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学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卫疾控发[2003]187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3.07.10
【实施日期】2003.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3]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委:2003年3月份以来,我国部分省份的学校发生了结核病的暴发流行。
疫情的发生,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学校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人员密度大、相互接触较为密切,一旦发生结核病疫情,如处理不及时,易造成暴发流行。
为了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
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根据学校的特点。
大学结核病防控管理办法

大学结核病防控管理办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及时、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提高防控水平和应对能力,防止结核病重大疫情在我校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结核病重在防控。
学校防控工作由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总负责,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进行总体部暑和对突发事件处置的统领导;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结核病防控日常工作。
在防控工作中,建立信息交流沟通的联动机制,落实层层责任制,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齐抓共管,群防群控,形成合力。
力争达到结核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及时隔离治疗,早管理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
二、组织机构学校成立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副组长:分管的副校长组员:医院院长,各院部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
结核病防控办公室设在校医院,校医院院长兼办公室主任。
三、职责分工组长:总体负责,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部署,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将防控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副组长:具体抓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
校医院院长:指导、督查各院部落实结核病防控工作。
院部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负责落实本院系结核病防控工作及信息通报。
校医院保健科负责人:收集各院部结核病防控工作的信息,健康宣教;负责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结核疑似病例进行排查并及时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防控措施(一)结核病常规预防措施1、开展结核病健康宣教通过健康教育课、宣传展板、宣传窗及专题讲座、播放影像制品,利用网络、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在校学生进行有关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消除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2. 定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由校学工处和后勤保障部负责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清洁卫生大扫除,消除卫生死角。
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
大学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

大学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1. 目的和背景本工作制度旨在制定大学结核病的防控措施,为保障学生和员工的健康提供指导。
结核病是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对个人健康和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威胁。
通过有效的防控措施,可以降低结核病的发生和传播风险。
2. 工作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大学的全体学生和员工。
3. 工作内容3.1 结核病的预防为预防结核病的发生,大学将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结核病知识宣传,提高学生和员工的健康意识;- 定期组织结核菌素皮内试验,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筛查;- 对确诊结核病的患者进行个案管理,提供适当的治疗和隔离措施;- 加强校园环境的卫生管理,确保宿舍、教学楼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和卫生;- 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保持通风良好,提供足够的卫生设施。
3.2 结核病的控制为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大学将采取以下措施:- 对结核病患者进行尽早的诊断和治疗,确保患者及时得到适当的医疗服务;- 对结核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和监测;- 鼓励学生和员工坚持正确的个人卫生惯,如勤洗手、咳嗽和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肘部遮盖口鼻;- 提供充足的洗手设施和卫生用品;- 加强学生和员工的健康监测,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并采取相应措施;- 加强校园环境的卫生管理,定期清洁和消毒。
3.3 结核病的教育和培训为提高学生和员工的结核病防控能力,大学将开展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活动,包括:- 定期组织结核病预防知识的讲座和培训;- 向全体学生和员工发放结核病防控宣传资料;- 引导学生和员工掌握正确的个人卫生惯;- 提供及时的咨询和健康指导服务。
4. 职责和义务4.1 大学大学有责任:- 制定并执行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 加强结核病防控宣传和教育;- 提供结核病的筛查和治疗服务;- 协助患者进行个案管理;- 组织结核病的监测和报告。
4.2 学生和员工学生和员工有责任:- 遵守大学的结核病防控规定和措施;- 提高健康意识,掌握结核病预防知识;- 坚持正确的个人卫生惯;- 积极接受结核菌素皮内试验等筛查工作。
某学校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在学校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及教职工家属。
第三条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原则。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包括病例报告、疫情监测、健康教育、预防措施等。
三、预防措施第六条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结核病防治意识。
通过讲座、宣传栏、网络等形式,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第七条定期开展结核病筛查,对师生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的监测。
第八条对发现疑似结核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通知家长,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第九条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条加强师生体育锻炼,提高身体免疫力。
四、病例报告与处理第十一条发现疑似或确诊结核病患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第十二条对确诊为结核病的患者,学校应配合医疗机构做好后续治疗工作,并跟踪病情变化。
第十三条对已治愈的结核病患者,学校应继续关注其健康状况,防止复发。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导致结核病在学校传播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故意隐瞒病情、不配合防治工作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为我校师生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共同抵御结核病的威胁。
