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镇处、行业协会通知相关企业。申报企业务必于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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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召开会议通知

2023年关于召开会议通知

2023年关于召开会议通知2023年关于召开会议通知1各镇经服中心,__镇、__新城、开发区、__区经发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4号),解读省“双软认证”、“税收优惠”等最新政策,提升我市软件行业整体水平,经研究,决定召开度软件企业工作会议,具体事项安排如下:一、会议时间3月27日下午2点整二、会议地点__山庄大堂三楼吴越厅三、参加单位1、开发区、__区、__新城、__镇经发局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各1人,其余各镇信息化工作联络员1人;2、全市各软件企业负责人及业务主管(或财务主管)各1人;3、全市各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信息化联络员1人;4、开发区、__区科创园分管领导及信息化联络员各1人。

请各镇区经服中心、经发局及科创园通知辖区内企业参会四、会议议程1、__市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考核奖励办法解读;2、__市经信委领导讲话;3、苏州市软件办辅导“双软”认证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4、市国税局领导解读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5、__市软件行业协会会长通报度协会工作计划。

______年____月____日2023年关于召开会议通知2公司各部门:为总结、通报公司及各部门一季度业务经营管理情况,明确下季度工作重点,公司决定召开二○__年一季度经营管理会议,具体安排如下:一、会议时间:4月29日9:30--12:00二、会议地点:__三楼培训室三、与会人员:__四、会议议程:1.财务部作一季度经营情况通报;(40分钟)2.品质部作一季度业务综述;(40分钟)3.人力资源部作一季度人事运营报告;(30分钟)4.张洪利总经理发言(30分钟)五、会议相关事项及要求:1.与会人员须妥善安排工作,准时出席会议;2.遵守会场纪律,手机保持关机或调到振动状态,不得在会议现场接听电话;会议安排有休息时间,非休息时间不得随意走动;3.会议签到时间为:9:20~9:30,逾时不予签到。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组织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组织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组织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组织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遴选工作方案》(东商务〔2018〕180号)精神,市商务局拟于近期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遴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满足《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遴选工作方案》中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遴选工作方案》明确要求的相关申报材料。

三、申报程序(一)企业根据通知要求,以自愿为原则,登录“东莞开放型经济大数据服务门户”网(网址:/,登录名:海关编码,初始密码:111111;申报路径:东莞开放型经济大数据服务门户——网上申报——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其中《申请表》直接在申报系统填写,其他申报材料以附件(扫描件PDF格式)形式上传,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17日。

(二)企业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后,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形式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在企业补齐或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提交镇街(园区)进行审查。

(三)镇街(园区)审查通过后,企业直接在申报系统上打印《申请表》,企业法人代表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企业加盖骑缝章,于9月19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四)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接收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时,重点核对企业相关证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内注册商标、ISO 证书等),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或签字确认。

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齐本辖区内全部企业纸质申报资料后,于9月21日前一并报送至市商务局加工贸易发展科。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供需对接活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供需对接活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供需对接活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供需对接活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供需对接活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联函运行〔2024〕135号)要求,为推广和普及福建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支持企业通过平台开展工业企业供需对接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工业企业供需对接活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1.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工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组织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工业产品供需对接活动的举办单位,包括委托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协)会或其他社会服务组织开展的对接活动。

2.参加供需对接活动的企业平台入驻率60%以上,且企业在平台上发布过主营产品信息。

3.举办单位没有涉黑涉恶,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奖励标准(一)由市、县(区)工信部门牵头组织的供需对接活动。

参加工业企业25(含)至50家、达成意向签约项目5个及以上、意向金额超1亿元(含)的,给予举办单位每场5万元奖励;参加工业企业50(含)至100家、达成意向签约项目8个及以上、意向金额超2亿元(含)的,给予举办单位每场10万元奖励;参加工业企业100家及以上、达成意向签约项目10个及以上、意向金额超5亿元(含)的,给予举办单位每场20万元奖励。

(二)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指导单位(或支持单位),由市、县(区)工信部门牵头组织的全省性重点产业供需对接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5•【文号】工信厅联企业〔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发展改革、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总工会、工商联、贸促会,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推动《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落地见效,以高水平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部门共同组织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主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政策、精准服务、促进发展为主题,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服务导向,聚焦中小微企业创业、经营、发展全周期,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整合资源、优势互补,推动服务力量与服务资源下沉,深入产业集群、产业链、中小微企业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为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帮助企业拓市场、降成本、育人才、促转型,助力中小微企业提振信心、焕发活力、增强实力。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86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及中央金融办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治理金融领域非法中介工作部署,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加大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正面宣传力度,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中证协投资者之家”互联网投教基地定于2024年5月15日至6月15日组织开展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防非宣传月)。

