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耕地保护问题研究综述
耕地保护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耕地保护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耕地保护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一、问题描述耕地是国家重要的农业资源,保护耕地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我国的耕地保护监管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责任不到位。
耕地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但监管责任划分不明确,各部门之间协调不畅,导致监管工作的效果不佳。
2. 执法力度不够强劲。
目前的耕地保护执法存在执行不力、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耕地流失现象严重。
3. 监测手段不足。
目前的耕地监测主要依靠卫星遥感和人工抽样调查等手段,但由于监测手段有限,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不高。
4. 对耕地保护意识不足。
一些地方和农民对耕地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相应的保护意识和行动,容易忽视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改进耕地保护监管工作:1. 确立明确的监管责任。
由相关部门明确耕地保护的监管责任,并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运行。
2. 加强执法力度。
完善耕地保护的执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提高执法部门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遏制耕地流失的现象。
3. 提升监测手段。
增加投入,加强对耕地的监测手段的研究与发展,引入先进的遥感技术、无人机等新技术手段,提高耕地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 加强教育宣传。
通过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耕地保护的意识和行动,增强他们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参与到耕地保护中来。
以上是针对当前耕地保护监管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和决策者的重视,为加强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通过改进监管工作,提高耕地保护的效果,保障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
三、对策建议的实施1. 确立明确的监管责任为确保耕地保护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应由相关部门明确耕地保护的监管责任,并建立协调机制。
高标准基本农田国内外研究综述

高标准基本农田国内外研究综述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农田质量的基本要求,通过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保障,使农田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和持续的高产潜力的一种农田类型。
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对于保障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内外高标准基本农田的研究进行综述。
高标准基本农田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建设模式、技术创新和政策保障等方面。
中国农科院曾对全国21个省级示范区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进行了实地调研,发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存在基础设施建设不平衡、技术应用推广不足等问题。
为此,作者提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和加强政策支持的建议。
还有很多研究关注高标准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效应和社会经济效益。
广东省农科院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生态效益进行了评估,发现其可以提高土壤质量、减少农药使用量和改善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效益。
还有研究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经济效益进行了评估,发现其可以提高农民收入、提高产品质量和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的收益。
国外研究主要集中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政策和实践。
日本在1985年开始实施了高标准农田计划,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促进农田的改良和创新。
该计划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被其他国家学习和借鉴。
以色列在水资源紧缺的情况下,通过引进兴起的滴灌技术和精准灌溉技术,实现了农田的高效利用和产出的增加。
还有研究对美国、荷兰和巴西等国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进行了案例研究,总结了它们的经验和教训。
不过,国内外的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
研究的角度还相对单一,主要集中在技术和经济效益方面,对于社会、生态和文化方面的影响研究相对薄弱。
对于不同地区和农业类型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研究的深入程度和广度还有待提高。
研究方法也需要进行创新和改进,比如可以使用系统动力学模型、多指标评价方法和定性研究方法等来深入研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一、问题概述耕地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关键。
然而,目前我国在耕地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重点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存在问题分析1. 地力逐渐下降由于过度耕作、过度施肥和不合理管理等原因,部分地区的耕地土壤质量正在逐渐下降。
土壤退化导致作物产量减低,且需要更多的化肥和农药来维持正常生长。
对策:- 加强土壤调查与监测:定期开展土壤状况调查与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各地区的土壤健康状况。
- 优化施肥措施:通过科学施肥技术来避免过度施用化肥造成污染,并恢复土壤自身养分循环能力。
