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一、成立条件: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的。
2、首套房屋交付已届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0%以上的。
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90天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指导: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2、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在30日内改正。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协助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相关义务的,应当限期改正。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1、成立筹备组前期工作小组:前期工作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人员、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及筹备组的工作内容

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及筹备组的工作内容一、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一)已交付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全国统一条件)(二)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向首位业主交付满两年且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注:1.每个城市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略有不同;2.是交付,不是入住。
)二、成立业委会的基础资料(一)规划总平面图;(二)业主以及房屋、建筑物面积清册;(三)房屋测绘报告;(四)已竣工验收的房屋买卖合同清册。
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人员构成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申请的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一名、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一名、社区代表一名、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一名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九至十三人(注:筹备组人数全国不一致)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居民委员会推荐,经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物业类型、组团、楼栋、业主代表性等因素确定。
业主代表人数超过预定人数的,可以采取分类后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建设单位不存在或者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可以不作为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确定最终名单。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5个工作日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
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终止本次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

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在中国,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居民社区行使权力、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重要渠道。
为了保障业主权益,完善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业主大会的定义、召开条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权益保障四个方面探讨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
一、业主大会的定义业主大会是指住宅小区的业主依法召开的集体讨论、决策的机构,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
业主大会行使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监督、决策、管理等职能,并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
二、召开条件1.业主大会的召开应满足业主的表决权。
即小区中个人业主名下的住房数量与所占应表决权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2.业主大会的召集应事先进行公示,以便业主提前做好准备。
3.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应事先确定,并通知全体业主,以确保全体业主的知情权。
三、程序规定1.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召开,一般应以全体业主参加为原则。
2.业主大会应明确议题,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在表决程序上,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公布票数的方式。
3.业主大会应明确主持人和记录人的职责。
4.业主大会应制定相关的程序规则,确保会议秩序井然有序。
比如,在发言环节要求业主依次发言,避免杂音干扰,确保每个业主都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四、相关权益保障1.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有参与、发言和表决的权利。
业主的发言应受到尊重,不得限制其合法表达观点。
2.业主大会决策应遵循多数原则,更好地反映了业主的利益。
决策结果应当公布,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3.业主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具有约束力。
4.对于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以外的方式进行民主决策,如发起征求意见征集、网络投票等方式。
综上所述,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对于维护业主权益、保障小区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提高业主参与度,加强业主自治,为小区居民提供更加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指南

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指南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逐渐变得重要起来。
小区业主大会是业主与物业管理方进行有效沟通、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为确保小区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和有效运作,制定一份详细的工作指南显得尤为必要。
二、工作机制1.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组成,同时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2.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召集业主大会、起草议程、组织选举、监督物业公司运作等工作。
3.物业公司配合: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大会的具体执行主体,应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料、设备及场所等。
三、召开业主大会1.会议通知:业主委员会应提前15天发布业主大会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以充分保证业主们的参与。
2.会议议程制定:业主委员会应提前制定详细的会议议程,包括核心议题、意见征集事项等,以便参会业主提前准备。
3.会议资料准备:会议前应将相关资料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业主,以便他们对议题进行深入讨论。
4.主持人确定:业主委员会应事先确定主持人,确保会议秩序良好,发言秩序有序。
5.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工作进程及重要决议,以备后续参考。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1.选举程序:业主大会应通过自愿报名、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选举原则应以综合素质、代表性为基础。
2.选举结果公示:选举结果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并进行异议申诉的接受和处理。
3.分工合作:业主委员会成员应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各司其职,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五、会议议程管理1.审议物业管理费及开支:业主大会应对物业管理费及开支进行审议,并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明细账单及合理解释。
2.业主提案表决:业主大会应设立提案环节,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以协调解决业主关切。
3.物业工作报告: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对工作内容及效果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大会规程

业主大会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体式格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举措及名单;(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该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体式格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确定。
第八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续筹计划,并监督施行;(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利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令、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物权法》、新《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编写这个指引,供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参考。
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1、业主大会的性质业主大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和维护该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由该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2、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条件(1)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书面要求;(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书面要求。
符合上述两款情形之一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城管办)监督、指导并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3、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4、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的条件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条件可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同时应当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的业主。
5、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成员产生方式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由热心业主推荐或自荐的方式产生。
6、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中的义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7、业主大会筹备组材料存档与公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需将公告的筹备组人员名册等有关材料提交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存档并接受协会的工作指导。
资料存档后,筹备组成员名单应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
8、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5)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程序

关于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的几点注意事项一、宣传学习阶段(1—2月)学习文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②《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③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④武房规〔2012〕1号《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让广大业主通过学习了解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组建自己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成立业主大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2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上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60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成员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2/3。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立后,将筹备组成立的会议纪要、筹备组成员的名单(业主身份、联系方式)送区房产局、街道办事处,实行告知。
三、筹备组成立后的几项工作第二十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一、业主提出申请。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注:“20%以上的业主”是指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20%以上或者业主人数的20%以上)二、房管部门验核材料、摸底调查。
房管部门接到业主的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验核业主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并对小区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注:房管部门对小区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小区的规划总平图和业主名册)三、房管部门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
房管部门在小区内发出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公开征集业主以自荐的方式报名参加筹备组。
四、确定筹备组。
(一)组织报名人员开会确定筹备组成员。
房管部门对报名参加筹备组的人员进行核查后,组织全部报名人员召开会议,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筹备组:1、如报名的业主超过预定人数的,可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或根据《通知》中拟定的方式确定);2、如报名的业主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延长期限一般为7日)。
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
(二)组织筹备组成员开会,布置各项工作。
由筹备组成员自行确定1-2联系人,负责召集筹备组会议、与房管部门联络等工作。
(三)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房管部门发出确定筹备组的通知,公示时间一般为3日。
(注:应注意以下问题——1、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成员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含建设单位),人数为5—15人的单数。
2、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应当在房管部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业主大会筹备组不接受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行开展筹备工作的,房管部门对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4、业主大会筹备组逾期不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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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为了确保业主委员会选举符合规定,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办制定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1.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入住业主的面积之和超过整个园区建筑物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具备了成立业主大会的首要条件。
2.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⑴、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⑵、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⑶、业主名册;
⑷、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⑸、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煤气、自来水、电等专业管理部门)。
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⑺、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
1.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⑴.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民委员会、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原房屋管理单位等组成;
⑵.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
⑶.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3天;
⑷.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⑸.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备案起自行终止。
2.业主的定义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按照产权证所注明的产权所属人)。
3.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⑵.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⑶.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⑷.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⑸.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⑹.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⑺.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以上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推荐和自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5.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小区具体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⑷.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下属单位任职;
⑸.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6.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和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公示公告
⑴.推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后,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再公告确认。
⑵.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自然情况及统计后的得票数和专有面积之和数,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再公告确认。
7.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规定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⑴.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⑵.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⑶.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⑷.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8.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票数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和面积双过半)的业主同意,根据筹备组预先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按照得票数依次排
序,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
9.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间和形式
⑴.业主大会筹备组要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召开业主大会时间;
⑵.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⑶.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0.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审核
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前报区小区办,驻街专管员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内容进行检查、审核,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则的内容。
11.对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票核实
住街专管员对业委会选票按照10%抽取检查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12.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1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
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小区办提供示范文本,具体选举情况由社区提供);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14.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在街道办事处、社区的监督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业主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小区办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社区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