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15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4.02
【实施日期】1999.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
《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的通知
(国税函[1999]150号1999年4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下发《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试行版)三年来,各地基层税务机关按照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不断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强化税收征管中各环节的协调、制约与监督,初步形成了税收征管良好的运行机制。
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一些新的税收征管规章制度的陆续出
1 / 1。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优化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进一步深 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税费服务,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改革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纳成本, 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 义。
基本原则是依法治税、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协同共治、有序推进。
改革方案主要任务是: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转变征收管理方式,深度参与国际合作,优 化税务组织体系,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 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 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的意见
20xx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的意见
01 意见全文
03 优化通知
目录
02 补充内容 04 内容解读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是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 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意见》释放出多重对纳税人缴费人的利好,并逐项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8年7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2018年8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公平的税收环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
税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自治区设立法人企业,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区、市)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涉及税收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应当依法、科学、合理,对减免规模和预期要达到的效果应当进行测算、评估,避免税收优惠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正、公开地开展纳税人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按照规定及时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e2b27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40.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调节作用,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期亟待解决。
主要有:一些地区、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越权制定税收减免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制造政策“洼地”,损害了税制统一,破坏了正常财税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建设;一些地区、部门盲目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竞相攀比引发恶性竞争;税收优惠政策林立,税收政策呈碎片化倾向,不利于公平税负;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重制定、轻规范”等倾向,大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不利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不符合建立现代参政制度的相关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全面部署。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需要;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税制统一和公平税负的需要;是维护自治区整体税收利益,保障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建设的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税秩序的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9.1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21日附件
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试行)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岗位职责1.1 税费服务科岗位设置及职责1.1.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税务登记岗、文书受理岗、发票发售缴销岗、发票代开岗、申报征收岗、税收票证会计岗、税费资金管理岗、收入规划岗、评估分析岗、发票管理岗、综合业务岗、资料管理岗、审核审批岗。
1。
1。
2 岗位职责税务登记岗负责办理税务及规费的登记事项.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接收纳税人各类涉税费申请、资料报备的工作事项。
发票发售缴销岗负责办理发票领购、发售、缴销的工作事项。
发票代开岗负责发票代开的工作事项.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费)申报的征收事项。
税收票证会计岗负责税收票证的领用、发放和保管。
税费资金管理岗负责地税收入待解专户的管理与核算.收入规划岗负责税收计划的编制、分配,税收预测分析,重点税源监控、分析及数据汇总上报,制作上报各类税收会统报表。
评估分析岗负责纳税评估的分析,筛选评估疑点,拟定评估对象、比例。
发票管理岗负责发票领、用、存管理,核对发票工本费,编制发票印制计划。
综合业务岗负责落实税政、征管、法规、社保、纳税服务等科室税收(规费)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分发、汇总、上报税收业务工作事项。
资料管理岗负责各类税收管理、行政执法资料的收集、传递、整理、归档的工作事项。
审核审批岗负责职权范围内涉税事项审核、审批.1。
2 税费管理科岗位职责1.2。
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落户分配岗、税费源管理岗、综合管理岗、纳税评估岗、审核审批岗.1.2。
2 岗位职责落户分配岗负责分配和调整网上登记信息。
税费源管理岗负责实施税费源管理、日常检查、核查、调查及税务文书送达的工作事项。
综合管理岗负责接收、分发业务流转传递的资料,反馈业务事项完成的结果。
纳税评估岗负责纳税评估的实施。
审核审批岗负责职权范围内涉税事项审核、审批.1。
3 税务稽查岗位职责1.3.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案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案件审理岗、案件执行岗、资料管理岗。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739af5c312b3169a451a4f6.png)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6-0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
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
代征税工作制度规范

代征税工作制度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收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代征税工作,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将部分税收征收职责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代征人)进行征收的活动。
第三条代征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保障权益、方便纳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代征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征税工作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代征协议,明确代征税种、范围、期限、报酬、保密等事项。
第六条代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良好的信誉等。
第七条代征人应当依法履行代征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税率、税基、计税方法、征收期限等征收税收,并按时足额上缴税款。
第八条代征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征、少征、缓征、免征税款,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税款,不得泄露纳税人个人信息。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对代征人进行培训、考核,确保代征人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对代征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权查阅代征协议和代征人的相关资质证明,有权要求代征人提供税收征收依据和征收情况。
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现代征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二、代征税种的确定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适合代征的税收品种委托代征人代征。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代征税种,避免代征人代征税种过多,影响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代征税种应当具有征收简单、金额小、纳税人分散等特点。
