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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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法史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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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法一、公元前8世纪,公布了《博克贺利斯法典》,废除债务奴役制。

二、公元前13世纪,拉美斯二世在位时,法律已经相当成熟,初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规则体系,即早期的种姓制。

三、古代埃及实行一夫一妻制,结婚须订立严格的契约。

女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反映出当时的埃及女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四、埃及法特点1、成文法。

2、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架构下,婚姻、继承制度较为发达,有关调节家庭成员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规则较为周密和完备,展现了初民社会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极端重视。

3、在家庭成员关系中,妇女有着较高的地位;女方的亲属,尤其是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最为尊贵,表明古埃及还保留着母系氏族社会的遗风。

4、司法审判制度发达。

司法与行政不分,机构重合,人员互相兼任,执法与裁判系于同一官吏。

5、古埃及的司法组织十分发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很成熟、定型,审判规则相当完善。

不仅对于司法官员的人品、学养有着具体要求,而且对于审判程序和裁判规则都有明确规定。

巴比伦法一、楔形文字法: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流域及毗邻地区的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又称“两河流域法”。

一些西方学者把受《汉穆拉比法典》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归属为一个法系,称为楔形文字法系,或者叫做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二、前21世纪时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制定了《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最早的成文法典。

三、《汉穆拉比法典》:前18世纪上半叶由古巴比伦第六王汉穆拉比颁布,两河流域法典中最著名的一部,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

四、《汉穆拉比法典》中的社会阶层:自由民(阿维鲁,享有完整权利的自由民;穆什钦努,不享有充分权利、失去公社社员身份的自由民,主要是佃农、王室附庸者)和奴隶。

五、《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借贷契约废除债务终身奴役制:三年债务奴役期。

六、《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意义1.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成就2.开创了成文法典石刻公布的先例3.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民事、经济关系的早期典范4.提出了若干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原则①私有财产无限追索②抵押、质押③故意与非故意、不慎和怠慢印度法一、印度法: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和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一、《十二铜表法》概述《十二铜表法》的原文由于公元前390年高卢族对罗马的入侵时的毁坏而散佚,现在我们只能从古代著作中略见其梗概。

《十二铜表法》包括第一表,传唤;第二表,审判;第三表,求偿;第四表,家父权;第五表,继承及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及占有;第七表,房屋及土地;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法;第十表,宗教法;第十一表为前五表之补充;第十二表为后五表之补充。

由篇目可见,《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

在结构和内容上存在着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二、《十二铜表法》内容节选第一表传唤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第二表审理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则应延期审讯。

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

第三表执行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拴住,但(镣铐)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

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一、凡依"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于公元前1792 至1750 年制定并颁布的,是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的法典,也是世界古代著名的法典,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时代前期的法典,公元前450 至449 年制定的。

因法典全文刻在铜板上,共十二表,故名。

它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十二铜表法》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

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

古巴比伦的奴隶制社会是典型的古代东方专制型的奴隶制国家,古罗马的奴隶制社会是西方世界古典型的奴隶制民主制国家。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在政治、经济都有各自的特色,彼此有较大的不同。

因此,做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也有差异与殊相。

鉴于《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后来世界的法律文化有较大的影响,例如《汉穆拉比法典》对后来的《赫梯法典》、《亚述法典》、波斯的成文法及希伯来法都有影响。

《十二铜表法》对“罗马法”及后来形成的“大陆法系”都有影响。

因此,比较《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认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有一定的意义,从而对加强法制建设可资借鉴。

古巴比伦尽管比古罗马早一千多年,可是两者同处于奴隶制历史阶段。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不仅作为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也是属于初始时期,基本上都是从习惯法过渡到成文法阶段。

