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本章知识点【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二)法的本质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统治阶层的意志C.国家的意志D.多数公民的意志『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
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的概念法的定义

一、法的词义
(二)西文法的词义 西方学者认为“法”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
德公理,而“法律”则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 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也就是“自 然法”和“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几个基本结论:第一,,是个多 义词,有平、直、正等诸多含义。第二,法律,是指体现国 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准则。严 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 “法”与“法律”在中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在有的情 况下,应注意有所区别,不宜简单混淆。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一)行为关系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首先表现出来的是,它是确定人们行为的一种准
则。通过法的规定,人们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应该 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此时,我们不 难发现法律指向的都是人的行为。法律通过对社会 关系的调整,来实现利益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 配,从而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力来维持自己的评价标准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循。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 国家意志对各类行为的评价
(三)法的普遍性 一国的法律在其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普遍
有效。 法的这种普遍性是就其整体而言的,具体到
某个法律,其普遍性的程并不全然相同,因 为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上 是不一样。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的规范性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从 而为人们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本界限。
法具有规范性意味着:(1)法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即法是一种抽象的、 概括的规定,针对的是一般的人或事,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 复适用。这使法律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区别开了。只要符合法律设定的 条件的同类主体和同类行为,都得到法律同样的对待。因此,法律对人 的行为就不是个别指引,而是规范性的指引。(2)法具有连续性,即法 在其生效期间一直有效,不会时断时续。(3)法具有稳定性,即法不是 朝令夕改的,因为人的行为模式、行为习惯有一定的惯性,如果法律经 常不停地修改,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就无法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4) 法具有效率性,指人人都可以依法行事、不必事先经过批准。
法的概念与历史发展ppt课件

法的概念与历史发展ppt课件目录•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法的起源与历史发展•法的本质与功能•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的运行与实施•法与社会发展关系探讨01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法的定义与内涵0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02法的内涵包括法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权利义务一致性等方面。
01020304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法的基本特征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行为的标准和模式。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法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法对政治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政治也影响法的内容和实施。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和影响;同时,法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促进或阻碍经济的发展。
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与道德有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法对文化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同时,文化也影响法的制定和实施。
02法的起源与历史发展社会共同体的形成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宗教、道德规范的演化法的起源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形成各种社会共同体,如氏族、部落等,这些共同体需要一定的规则来维护秩序和平衡各种利益,法律应运而生。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分化为不同的阶级,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阶级利益,法律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
早期的法律往往与宗教、道德规范相互交织,许多法律规范是由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演化而来。
成文法时期随着国家的产生和成文法的出现,法律开始以法典、法律条文等形式颁布实施,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习惯法时期早期的法律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即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的阶级性。
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2)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
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
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
法不可能包罗万象。
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二)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1、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
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1、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
2、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系列国家执法组织:法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四)法的社会性1、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2、法的社会性。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的复杂性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第三节 法的特征
gesetz
意大利文: diritto legge
西班牙文: derecho ley
正义权利 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公平、公正)
秦穆公谓伯乐曰:“子之年长矣,子姓有可使求马者乎?”伯乐对曰: “良马可形容筋骨相也。天下之马者,若灭若没,若亡若失。若此者绝尘 弥辙,臣之子,皆下才也,可告以良马,不可告以天下之马也。臣有所与 共担纆薪菜者,曰九方皋,此其于马非臣之下也。请见之。”穆公见之, 使行求马。三月而反报曰:“已得之矣,在沙丘。”穆公曰:“何马也?” 对曰:“牝而黄。”使人往取之,牡而骊。穆公不说。召伯乐而谓之曰: “败矣!子所使求马者,色物、牝牡尚弗能知,又何马之能知也?”伯乐 喟然太息曰:“一至于此乎!是乃其所以千万臣而无数者也。若皋之所观, 天机也。得其精而忘其粗,在 其内而忘其外。见其所见,不 见其所不见;视其所视,而遗 其所不视。若皋之相者,乃有 贵乎马者也。”马至,果天下 之马也。
清末民初:“法律”一词被广泛使用。
现代
法的整体——广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狭义:“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
二、西文
英 文: the law a law/laws
拉 丁 文: jus
lex
法 文: droit
