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妊娠引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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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和手术管理制度

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和手术管理制度

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和手术管理制度
一、对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者,需查验经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二、发现孕妇为选择性别要求终止妊娠手术的,应予以拒绝,并向计生部门报告。

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证明等。

四、开展引产手术需详细填写计划生育住院记录单位及旨产记录(一)、(二)及引产过程观察记录等表格.
五、加强严密观察孕产妇宫缩及产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六、每月应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汇总上报卫生局及计划生育部门(由专职人员报告)。

七、严格把握引产的禁忌症。

中期妊娠引产规章制度

中期妊娠引产规章制度

中期妊娠引产规章制度
1.受理机构与条件:规定中期妊娠引产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设备的医疗机构进行,如妇产科医院、妇女保健院等。

同时规定了中期妊娠引产的条件,包括妊娠时间、孕妇身体状况和胎儿异常等。

2.手术操作:规定了中期妊娠引产的手术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包括手术前的准备、麻醉方法、手术器械和材料的选择,以及手术后的处理和护理等。

同时还规定了手术的安全措施和风险评估,确保手术过程中孕妇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4.伦理和法律问题:规定了中期妊娠引产在伦理和法律方面的限制和要求,如无法满足孕妇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条件,或在法律上禁止中止妊娠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中期妊娠引产。

5.数据统计和监督管理:规定了中期妊娠引产的数据统计和监督管理的要求,包括受理机构的备案和审核、手术过程和结果的记录与报告等。

通过数据统计和监督管理,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合规行为,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和处理。

除了以上主要内容外,不同国家和地区还会根据其社会文化、法律法规和医疗水平等,制定相应的细则和条例,以更具体和详细的方式对中期妊娠引产进行管理和规范。

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孕妇的身体健康和人权利益,同时也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开展药流、中期引产、输卵(精)管结扎手术或复通术的基本标准

开展药流、中期引产、输卵(精)管结扎手术或复通术的基本标准
开展输精(卵)管吻合术应由具有主治(管)以上职称的医师承担,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把关。
六、制度及技术规范
建立消毒、抢救与转诊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及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有成册可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
注:具体器械、敷料要求见《福建省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
四、药流、的特殊要求
应设有产科床位、并有剖宫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四、其他必备设施要求
备有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
备有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
备有供氧、抢救监护条件
备有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医学检验科
二级科目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医学影像科
二级科目
放射科
B超室
五、从事的人员要求
持有妇产科的《医师执业证书》的
持有药流、中期引产、输卵(精)管结扎手术或复通术手术专项技术许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
开展中期妊娠引产术、钳刮术和药物引产应有高年资主治(管)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把关。
开展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应由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把关
开展药流、中期引产、输卵(精)管结扎手术或复通术的基本标准
一、设施要求
咨询室
妇检室
宣药流不全手术室要求
药流不全在人流室进行,其标准必须符合人流室标准验收;
三、输卵(精)管结扎手术或复通术手术室要求
输卵、精管结扎手术或复通术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其标准必须符合有关医院标准验收

中期妊娠引产护理

中期妊娠引产护理

中期妊娠引产护理中期妊娠(14—24周)引产的方法比较多,采用药物或水囊等方法,将胎儿及其附属物排除体外,使妊娠终止。

我科现采用米非司酮口服伍米索前列醇阴道填塞或伍依丫沙嚏(利凡诺)羊膜腔注射来进行引产。

护理措施包括:1、术后严密观察有无副反应、体温、宫缩等情况,如宫缩过强,宫口未开可给镇静剂(哌替嚏50 — 100mg、或地西件10mg肌肉注射),约有15%— 25%孕妇在应用利凡诺后24— 48小时内体温一过性上升达一39C,绝大多数不需处理,胎儿娩出后即恢复正常。

2、规律宫缩后:应严密监护孕妇状态,胎儿娩出前应送入产房待产、外阴消毒、臀部铺无菌治疗巾及消毒便盆。

观察并记录宫缩持续时间与间隔时间,有无破水与阴道流血。

3、胎儿娩出后,肌肉注射缩宫素20u,如出血不多,可待胎盘白行娩出,如30min胎盘仍未娩出,而出血不多,再肌注缩宫素10u,或麦角新碱。

如仍不娩出或出血增多,应立即行钳刮术,以免产后出血。

4、胎盘娩出后应仔细检查是否完整,如疑有残留,或肉眼检查完整但阴道活动性出血,应立即行刮宫术。

即使无异常,亦用卵圆钳进入宫腔钳出蜕膜,以免广后出血。

5、流产后常规检查子宫颈、穹隆、阴道壁,会阴有无裂伤,如有软产道损伤者及时缝合。

引产中及引产后常见的并发症包括:引产后出血、产道损伤、羊水栓塞、感染。

其护理要求包括:1、引产后出血:胎儿娩出后出血量达400ml以上。

①因子宫收缩无力引起的应在医生指导下强力按摩子宫底部或双手压迫子宫使子宫收缩;必要时在无菌情况下,清除宫腔内凝血块,及应用子宫收缩药物,如催产素或麦角,如出血不止,即用纱球填塞阴道下1/3部位止血。