因此《,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具有若干本质性的共性特点。

第一,具有宗教性质。

古巴比伦王国建于公元前1894 年,当时土地私有制有进一步发展,历经几代国王的努力,到汉穆拉比王时代,经过35 年的征战,终于统一了两河流域,发展了奴隶制。

但是氏族公社残余仍存在。

因此,古巴比伦人在观念形态上,原始宗教思想还相当浓厚。

法律文化是社会现实的集中且规化反映。

所以《, 汉穆拉比法典》无论容或形式 ,都表露出原始宗教的思想,具有宗教性质。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于公元前1792 至1750 年制定并颁布的,是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的法典,也是世界古代著名的法典,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共和时代前期的法典,公元前450 至449 年制定的。

因法典全文刻在铜板上,共十二表,故名。

它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十二铜表法》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

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

古巴比伦的奴隶制社会是典型的古代东方专制型的奴隶制国家,古罗马的奴隶制社会是西方世界古典型的奴隶制民主制国家。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在政治、经济都有各自的特色,彼此有较大的不同。

因此,做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也有差异与殊相。

鉴于《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后来世界的法律文化有较大的影响,例如《汉穆拉比法典》对后来的《赫梯法典》、《亚述法典》、波斯的成文法及希伯来法都有影响。

《十二铜表法》对“罗马法”及后来形成的“大陆法系”都有影响。

因此,比较《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认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有一定的意义,从而对加强法制建设可资借鉴。

古巴比伦尽管比古罗马早一千多年,可是两者同处于奴隶制历史阶段。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不仅作为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也是属于初始时期,基本上都是从习惯法过渡到成文法阶段。

因此《,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具有若干本质性的共性特点。

第一,具有宗教性质。

古巴比伦王国建于公元前1894 年,当时土地私有制有进一步发展,历经几代国王的努力,到汉穆拉比王时代,经过35 年的征战,终于统一了两河流域,发展了奴隶制。

但是氏族公社残余仍存在。

因此,古巴比伦人在观念形态上,原始宗教思想还相当浓厚。

法律文化是社会现实的集中且规范化反映。

所以《, 汉穆拉比法典》无论内容或形式 ,都表露出原始宗教的思想,具有宗教性质。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于公元前1792 至1750 年制定并颁布的,是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的法典,也是世界古代著名的法典,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共和时代前期的法典,公元前450 至449 年制定的。

因法典全文刻在铜板上,共十二表,故名。

它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十二铜表法》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

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

古巴比伦的奴隶制社会是典型的古代东方专制型的奴隶制国家,古罗马的奴隶制社会是西方世界古典型的奴隶制民主制国家。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在政治、经济都有各自的特色,彼此有较大的不同。

因此,做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也有差异与殊相。

鉴于《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后来世界的法律文化有较大的影响,例如《汉穆拉比法典》对后来的《赫梯法典》、《亚述法典》、波斯的成文法及希伯来法都有影响。

《十二铜表法》对“罗马法”及后来形成的“大陆法系”都有影响。

因此,比较《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认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有一定的意义,从而对加强法制建设可资借鉴。

古巴比伦尽管比古罗马早一千多年,可是两者同处于奴隶制历史阶段。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不仅作为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也是属于初始时期,基本上都是从习惯法过渡到成文法阶段。