l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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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延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的外延是“国法”, 即国家的法律,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法”(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 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习惯 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此外,有国际法和超国家法(例如欧盟法)。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3)阐明了法的基本目的和功能:从目的和功 能上说,法要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 (或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概念的创新定义
法(律)是特定生活场域的具有合法统 治和治理权力的权威性正式组织或者机构通 过合法程序以全社会名义制定或者认可并有 其强制力保证的最终通过司法诉讼实施的社 会行为规范体系,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 务,对该社会的成员和组织具有普遍约束 力。——见姚建宗主编科学版法理学教材第 17页。
道德规范通过思想引导和舆论压力调整社会 关系,
组织规范通过组织和思想控制 来调整社会关 系。
法通过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马克思:——对 于法律来讲,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 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 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3.法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规范性和概括性。 (1)法的规范性指法为人的行为提供了一般的模
(二)法的国家创制性
从形成方式上看,法是一种由统治机关以国家的名 义制定和颁行的社会规范,它代表了国家对人行为的要 求,它具有国家创制性:
1.法出于国家:法与国家有必然的联系,均由国家以 “社会代表”的名义创设。其他社会规范出自社会或特 定社会组织。
2.国家创设法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与认可。 3.由此引申出法的统一性与普遍性:◆法的统一性指 各种各样的法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在内容上是协调的, 由此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法的◆普遍性指法作为 一个整体在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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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
有的社会规范, 有的社会规范,比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 的规章, 的规章,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 但在内容、 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 方面, 方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其他社会规 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 象道德、宗教等规范, 的。象道德、宗教等规范,一般说来仅规 定义务而无权利。 定义务而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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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的作用: 第一,法律原则对立法的作用: 第一,法律原则对立法的作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 保障。 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法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理学》张文显p122 理学》张文显p122
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法的要素 学说) 第三节 法的本质 (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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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基本特征
2
一、法的概念:(重要) 法的概念:(重要) :(重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来保证实施的, 来保证实施的,要求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 行为规则的总和。 行为规则的总和。 这个定义广为接受,但有一定的问题,比 这个定义广为接受,但有一定的问题, 判例就没有被包含在其中。 如,判例就没有被包含在其中。 究竟什么是法?争议非常大。 究竟什么是法?争议非常大。
第二章_法的概念

第⼆章_法的概念第⼆章法的概念第⼀节法的基本特征⼀、法、法律词义(⼀)法律概念的演变1、春秋战国时期:法与律分开,含义不同法:等于刑,有公开、裁判的含义律:⼀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包括成⽂的不成⽂的习惯)2、战国后期:法与律同义3、秦汉时开始:法与律合⽤为“法律”。
(⼆)法律的词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在现代汉语中:1、⼴义的法律: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和规章2、狭义的法律:全国⼈⼤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包括宪法)⼆、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和现象P311、法的本质:2、法的现象:3、法的本质和现象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阶级对⽴社会的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阶级对⽴社会的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5、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活条件决定的---最终决定意义上说的(三)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全国⼈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公共意志、社会契约---超阶级论P12第⼆节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的⾏为及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般性(普遍性)1、规范性2、⼀般性(普遍性----连续性、稳定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三、法是规定权利、义务和权⼒的社会规范:法的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可诉性第三节法的要素▲1、法的要素(三要素):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条⽂)、法律概念▲2、法律要素的特征P42⼀、法律规则:采取⼀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为规范。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但也有⼈说: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条⽂1、法律条⽂是法律规则的载体,没有条⽂即没有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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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词源、词义一、法的词源(一)中国古代对“法”的称呼的用词变化:兵——刑——法——律——法律1.兵:原始社会末期,部落战争中首领发布的军法。
2.刑:夏、商、西周、春秋。
刑起于兵。
古写。
慎子:“斩人肢体,凿其肌肤谓之刑”3.法:战国初期。
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李悝改刑为法。
法的古写体。
《说文》:“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管子:“杀戮禁诛谓之法”4.律:战国中后期至清末。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唐律疏议》)。
《说文》:律,均布也。
5.法律:清末民初受日本影响。
(二)西方拉丁文:Jus 与Lex 。
前者兼有正义、权利,后者指实在法。
二、法、法律的词义1.法的词义中文:法,多义词。
其法学意义,学理上指全部法律规范的整体;制度上专门用来命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文件。
西文:英文Law:规律、法律;欧陆语言中,“二元法”:主观法与客观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2.法律(1)狭义:法的一种,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效力仅低于宪法的规范性文件。
(2)广义:指法的整体。
举例说明法律的广义与狭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广义);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狭义)。
第一节法的特征法的特征的释义一、从调整对象上看,法是一种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它具有行为规范性。
1.法是一种规范:法不是社会意识,也不是组织,而是一种规范。
规范的含义及其种类。
日常生活中,人的思考、说话、行事都离不开规范。
什么是规范?规范就是一定的模式、标准、规则。
思维要遵循逻辑、说话要符合语法、办事要遵循规矩。
2.法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其中介是人的行为。
道德规范通过思想引导和舆论压力调整社会关系,政治规范通过组织和思想控制来调整社会关系。
