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沪环土〔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19〕144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原则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南相关要求。
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技术标准:(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最新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直辖市可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部门分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四)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一)评审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

(八)《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 (九)《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十)《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三、补充规定 (一)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 初步调查工作流程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
度;地块内存在暗浜的,暗浜区域及暗浜底部原状土均应采集样品。 土壤钻孔深度不低于 6m,土壤样品筛选间隔不超过 2m,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 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筛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数量。不同性质的土层至少 采集和送检 1 个典型样品。 4. 初步调查地下水监测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表明,地块存在或历史上存在以下情况的,初步调查应涵盖地下 水环境调查和采样监测工作,地下水监测指标应与土壤监测指标保持一致: (1)涉及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管线、储罐或沟渠等的; (2)涉及卤代物、苯系物、六价铬等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3)地块饱和带土壤存在油迹、异味和异色等污染迹象的; (4)历史上发生过倾倒、泄漏等污染事件的。
备注:
1)加油站的汽油罐区和柴油罐区,分别归属汽油类污染和柴油类污染进行甄别;
2)石油加工行业涉及到原油的提炼生产加工以及油品的储存区域,应根据不同油品的生产
加工区和不同油品库归属不同类型污染进行甄别;
3)金属制品、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力
热力生产和供应、生态环境治理等行业的生产加工区域归属润滑油类污染进行甄别,行业地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一、引言《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是为了指导建设项目用地的环境调查和评估工作而编制的,旨在保护土壤资源,提高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指南以规范化、科学化的方法,系统阐述了土壤环境调查和评估的流程、方法和技术要求。
二、背景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成为国家的焦点。
土壤作为生命之源,其环境质量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进行建设项目前,对土壤环境进行调查和评估是必要的。
三、调查和评估流程本指南从前期调研到报告编制,共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项目背景调查和目标确定,包括了对项目背景、现状分析和调查目标的明确。
第二阶段是现场调查和取样,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和土壤污染源的调查,以及采样方法和数量的确定。
第三阶段是实验室分析,包括土壤样品的化学分析和生物学分析,以获得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数据依据。
第四阶段是数据分析和评价,通过对实验室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得出土壤污染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
第五阶段是风险管控与对策,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以减少土壤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第六阶段是报告编制和管理,对整个调查评估过程进行总结和总结。
四、调查和评估方法本指南详细介绍了调查和评估的方法。
在调查过程中,采用了多种方法,如现场调查、取样、分析和实验室分析,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评估方法包括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污染风险评估,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评价,得出土壤污染状况和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程度。
五、技术要求本指南对土壤环境调查和评估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如何选择调查样点,如何采集和处理样品,以及实验室分析的方法和标准等。
通过对这些技术要求的实施,能够确保调查和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六、结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是一部全面系统的指南,对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壤环境调查和评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规范化、科学化的方法,为土壤环境调查和评估提供了详细的流程、方法和技术要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指引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指引评审指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价报告一、概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是当代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
因此,针对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风险评价以及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的评价成为必要的工作。
本评审指引旨在为相关报告的评审提供指导,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评审内容1.报告概述与目标: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的概述和目标进行评审,确保报告目标明确和与调查场地相关。
2.调查方法与数据采集: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的调查方法和数据采集过程进行评审,包括采样点位选择、采样方法、样品分析等,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污染物列表及限值: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列出的污染物列表和相关的限值标准进行评审,以确保报告的严谨性和实用性。
4.土壤污染状况评价: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的土壤污染状况评价进行评审,包括对现场实测数据的分析、风险评价模型的选择与应用等,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风险评价方法与结果: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的风险评价方法和结果进行评审,包括对不同污染物的风险评价、对不同受体的评价等,以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6.风险管控措施: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提出的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审,包括对不同风险阶段的管控策略和方法的评价,以确保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7.土壤修复效果评价: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的土壤修复效果评价进行评审,包括对修复前后土壤污染情况的对比分析、评价指标选择和修复效果的定量评价等,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8.报告结论与建议: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的结论和建议进行评审,以确保结论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评审要求1.评审人员需要确定报告是否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提供的数据、图表和结果进行核对和验证,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可靠。
3.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涉及的方法和指标进行评估,确保其科学、合理和可行。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引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是为了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相关评估工作,保障土壤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的土壤污染治理提出的具体要求。
本文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2024征求意见稿)》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和改进。
【主体内容】一、报告评审1.评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并严格按照评审规定进行评审。
a.技术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b.数据收集、分析和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c.评估过程中是否涉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d.评估结果是否具有可靠性,是否考虑了不确定性因素。
e.是否充分考虑了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全等因素。
f.是否提出了合理的修复方案,并评估了修复效果。
g.报告的逻辑性和规范性是否符合评审要求。
3.评审应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评审要点。
二、报告内容改进1.在报告中应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提供清晰的背景介绍和问题陈述。
2.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应详细说明,包括采样点的选择、采样方法、分析方法以及数据质量控制。
3.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应进行详细的风险源识别和排放特征描述,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人体接触途径。
4.评估过程中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经济评估和生态评估等综合因素。
5.在风险管控方面,应提出详细的管控策略和措施,并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时限。
6.修复效果评估需要明确修复目标、修复方法和评估指标,并根据修复实施情况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三、报告评审流程改进1.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审专家的评审水平和认识。
