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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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1.01.11

【实施日期】2011.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2011年1月11日发布)

(一)为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污水处理厂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统称,是指对进入城市、乡镇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建成并投运(含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厂。

(三)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单位应对污水处理效果负责,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将于污水处理实际效果挂钩。

(四)污水处理厂负责在线监测装置的购置和安装,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和监测站房的建设需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的要求,并与市级环保部门联网。监测项目应包括进、出口的流量、COD、氨氮和pH值。在线监测装置试行政府统一委托社会化运行单位运行的模式,运行费用由政府承担。

(五)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1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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