希望全体师生及教职工家属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校园的健康和谐。
卫生部关于印发《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04•【文号】•【施行日期】2007.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推动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有效实施,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我部特制定《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〇〇七年八月四日附件: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二〇〇七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机构、人员和职责1.机构2.人员3.职责3.1 国家级3.2 省级3.3 地(市)级3.4 县(区)级3.5 乡镇(社区)级3.6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3.7 医疗机构4.基本工作条件4.1 设备参考清单4.2 房屋参考标准第二章患者发现1.目的2.主要任务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2.2 基层网络2.3 医疗机构3.工作内容和方法4.肺结核诊断4.1 诊断原则4.2 肺结核诊断程序4.3 肺结核诊断分类4.4 结核病分类第三章实验室检查1.目的2.主要任务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2.1.1 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2.1.2 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2.1.3 地(市)级结核病实验室2.1.4 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2.2 乡镇查痰点2.3 医疗机构实验室3.工作内容和方法4.质量保证5.生物安全第四章影像学检查1.目的2.主要任务2.1 放射技术人员2.2 放射诊断人员3.工作环境和内容3.1 影像学检查环境3.2 影像学检查内容第五章治疗与管理1.目的2.主要任务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2.2 基层网络2.3 医疗机构3.免费治疗对象、范围及治疗管理补助政策3.1 免费化疗对象3.2 免费范围3.3 治疗管理补助政策4. 抗结核治疗方案4.1 初治活动性肺结核化疗方案4.2 复治涂阳肺结核化疗方案5.管理内容和方法5.1 管理方式5.2 治疗结果判断6.不良反应处理原则及预防6.1 处理原则6.2 不良反应的预防7.耐多药结核(MDR-TB)治疗与管理8. 结核病合并艾滋病治疗与管理第六章登记报告及监测1.目的2.主要任务2.1 国家级2.2 省级2.3 地(市)级2.4 县(区)级2.5 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2.6 肺结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及疫情责任报告人3.工作内容和方法4.质量控制第七章抗结核药品的管理1. 目的2.主要任务2.1 国家级2.2 省级2.3 地(市)级2.4 县(区)级3.工作内容和方法第八章健康促进1.目的2.主要任务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2.1.1 国家级2.1.2 省级2.1.3 地(市)级2.1.4 县(区)级2.2 基层网络2.2.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2.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2.3 医疗机构3.工作内容和方法3.1 肺结核患者和密切接触者3.2 医务人员3.3 公众第九章培训1.目的2.主要任务2.1 国家级2.2 省级2.3 地(市)级2.4 县(区)级3.培训对象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3.2 医疗机构3.3 基层网络4.培训内容5.培训方法第十章督导1.目的2.主要任务3.程序与方法3.1 督导前的准备3.2 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汇报3.3 现场考察、收集资料3.4 核实和分析信息3.5 现场反馈3.6 撰写和反馈督导报告4.督导主要内容4.1 政府承诺4.2 患者发现与治疗管理4.3 结核病实验室4.4 药品管理工作4.5 登记报告和监测工作4.6 健康促进工作4.7 培训工作4.8 督导工作5.各级督导频度6.督导反馈与督导报告6.1 督导反馈6.2 督导报告第一章机构、人员和职责1.机构1.1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
学校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学校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包括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三条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属于学校卫生工作的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学校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结核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第五条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传染病,主要通过空气传播。
学校师生应当加强个人卫生习惯,预防结核病的传播。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鼓励师生多吃新鲜蔬菜水果,避免食用生冷食物,减少结核病菌的传播。
第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师生进行结核菌素试验,及时发现和治疗结核患者,防止结核病的传播。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师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校园环境整洁卫生,减少结核病菌的传播。
第十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健康意识和防病意识。
第三章结核病的防治措施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防治制度,规范师生的行为,减少结核病的传播。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结核病预防和控制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内容,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结核病防治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控制结核病的发生。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结核病患者的隔离治疗,确保其及时康复,防止结核病的传播。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医疗器械消毒管理,保障医疗卫生设施的安全性,减少结核病的传播。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结核病防治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及时整改,保障师生的健康安全。
第四章结核病的应急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结核病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演练,加强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准确报告疫情情况。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和当地卫生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防控结核病的发生和传播。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维护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首先,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学校特点,将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其次,我们要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
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中,结核病检查应列为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针对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
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XXX主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研究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最后,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基于以上措施,我们可以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南华大学结核病防治与管理办法.

