支持这一说法的法律依据。
我的问题是:公司组建了企业集团后,是不是就自动地获得了加上“集团”二字的权利,还是必须变更工商变更登记?目前我比较倾向于后者。
另外,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有规定: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但第七条同时也有规定: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因此我认为:母公司虽然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但仍然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使用。
★属于母公司的名称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肯定是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但是否标注集团未影响公司的根本性质,因此在实务中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不过还是最好去不登记一下。
★严格来讲集团公司和母公司是两个概念,注册集团公司并不改变母公司的名称,但在非正式场合加集团也没关系。
最好两个名称并用,或直接用集团公司名称。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企业注册为集团公司,那么其母公司也是可以使用这个集团称号的,关键是母公司是不是需要同时做名称变更才能使用集团称号?如果企业在变更时把等级资料中股东名称已经变为“**集团”了呢?】7、审计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改制折股时是否要履行减资手续?审计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改制折股时是否要履行减资手续?希望有这方面实务经验的朋友不吝赐教,谢谢!★需要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