- 推广有机农业:鼓励并支持有机农业种植模式,在减少化学物质使用同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2. 耕地面积减少随着城市建设的扩张和工业发展的需要,大量农用地被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工业园区。
耕地面积减少导致了粮食生产能力下降,给粮食安全带来威胁。
对策:- 严格限制非农化使用:加强土地管理,确保符合规定的农用地不会转化为非农化用途。
- 提高城市建设效率:优先利用现有城市闲置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能。
- 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通过经济激励措施鼓励乡村经济发展,在确保粮食安全前提下增加农民收入。
3. 农田水源受污染随着农药、肥料等的过度使用以及废弃物排放等原因,许多耕田水源出现了质量问题。
这些污染物会直接影响作物生长和人们身体健康。
对策:- 强化环境监管: 加大对农药、肥料使用及废弃物处理方面的监管力度,严禁违法排放。
- 推广循环利用技术: 鼓励推广灌溉水、农田排水的循环利用技术,减少对地下水和河流水资源的依赖。
-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农民对环保意识的重视程度,引导他们正确使用农药、肥料,并教授废弃物妥善处理知识。
4. 土地承包权不明确在一些地区,由于土地承包权不明确或发生纠纷等问题,造成了耕地被闲置或者流转出去。
这种情况严重浪费了耕地资源。
对策:- 健全法律制度:建立起健全的土地承包与流转制度,明确各方的权益与义务。
[整理版]保护性耕作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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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耕作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1)国际研究与技术发展趋势从国际上来看,保护性耕作根据其发展历史阶段,其概念和内容有所不同,所涉及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国际上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等国家遭遇严重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的惨痛教训之后逐渐发展起来的,至今约80年左右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开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机械化翻耕措施在水蚀和风蚀方面存在的弊端,对土壤耕作农机具和耕作方法进行改良,提出少耕、免耕和深松等保护耕作法。
美国在20世纪20-30年代利用大型机械翻耕大面积农田,一场著名的“黑风暴”从美国干旱地区刮起,席卷2/3的美国大陆,刮走地表层10-50cm厚度的肥沃土壤3.5亿吨,冬小麦减产51亿公斤。
1935年美国成立了土壤保护局,从此开始大力研究改良传统翻耕耕作方法,研制深松铲、凿式犁等不翻土的农机具,免耕技术成为当时的主导技术。
第二阶段是50年代以后,机械化免耕技术与保护性植被覆盖技术同步发展。
在免耕技术大面积应用的过程中,许多研究证实了各种类型的机械化保护耕作对减少土壤侵蚀方面有显著效果,但也出现不少因杂草蔓延或者秸秆造成低温等技术原因使作物严重减产的例子,使得该项技术推广较慢。
到20世纪70年代,又加入了不同作物轮作与作物秸秆还田覆盖的内容,称之为保护性种植。
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耕作机械改进、除草剂以及作物种植结构调整,保持性耕作的应用得以较快发展,范围也不断开展。
据美国保护性耕作组织近期报导,美国至少有50%的耕地实行各种类型的保持性耕作,其中作物残茬覆盖耕作占53%,免耕占44%。
主要应用于大豆、玉米、高粱、小麦和花生、马铃薯、甜菜、烟草、蔬菜等作物。
此外,前苏联、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南美的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家纷纷学习美国的保护性耕作技术,在半干旱地区广泛推广应用。
近年来,又提出了保护性农业(Conservation Agriculute)的概念,主要以永久性土壤覆盖(绿色覆盖)、作物轮作(特别旱田轮作)和减少对土壤的人为干扰,在减少物质和能量投入基础上,保持和增加作物产量,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其范围包括农田、草地等土地类型。
国内外休耕制度研究综述

农技服务本刊特稿·3·2017,34(23)国内外休耕制度研究综述刘翔宇(河北农业大学农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WRS 设计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农技推广体系协同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71373067)。
作者简介:刘翔宇(1992.11-),女,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与区域发展。
[摘要]总结国外成功休耕制度实践,归纳国内休耕研究现状,重在休耕必要性提出在休耕意愿影响因素方面研究不足,为休耕政策推广提供方向。
[关键词]休耕制度;研究综述1 国外研究综述1.1美国—环保休耕计划(CRP)1986年美国为缓解农产品过剩,控制土壤侵蚀、改善水质现象,制定为期10-15年的保护储备计划(CRP)休耕政策。
补偿机制随政策实施、时代发展动态变化,1990 年前,实行固定补偿标准,遵循成本效益最大化原则来确定。
1990 年后,为提高成本率政策补贴引入市场机制,用竞标的方式分配保护合约,将农民愿意接受的最低补偿金额加上部分政府支出和,与相应休耕环境效益比较,最终选出使单位美元支出获得最大环境效益的投标申请。
竞标机制采用自愿和竞争原则,补偿标准由政府与农民间供求关系确定。
1.2日本—小规模农业经济体休耕日本是一个耕地缺乏的国家,人均资源占有率较少,20世纪70年代初,缓解粮食供给过剩实施稻米转作休耕政策。
日本将耕地分为一、二、三等地,对不同的耕地采取不同的补贴标准。
同时,政府也采取奖惩机制对不配合休耕的农民,按一定标准收取代偿费,以此增加耕地耕作成本,引导农户休耕。
1.3欧盟—农业发达国家休耕李忠(2001)提到1992年麦克萨里改革在农业发展相对发达的欧盟国家,出现农产品生产过剩的现象,推行休耕调整供需关系。
刘璨(2009)总结了欧盟休耕土地的规模有两种,一种是农场的面积,二是土地产粮总量。
休耕制度有较完善的监管系统,应用卫星、雷达等系统,对休耕的地块进行实时监控,保障休耕顺利实施。
高标准基本农田国内外研究综述

高标准基本农田国内外研究综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高标准基本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维护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基础,其保护和管理也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综述国内外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的研究现状和进展,旨在为我国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概念和意义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指具有良好、优良土地质量和较好的生产条件,具备相对稳定的最佳农田生产潜力和高产稳产能力,适宜农作物生长、产量高、品质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友好的农田。
