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9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卫计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J], ;
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国家经贸委印发《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J],
5.国家经贸委印发《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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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明、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明、执业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民族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AA)》;(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七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介绍

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六)对备案中医诊所的监管
明确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诊所备案后的核查管理和日常 监督职责,体现了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现场核查
主要目的是核实诊所的地址、布局、执业人员及设备等是否与备案
事项一致。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该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履行 对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职责,也体现主动上门提供服务。监督检查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内容介绍
背景及过程
总体思路与原则
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背景及过程
中医诊所是直接服务群众的基层中医医疗 机构。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发展 中医医疗服务,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 望闻问切,对仪器设备的要求和依赖相对较少,
服务简便,《中医药法》对中医诊所的管理制度
县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的监管责任,省市两级中
医药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对辖区范围内中医诊所备案开展监督管理。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备案具体工作,
包括备案受理、日常监管、监督执法等。
独立设置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地区,中医诊所的监管职责由中医药主 管部门承担;未独立设置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地区,本办法中的中医药
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八)民族医诊所问题
《中医药法》中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
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在《暂行办法》 中所称的中医诊所也包括各少数民族医诊所。民族医诊 所备案,按照《暂行》办法执行,但民族医诊所的名称 可根据具体情况命名为“蒙医诊所”、“藏医诊所”等。
总体思路与原则
(二)把握备案本质。
• 落实“放管服”深化改革的要求,将中医诊所由原来 的设置审批登记管理变为告知性备案,同时,强化事中事 后监管,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各地都需要对中医诊所实施备案管理,主要包括备案
登记、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等环节,以确定中医诊所开展业务的资质要求、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
同时,要求备案单位应当落实质量管理
和个人安全保障措施,维护患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严格办理报告、处方、出具诊疗书等环节的管理。
同时,诊所备案管理应当依据技术要求,采取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检查中医诊所的技术服务质量,及时
发现、查处违规行为。
中医诊所备案流程

中医诊所备案流程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步骤:
一、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医药管理股。
(资料包括: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一式三份;2、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执业满三年以上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涉及中药饮片服务的,要求中药执业药师一名,其他需在诊所执业的,要有相应的资格证、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4、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5、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6、消防应急预案。
)
二、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予以备案,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三、资料不全,不符合备案要求,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医诊所的管理,规范中医诊所的行为,提高中医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适用范围包括中医门诊、中医诊疗所、中医养生馆等经营形式的中医机构。
第三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中医诊所合法经营、合规发展,提供优质的中医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第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注重风险防控,依法合规,依信用记录和质量评价为基础进行备案。
第五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二章中医诊所备案条件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中医医疗机构的相关许可证件;(二)设有中医执业医师,数量与诊所规模相适应;(三)诊所内设有必要的诊疗设备和设施,满足中医医疗需求;(四)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控措施;(五)具备中医诊所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中医诊所备案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申请表;(二)中医诊所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三)中医执业医师的相关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四)诊所的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清单;(五)卫生环境和防控措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六)中医诊所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中医诊所备案申请提交后,由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审核通过的,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发备案证书。
第三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第九条中医诊所备案后,应及时对备案登记内容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中医诊所备案后,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医疗责任,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医诊所,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相关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备案等。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备案情况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费用由备案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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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模板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举办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备案。
备注:不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范围详见附件1。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中医诊所备案事项代码: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权限: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二)办理内容中医诊所的备案、变更、注销。
(三)办理对象符合中医诊所备案适用范围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备案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详见附件2);(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3)(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六、备案数量无备案数量限制。
七、备案材料(一)形式标准1.备案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信息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备案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备案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备案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备案信息表应加盖公章或签章。
5.备案材料按本指南备案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备案提交材料目录1.中医诊所备案提交材料表:医疗机构除外)。
2、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区卫计委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11。
2.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提交材料表:时,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2、涉及《中医诊所备案证》内登记事项变动的,须提供变动所需相关材料并更换《中医诊所备案证》。
3.中医诊所备案注销报告材料表:《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见附件4《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信息表》见附件12《中医诊所注销备案报告书》见附件13八、备案期限(一)受理(补正)期限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备案办理期限1.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办结。
2.变更: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办结。
3.停业(歇业)、注销: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办结。
九、备案证件《中医诊所备案证》(内容完整,加盖专用章)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十一、备案人权利和义务(一)备案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备案人有权要求公示本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备案格式文书等;2.备案人提出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3.备案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备案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等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备案人对该项备案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5.备案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备案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6.备案人认为备案部门实施备案侵犯备案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备案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备案人应当按照该备案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备案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备案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备案部门依法对备案人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核时,备案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备案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4.备案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十二、材料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接收地址: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2)网上及信函接收无(二)接收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二)电话咨询(三)网上咨询无(四)电子邮件咨询无(五)信函咨询接收部门名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通讯地址: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01700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办公室地址:青浦区华科路550弄3号楼401室(二)电话投诉无(三)电子邮件投诉无(四)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办公室通讯地址:青浦区华科路550弄3号楼401室邮政编码:201700十五、办理方式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十六、决定公开自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青浦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网站公开。
附件目录附件1:不适用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范围附件2: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附件3:中医诊所命名规则附件4: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附件5:中医医疗技术手册目录附件6:中医诊所设备清单附件7:上海XX中医诊所基本情况说明附件8:中医诊所管理参考规章制度清单附件9: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及说明附件10:中医诊所备案有关事项告知单附件11:中医诊所(备案制)现场核查内容提示附件12: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信息表附件13:中医诊所注销备案报告书附件1不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范围(1)西医西药(2)中药注射剂(3)穴位注射(4)中医微创类技术(5)有创类的手术疗法(6)急诊等不适宜中医诊所提供服务的诊疗科目(7)其他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疗法和技术附件2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房屋相对独立;(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1. 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2. 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附件3中医诊所命名规则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的命名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中医诊所命名规则1、中医诊所的名称组成中医诊所的名称由上海+识别名称+中医诊所组成。
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包括以下内容: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2、中医诊所命名一般原则1)中医诊所命名应当准确、规范、合理;2)名称必须名副其实,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擅自增加、更改;3)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可合并使用,准确核定,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各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5)对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中医诊所,可加冠统一品牌的名称。
3、中医诊所不得使用的名称1)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2)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3)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4)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5)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6)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7)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一般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8)本市已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可通过“上海医疗服务信息便民查询系统”()查询本市现有医疗机构名称)9)以谐音、形容词、组合词等形式模仿本市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10)本市已经注销但未满3年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转制医疗机构除外);11)未得到授权的本市着名品牌名号;12)未得到授权的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等;13)男子、女子;14)其他法律禁止的名称。
二、冠名核准权限及程序中医诊所冠名核准与核发中医诊所备案证由区卫生计生委一并审核。
市卫生计生委在收到区卫生计生委报送的中医诊所备案信息后,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有权纠正区卫生计生委已经核准备案的不适宜的中医诊所名称。
三、中医诊所名称的争议处理1)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备案机关申请相同的中医诊所名称,备案机关依照备案在先原则处理。
属于同一天备案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2)两个以上中医诊所因已经备案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备案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
附件4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编号: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