因此《,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具有若干本质性的共性特点。

第一,具有宗教性质。

古巴比伦王国建于公元前1894 年,当时土地私有制有进一步发展,历经几代国王的努力,到汉穆拉比王时代,经过35 年的征战,终于统一了两河流域,发展了奴隶制。

但是氏族公社残余仍存在。

因此,古巴比伦人在观念形态上,原始宗教思想还相当浓厚。

法律文化是社会现实的集中且规范化反映。

所以《, 汉穆拉比法典》无论内容或形式 ,都表露出原始宗教的思想,具有宗教性质。

《法经》与《十二表法》的比较研究

《法经》与《十二表法》的比较研究

《 法经》 虽然 佚 失 不 存 , 但 从 各
种 文献 典 籍 摘 录 的部 分 内容来 看 . 《 法 经 》 初 步 确立 了封 建 法典 的体
盗贼” , 因此 将 《 盗法 》 、 《 贼法》 列 于
篇 首 。从 整 体 上 看 , 《 法经》 是 一 部 “ 诸 法 合 体 ”而 以 刑 为 主 的 法 典 。
成文 法 典 . 也 是 第一 部 可 以按律 量 刑 的法 . 是古 罗 马 固 有 习惯 法 的 汇 编 .它 总 结 了前 一 阶 段 的 习惯 法 .
关 系所制 约 的
的通 例与 原则 的法 律 其具 体 内容
包 括 根 据 不 同 情 节 予 以加 刑 或 减 刑等 规定
《 法经》 与《 十二表法》 的比较研究
陈 飞
( 南京 农业 大 学工 学 院 江苏 南京 2 1 0 0 3 1 )
摘 要 : 古代 中 国和 古 罗马 两部 重要 的成 文 法典 , 《 法 经》 与《 十 二表 法》 分 别 是 中华 法 系和 大 陆法 系产 生 的基础 , 它们对后 世 的 影响很 大。 通 过对 《 法经》 与《 十二表 法》 的 比较 研 究 , 可以发
《 法经 》有六篇 : 《 盗法 》 、 《 贼 法》 、 《 囚法 》 、 《 捕 法》 、 《 杂法 》 、 《 具
法》 李 悝认 为 , “ 王者 之 政 莫 急 于
并为 罗 马法 的发展 奠定 了基 础 许
多世 纪 以来 , 《 十二 表 法 》 被 认 为 是
罗 马法 的主要 渊源
1 《 法 经》 和《 十 二表 法》 产 生
的 时 代 背 景 及 各 自的 内容
1 . 1 《 法经》 产 生 的 时 代 背 景 及 其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于公元前1792 至1750 年制定并颁布的,是古代奴隶制国家的法典,也是世界古代著名的法典,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时代前期的法典,公元前450 至449 年制定的。

因法典全文刻在铜板上,共十二表,故名。

它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十二铜表法》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

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

古巴比伦的奴隶制社会是典型的古代专制型的奴隶制国家,古罗马的奴隶制社会是西方世界古典型的奴隶制制国家。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在政治、经济都有各自的特色,彼此有较大的不同。

因此,做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也有差异与殊相。

鉴于《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后来世界的法律文化有较大的影响,例如《汉穆拉比法典》对后来的《赫梯法典》、《亚述法典》、波斯的成文法及希伯来法都有影响。

《十二铜表法》对“罗马法”及后来形成的“大陆法系”都有影响。

因此,比较《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认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有一定的意义,从而对加强法制建设可资借鉴。

古巴比伦尽管比古罗马早一千多年,可是两者同处于奴隶制历史阶段。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不仅作为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也是属于初始时期,基本上都是从习惯法过渡到成文法阶段。

因此《,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具有若干本质性的共性特点。

第一,具有性质。

古巴比伦王国建于公元前1894 年,当时土地私有制有进一步发展,历经几代国王的努力,到汉穆拉比王时代,经过35 年的征战,终于统一了两河流域,发展了奴隶制。

但是氏族公社残余仍存在。

因此,古巴比伦人在观念形态上,原始思想还相当浓厚。

法律文化是社会现实的集中且规化反映。

所以《, 汉穆拉比法典》无论容或形式 ,都表露出原始的思想,具有性质。

《汉穆拉比法典》是刻在石柱上的,从结构形式来看,石柱的上端刻有汉穆拉比王在太阳神夏马西座前接受权柄的浮雕,象征着国王是受命于“古巴比伦的太阳。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格法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于公元前1792 至1750 年制定并颁布的,是古代奴隶制国家的法典,也是世界古代著名的法典,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时代前期的法典,公元前450 至449 年制定的。