高标准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是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村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现代化,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各国都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其管理。
二、国内高标准基本农田的研究现状1. 高标准基本农田划定标准研究在国内,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各地根据自身资源环境条件和农业生产特点,制定了不同的划定标准。
根据土壤质量、地形地貌、水资源等因素,确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和要求。
一些研究还探讨了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和评估方法,为高标准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针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问题,国内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
他们提出了多种保护思路和措施,如建立健全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推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编制、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设施配套、强化土地管理和监督等。
这些研究为高标准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政策建议。
在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利用效益研究方面,国内学者也进行了一系列深入探讨。
他们通过调查调研和实地考察,分析了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能力和资源优势,总结了在高标准基本农田种植农作物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了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可持续利用模式和路径。
这些研究为我国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开发利用提供了重要参考。
国外一些农业发达国家在高标准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耕地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耕地保护的现状和问题2023年,在全球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同时,农业生产的重要性也愈加凸显。
然而,很多国家都面临着耕地保护的问题,这是一个引发广泛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着耕地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展开讨论。
一、耕地保护的现状随着世界范围内的人口不断增长,对于耕地的需求也逐渐提高,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
在中国、印度等人口大国,对于扩大粮食生产、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需求更是迫在眉睫。
但是,对于耕地保护来说,日益扩大的城镇化进程和不断增长的人口不断压缩着可耕地的范围。
特别是在中国,由于土地转让、城市扩张等因素,每年失耕的土地多达4万平方公里以上,耕地总面积和耕地质量都在逐渐减少。
除此之外,农业生产的机械化也为耕地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机械化虽然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但也在某种程度上给耕地带来了破坏。
例如,过度的机械作业和重物压实对于耕地的土地结构和肥力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然而,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耕地保护的工作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欧洲的一些国家在耕地保护方面已有较为完善的政策和严格的监管措施,使得耕地的保护得到了有效的落实。
同时,一些发达国家的农业机械化发展也较为成熟,对于机械化对耕地的影响有比较全面的规范和控制。
二、耕地保护的问题1.政策缺失和执行不力尽管耕地保护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广泛的认可,但在实践中耕地保护仍然面临政策缺失和执行不力的问题。
许多地区还没有出台完善的耕地保护政策,甚至对于现有政策执行不到位。
一些地方政府存在诸多问题,如地下批发、恶意征地等现象,都对于耕地保护带来不良影响。
2.人口增长和城市化不断加速耕地资源是有限的,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的不断加速,耕地的面积不断收缩。
特别是在中国、印度等人口大国,城市化的发展速度较快,许多农村的耕地正在不断减少。
虽然很多地方在土地互换、土地整理等方面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对于耕地保护的压力来说仍然不可小觑。
3.机械化对耕地的破坏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生产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同时也为耕地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高标准基本农田国内外研究综述

高标准基本农田国内外研究综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数量的增加,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保护农田资源,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指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在面积、品种、产量等方面达到一定要求的农田。
这种农田的建设可以有效提高农田的综合利用效率,保障粮食生产能力。
本文将对国内外高标准基本农田的研究进行综述,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国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现状在国外,许多农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
美国通过实施农田保护政策,着力保护农田资源,减少农田的开垦和占用。
美国政府在农田规划中明确了农田的分区功能,对高标准基本农田进行了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美国还积极推进农田的多功能利用,将农田用于生态保护、观光农业等产业,提高了农田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在中国,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规划和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资源整理、水利设施建设、田间道路修建等。
