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肃民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制定兰州大学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制定兰州大学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甘价费[2004]101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制定兰州大学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1号)兰州大学:你校《关于核定兰州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申请》(校财字[2003]34号)收悉。
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规定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精神,并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将兰州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夏官营校区新建4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定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改造后的4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仍按每生每学年1000元标准执行;兰州大学校区内研究生公寓住宿费标准2人间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4人间定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
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卫生费、水电费、取暖费等,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进行公示,不得在标准外加收任何费用。
学生寒、暑假期间住宿不再单独收费。
执行中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适当减免住宿费。
二、你校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学生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有关收费管理问题仍按甘价费[1999]179号文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甘政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副省长、省长助理协助省长工作。
现将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一、省长徐守盛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审计署驻兰特派办。
二、副省长冯健身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开发区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徐守盛同志分管财政工作。
分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西部开发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地勘局、省测绘局、省煤田地质局。
与石军同志共同分管省交通厅,侧重建设。
联系省建总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省工交投资公司,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甘专员办。
刘永富负责办公厅、人事、劳动就业、依法行政、外事侨务、招商引资,商贸流通、物价、市场监管及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投资贸易促进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省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中储粮兰州分公司,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省物产集团公司、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陆武成负责农村经济、农村综合改革、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甘肃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甘肃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甘政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甘肃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甘肃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甘肃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残联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9〕12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一)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将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特殊教育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教学校为骨干的特殊教育体系,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确保全省“两基”攻坚任务按期完成。
到“十一五”末,全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以上,到“十二五”末达到80%以上,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入学水平。
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中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肃联合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肃联合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甘发改收费[2011]840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肃联合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840号)甘肃联合大学:你校《关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请示》(甘联大发〔2010〕117号)收悉。
根据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推行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工作的通知》(甘价费〔2009〕286号)规定的原则,经研究审核你校具备实施学分制收费改革的条件,同意你校申报的学分制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和学科专业培养计划,现将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你校相关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按附表《甘肃联合大学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表》规定执行。
学费高限不得突破折算学年学费标准,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下浮执行。
对农林类、师范类学生继续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二、收费方式实行预收结算制,即每学年开学初按学生所学专业折算学年学费预收,学年结束时根据学生当年所选公共课学分和专业课学分学费据实结算。
三、你校要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学分制收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通过多种方式告知学生完成各专业规定学业必修、选修的学分数及收费标准等政策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你校要按规定及时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后,应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学费收入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贫困学生的学费资助和生活补助。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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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完善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原则:保持普通高中收费水平不变,合理归并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管理权限: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收费项目:我省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归并为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三项,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甘政办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3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6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国办发〔2024〕10号)精神,全面提升支付服务质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阶段安排(一)启动实施阶段。
2024年6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80%;全国性银行机构具备境外银行卡取现功能的ATM机覆盖率达到95%,重点地区自助终端适老功能改造完成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8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80%;重点银行网点提供境外来甘人员简易开户服务覆盖达到100%。
(二)攻坚突破阶段。
2024年9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90%;全国性银行机构具备境外银行卡取现功能的ATM机覆盖率达到100%,全省范围内自助终端适老功能改造完成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10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90%;重点地区账户服务示范网点建设达到100%。
(三)巩固提升阶段。
2024年12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12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100%。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23日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含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教育等相关费用支出。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育教育费中已含幼儿住宿成本,幼儿园住宿费不再单独设立项目另行收取。
第四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统一政策、优质优价、分类定价”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及伙食费、体检费、卧具费三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理顺和调整我省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理顺和调整我省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甘发改价格〔2023〕523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理顺和调整我省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3〕523号省教育厅:你厅《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关于理顺和调整教育考试收费相关工作的函》(甘教财函〔2023〕17号)收悉。
为平稳实现以普通高考为核心的我省教育考试招生改革各项任务顺利落地,根据成本调查结论,决定对普通高考等教育考试收费标准进行理顺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一)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1.普通高考(含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报名考试费:每生每科40元。
2.普通高考外语听力考试费:每生每次20元,实施“一年两考”单独组考时收取。
3.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艺术类专业课报名考试费:每生每次280元。
4.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体育类专业课报名考试费:每生每次240元。
5.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考试费:每生每科20元。
6.成人高考报名考试费:每生每次125元。
7.职业高等院校分类考试单独组考报名考试费:每生每科40元。
8.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报名费:每生每次20元。
9.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费:每生80元。
(二)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报名考试费:每生每科50元,免试生参加专业能力测试按照1科收取。
(三)研究生招生考试1.初试报名考试费:每生每次200元。
2.复试费:每生每次100元。
二、有关要求(一)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2]4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7.12【实施日期】2002.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42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2年7月12日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定编原则(一)确保教学。
核定编制首先要保证教学的需要,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定编达到促进和保障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目的。
(二)精简高效。
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要求,搞好中小学的规划和布局调整,使中小学设置规范,布局合理,人员编制适当,教学资源优化配置。
(三)因地制宜。
中小学定编工作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四)量力而行。
我省地域辽阔,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差别很大,定编工作要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定编范围(五)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
(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七)成人初、中等学校。
三、调整布局(八)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按照“小学就近。
《甘肃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20〕38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兰州新区财政局、教育体育局:为加强和规范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2020年5月28日附件甘肃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62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支持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区、 17个插花型贫困县区和民族县的普通高中学校。
第四条本办法的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三)支持高考综合改革考场标准化建设。
第六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为强化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对补助资金的管理责任,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州)一级,由市(州)财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
(一)按项目分配。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公办普通高中大班额、学位紧缺问题,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市县改扩建(包括新建)公办普通高中给予专项支持,根据建设规模,按每校500-1000万元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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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分制学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甘发改收费[2012]187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1.15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分制
学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收费〔2012〕1870号)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你院《关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报告》(甘民师字〔2012〕68号)收悉。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0〕1379号)试行期已满。
根据试行情况,按照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推行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工作的通知》(甘价费〔2009〕286号)规定的原则,经研究审核你院申报的学分制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和学科专业培养计划,现将你院学分制学费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院相关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