因法典全文刻在铜板上,共十二表,故名。

它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十二铜表法》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

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

古巴比伦的奴隶制社会是典型的古代专制型的奴隶制国家,古罗马的奴隶制社会是西方世界古典型的奴隶制制国家。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在政治、经济都有各自的特色,彼此有较大的不同。

因此,做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也有差异与殊相。

鉴于《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后来世界的法律文化有较大的影响,例如《汉穆拉比法典》对后来的《赫梯法典》、《亚述法典》、波斯的成文法及希伯来法都有影响。

《十二铜表法》对“罗马法”及后来形成的“大陆法系”都有影响。

因此,比较《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认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有一定的意义,从而对加强法制建设可资借鉴。

古巴比伦尽管比古罗马早一千多年,可是两者同处于奴隶制历史阶段。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不仅作为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也是属于初始时期,基本上都是从习惯法过渡到成文法阶段。

因此《,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具有若干本质性的共性特点。

第一,具有性质。

古巴比伦王国建于公元前1894 年,当时土地私有制有进一步发展,历经几代国王的努力,到汉穆拉比王时代,经过35 年的征战,终于统一了两河流域,发展了奴隶制。

但是氏族公社残余仍存在。

因此,古巴比伦人在观念形态上,原始思想还相当浓厚。

法律文化是社会现实的集中且规化反映。

所以《, 汉穆拉比法典》无论容或形式 ,都表露出原始的思想,具有性质。

《汉穆拉比法典》是刻在石柱上的,从结构形式来看,石柱的上端刻有汉穆拉比王在太阳神夏马西座前接受权柄的浮雕,象征着国王是受命于“古巴比伦的太阳。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于公元前1792 至1750 年制定并颁布的,是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的法典,也是世界古代着名的法典,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共和时代前期的法典,公元前450 至449 年制定的。

因法典全文刻在铜板上,共十二表,故名。

它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十二铜表法》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着名的法典之一。

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是世界着名的文明古国。

古巴比伦的奴隶制社会是典型的古代东方专制型的奴隶制国家,古罗马的奴隶制社会是西方世界古典型的奴隶制民主制国家。

古巴比伦与古罗马在政治、经济都有各自的特色,彼此有较大的不同。

因此,做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也有差异与殊相。

鉴于《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后来世界的法律文化有较大的影响,例如《汉穆拉比法典》对后来的《赫梯法典》、《亚述法典》、波斯的成文法及希伯来法都有影响。

《十二铜表法》对“罗马法”及后来形成的“大陆法系”都有影响。

因此,比较《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对认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有一定的意义,从而对加强法制建设可资借鉴。

古巴比伦尽管比古罗马早一千多年,可是两者同处于奴隶制历史阶段。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不仅作为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也是属于初始时期,基本上都是从习惯法过渡到成文法阶段。

因此《, 汉穆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具有若干本质性的共性特点。

第一,具有宗教性质。

古巴比伦王国建于公元前1894 年,当时土地私有制有进一步发展,历经几代国王的努力,到汉穆拉比王时代,经过35 年的征战,终于统一了两河流域,发展了奴隶制。

但是氏族公社残余仍存在。

因此,古巴比伦人在观念形态上,原始宗教思想还相当浓厚。

法律文化是社会现实的集中且规范化反映。

所以《, 汉穆拉比法典》无论内容或形式,都表露出原始宗教的思想,具有宗教性质。

《摩奴法典》与《十二表法》主要内容之比较

《摩奴法典》与《十二表法》主要内容之比较《摩奴法典》和《十二表法》均为当时本国已有法律资料搜集整理编纂而成,并以成文典籍的形式系统地表现出来的法,两者都是当时法律代表之作,本文从两部法典的所有权、债法、刑法来比较,以更清晰的了解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所有权之比较古代印度以土地国有制为基本制度,国王是梵天为了保存万有“才从天王、风神、阎摩、太阳神、火神、水神、月神和财神等的本体中,取永久的粒子”创造而成的,因此他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

