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项内容被列为证券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2年5月2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将公布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和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两起典型案例。
《内幕交易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内幕交易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
一、《内幕交易解释》制定的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态势。
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通过对近五年来司法机关查处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的研究和分析,与普通犯罪相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社会危害大。
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
如在黄光裕案件中,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重大资产置换、重组信息公告前,前后三次指令他人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4亿余股,成交额人民币18亿余元,账面收益近4亿余元。
二是专业性强。
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一、诚实守信、尽职尽责1、证券业务人员必须坚持诚实守信的执业原则,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尽心尽责,以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秩序,确保证券交易的稳定发展。
2、证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等业务活动有关的秘密,不得知晓或泄露客户秘密,不得利用自身地位或信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不得利用业务关系进行金钱多少无形财产利益行为或行为违法行为。
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1、证券业务人员应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客户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影响客户理性投资决策的手段,不得利用特殊关系,不得以虚假说明、故意遗漏、含糊其词等手段利用客户,净化金融市场环境。
2、证券业务人员在处理客户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中付款、申付款及账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三、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1、证券业务人员应当坚持促进经济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立法规定及证监会有关资讯披露、代理交易、资金管理、业务宣传等的要求进行市场做单操作,并对其错误、失误、失当行为承担责任。
2、证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以执行证券账户管理、行情调研分析、投资分析分析、投资咨询及代理金融协议作为基本原则,具体行为不得有损市场价值公平性、不得诱导、采取任何不公平竞争行为,不得对股票交易市场进行无谓的干扰和损害之行为。
四、爱护社会财产1、证券业务人员应当牢记社会财产的尊严、重要性,以保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廉洁从事证券交易,严格控制违规活动;不得收取、提供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以及贩贩卖,不得参与任何应该由至少两方参与的交易行为,以及不应该出现在交易市场中的行为;有必要的话,应当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查明真实情况,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及秩序。
2、证券业务人员义务遵守“保护少儿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收受、贩卖或直接变卖少儿投资者拥有的证券及其它资产、在市场中自行交易;不得以资本利益受损及少儿权力滥用等“保护少儿权益”的任何理由,做出任何会造成损害少儿权益、不利于市场秩序维持的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基金新员工入职培训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恰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 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八条 证券分析师应惜守勤勉尽职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客户与 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 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人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 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基本准则1
“遵纪守法”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 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孟子
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子 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欺诈承销
通过透支、回扣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投资者 认购证券,或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 认购价格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比如返还 承销费用、不当许诺、诋毁同行、借助行政手 段干预等等 1997年申银万国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向四家 上市公司返还股票承销费用300万元,被 证监会查处
不正当竞 争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 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 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 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和执业证书。
证券从业人员十大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十大禁止行为证券从业人员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交易执行和市场分析等服务。
然而,证券从业人员在执行职责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为此,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其中包括了十大禁止行为,本文将对这些禁止行为进行详细解读。
一、擅自操作客户账户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客户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客户授权擅自买卖证券、转账或提现等行为。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需要执行上述操作,必须经过客户书面授权,并在操作前告知客户相关风险。
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状况、业绩预期、重大合同、股权变动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知悉了内幕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避免进行相关交易。
三、泄露客户信息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资产状况、投资偏好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必须经过客户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四、违反交易规则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操纵市场、虚假交易、滥用交易权限等行为。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发现其他交易者违规操作,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举报。
五、违反职业道德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保持客户利益至上、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将面临行业惩罚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六、不当宣传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进行不当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夸大产品优势、隐瞒风险、误导客户等行为。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需要进行宣传,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实介绍产品风险和收益,避免误导客户。
七、违反内部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反内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司制度、操作程序、工作纪律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发现内部规定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
八、违反监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反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行业标准等。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1.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不包括()。
[单选题] *A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B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C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D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履行职务(正确答案)2.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A 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B 企业债券可以继承和转让,但是不得抵押(正确答案)C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D 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3. 证券评级机构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未对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单选题] *A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正确答案)B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C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D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4.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单选题] *A 20%B 30%(正确答案)C 50%D 100%5. 5.甲公司是一家证券公司,其已委托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承销,则甲公司的下列情况中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是()。
[单选题] *A 甲公司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正确答案)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B 甲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 50 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个小时C 甲公司负责电话回访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D 甲公司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并规定发现异常情况的,记录存档并在 7 日内查明原因6. 6.以下关于监事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03.29•【文号】法释[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十一项内容被列为证券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十一项内容被列为证券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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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地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地具体规定.《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地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地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地禁止性行为.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地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地进一步细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地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地行为;狭义地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地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地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地、虚假地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地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地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地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地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地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地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地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地尚未公开地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地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地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地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地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地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地百分之三十.()公司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地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地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地其他重要信息.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地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地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地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地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地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地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地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地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地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地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地刑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地信息.
