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5篇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5篇篇1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甲方:(出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乙方:(受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鉴于,甲方为国有资产的法定出让人,拥有(具体国有资产性质),拟将该国有资产转让给乙方,并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
一、转让标的1.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具体国有资产性质)全权转让给乙方。
1.2 转让的具体内容、范围、条件等详见附件《国有资产转让清单》。
二、转让价款2.1 乙方同意以(具体金额)作为该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款。
2.2 乙方须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具体时间)内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过户手续3.1 甲乙双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具体时间)内,共同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过户手续。
3.2 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应即刻承担该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四、附条件限制4.1 乙方不得将该国有资产转让、倒卖给第三人。
4.2 乙方须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
4.3 如乙方违反上述任一条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国有资产。
五、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均应保守本协议内容的机密性,并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5.2 如因一方违反保密条款而导致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如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具体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七、协议变更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方可生效。
八、生效与终止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毕后终止。
8.2 协议生效前,任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协议。
8.3 协议解除后,应按另行协商的具体方式处理国有资产。
签约人(甲方):签约人(乙方):签约日期:签约日期:附件:国有资产转让清单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国有资产转让清单)国有资产转让清单转让标的:(具体国有资产性质)转让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转让条件:(具体规定转让条件)转让价款:(具体金额)转让日期:(具体时间)以上内容为《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之附件,与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二)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3•【文号】国资发改革〔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同时,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各中央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c44fe5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ff71358.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8月20日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1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1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7bf4cc49649b6649d7471f.png)
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16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1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9d8c7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9f.png)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16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2009年7月,我局印发《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各部门积极响应,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运转顺利,资产处置进场交易以及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回收处理规模不断扩大,资产处置工作逐步规范。
为进一步推进资产处置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产处置平台的服务范围我局和中直管理局共同建立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服务平台,并依托资产处置交易机构,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资产处置服务网络,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应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处置。
各部门京外资产处置事项,也应交北交所进行处置,或由北交所按规定委派其京外资产处置合作机构组织实施。
各部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按规定实行置换和厂家回收的机关公务用车除外)、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以及其他资产,涉及变卖、转让或报废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或经我局审批同意采取特定资产处置方式外,均应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
二、关于资产处置评估机构选定各部门资产处置工作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统一由北交所按相关规定选定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完成后,由北交所将评估结果按审批权限报我局或相关部门备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2.16•【文号】财教[2008]49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国企闲置物品处置方案

国企闲置物品处置方案引言随着国内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许多国有企业在维护国家经济增长和市场竞争力的过程中,累积了大量的闲置物品。
这些闲置物品不仅占用了企业的财产资源,还浪费了有形和无形的资源。
因此,国有企业需要制定更加科学的闲置物品处置方案,实现资源有效利用与资产处置。
闲置物品分类一般而言,国有企业的闲置物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设备类:如机床、关键仪器、工具等2.办公设备类: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3.材料类:如半成品、备用品、废旧物料等4.仓库货物类:如已经过保质期、出现质量问题等未能销售的货物5.零星资产类:如废旧电器、桌椅等闲置物品分类是方案制定的首要步骤,不同类型的闲置物品具有不同的处置方式和难度,必须分类清晰以便制定合适的方案。
处置方式出售与拍卖对于一些具有较高价值的设备、设施、仓库货物等,可以通过出售和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国有企业应该在出售和拍卖的过程中进行公开透明竞标,确保处置公正和合理。
出售和拍卖的价格应该根据物品实际价值和市场评估来确定。
捐赠一些具有特殊价值或者良心企业社会责任,可以选择通过捐赠闲置物品来实现资产处置。
捐赠既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又可以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租赁如果某些物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国有企业可以将其进行租赁出去,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降低设备等物品的闲置程度,实现闲置物品的有效利用。
报废对于一些已经无法使用或者基本失去使用价值的物品,需要进行报废处置。
报废物品的处理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要确保对环境和人体的安全无害。
处置流程处置流程是控制方案实施中关键的部分,数据的记录和管理、审核流程的规范都是必不可少的。
常用的处置流程:1.创建管理主体:设立闲置物品管理小组和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范围和工作流程。
2.制定清单:逐一制定闲置物品清单,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为后续处置做好记录和准备工作。
3.评估价值:评估闲置物品的价值,决定是否该排出或选用什么处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