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村社中的耕地一般分给各家使用,而牧场、森林、水渠等则由村社社员共同占有使用。

在土地国有的大前提下,土地买卖和土地私有已经出现,但受到许多限制。

私人的财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偷盗小到井绳,大到珍宝和牲畜等各类物品,皆会受到数额不等的罚款或断肢等体刑。

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所享有的财产权是有分别的。

婆罗门被认为是“万物之主”。

但是,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没有权利拥有其他财产。

而《十二表法》利用法律条文规定出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例如第七表第八条B规定“假如流经公共土地的溪水涧或道使私人领地遭受损失,则私人领地的所有者可根据十二铜表法提出赔偿损失的起诉”;第八表第八条B规定“不得把别人的收成向自己的田地勾引”等等。

这些规定更为后世所引用。

二、债法之比较在古代印度,契约关系较为简单,种类较少,仅有买卖、寄存、借贷、劳务等几种,每种契约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十分明晰详尽,而且比较注重形式。

但当时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即为了保证契约的严肃性,法律对契约的成立规定了一些前提条件。

如“凡罪人、狂人、病人、完全不能独立的人、小儿、老人、成人或无权订立契约的人所订立的任何契约,完全无效”;“一个人为做某事而订立的契约,如果有悖于规定的法律和古来的习惯,虽证据确凿,仍属无效”;“法官在抵押、出卖、赠与、接受中发现欺诈情况,以及无论在何处发现欺骗情况,应该选不该事务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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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
内容提要:
作为东西方古代最重要的法典,《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对各自所属的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法经》不仅是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也是中国封建刑法学体系的基础,而《十二铜表法》更是被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李维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①本文试把《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的同异进行比较,从而加深对东西方法律不同特点的了解,借鉴外国法律,挖掘我国法律的“本土资源”。

关键词:
法经十二铜表法中华法系罗马法系
一、产生的时代及各自的地位
作为古代国家的重要法典,历史巧合的让《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在同一个时代产生,并且赋予了它们相同的历史使命,即开两大法系成文立法之先河,并为两大法系的法学体系打下基础
从产生的时代来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

《法经》是李悝为魏文侯师时编纂的,从李悝的生卒年月(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可以推定《法经》诞生于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

而《十二铜表法》,作为古罗马共和时代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于公元前450年制定完毕,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

两者的地位也十分的近似,它们分别被认为是中华法系及罗马法系的起源和基础。

《法经》被公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思想在其后的诸部封建法典中得到继承。

在李悝之后,法家另一代表人物商鞅对《法经》采取全盘接受的态度。

此后的《魏律》、《晋律》乃至《唐律疏议》虽然篇目增加,体例更加规范,但是始终是在由《法经》奠定了的基础上发展,可以说它们都是一脉相承的。

《十二铜表法》作为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被认为是罗马法系法律制度和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立法的基础。

自《十二铜表法》始,罗马开始不断地编纂成文法典,以适应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及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直至公元6世纪《国法大全》的问世,使罗马法成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二、产生的背景、渊源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虽处于同一时代,但由于两者所处国家的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也在背景、渊源上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首先,是经济基础不同。

《法经》产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时期,可以认定《法经》及《法经》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兴的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其内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经济关系所制约的。

而《十二铜表法》则截然相反,古代罗马国家建立在
欧洲地中海中央的亚平宁半岛上,并且不断向亚、非、欧三大洲进行扩张,频繁的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使其形成了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

《十二铜表法》以及罗马法系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

马克思主义精典作家对其有这样的评价:罗马法是“简单的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
产的最完善的法。

”②
也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
表现。



其次,是立法目的不同。

《法经》是李悝在相魏时编纂的。

据史书记载:李悝相魏,“竭股肱之力,领理百官,辑穆万民,使其君生无废事,死无遗忧”。

《汉书•艺文志》注曰:“(李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

由此可见,著《法经》是身为法家代表人物的李悝在魏国实行变法改革的措施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使其君生无废事,死无遗忧”。