今年活动主题为“抵制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好防非宣传月活动。

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防非宣传活动组织领导当前,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花样繁多,网络化、跨地域特征明显,隐蔽性、迷惑性日益增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巩固和扩大防非打非工作成果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

防范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责任重大,全方位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防非打非工作的治本之策,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先”工作原则,下大力气开展防非宣传,减少人民群众上当受骗。

各证券经营机构、地方证券业协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防非宣传月是坚守资本市场工作人民性的重要举措,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宣传经费,做好研究部署、动员培训,认真谋划安排,制定细化方案,创新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防非宣传活动,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和行业发展生态,务求工作实效。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9.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各区、县(市)工信局:根据《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沈工信发〔2022〕16号)文件规定,现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申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材料各申报企业按照《沈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沈工信发〔2022〕30号)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注意事项1.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贷款,放款时间及还款时间须在“专精特新”认定有效期内。

2.申报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以沈阳市统计局确定的2023年升规入库企业名单为准(见附件)。

3.申报贴息的贷款须是在2023年内结清的单笔银行贷款。

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金额按照还款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计算,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金额按照还款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计算。

三、组织方式1.各地区工信局对域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摸底,并组织企业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市工信局根据各地区工信局反馈情况统筹安排初审时间,与各地区工信局共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通过初审企业,由属地工信局在贷款贴息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用印,由企业将所有申报材料在沈阳市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传提交,即为完成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13日。

四、相关要求1.各地区工信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申报通知转发和申报工作组织等工作,配合市工信局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浙经信技术〔2023〕184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23〕184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省委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扎实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商有关部门,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工作安排2023年制造业和建筑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参照浙江省《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 2105—2018)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 2104—2018)(以下统称《评价规范》)执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参照制造业评价规范执行。

《管理办法》和《评价规范》中指标要求有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指标为准。

(一)申报基本条件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原则上应是2022年8月31日前认定为设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且满足《管理办法》《评价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

(二)申报重点领域原则上重点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标志性产业链、产业基础再造和高端装备攻关工程等领域有关重点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山区26县领域可适当放宽领域范围。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1.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在线办理,点击在线办理并登录,选择浙江省、申报类型(认定)后填报申报材料(https:///zjservice/item/detail/index.do?localInnerCod e=26c45564-3e24-4c86-b526-85fb873e76d3)。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4.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沈工信发〔2022〕16号)规定,现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相关申报事项详见《2024年度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

请各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踏勘,并于7月19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申报2024年度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和《申报项目现场踏勘情况表》(附件3)并做成一套PDF报送市工信局民营经济发展处。

附件:1.2024年度沈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2.推荐申报2024年度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
3.申报项目现场踏勘情况表
4.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市工信局联系人:笙万宝电话:135****6696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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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请各镇处、行业协会通知相关企业。

申报企业务必于10月9日前将要求材料报胶州工业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市级机关办公大楼0418房间)。

联系人:匡本合、王文静电话: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经信字〔2013〕76号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3年印染企业准入公告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快我市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
排,结合环境保护核查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
具备《管理办法》所列基本条件的印染企业向我委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等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按照《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见附件2)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公告程序
我委按照《准入条件》、《管理办法》及《印染企业准入公告核查指南》(见附件3)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资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于10 上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会同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完成资料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

经审核初步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三、监督和管理
对于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将在新项目备案、土地供应、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和信贷投放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暂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我委将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在淘汰落后、设备改造、环保执法等方面工作力度,促使这些企业尽快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四、其他
2013年印染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以《管理办法》为基础,本通知未尽事宜以《管理办法》为准。

纸质(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材料于10月10日前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消费品工业处。

联系人:张雪峰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附件: 1.
2.
3.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
抄送: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印发
附件2
一、《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内容
1.除有特别说明外,涉及环保的动态情况提供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其它部分动态情况提供2012年度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2.“企业设计生产能力”指企业生产设备在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印染产品数量。