土地资源整理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础。
通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和整理,可以提高农田的利用效率,确保农田的产量。
水利设施建设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关键。
通过对水利设施进行升级和改造,可以保证农田的灌溉和排水,提高农田的产量和质量。
田间道路的修建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配套工程。
通过修建田间道路,可以提高农田的通行条件,方便农业生产的进行。
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在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农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业生产的压力,导致农田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污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广绿色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对农田资源的污染。
由于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农民和农村地区的经济收入有限,难以支撑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对农民的经济扶持和政策支持,提高他们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积极性。
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保护农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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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温家宝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
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
”鉴于此,本文对国内外耕地保护相关问题的研究进行了综述,以期为我国耕地保护提供理论参考。
一、耕地保护的内涵耕地保护的内涵比较丰富,耕地保护的内容与目的随时空条件的变化而改变,至今国内外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耕地保护内涵。
(一)国外学者对耕地保护内涵的认识在国外,耕地保护的范围比国内广,一般称为农地保护。
国外学者对农地保护内涵与目的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地保护的目的主要是对于环境或土质的保护,侧重于环境质量及与土地相关的因素研究。
大部分经济学家在研究耕地变化问题时主要关注耕地损失的环境影响,集中在探索宏观经济政策与土地利用行为变化对耕地资源质量与数量的影响以及对土地景观生态的保护(Van Kooten,J.Graff,1994);Duke and Hyde则通过在美国特拉华州的问卷调查,发现农地保护最重要的原因是保持农业生产生活方式,保护水资源的质量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地保护的主要目的是处于粮食安全的考虑,侧重于土地本身数量质量的实证研究。
代表性的有,Krieger(1999)认为在美国芝加哥各个地方,农地保护的重要原因是保证将来的食品供应,保护家庭农场和控制发展;M axim Shoshany(2002)研究了以色列1950年至1990年人口密度变化与建设用地扩展的关系,研究表明相对于人口密度增加的需要,建设用地的扩展超过了所需面积的50%以上。
可以说,国外以北美和欧洲为研究范围的学者较多关注耕地非农化过程的环境影响,而以亚洲、中美洲为研究范围的学者更多关注耕地非农化对粮食供给的影响以及政府的调控措施(唐健,2003)。
(二)国内学者对耕地保护内涵的认识在国内,学者们对于耕地保护内涵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耕地保护主要是为提高地力。
如,林培(2000)指出,耕地保护的实质就是保护农业生产力,努力实现我国21世纪养活16亿中国人的目标;刘维新(2005)指出,从理论上讲,保护耕地就是保护耕地的生产能力,使生产能力不要遭到破坏。
2.耕地保护是为实现代际公平。
如,毕宝德(2005)认为土地保护是指通过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经营,使当代人得到最大的持续效益,并能保持土地的潜力以满足后代的需要。
3.耕地保护主要是为协调土地供求矛盾、促进经济发展。
如,吴阳香(2006)认为耕地保护的本质是为了解决耕地供求矛盾,协调经济发展对耕地需求与保障稳定食物供给所需保存具有可靠生产能力的耕地之间的矛盾。
另外,有些学者并未明确界定耕地保护的定义,而是从耕地的数量、质量、生态、时间、空间等方面详细分析耕地保护。
借鉴国内外学者对耕地保护内涵的研究,我们把耕地保护定义为:以确保粮食安全、协调经济发展对耕地需求矛盾、保护土地景观生态为目的,采取各种方法在一定时期内保有必须耕地数量、提高耕地生产能力的各项行动的总和。
二、耕地保护主体耕地保护主体是保护耕地的责任人,耕地保护主体是否明确、有无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是决定耕地保护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
(一)国外耕地保护主体———“政府+私人农地保护协会”对于耕地保护主体,Rosenberger(1998)指出有些学者简单的把农地保护归于政府机构对农地的保护,而忽视了农地保护过程中另一方发挥重要作用的组织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农地保护协会。
Jeffrey Kline,Dennis Wichelns(1998)进一步论述了私人农地保护协会在美国农地保护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运行机制,以及私人农地保护协会在农地保护过程中与政府机构相比拥有的优势。
因此,国外农地保护的主体是政府加私人农地保护协会。
对于耕地保护主体之一的农户的耕地保护意愿,大部分学国内外耕地保护问题研究综述郑纪芳,史建民(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泰安271018)【摘要】文章从耕地保护内涵、主客体及耕地保护方法等方面综述了国内外耕地保护问题的研究,对比分析表明,国外耕地保护主体多元化,客体范围宽泛,耕地保护方法多样;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拓宽耕地保护客体范围,将农户纳入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并进一步明确土地产权,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对耕地保护的作用。