从其内容上看,《法经》的指导思想就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再结合《法经》在《杂律》中对于“逾制”等罪名的规定,可以看出《法经》反映了当时的贵族及新兴的封建士大夫的加强、维护其地位的意志。

与《法经》“由上及下”的立法目的不同,《十二铜表法》的立法完全是由下及上的。

在《十二铜表法》制定之前,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是罗马早期共和国的主要矛盾,而《十二铜表法》正是这一矛盾的产物。

从它的制定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产物。

反映了平民在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上的要求。

《十二铜表法》之后罗马法系的立法依然体现着这一要求,每颁布一个成文法典,平民的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便提高了一步。

第三,是思想渊源不同。

李悝虽然是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但是其老师却是孔子的嫡传弟子子夏。

在孔子的弟子之中,子夏精于“务外之学”,是“务外派”的代表人物,其思想核心主要是“重礼”和“博学”。

李悝虽然跳出了其师的儒家门墙,但是却还是继承了其师的“重礼”思想。

如《法经》在废除世卿世禄的同时,却又正式确认了与封建等级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宣布“大夫之家有侯物”,是“逾制”,“自一以上者诛”。

从而表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

以上种种无不反映了李悝在立法时思想深处受到的儒学羁绊。

而《十二铜表法》则相传是十人委员会赴希腊考察希腊城邦的法律,主要是“梭伦立法”后制定的。

可见《十二铜表法》在立法思想上是受到“梭伦立法”的影响的。

而“梭伦立法”的核心思想便是推行奴隶制下的“民主政治”及承认“私人所有制”。

这两点在《十二铜表法》中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三、不同的立法倾向
在内容上,《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倾向:《法经》刑法相对发达,民法相对滞后;《十二铜表法》则私法、诉讼法相对发达,而刑法相对滞后。

这主要是由两者不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中国古代始终处于一种封闭的农业自然经济之中,人们由血缘关系固定在土地之上,逐渐形成了一种“家天下”的政治结构。

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便呈现出重农主义的倾向,强调社会的稳定及人们的等级地位,因此刑法相对发达。

而李悝著《法经》也受到了这种重农主义的影响,确立了以刑法为主的法学体系,并通过历史沿革,成为中华封建法学体系的基础。

古罗马则是另外一种局面,由于它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因此在立法上也呈现出重商主义的倾向,民事法律及
诉讼法相对发达。

在《十二铜表法》中传唤、求偿、所有权及占有等内容都为了使私人之间的商品生产及交换更加的方便、快捷和安全。

而正是由于《十二铜表法》以及其代表罗马法系以私法为核心的立法倾向,因此才使它为后世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的法制所采用。

纵观中外法制发展的历史,两部法典所代表的风格迥异的法学体系,以及所蕴含的不同的法律意识,对中华法系及罗马法系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在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唐律疏议》中,依然继承了《法经》以罪名为基础的刑法体系,并且把《法经》中“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重刑刑轻罪”的精神作为立法原则。

而西方法律文化也在《十二铜表法》的基础上发展成为以私法为核心,具有诉讼程序发达、崇尚“公平”“正义”原则、注意维护个人平等自由权等特点的法律体系。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分歧,早在公元前五世纪的《法经》和《十二铜表法》中就已经开始。

《法经》和《十二铜表法》从相同的起跑线上出发,却划出了两条截然相反的轨迹,也划清了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间那道清晰的界线。

注释:
[1]. 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第76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
参考文献: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韩延龙:《.法律史论集》群众出版社,1998.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陈盛清.:《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
何勤华. 《法律文化史》法律出版社,1998.
孔庆明. 《从秦简看法制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律出版社,1983.
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
梁治平《.法辩》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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