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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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海南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推广、培训,文化产业创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文化品牌的打造与推广,文化市场的监管及文化产业企业的扶持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应符合规定的资金用途、目标和要求,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相关申请单位的资格和合规性审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额度由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包括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评审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承诺自愿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和发放应当及时,并在资金使用后进行监督和效果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禁任何形式的贪污、挪用、滥用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可以通过上级文化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修订和续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推动海南省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管理,提高文化产业的质量和水平,为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希望通过本暂行办法的实施,为海南省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大众文化的普及做出积极贡献。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6.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 2022年我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申投审核情况,修订形成了《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旅细则(修订稿)》《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6月6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琼商投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海南省商务厅2023年3月15日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战略,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球资本和创新等要素聚集,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实质性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后认定的总部企业。

现有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前已认定且存续至今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类型分为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

按照“分类认定、分级管理”原则,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实施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县设置相应机构并履行本级管理职能。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第四条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三)境外母公司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四)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

第五条申请大企业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三)在全国范围内控股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业不少于1家;(四)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17日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财政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十二个重点产业的决策部署,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引入市场运作模式,引导和扩大社会投入,推进产业项目化、项目时序化、数字化,加快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展一大批竞争优势突出、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广阔的骨干企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夯实产业发展基础,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引导机制,引入市场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省十二个重点产业投入,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2.多方筹集,分类扶持。

全面统筹各类财政存量资金,适当安排增量资金,形成合力,集中支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

对产业和事业项目实行分类扶持,对于产业发展项目,改变“撒胡椒面”式“小而散”、直接的补助方式,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质项目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公共平台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事业发展项目,主要采取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实施。

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海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引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海南省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的科研创新、技术改造、人材培养、市场开辟、品牌建设等方面。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国家债券、社会捐赠等。

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为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进先得、量力而行、分类施策、综合考量。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第九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条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交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资金的用途、计划和预期效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中小企业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核,优先考虑具有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和良好信誉的企业。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实行一次申请、集中审查的原则,确保高效、顺畅。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结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及时支付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使用计划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违规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应当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所述的用途,并按照批准的计划和预算进行使用。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应当进行资金的专项核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八条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制度。

海南重点实验室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重点实验室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重点实验室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等有关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海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

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

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

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筹建、设立、调整和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考核和评估工作。

(三)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依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在一定时期具有专门用途,分配对象主要是市县、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经常性项目资金、一次性项目资金以及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延续、撤销、退出、申报、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明确职责、目录管理、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一项资金一个资金管理办法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政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研究,组织和指导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县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专项资金目录的更新;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

第七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续和撤销申请,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申请、组织实施及使用管理;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开展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省级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条市县政府负责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制定统筹使用专项资金计划,指导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安排项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海南省出台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出台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出台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外会展》2020年第09期8月4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由海南省财政厅联合省商务厅出台的《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重点支持引进国内外重大会展品牌来海南办会办展,大力培育海南省内现有重点专业展览或会议,积极打造国内外知名会展品牌。

《办法》明确省级会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海南省政府主办或者参与主办的专业展览或会议;(二)纳入海南省政府重点培育的现有品牌专业展览或会议(不含省政府主办或者参与主办的专业展览或会议);(三)引进在海南省举办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名前三名的专业展览;(四)引进在海南省举办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

未来,海南将通过两到三年时间支持和培育,积极打造出6-7个全国知名的品牌展览或会议,2-3个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会展品牌;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海南将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会展品牌来海南办会办展,引导推动海南省会展业向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创新化发展,努力将海南打造成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战略定位下开放层次最高的国内外会展目的地。

8月13日,商务部部长助理任鸿斌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对《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作了详细介绍。

任鸿斌表示,商务部将指导地方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和优势,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办好云展会,用好云平台等方面做工作。

在“办好云展会,用好云平台”方面,要推进“线上一国一展”,同时积极筹备办好第128届广交会、第三届进口博览会,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重点行业协会举办更多的线上展会;通过国内商协会、驻外机构、海外中资企业协会,积极对接外国协会,帮助出口企业在线上或线下对接更多的海外买家,帮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获取海外的新订单。

8月上旬,从广州市商务局获悉,广州会展业已经恢复正常,与之相关的各行业也进一步实现全面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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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培育和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省本级年度政府预算安排,不区分部门、产业和使用方式,不纳入部门预算,全部作为政府预留,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海南自贸区(港)建设需要的重点产业发展支出,包括产业培育和扶持、“一企一策”奖补、支持产业研发与创新、促进重点企业扩大产能、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开展重大产业活动、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以及其他促进海南产业发展的支出等。

(二)重点园区发展支出,包括园区管理(运营)公司注册资本金、“一园一策”奖补、引进重点企业、园区企业发展扶持以及其他促进园区发展的政策性补助等。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可结合实际,灵活采取事后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事前补助等多种形式。

除省委、省政府有规定外,主要采取“对赌”“一企一策”方式实施,遵循“不见兔子不撒鹰”原则,考核扶持对象的投资额、营业收入、税收等指标实现情况,突出重点,坚持效益优先。

第六条实行“一企一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评估推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汇总报省政府审定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对赌”“一企一策”协议并实施。

实行其他支持方式的,由相关部门围绕重点产业发展提出具体建议,省财政厅初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时,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项目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适时选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第八条省财政厅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省审计厅依法加强审计监督。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制定的已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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