【关键词】耕地保护;主体;客体;方法【中图分类号】F30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768(2009)05-0161-03【收稿日期】2008-10-11【作者简介】郑纪芳(1982-),女,山东淄博人,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史建民(1958-),男,山东人,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骳髍體者得出的结论是当前农民支持农地保护规划、保护农地的意愿是很强的,但是很少有人研究农户之所以愿意支持农地保护规划的确切的目的是什么(Irwin and Bockstael,2001)。
在2003年Nickerson,Cynthia J,Hellerstein,Daniel等人回答了这个问题,他们通过调查研究得出农民有较高的农地保护意愿的原因是农民更多的是要保护乡村景观,如,乡村风景、野生动物栖息地、耕地文化遗产以及空地等。
因此,可以说,国外耕地保护主体是:“政府机构+私人农地保护协会”,私人农地保护协会对耕地的保护弥补了政府保护耕地中的不足之处,且国外农户对耕地保护的意愿是非常强的,农户保护耕地的目的更多是为保护其所在地的乡村景观。
(二)国内耕地保护主体———地方政府《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了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又进一步明确了耕地保护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可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政策规定的耕地保护责任人。
但是,国内学者们对耕地保护主体的认识不同于上述政策规定。
汤建东、梁山然(2005)认为,按照“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国家、集体和农民群众都具有保护耕地的责任。
但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的主体,应在保护耕地中承担主要责任;郭春华(2005)认为保护耕地的主体不仅仅是土地所有者,更重要的应该是土地使用者。
可以说,国内学者认为我国耕地保护主体应包括国家(或政府)、农民集体、农民和其他用地单位。
对于耕地保护主体之一的农户的耕地保护意愿的研究多从实证角度展开。
首先,对于农民保护耕地的动机,马彦琳,马朝群(2006)认为,农民保护耕地的理性行为是源于其满足自身需要的动机;其次,对于影响农户耕地保护积极性的因素,陈美球,邓爱珍等(2005)过对江西省952户农户问卷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越是年轻的农民,耕地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就越差,农民文化水平的高低与农民对耕地保护相关政策的了解程度成正相关;再次;对于如何提高农户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张凤荣(2006)认为,要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就要运用经济手段提高种植业收益,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周建春(2005)认为要从法律上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从经济上实现农民土地权利的价值,让耕地保护就成为农民自己的事情,耕地保护才真正落到实处。
对于政策规定的耕地保护主体———地方政府,学者们研究较多,且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导致耕地面积减少的重要根源。
代表性的有,朱道林等(2005)从公共选择理论角度分析,由于地方政府公共决策偏向、内部性以及寻租行为导致耕地保护中政府失败。
这种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耕地资源被滥占滥用,耕地数量迅速减少;李边疆、王万茂(2006)指出,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加上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导致某些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对中央政策进行有意变通,公然违法,这已成为目前耕地资源非法流失的主要原因;汪阳洁、李世平(2007)认为耕地面积下降过快和无序的问题关键是出在地方;史小忆、朱道林(2008)认为我国已形成一套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政策运行效果与目标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其根本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的“内部性”。
因此,在国内,地方政府是政策规定的耕地保护责任人,但是,实践中,地方政府并未履行保护耕地的责任,却公然违法用地,导致耕地资源大量流失;耕地保护另一重要主体———农户则对耕地保护持一种不积极的态度。
这使得当前我国的耕地保护陷入困境。
三、耕地保护客体耕地保护客体是指耕地保护的具体对象,国外耕地保护客体的范围要比国内广。
(一)国外耕地保护客体国外耕地保护的对象是整个农地,因此耕地保护又称农地保护。
国外对耕地保护客体的选择一般是通过农地划分,划分的标准决定了哪些农地将被列入农地保护的范围。
国外常用的四种农地划分标准主要包括:土质、环境意义、区域重要性和区位(Nickerson and Hellerstein,2003),这些标准的制定往往是通过公众投票来决定(M yers,1999、2001)。
B James Deaton,Patricia E Norris,John P Hoehn(2003)从农地分级的标准入手,运用实地入户调查的方式研究农地分等级进行保护的标准是否影响公众对农地保护的支持程度,怎样改农地保护的规划标准才能够激发公众对农地保护规划的支持。
以美国为例,农地划分的标准就决定了那些农地将被列入保护的范围,在美国每年都有数百万的资金投入到农地保护中(Nickerson and Hellerstein,2003)。
(二)国内耕地保护客体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均明确规定,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因此,在我国,耕地保护的客体是基本农田。
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农业地质调查可以为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提供依据。
在我国,农用地分等定级主要有四种应用:为落实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实现“分级管理”提供技术基础;为落实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现“按等折算”提供技术方法;为落实严格的征地补偿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技术思路;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实施、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方法(郧文聚、程锋,2005)。
通过国内外耕地保护客体的比较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国外耕地保护客体的范围广,且有完整规范的农用地划分标准来划定农地保护对象;国内的耕地保护客体的范围相对窄,耕地保护的对象仅限为基本农田,而且农用地的划分不够完善。
四、耕地保护方法国外耕地保护工作开展较早,形成了许多成熟的耕地保护方法,如设定限制农用地非农用途的他项权等,这些成功的耕地保护方法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