2.评审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鼓励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3.评审结果应为评审意见和建议,评审意见应明确指出问题和改进方向。
4.结合评审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和完善评估指南,推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价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指引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
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直辖市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或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或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一)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 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
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直辖市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或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或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一)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
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直辖市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或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或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一)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记录,可作为评审依据。
(二)有关原则1.整体性原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是长流程管理,涉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后一环节工作往往需要以前一环节工作为基础和依据。
各环节工作又涉及多个步骤,同样是环环相扣,某个步骤的失误和不规范,均可能导致结论出现错误。
因此,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本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
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开展补充调查。
2.实事求是原则土壤污染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等后续环节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现未调查出的、未风险管控的或者未修复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组织评审的部门既要注意强化相关环节工作质量监督,落实从业机构和人员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又要做到实事求是,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三)相关报告的重新评审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污染区域),组织评审的部门可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2.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编制修复方案时,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重新评审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四、评审程序及时限(一)申请1.申请人(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2)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3)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4)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可参考附1);(2)申请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检测报告、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申请评审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申请评审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相关检测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方案,风险管控/修复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3)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见附2、3)。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组织评审组织评审的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如需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关于专家评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总体要求如下。
(一)专家审查的形式一般为会议审查,并结合必要的现场踏勘。
(二)建立专家库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评审原则上从专家库抽取或选取专家。
评审涉及行业管理的,可以邀请专家库以外的行业专家。
与评审项目各方有利益相关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掌握关于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法律要求;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应当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评审原则,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审查任务;3.在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涉及的专业或行业中有较深造诣,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4.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5.无犯罪记录。
(三)专家组成1.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5人,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
优先选择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的专家。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涉及相关工业企业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专家组长原则上应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经验。
2.关于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5人,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
优先选择熟悉场地概念模型构建、健康风险评估以及具有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经验的专家。
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专家组长原则上应有3年及以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相关经验。
3.关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5人,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
优先选择熟悉相关风险管控或修复工艺技术以及具有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及效果评估从业经验的专家。
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专家组长原则上应有3年及以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或效果评估相关经验。
(四)专家及专家组意见评审组织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提前将需要评审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按照评审意见的内容要求,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负责;对报告质量进行个人评分(按照百分制)。
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专家组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在专家个人评分的基础上,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作为报告质量的分值。
六、关于第三方机构评审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3.具有承担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政策研究和咨询的工作经验;4.具有3名及以上长期(10年及以上)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5.承担审查任务合同期内及结束后2年内不得承接或参与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委托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
不组织专家评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分(按照百分制)。
七、关于评审意见评审应当就以下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
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结论。
一般存在3种情况:土壤污染物超过风险管控标准;未超过,且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无法得出结论,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
一般存在2种情况:满足;不满足,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2.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包括以下内容: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暴露情景与公众健康风险;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4.是否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
一般存在3种情况:风险不可接受,需要采取风险管控、修复措施;风险可接受,且不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不需要采取风险管控、修复措施;风险不确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并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和评审。
5.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是否科学合理。
(三)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1.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是否包括以下内容: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