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次性补足20年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石政发〔2016〕59号【适用区域】石家庄市【发布时间】2016-11-15【生效时间】2016-11-15【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
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收支情况按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报送报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超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一、参保登记与基金筹集(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具体包括:成年居民:年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未成年居民:1、各类院校学生(包括高等院校、中专、技工学校和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及入托、入园的儿童等);2、未满18周岁未入学、入园的居民;其他居民: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进城务工人员;3、外来常住人员。
(二)参保时间1、集中缴费期: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集中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医疗待遇按自然年度计算。
2、补缴期: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
在补缴期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参保:(1)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不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当年和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自然年度分别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参保的,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4、驻济高等院校、市属中专及技工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
按学制年限,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完毕,且按入学当年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待遇享受期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
2016年五险一金缴存比例

北京五险一金缴费比例和基数2016减小字体增大字体来源:北京市社保网 2016-01-01 16:01:19北京五险一金缴费比例和基数2016北京市五险一金缴纳标准是什么?1、北京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0%,个人缴纳比例2%+3元大病统筹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缴纳比例0.2%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8%,个人不缴费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比例12%,个人缴纳比例12%2、北京五险一金缴费基数(1)社保缴费基数北京市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其本人2012年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5669元。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最低不低于2089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低于3134元。
(2)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通知》,2012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
因此,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223元。
根据这一数据,北京公积金中心调整了缴存上限,从2013年7月1日起,2013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60元,本年度的缴存上限比上一年度增加了396元。
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880元。
【北京社保查询】北京市12333开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电话查询服务功能。
参保人员可随时拨打“12333”热线,根据语音提示选择“5”,进入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模块,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及社会保障卡卡号后,便可查询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包括缴费单位、缴费年限以及缴费基数等,还可以查询到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累计金额;同时,参保者还可查询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等信息。
2016年度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明细

294.4
五险一金合计
1286.03
604.32
189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35
2015年河北省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409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67.41元,60%为2620.44元,300%为13102.23元。
石家庄市在职职工上半年平均工资为54441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36.75元,60%为2722.05元,300%为13610.25元(失业)。
最高标准:13102.23元/月
有0.5%,1%,2%三种比例,缴纳比例为1%为例(全部用人单位承担)
个人不缴纳
13.10
13.10
失业保险
石家庄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
最低标准:2722.05/月
最高标准企业部分不封顶,个人部分上限13610.25
单位负担1%
个人负担0.5%
40.83
27.22
13.61
2016年度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明细
单位:元/月/人
险种
缴纳基数
单位(最低)
个人(最低)
合计
养老保险
河北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最低标准:2620.45元/月
最高标准:13102.23元/月
单位负担20%
个人负担8%
733.73
524.09
209.64
工伤保险
河北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最低标准:2620.45元/月
医疗保险(含生育0.5%比例)
石家庄市上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最低标准:4333.33元最高标准不封顶
单位负担8.5%
个人负担2%
455.01
368.33
86.67
五险合计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抚府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抚府发〔2016〕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6日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社会、个人分担,权力义务对等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城乡、普惠共济、公平享有的原则。
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八统一”,即: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统筹层次统一、大病保障统一。
(五)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六)坚持推进市级统筹与分步实施到位相结合的原则。
先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统收统支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的征收、支付及管理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发改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卫计部门负责合理布局城乡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的定期审计;教育部门负责协同做好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参保宣传;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低保居民等困难人群的信息资料,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身份确认;公安部门负责定期提供全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信息,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释(2018)

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 实施慢性病连续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为 部分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有效期最 长12周的慢性病连续处方。慢性病连续处 方适用病种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卫生计 生委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 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申请时限: ➢ 即1-11月份的费用必须在当年12月31
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 参保人员可报销结算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 施是指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 务项目目录》的各类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 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 治疗的项目,以及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 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 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相关概念
➢ 基本型医疗补助:是按规定对待遇享受人 员相关医疗费用予以补助。
➢ 救助型医疗补助:是按规定对待遇享受人 员遭受重特大疾病时,按治疗方案必须承 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自负医疗费 用予以一定额度补助,防止待遇享受人员 因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因病致贫。
相关概念
➢ 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 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 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 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 的抗排异治疗。
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 参保人员可报销结算的药品是指《浙江省基本医 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 片,以及按有关规定列入报销范围的定点医疗机 构的自制制剂、复合西药等。
➢ 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先由 参保人员自理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规定结算;
➢ 使用甲类药品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疗费用。
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2016年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16年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7月起,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将从4060元/月调整至4253元/月。
按%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为元/月,按10%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为元/月。
与调整前相比,按%比例缴费的参保人每月将多缴元,按10%比例缴费的参保人每月将多缴元。
为了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压力,沈阳市2016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4253元。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办理流程在本市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并符合参保条件的,首次办理医疗保险的人员。
1.《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市级统筹范围内,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等人员;2.凡是本市市级统筹范围内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农业户口居民,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3.农业(外地)户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已随原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后继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的、同时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5.外地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已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6. 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外籍人员;7. 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宗教神职人员;8.依据相关文件经特别批准,允许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A4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与本人页),如需代办加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年1月1日以后领取过失业保险金(携带《失业证》)/参军(复员证)/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毕业证书)/出国留学人员(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原件及复印件/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证明);3.医疗保险参保凭证;4.宗教神职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1.由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并领取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单》和《医疗保险费银行缴费通知书》;2.本人或代办人持《医疗保险费银行缴费通知书》在当月20日前到选定的银行按核定金额缴纳医疗保险费;3.本人或代办人于参保次月1-15日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单》、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彩色照片到所属医保局领取社会保障卡和《就医手册》;4.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于当月20日前到选定的银行服务网点开通金融功能,实现社会保障卡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