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荆金管10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荆政办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3件市政府规章及3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247件。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0件。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上述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三、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6件,具体修改内容另行发文。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出台、修改、废止、失效情况,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47件)2.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0件)3.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0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47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0件)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鄂政办发[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自国务院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决策机制不健全、管理机构调整进展缓慢、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履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要进一步规范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设置,严格工作制度,健全议事规则。
管委会主任要对公积金决策负总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决策的执行负责。
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每半年听取一次管理中心工作情况的汇报,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时审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管委会决策情况要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备案。
要加强对管委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考核和政策培训,提高决策能力,强化委员的责任意识。
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管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荆政办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4号)精神,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一)调整机构设置。
根据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将各县(市、区)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为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县(市、区)设立的办事处。
(二)理顺人事关系。
办事处人员编制由市编办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结合现有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重新核定后统一管理。
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核定人员编制择优选用,移交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其养老保险等社保关系仍留在当地社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
对未移交人员,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妥善安置。
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实行双重管理,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征求地方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二、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一)明确管理方式。
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要求,办事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管理费用供给渠道不变,增值收益互不侵占。
办事处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仍存在当地受托银行,其增值收益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用于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事业。
办事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管理费用预决算由各办事处提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和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荆政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荆政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一)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资质的,房管部门应从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备与其资质等级和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项目管理、财务、统计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他企业任职,或有房地产行业不良从业记录的,不得计入申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住建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试行建立涵盖全市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和项目管理等行业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库。
房管部门要以此为依托,全面推行网上审查制度,从严审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杜绝证书重复使用,严防假证、借证、串证等现象发生。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房管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诚信等情况。
对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达不到核定资质等级要求,或有严重不良经营行为的开发企业,坚决依照规定注销或降级;对综合实力强、运作规范、管理先进、业绩突出的开发企业,积极帮助晋升资质等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建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财务制度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事关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是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也存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
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快速增长,业务范围不断拓宽,缴存、提取、个人贷款、资金存储、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不断积累,监管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为进一步强化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职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管委会决策的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城市(含省直、行业,下同)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策,应责令限期纠正。
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列席会议;加强对管委会会议纪要和决策事项的备案管理。
二、加强文件报备审核。
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对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险资金回收、分中心机构调整、骗提骗贷和大额资金转存等情况。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问题(一)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
坚持“摸清底数、确定重点、健全网络、强化责任、加强宣传、加强执法、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的工作方针。
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社团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
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和方法,建立工作责任制,完善奖罚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覆盖全省的归集网络。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家喻户晓。
要特别重视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
要切实依法行政,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也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和处罚情况,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
(二)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通称单位)和在职职工(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不含外方、港澳台籍员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
有条件的地方,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省政府没有新的政策调整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0%,企业等其他单位仍各为8%一12%。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7
•【字号】荆政规[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政规【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的文件精神,保证我市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4年荆州建市至2009年以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693件,其中继续适用的199件,失效、废止的446件,修改的48件。
经2010年11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继续有效、失效、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目录附后)。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荆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262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9年10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文件继续有效210件,修改20件,废止20件,失效12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明确了有效期的,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没有明确有效期或者标注有“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2年。
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实施的,有关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经审查后重新予以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订程序,按规定修改完毕后,报市政府发文。
修改期限内,原文件暂时有效,但具体条款与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继续有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责任落实主体、职能部门表述与最新三定方案不一致的,按三定方案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荆政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关于《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荆政发〔2000〕32号)(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编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由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
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指标实施。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风景林地、防护林地。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征用时,必须先报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五)将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二、关于《荆门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荆政发〔2003〕9号)(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涉及的部门职能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能相应调整。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荆州市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切实保障广大缴存人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根据国务院、住建部及荆州市政府、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限贷规定。
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严禁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借款人,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
二、认真审定缴存人贷款资格。
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所在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应按核定标准按月足额缴存满六个月以上。
三、加强对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的审核。
按照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核定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时以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所申报的工资基数为标准。
四、执行属地化贷款政策。
为便于借款人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加强贷款管理,凡在荆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房的缴存人,均应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并严格执行限贷相关规定。
异地购房贷款暂停受理。
五、规范同户直系亲属间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
凡未婚子女购房的,可以一次性地提取其父母账户上的公积金或以父母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凡已婚子女购房,不得提取其父母账户上的公积金或以父母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凡父母购房的,不得提取子女账户上的公积金或以子女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控制住房公积金使用额度。
在执行上述贷款首付款比例的同时,借款人家庭提取和申请公积金贷款数额之和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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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荆金管10号
中心各科室、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文件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好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一、调整贷款额度
职工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45万元。
二、规范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房使用条件
职工凭一年内购买、建造、翻建自住房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明》、首付20%的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建造自住房的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房贷款,但提取额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款总额。
三、规范提取公积金还贷方式
1、凡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购、建、装修住房贷款,且没有申请办理按月委托划扣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在正常偿还贷款满一年后,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1)申请每年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上一年度应还贷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2)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3)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余额。
2、申请偿还商业银行购、建、装修贷款的,在正常偿还贷款满一年后,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1)申请每年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上一年度应还贷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2)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余额。
四、规范下岗失业职工提取范围
破产改制企业职工、下岗失业职工停缴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帐户已封存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本通知自2016年4月5日起执行。
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