②由于胎盘问题引起的出血,胎儿未娩出前的出血,可能为前置胎盘或部分前置;或胎盘部分期剥离引起。

胎儿娩出后胎盘剥离不全或部分胎盘与子宫壁粘连不能白然分离,应立即行钳刮术,或徒手取胎盘,然后再行刮宫术,血可立即止住。

术后予以宫缩、抗感染治疗。

③凝血功能障碍:应入有条件的医院,必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共同治疗、以防止产后出血。

中期妊娠引产术

中期妊娠引产术

中期妊娠引产术依沙吖啶羊膜腔注射中期妊娠引产(羊膜腔内注射)【目的】终止妊娠(孕14~27周)。

【适应证】妊娠14~27周,因计划生育、患某种疾病或胎儿畸形需终止妊娠者。

【禁忌证】1.绝对禁忌证(1)活动的肝肾肺疾患及肝肾功能不全。

(2)各种急性感染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

(3)全身状态不良,如严重贫血、心力衰竭、结核病等。

(4)各种原因引起的凝血功能障碍或有出血倾向者。

(5)有急性生殖道感染或穿刺部位皮肤感染。

(6)术前24小时内体温两次间隔4小时均在37.5℃以上。

(7)依沙吖啶过敏试验阳性。

(8)外阴、阴道及宫颈广泛多发性或巨大尖锐湿疣。

2.相对禁忌证子宫瘢痕、宫颈有陈旧性裂伤、子宫发育不良。

【准备工作】1.术前应查血常规、血型、凝血项、肝功能、乙肝五项、丙肝抗体、梅毒血清反应素试验、艾滋病抗体,尿常规,阴道清洁度、滴虫、真菌,常规做胸透、心电图。

2.手术当日体温在37.5℃以下。

3.了解在院外有无经腹注药史。

4.孕妇要求由丈夫和亲属陪同,未婚者需有法律证明身份的证件,并由法律保护人陪同,主管医师向手术者家属或监护人交代引产过程及可能发生引产失败、出血、感染、不全流产、羊水栓塞、DIC甚至危及生命等并发症,履行手术同意签字,填写详细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

5.依沙吖啶滴鼻法0.5%依沙吖啶滴入右鼻孔3滴,观察15~20分钟。

出现明显头痛、鼻堵伴有分泌物者为阳性。

6.B超检查,并做胎盘定位。

7.术前腹部备皮。

【操作步骤】1.手术者排空膀胱,取平卧位。

2.碘酒、酒精消毒腹部皮肤,铺消毒孔巾。

3.穿刺部位于宫底下三横指(或脐下三横指)腹下中线两侧有羊水波动处,如触诊可确定胎位,则在胎儿肢体一侧进针。

4.以7号腰麻套针快速垂直刺入皮肤,进入腹腔,达羊膜腔后拔出针芯,可见澄清羊水缓慢流出。

5.若拔出针芯见血液溢出,可能误刺入胎盘,应放回针芯拔出穿刺针另换穿刺部位,但不得超过2次。

6.将装有依沙吖啶100mg(10ml)的注射器与穿刺针相接,再次抽吸羊水,证实针仍在羊膜腔内,则将药液缓慢注入羊膜腔,注毕回抽羊水冲洗针管内药液。

中期妊娠引产

中期妊娠引产

中期妊娠引产观察一、中期妊娠引产:是指妊娠13~24周末,因节育或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妊娠,用人为方法终止妊娠。

二、中期妊娠引产方法:方法很多,大体上可分为手术引产和药物引产两大类。

手术引产方法:如水囊引产。

药物引产方法:如利凡诺尔羊膜腔内注药、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口服。

三、引产药物1、米非司酮片规格:25m g/片。

空腹或进食2h后口服,吸收迅速,1.5h血药浓度达高峰,服药后禁食2h,并卧床休息1~2h,注意用药后阴道内出血情况。

米非司酮服用后,患者会出现轻度恶心、呕吐、眩晕、乏力和下腹痛,肛门坠胀感和子宫出血;部分患者可出现腹泻、潮红和发麻现象,对有青光眼、哮喘、前列腺素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药理作用:米非司酮是一种孕酮受体水平的抗孕激素药,具有终止妊娠、抗着床、诱导月经及促进宫颈成熟等作用。