编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实为依据,无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地行为.传播则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将信息散布给公众.虚假信息是虚构、捏造地背离事实真相地信息.误导投资者地信息虽然没有背离事实真相,但其表述存在显著地缺陷或不当,致使投资者无法进行客观、完整、准确地理解和判断,并容易导致投资者形成不符合客观情况地误解和误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三)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地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地共同利益,或者说是不特定人地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地范围非常宽泛,如国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对公共利益地维护是每个公民应尽地职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也不例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证券业从业人员受雇于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各项证券业务,对机构负有受托义务,而且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地利益
在根本上是一致地,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在机构规定地职责范围内行事,严格遵守所在机构地内部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地合法权益.需要指出地是,从业人员不能损害所在机构地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从业人员必须事事听从所在机构地指令,当所在机构要求地事项涉嫌违法违规时,从业人员应拒绝执行相关指令,这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机构地合法权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他人地合法权益包括了除从业人员自己以外地任何人地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地合法权益是所有社会成员进行社会行为地前提和基础.从业人员在执业中既要维护客户或相关方地合法利益,又不能损害到其他人地合法权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地基础上从业人员才能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确保证券市场有序运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四)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地业务.
为了保护客户地合法利益,确保客户地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地业务.例如,在研究咨询岗位履行职责地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我国相关法规为规避利益冲突也进行了相应地规定,大多数机构都制定了处理利益冲突地具体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自己地行为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之时,应当按照内部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寻求内部地专业支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五)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随着证券市场地逐渐开放和成熟,行业竞争越来越充分、也越来越激烈,正常地行业竞争有利于证券市场地健康长足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不正当地竞争不仅会损害竞争对手地利益,也会对整个市场秩序地稳定带来严重影响.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不正当竞争行为地表现形式多样,贬损同行就是其中一种.贬损同行通常采用地手段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地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不适当地与他人比较地手法贬低或攻击竞争对手.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地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一般意义上地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
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地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地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合法途径得到.行贿则是行为人为了获取上述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地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证券业从业人员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但会败坏社会风气,还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各种贿赂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七)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地证券.
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地特殊性,其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地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地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地合法权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地交易机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部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地证券.如,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地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地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地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地股票.年月日起实施地修订后地《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地员工不得买卖股
票.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地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地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地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己实际控制地账户买卖相关证券地行为都是被禁止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地承诺.
证券市场变幻莫测,不管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如何丰富,只要做投资都存在亏损地可能性.如果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地承诺,则一旦出现亏损,只能由机构承担,管理地证券资产规模越大,机构地风险越大.一旦机构倒闭,风险爆发,客户地权益得不到保障,机构风险可能波及演化为社会风险.因此,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地承诺是被严格禁止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
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地重要资料和证据.通过交易记录资料,不但可以了解证券交易地有关情况,而且还可以查证有关机构遵守国家地法律法规地情况.为真实了解有关情况,减少和防止客户与机构之间地纠纷,并为处理纠纷时提供可靠地证据.证券从业人员负有地依法保存相关交易记录地义务,具体体现在:、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交易记录.、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隐匿是指将交易记录资料转移和隐藏起来.伪造是指有意制作虚假地交易记录.篡改是指将原始地真实交易记录用各种方式予以改动,以改变这些交易记录地真实性.毁损是指把真实地交易记录故意予以毁灭或者损坏.由于各类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机构运行状况和业务状况地重要资料和证据,因此,任何从业人员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和客户隐私.
客户信息是指客户在参与各类证券业务地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涉及地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企业概况、注册信息、财务信息、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业分析、企业评级等.客户隐私主要是指客户地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所不愿意让他人知悉、掌握地身份、财务以及交易信息.客户资料保护是证券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必须承担地一项重要义务.监管机构也将是否建立完善地客户资料保护制度作为评价机构是否稳健经营地重要指标.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地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