南華大學結核病防治與管理辦法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南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罹患結核病學生或教職員工之管理與結核病防治工作,除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校學生於新生入學時,教職員工於入校服務或研究(包括外籍人士),均須檢附公立醫院、區域醫院等級以上之醫療院所或慢性病防治院所三個月內之胸部X光報告,或接受本校建議與安排之胸部X光檢查,檢查結果為肺結核時,應先戴口罩並儘速前往本校安排之醫療院所接受詳細檢查與治療。
第二條學生及教職員工在校期間如被醫療院所診斷為開放性肺結核病患,應暫時停止上學、上班,並且配合學校管理措施與校內人士隔離。
開放性肺結核患者需規則服用抗結核菌藥物治療兩週且痰液抹片檢查呈陰性,主治醫師診斷可返校,且無傳染他人之虞時,始得解除隔離。
第三條患有結核菌感染之學生、教職員工與校內研究或工作之外籍人士,應接受衛生保健組之追蹤管理(請參閱附件結核病患處理流程圖),並遵照醫護人員指示服藥及接受複查。
解除隔離後返校上課不宜劇烈運動之學生,另行通知體育中心做其他課程之安排。
第四條患有結核菌感染之學生及教職員工在隔離觀察期間需依醫囑住院治療;不需住院隔離者可返家休養或安排至獨立通風之住宿空間,無論在何處隔離皆應嚴守良好衛生習慣避免病菌之散播。
第五條學生因感染開放性肺結核休學後申請復學或教職員工因感染開放性肺結核請假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區域醫院等級以上之醫療院所或慢性病防治院所之診斷證明書,證明已接受充分之治療,無傳染他人之虞,並送衛生保健組核備後,方得辦理復學或銷假手續。
第六條與開放性肺結核個案密切接觸者(係指與結核病患共同居住者、與結核病患一天內接觸8小時以上者及其他有必要進行檢查之接觸者),須接受胸部X光篩檢及衛生保健組定期追蹤與管理。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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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文件
校办〔2009〕14号
关于印发《**大学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大学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正式实施。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切实做好预防结核病防治工作,维护和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学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法定乙类传染病,目前在我国其发病率位居传染病发病的首位。
为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 加强结核病防治和管理,提高发现率和治愈率,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均应接受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校医院作为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南北两个校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指导;
(二)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下,加强对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学生管理人员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结核病的诊断和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条校医院及医务人员作为结核病防治具体实施单位和个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校医院负责完成新生入学查体中结核病的筛查工作;
(二)校医院负责做好疫情发生后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查体以及对相关场所消毒灭菌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校医院负责对患病学生提出休(退)学、请假隔离治疗的建议;对申请复学学生的病情复查及相关病情资料审查,提出复学建议;对在校服药病人的督导治疗;
(四)加强自身业务建设,提高对结核病的检查、诊断水平;
(五)校医院医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管理的要求,积极认真地承担发现、报告、转诊结核病人并通知病人所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六)校医院医务人员实行首诊负责制。
首诊发现结核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必须认真地完成病人转诊、病人情况报告等相关工作,不得有延误转诊或随意处理病人的情况发生;
(七)校医院医务人员对病员转诊时必须填写结核病转诊单一式两份,一份给病人到结防机构就诊;另一份留校医院备查。
第五条学工部、研究生处、团委、各院(系)等单位和社团组织配合校医院对学生进行结核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卫生的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
第六条各院(系)认真落实学校关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负责做好学生日常健康状况监测,一旦发现本院学生传染病发病应立即报告校医院,并认真配合校医院按照指定范围组织学生按时参加结核病筛查。
及时掌握患病学生住院治疗、康复情况;协助学生办理休(退)学、请假、复学等手续,并及时与校医院保持联系,避免转诊病人的流失。
第七条教职工及学生应认真学习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出现结核病可疑症状应及时就诊,一旦诊断为疑似结核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及校医院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隔离等措施。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结核病的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学校要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预防结核病的发生和传播流行。
—9—
第九条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并落实卫生清扫制度,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及教工的工作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对教室和集体宿舍要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第十条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在春季和结核病高发季节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通过对学生进行结核病相关知识教育,使其成为结核病防治的义务宣传员监督员。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结核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关心帮助他们,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学生患肺结核病必须在校医院备案,接受校医院相关医生的督导隔离治疗,未经校医院同意不得复学,教职工患肺结核治愈前不得从事教学、餐饮服务等直接与学生接触的工作。