与米索前列醇合用,能明显增高妊娠子宫对前列腺素的敏感性。

2、米索前列醇规格:0.2mg/片米索前列醇可口服、舌下含化和放置阴道后穹窿;吸收迅速,口服15分钟后,血药浓度达峰值,1.5h 后即可完全吸收。

服用米索前列醇后患者会出现轻度恶心、呕吐、眩晕、乏力和下腹痛,个别患者可出现潮红、发热及手掌瘙痒,极个别患者用药后可发生过敏性休克。

服药后,患者一般会较早出现少量阴道出血。

药理作用:米索前列醇具有宫颈软化,增强子宫张力及宫内压作用。

与米非司酮合用可显著增高或诱发子宫自发收缩的频率和幅度。

四、用药后观察:患者用药1h左右会出现下腹痛、阴道少量流血,出现不规律的子宫收缩。

此时要注意观察患者的宫缩情况,从患者出现不规律的子宫收缩到出现规律的子宫收缩时,患者已进入临产阶段。

五、临产的诊断:临产开始的标志是有规律且逐渐增强的子宫收缩,持续30秒或以上,间歇5~6分钟左右,同时伴随进行性宫颈管消失、宫口扩张和胎先露下降。

六、分娩过程:分娩的全过程是从开始出现有规律的子宫收缩至胎儿、胎盘娩出为止。

分娩全过程分为3个产程。

中期妊娠引产术护理常规

中期妊娠引产术护理常规

中期妊娠引产术护理常规一、护理评估1、评估孕妇及胎儿情况。

2、了解引产指针及引产方式。

3、评估孕妇及家属心理状况。

二、护理措施1、配合医生进行羊膜腔穿刺药物引产术或遵医嘱使用宫缩药引产术。

2、观察产程进展及子宫收缩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告知医生配合处理,如临产应与产房工作人员交接后送入产房。

3、必要时做好剖宫产准备。

4、若为计划生育性引产,应积极与家属沟通,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引产胎儿的处理。

5、及时为计划生育性引产的产妇退奶,以免发生奶胀。

6、出院前做好相关的健康教育指导工作以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健康指导要点1、告知产妇引产的目的及配合方法。

2、给药前告知使用宫缩药可能出现的不适。

3、指导产妇配合呼吸减轻疼痛的方法。

四、注意事项1、密切观察宫缩、产程进展情况。

2、根据原发病给予相应护理。

五、护理记录单记录书写规范1)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至少每天记录一次,病情变化以及护理措施和效果变化随时记录,病情应为护理所能观察的症状、体征的动态变化。

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2)非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按要求书写,项目包含日期、时间、观察记录内容、护士签名,分列显示。

可对护理所能观察的症状、体征、护理措施和效果记录,要求简洁、规范。

3)护理记录应体现相应的专科护理特点。

①监护室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表格内容至少包含监测指标、出入量、用药执行、基础护理、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

监测指标至少包含生命体征、瞳孔、意识、仪器参数;出入量应包含每个入出途径的详细记录;用药执行写明药物名称、剂量。

②手术患者要有术后护理情况的记录,包括患者麻醉方式、手术名称、返回病区时间,伤口出血情况、各种管路情况及引流液的性质量等。

手术当天及术后按要求书写交接记录,病情变化时随时记录。

③已有压力性损伤的患者应记录损伤部位、分期及大小(长×宽×深)、渗出液情况、处理措施及转归。

④执行输血医嘱后记录输血过程、输血种类、数量以及有无输血反应。

终止妊娠服务规章制度

终止妊娠服务规章制度

终止妊娠服务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终止妊娠服务行为,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提供的终止妊娠服务,包括手术终止妊娠和药物终止妊娠。

第三条服务原则1. 自愿原则:终止妊娠服务必须基于妇女自愿,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保密原则:医疗机构应当保护妇女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妇女的个人信息。

3. 安全原则:医疗机构应当确保终止妊娠服务的安全性,降低妇女的健康风险。

第四条服务条件1.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终止妊娠服务的资质和条件,取得相关许可证。

2.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3.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服务流程1. 咨询与评估: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对妇女的需求和健康状况进行评估。

2. 知情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向妇女详细解释终止妊娠的服务内容、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并取得妇女的知情同意。

3. 服务实施:根据妇女的选择,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手术或药物终止妊娠服务。

4. 术后关怀:医疗机构应当对妇女进行术后关怀,提供必要的医疗指导和康复支持。

第六条服务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终止妊娠服务的管理制度,确保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终止妊娠服务的专门科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终止妊娠服务的病历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服务过程和结果。

4.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终止妊娠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和改进,保障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违规处理1.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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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妊娠引产规章制度
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要求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须提供如下有关证明: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者,应提供下列证明之一:
1、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2、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

二、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者:
1、未婚的——应当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2、已婚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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