马克思: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
——对于法律来讲,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3.法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规范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为人的行为提供了一般的模式、标准、方向,它可用来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
其鲜明性体现在:(1)法的构成要素中以规范或规则为主,法规范有独特严密的逻辑结构。
法为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模式;(2)法具有概括性:法的对象是一般的、抽象的人和事,而不是个别的、具体的人和事;(3)法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
4.法通常或主要表现为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定义、区别与识别。
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为特定国家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制定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并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文件,它属于法的形式范畴,是法的成文表现形式。
条文化的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制作的将法律的一般规定运用到具体人和事的文件。
非条文化的文书、证件、执照等。
二、从调整方式上看,法是一种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具有权利义务性(或利导性)。
1.权利和义务是法规范人的行为的基本方式,是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
法怎么规范人的行为?怎样调整社会关系?其基本方式和手段就是权利和义务。
在这里,权利意味着法允许人自主决定、自主选择,具有行为的选择自由;义务意味着法要求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禁止人为一定行为,人在行动上是受约束的。
2.在法律中,权利义务不可偏废。
在法中,权利义务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马克思)两者恰如一枚硬币的两面。
现实的法律,对权利义务可以各有不同的侧重,但总体上不可偏废。
法由此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般组织规范。
三、从形成方式上看,法是一种由统治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和颁行的社会规范,它代表了国家对人行为的要求,它具有国家创制性。
1.法出于国家:法与国家有必然的联系,均由国家以“社会代表”的名义创设。
其他社会规范出自社会。
2.国家创设法有两种方式:制定与认可。
3.由此引申出法的统一性与普遍性:法的统一性指各种各样的法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在内容上是协调的,由此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法的普遍性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四、从实施保障力上看,法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它具有国家强制性。
1.强制性不是法特有的,任何社会规范均有强制性,但法以外社会规范的强制是一般的强制:习惯靠传统力量的强制,道德靠舆论的强制,宗教靠精神力量的强制,组织的规范靠纪律的强制。
2.法的强制是一种特殊的强制,即国家的强制。
国家强制的含义及表现:国家强制力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强大的暴力性力量,表现为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一整套暴力机关。
3.法的国家强制性不一定是任意的,也不一定是直接的,更不是唯一的。
国家强制力作为一种外在的客观的物质的力量是强大的,甚至是可怕的,大折衷强制力未必是战无不胜的,真正好的法律,其高明之处在于赢得民心,使法在国家强制力保障之外,具有一种内在的、主观的精神的力量。
铭刻在人心中的法才具有真正的权威。
在我们看来,国家强制性是法的一个基本的必不可少的属性、标志,但法治的精髓并不在此,法治的真谛不在于宣扬国家权力,而在于约束国家权力,法治社会里,民众的法律心理不是惧怕法,而是崇尚法、信仰法,从而依法而行。
综上所述,从特征上看,法是由国家创设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权利义务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简要地说,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第二节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的一般理论(一)法的本质的含义法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是人们可以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得到的外部特征。
法的本质相对于法的现象,它是法这一事物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法的本质从认识论角度来看,是内在的、隐蔽的、深刻的、稳定的属性,人们不能通过感官来把握,必须进行抽象,才有可能认识得到。
注意:1.法的根本属性(法的本质)与法的非本质属性(法的特征):前者属于法的本质范畴,后者属于法的现象范畴。
举例:法的本质属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国家意志性等。
法的非本质属性:国家创制性、国家强制性、权利义务双面性、行为规范性、统一性、概括性、普遍性、稳定性等。
2.理解法的本质概念的关键是什么?提问,所谓法的本质是法的内部联系,这里的“法的内部联系”一语怎样理解?我们认为:首先,这种“内部联系”是法的根源的质料之间的联系,如法体现的主观意志、法所反映的客观条件与客观规律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等,而不是法的各种形式之间的关系。
其次,这种“内部联系”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是一种矛盾关系,包括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矛盾、国家与社会的矛盾、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等等。
我们在认识这些矛盾时,应持辨证的观点,分清主次。
(二)法的本质的理论所谓法的本质的理论是思想理论上对法的本质问题的见解。
法的本质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高度复杂性法学问题,有学者这样感叹到:法的本质问题“是一个最令人混淆和最被人混淆的问题”一直以来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的理论。
在思想史、法学史上,有形形色色的法的本质的理论。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出发,把它们分为马克思主义的和非马克思主义的两大类:1.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大体上分为:一类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把法说成是“神的意志”、“君主的意志”、“民族精神”、“人类理性”、“社会公意”等等;一类把法看成单纯的规则体系,说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纯粹的规范”等。
以上法的本质的理论在方法上犯了唯心主义与形而上学的错误。
2.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以辨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中的有关论述,这一学说被概括为:法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学界对这一理论有某些认识上的分歧:(1)该理论的适用性;(2)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二、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理论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法的本质可以分为以下两个层次:(一)主观意志性法的主观意志性是指法体现了一定的人的认识、目的、愿望和要求。
理解上注意:1.法是“人的意志”的体现。
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提问:法如何对待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基本观点:被统治阶级意志对统治阶级意志起着钳制、制约或促进、影响等作用,它是法的意志成分的非本质、非主要的方面。
(二)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主观意志的内容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受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的制约。
理解上注意:1.法不是以意志为基础,而是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
2.物质生活条件的一般内容与决定性因素。
3.法不等于规律。
4.非经济因素对法的影响。
5.法有相对独立性。
(历史的继承性和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性)综上所述,从本质上讲,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主观与客观或者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社会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是统治阶级个体与整体的统一、统治阶级与全社会的统一。
本章三基一、基本概念1.法2.法律3.法的本质 4.法律规范性文件二、基本知识1.法的词源2.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识别。
3.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识别。
三、基本原理1.论述法的基本特征。
2.论述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