第四章疫情报告与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南北两校区医院放射科和内科均设立结核病人登记本、结核病人转诊单、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发现疑似病人必须及时登记、转诊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在12小时内填卡上报保健科,由保健科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疫情登记。
第十三条校医院保健科对转出的疑似病人应在三天内追踪调查,对确诊患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由市结核病防治所排除结核的人员,经校医院保健科确认并出具证明方可回校上课。
第十四条各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对已住院的患病学生要保持联系,随时掌握患病学生的治疗情况,并将学生诊疗的情况随时通报校医院。
第五章疫情控制
第十五条结核病控制工作的任务是控制传染源、减少发病和传播,最后达到控制结核病在校园中流行。
第十六条发生结核病疫情后,校医院根据发病情况确定结核病普查范围,并通知学工部或相关院(系),由学工部或相关院系严格按照普查范围,按时合理安排普查顺序,提供普查名单,并由老师亲自带队,组织学生到所在校区医院,接受结核病普查,老师在现场逐个核实每个接受普查的人员,认真做好患病学生及密切接触者的集中查体和流行病学调查。
各院(系)应负责联系宿管等单位按照校医院要求,落实对患病学生宿舍楼层、教室、实验室等进行大范围的清洁及消毒处理,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七条教职工(含宿舍管理中心、饮食服务中心等单位的临时工)发生结核病应迅速隔离治疗,所在单位应立即通知校医院保健科备案,由校医院指导对其工作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严格筛查。
教职工结核病患者需要全休直至痊愈后,凭校医院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复工手续。
—9—
第十八条校医院对有结核病史的学生要登记建档,追踪观察,以避免复发后造成接触者的感染。
第六章治疗、休学和复学
第十九条肺结核病人和疑似病人一经发现,必须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条凡需住院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至市结核病防治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进行管理并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统一的化疗方案进行规范的全程督导化疗,未经结核病防治机构允许,结核病人不得转诊到外地治疗。
第二十一条肺结核不住院病人的化疗采取全国统一的化疗方案并坚持全程督导或全程管理化疗。
一般为不排菌、病灶较稳定且症状较轻的病人,可在家中休息治疗。
第二十二条各院(系)、各单位负责督促和追踪所属人员的结核病诊治活动,及时向校医院报告情况,活动性肺结核病人一旦确诊,办理住院手续的同时,由校医院对学生和教工提出病休建议,并通知所在单位,分别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患病学生治愈后,向校医院提供相关病情的资料,并遵照校区医院的安排到指定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检查。
校医院负责审查相关病情材料和结核病院提供的诊断证明,并提出复学建议,凭校医院复学建议再办理相关复学手续,办理教职工的病休、复工手续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以下违反结核病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对疑似结核病人没有立即转诊或在两日内不呈报疫情报告卡,又不建立登记制度的校区医院及相关责任人;
(二)对患病学生的密切接触者未组织进行结核病体检的校区医院及相关责任人;
(三)结核病局部暴发单位,不按照校医院要求组织集中查体的或不配合校医院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疫情蔓延的相关责任人;
(四)擅自准许或放任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从事学生管理和服务及教学工作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五)患病学生和教职工隐瞒病情、相关单位及院(系)知情不报或措施不力,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事故的患者及相关责任人;
(六)拒不执行本办法,屡经教育仍继续违反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可疑肺结核病人:
(一)有慢性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伴有咯血等症状者,可伴有食欲不振,发热,消瘦,乏力,盗汗或者胸痛,气短;
—9—
(二)肺部X线检查怀疑活动性肺结核病变者;
第二十六条肺结核病类型:
(一)原发型肺结核:包括原发综合症及胸内淋巴结结核。
(二)血型播散型肺结核:包括急性、亚急性和慢性血行播散型肺结核。
(三)继发型结核:包括浸润型肺结核、空洞型肺结核、结核球、干酪型肺炎和纤维空洞型肺结核。
(四)结核性胸膜炎:包括结核性脓胸。
第二十七条结核病预警机制
1、当一个院系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生一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包括结核性胸膜炎,不管痰菌阳性与否),应对其密切接触的教师、同班(包括同一宿舍)的同学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全面筛查;
2、一个院系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两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应对其密切接触的教师、同年级的同学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全面筛查;
3、一个院系如在一季度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应对全院系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全面筛查;
4、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全面筛查。
同时规定,从筛查之后计算,在第三个月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进行第二次结核病筛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工作结核病管理办法通知
**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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