三、代征税工作的实施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将代征税工作纳入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实现代征税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
第十八条代征人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
版﹞》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征字﹝2000﹞20号
【发文日期】2000-06-21
【实施时间】2000-06-2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区国税系统从今年起正式启用《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程》)。
鉴于我区尚未使用全国统一的征管软件,因此,为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操作,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为了满足各级国税部门和基层税务人员学习、掌握《新规程》的需要,区局组织人员编印了《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专辑》和《税收征管文书专辑》。
希望各地结合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新规程》的学习、培训工作,并以此作为全区统一的征管基本操作规范和税务执法、各类检查的检验标准。
二、《新规程》统一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
除下列情形外,各地不得擅自变动、调整或简化规程内容、程序、手续和文书式样、使用说明等。
(一)国家税务总局在《新规程》之后制定、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
(二)本《通知》中明确的问题及自治区局的其他特殊规定。
(三)各地对《新规程》的顺向延伸和细化,即:在不违反税收政策和不破坏规程完整性及监控关系的前提下,因规程中不明确或未涉及的有关事宜作出的补充规定(包括表证单书)。
三、为了避免浪费,对7月1日前未用完的原有各类税务文书,可延期使用至10月底。
《新规程》中明确的各类税务执法文书,其式样及使用要求等不得随意改动,但联次的多少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减。
四、鉴于我区国税系统机构设置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对各项涉税事宜的权限、程序、手续、时限、范围、流程等应按《新规程》办理。
但涉及职责划分、机构(岗位)对口上暂不强求一致。
五、现行征管软件如与规程不符或满足不了工作需要时,各局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区局,以便修订、完善软件;软件修改前应通过手工方式加以完善。
六、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采集、整理、移交、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内国税征字﹝2000﹞19号)的规定与《新规程》同步执行。
七、在全区未使用全国统一征管软件之前,稽查工作暂按现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国税稽查文书规范》执行。
八、税源管理工作将作为完整的一个内容纳入《新规程》第二部分“征收监控”
中。
税源管理的具体要求和业务流程应按自治区局《税源管理暂行办法》(内国税征
字﹝1998﹞240号)和《对重点企业实行税务驻厂监管的暂行办法》(内国税征字﹝1999﹞6号)规定执行。
九、各级国税部门使用的所有税务执法文书除在申报表上可加盖“申报受理专用章”外,其他一律加盖旗县区(分局)以上税务机关公章。
各内设机构、部门及办税厅、税务所等因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或超过规定权限等,签章无法律效力。
十、各级国税部门在实际操作牛,应一律使用全区统一的征管软件,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发或修改。
各环节微机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和微机操作说明书做好信息、数据的录入、核对、传递、备份、维护等工作。
凡现行征管软件能直接打印、生成的文书、报表、台帐等,不再使用手工制作。
十一、对下列问题暂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一)对纳税人申办事项如不需延办或转办,当即可办妥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不使用《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和《税务文书传递卡》等。
(二)对于非正常因素需办理注销登记的,如:非正常户符合规定条件转为注销户时,在履行审批手续上也应使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由于无纳税人签章,因此,在表中必须标明“此户为非正常户符合条件后转为注销户”。
(三)对非正常户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1)每月征期后按时生成逾期申报清单,各税源责任人对所辖纳税人催报催缴,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进行登记或反馈;(2)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申报征收环节按规定生成“清单”转稽查部门;(3)稽查部门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实施实地查核,作好查核(检查)
登记,形成检查报告;(4)对经实地查核确实属于查无下落(走死逃亡)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稽查部门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连同检查报告和记录一并转登记管理环节;(5)登记管理环节收到上述资料后在新闻媒体上或税法公告栏上发布“限期改正”公告。
对逾期仍未改正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转征收、发票等环节签注承办意见后报旗县区(分局)局长审批。
(四)户籍管理资料除档案盒中作为流动资料的部分外,主要有:户籍底册、特殊户(停业、注销、非正常等)汇总资料、征管报表等。
1、户籍底册按现行征管软件内容直接由计算机生成。
每月终了生成当月增减户情况;每半年生成完整户籍情况(上、下半年生成的具体时间应与征管报表报送时间衔接,但全年必须为12个月的情况)。
2、特户资料除按档案管理要求外,应定期分类单独归集、装订。
3、对户籍管理情况要定期从底册、报表、计算机及其他相关资料按同时点、同口径进行核对,保持一致。
(五)普通发票的管理与核算按现行制度和核算办法及《新规程》执行。
但如与发票软件(区局已开发)的内容、要求不一致时,以软件为准。
(六)对符合“核定应纳税额”条件的纳税人,其税收定额的核定与调整应按现行规定和《新规程》办理。
但对不属于纳税人自行申报调整定额的,即:因税务检查或举报等原因,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额偏低等需要调整定额的,在具体操作时,如无法使用《纳税变更定额申请审批表》的,也可用《调整定额意见书》代替。
(七)按照自治区局《关于明确个体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字﹝2000﹞8号)规定,对定期定额户实行“申报完税一体化”后,在受理申报缴税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纳税人提供名称和纳税人识别码;(2)受理人员据此在微机中查询、核对;(3)依据定额核定信息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信息查询、打印“完税证”;(4)纳税人必须在“完税证”右下方的纳税申报声明处签章。
(八)在税收会计核算中,除按现行制度和规程要求执行外,各级核算单位还应分别设置“滞纳金加收登记簿”和“税务违章处罚登记簿”。
其中,对企业偷税行为的处罚要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帐簿格式可采取“借、贷、余”三栏式,“借方”登记应加收的滞纳金或应处罚数额,“贷方”登记实际缴纳和豁免的滞纳金或处罚数,“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应补缴的滞纳金或罚款。
(九)在《新规程》会计核算程序中,部分表证单书按现行规定应作适当调整。
主要包括:将“代征代扣手续费提取计算表”改为“代征代扣手续费领据”;将“呆帐审批确认书”改为“呆帐税金审批表”。
(十)由于《新规程》中涉及税政方面的部分表证单书与现行规定不一致,为了便于衔接和操作,现阶段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主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货物清单”、“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等系列文书(原文件规定的附件1-10)”、“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等系列文书(5种)”、“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审批表”。
(十一)对于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应按下列原则办理(稽查查处的案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本条款仅适用其他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如税务登记违章处罚、纳税申报违章处罚、发票违章处罚等):(1)税收征管各环节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时,发现纳
税人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时,凡涉及偷、逃税或违法违章行为“定性”暂无法判定的,应按规定转稽查进一步核查处理;凡经审查不涉及偷、逃税的违法违章行为,可由各职能环节当场直接处罚;(2)各职能环节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或公告纳税人;(3)凡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即:对公民作出2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必须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4)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井可以处罚的及限期内不改正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进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处理;(5)凡已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据以执行。
对未达到“告知”标准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可按简易程序办理,即: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据以执行。
(十二)对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和所使用的表证单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1999﹞177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