计量单位:梭织产品为万米/年,针织产品为万吨/年。

3.“上年度实际产量”指企业在上年全年主要印染产品的实际生产量。

4.“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利税总额”均仅涉及上年度的印染生产环节。

5.“主要设备”包括前处理、染色、后整理、印花等工艺的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类目中的“设备名称及生产商”、“型号”、“制造日期(出厂日期)”、“数量”等信息应完整、准确填写,无法填报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主要性能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铭牌上标注的性能参数。

6.“资源消耗情况”仅包括印染生产中的资源消耗。

7.年总能耗指上年全年企业实际消费的在印染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

8.年新鲜水取水量指上年全年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印染生产的水量总和,包括城市自来水用量和自备水(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
水)用量。

9.“水重复利用率”指上年全年企业对印染生产排放的废水直接利用或经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占印染生产用水总量的比值。

10.废水日处理能力指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单位时间内可能处理的废水量,计量单位为吨/日。

11.在附件1附表四中应依据排污申报材料说明以下情况:废气处理设施及工艺;固体废物的来源(名称)、数量、贮存或暂存情况(贮存或暂存量)、最终处置情况等。

二、申请公告企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分类整理、加注编号、编制目录,同一类别的证明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排列。

1.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2.水重复利用设施及其效果的说明,水重复利用率数据的详细计算过程。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审查相关文件。

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减排工程验收等相关文件。

5.企业所属地环境监测站或其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废水、废气和厂界噪声的监测报告(每季度一次);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

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发票,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7.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合同、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文件、危废处置合同等。

8.间接排放的企业应提供废水委托处置的合同。

9.企业受到环保处罚或被责令整改的,应提交完成环保整改的验收材料。

10.其他相关文件。

附件3
印染企业准入公告核查指南
一、申报材料核查
1.新建印染企业在工业园区集中建设。

2.没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按指导目录中对印染落后产能的定义评价企业装备和技术水平。

3.产品合格品率达到95%以上。

主要参考企业自检数据。

4.实行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建立相关制度。

用水计量到机台,用能计量到车间。

5.产品综合能耗、取水定额达到准入条件标准。

6.水重复利用率达到35%以上。

通过企业提交的水重复利用设施及其效果的说明,水重复利用率数据的详细计算过程等证明材料判断水重复利用率能否达到35%以上。

7.新、改、扩建项目依法履行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意见中的要求得到落实。

8.依法执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缴费制度。

9.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10.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符合环保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11.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环保处理工艺合理可行,治理设施齐备,
运行维护记录齐全,环保设施与生产设备运行同步,排污口规范化,污染物指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12.危险废物依法无害化处置。

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应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利用和处置。

13.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企业受到环保处罚或被责令整改的,应完成环保整改。

14.环境管理制度健全。

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部门和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环保档案齐全;依照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定期开展自行监测;按规定制定并向环保部门备案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的设施、物资齐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二、现场查验
1.查看企业所在地是否属于工业园或工业区。

2.根据企业上报的“主要设备”情况表,对现场设备进行核实,主要生产设备不得有错报、漏报。

3.查看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相关制度文件,水、电、汽表的安装情况。

4.查验企业提供的水重复利用设施及其效果的说明是否属实,水重复利用设施能否正常运转。

5.查看企业生产报表,能源和水的购买发票,综合判断产品综合能耗、取水定额达到准入条件标准。

6.有丝光生产线的企业应配备碱液回收装置;蜡染布生产企业废水处理过程中应采用松香回收技术;涤纶碱减量处理工艺产生的废水应采用PTA回收工艺;洗毛废水应先回收羊毛脂后再进行废水处理;缫丝废水应先回收丝胶后再进行废水处理。

7.热定型机应配备废气净化装置;涂层车间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净化装置;磨毛、植绒、摇粒车间等应配备粉尘处理设施;燃煤锅炉应进行烟气除尘、脱硫,配备相应处理设施。

8.查阅企业废水处理设计文件及书面档案;核实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采用的废水处理工艺,如是否做到雨污分流,是否具备水解酸化、好氧、沉淀池、生物池、膜技术、活性炭吸附等设施,判断废水处理能力是否与产品和生产规模相匹配,处理后废水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印染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事故池容积应大于一个生产周期的废水量或大于4h排放的废水量。

9.印染污泥、废弃的染化料及包装物、废气净化灰渣应依法得到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相关环保要求进行规范化收集、暂存,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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