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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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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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3年2月13日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陕自然资规〔2019〕2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2
陕自然资规〔2019〕5号
《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与验收办法》
技术性规范
3
陕自然资规〔20规〔2020〕5号
《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暂行)》
实施性规范
8
陕自然资规〔2022〕1号
《陕西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9
陕自然资规〔2022〕2号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4
陕自然资规〔2020〕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5
陕自然资规〔2020〕3号
《关于加强秦岭地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6
陕自然资规〔2020〕4号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讲稿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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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 布地质灾害预报。
1.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监测)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 性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引发和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建 设单位应当加强监测。
1.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方案)
地质灾害危险区: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 人员伤亡或者至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 予以公告,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 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确保 区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依据地质灾害调查结 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 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 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级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规划 也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内容:①地质灾害现状 与发展趋势预测;②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 目标;③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④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⑤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年度防治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 依据地质灾害调查、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 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方案的内容:①主要灾害点的分布;②地质灾 害的威胁对象、范围;③重点防范期;④地质 灾害防治措施;⑤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1.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危险区)
—(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管理制度:国家对从事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评估单位应具备条件:①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②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 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③有相应的技术 装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1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以下22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一、对《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1 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2 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3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教育费附加,应当以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4 将第三条第七款修改为“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由代征单位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5 删去第四条;6 删去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的规定;7 删去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随同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一并执行”的规定。

二、对《陕西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1 将第十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 删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

三、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具体周边距离的规定》作如下修改:1 将“一·4”“西安西关飞机场以北丰登路口至西稍门的沣镐东路路段,以东西稍门至丰庆路口的劳动南路路段”修改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2 删去“三、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陕政办发〔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查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审批与监督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果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精神,现就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报、审批管理(丙级新设、丙级和乙级延续、丙级升乙级)(一)乙、丙级地质灾害资质的申请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二)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申请遵循由低级向高级逐级申请的原则,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资质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见附件1)。

(三)省国土资源厅在受理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请材料后,按照程序组织审查,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将在媒体上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对申请资料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审批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在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申请资质到期延续或升级,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相关法规、规章及程序办理。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防治管理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三十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十人(含)以上三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三人(含)以上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三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的。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千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二)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五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陕西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陕西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提交资料要求陕西省地质调查院二○一三年八月二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提交资料要求为做好2013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地质环境项目资料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1〕60号)要求,现将2013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13项资料细化要求如下: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是指项目竣工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县(区、市)国土资源局编写,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下达预算文件、批复补助资金及配套资金、下达任务书等情况.2。

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项目领导小组、项目负责、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等情况。

3。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资质、级别及证书号、法人代表、该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上岗资格等情况(二)项目进展1.招标情况:详细说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标或委托情况.2.设计情况:详细说明设计书中的每个单项治理工程内容、工程量、预算经费及总费用情况。

3.施工情况:施工方案、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完成的每个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治理后的覆盖面积、消除灾害及隐患点数量。

4.设计执行情况:列表对比设计的每个单项治理工程执行、完成情况,设计变更情况,并附原项目批准单位或设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5.监理情况:监理方案、监理人员及资格、进驻时间,对施工单位及人员、原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施土机械设各、工程环境的控制,以及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管理达到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的监理方法。

6。

竣工验收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对每一完成阶段进行自验情况、管理部门初验情况、终验情况。

7.资料管理归档汇交情况:纸质、电子、影像、文件等资料分类整理归档,汇交情况。

8、治理工程照片集(包括施工前、中、后现场工作照以及施工过程中每一单项工程的照片,特别是隐蔽工程的照片等)(三)资金使用情况详细说明资金使用方向、使用额度和资金监管情况。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陕环发[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发〔2011〕9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环境监理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止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规范环境监理管理,由省环保厅组织制定的《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规范环境监理管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具有环境监理备案证书的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施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全省环境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核发全省环境监理备案证书,拟订行业技术规范,组织行业人员培训。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及环境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我省辖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一)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环境监理备案证书,按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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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11修订)
【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25
【实施日期】2001.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
和,包括城市、农村、矿山的地表及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地质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从事地质环境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省外单位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应当经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验资质并登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

禁止移动、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标志、设备。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地质环境评价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调查,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依据。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区域国土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环境评价。

地质环境评价结果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城镇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铁路、公路、机场、水库等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由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经评估和认定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和采矿项目,应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纳入项目建设规划和项目预算,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在采矿期间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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