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给监狱犯人讲稿)
对服刑人员的讲话稿

对服刑人员的讲话稿尊敬的各位服刑人员、亲爱的朋友们:首先,我想向大家表示对你们的尊重和关心。
在这个特殊的场合,我有幸能够与你们交流,倾听你们的故事,分享一些思考和观点。
在我们的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过错误和挫折的时候。
有时候,我们可能不得不承受一些深重的后果。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改变。
在这个社会上,我们有机会重新开始,重新塑造自己的人生。
无论你是因为犯罪行为而被送入监狱,还是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法律界定为服刑人员,我要告诉你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和机会改变自己。
关键是要有坚定的决心和正确的思维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勇于面对现实。
无论过去发生了什么,我们都必须正视自己的过失,并从中吸取教训。
诚实和承担责任是我们成长和改变的关键。
其次,我们需要改变思维方式,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人生中有很多诱惑和诱惑,但我们必须学会自我约束和自我审视。
我们可以通过培养正确的道德观念,树立起自己的目标和信念。
第三,我们需要学习并提升自己的技能。
教育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社会并实现自我价值。
无论你们在监狱里度过多少年,学习的机会总是存在的。
通过读书、学习技能、掌握一门手艺,我们可以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最后,我们需要寻找支持和帮助。
无论是家人、朋友,还是社会上的组织和机构,他们都可能给予我们宝贵的帮助和支持。
不要害怕寻求帮助,也不要拒绝别人的援助。
团结和支持是我们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因素。
亲爱的朋友们,我知道你们经历了很多。
我可以理解你们对未来的焦虑和困惑。
但是,请相信自己,相信未来。
无论我们曾经犯下多大的错误,每个人都值得有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结束我的讲话之前,我想与大家分享一句名言:“人生最后的自由是选择态度。
”这句话告诉我们,无论我们身处何种境地,选择积极的态度和情绪总是在我们手中。
再次,我要衷心地祝愿你们能够在此次事件中找到改变和成长的机会。
愿你们勇敢面对过去,积极迎接未来,重新塑造自己的人生。
监狱中的罪犯人权保护与法律救援

监狱中的罪犯人权保护与法律救援【正文】在监狱中,罪犯作为被剥夺自由的人群,与外界联系被严格限制,但他们的人权保护和法律救援依然是社会应尽的责任。
本文将从监狱内部人权保护和法律救援两个方面探讨,以期更好地保障罪犯的权益。
一、监狱内部的人权保护监狱作为罪犯刑罚执行的场所,其内部人权保护是重要的一环。
首先,监狱应确保罪犯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如人身安全、生命尊严等。
监狱应加强安全管理,预防罪犯之间以及罪犯与工作人员之间的暴力事件发生。
其次,监狱应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罪犯在监狱内的基本生活需求应得到满足,包括饮食、起居、医疗以及社交活动等。
只有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罪犯才能有良好的心态,更好地接受刑罚,为将来回归社会融入做准备。
此外,监狱应重视对罪犯的教育和职业培训。
通过教育和培训,罪犯可以获取知识和技能,增强自身的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为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
监狱可以与社会资源合作,提供优质教育和培训资源,帮助罪犯重建信心和自尊。
二、法律救援的重要性法律救援是保障罪犯权益的重要手段,旨在帮助罪犯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公正对待。
监狱中的罪犯普遍为弱势群体,他们常常面临法律知识匮乏和无法支付律师费等问题,因此法律救援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罪犯在监狱中能够方便地获得法律援助。
监狱应当提供充足的法律咨询服务,保障罪犯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同时,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应提供法律援助,为罪犯提供免费或低费的法律支持。
其次,要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罪犯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同时,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的行为合规,真正为罪犯服务。
最后,需注重监狱与社会的合作,形成法律救援的有效机制。
监狱可以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为罪犯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救援服务。
三、监狱中的罪犯人权保护与法律救援的挑战与对策在实践中,监狱中的罪犯人权保护与法律救援面临着一些挑战。
罪犯的人权教育监狱系统的重要任务

罪犯的人权教育监狱系统的重要任务罪犯的人权教育——监狱系统的重要任务引言:监狱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机构,不仅仅是对犯罪者进行刑罚的地方,更应该承担起保护和促进犯罪嫌疑人及罪犯的人权教育责任。
本文将讨论罪犯的人权教育在监狱系统中的重要任务。
一、罪犯的人权教育的意义罪犯的人权教育是指通过教育手段提高罪犯的人权意识,并促使其在服刑期间重新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改过自新。
人权教育对罪犯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罪犯的基本人权:罪犯在服刑期间也应享有基本的人权,如尊严和安全。
通过教育,监狱系统能够教导罪犯学会尊重他人,并保护他们的基本人权。
2. 促进社会再融入:罪犯被判刑后,面临重新融入社会的挑战。
人权教育可以帮助罪犯理解和接纳社会价值观,并通过培养技能和改造行为,增加其在社会中被接纳的机会。
3. 预防再犯罪行为:通过人权教育,罪犯可以更好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后果,增强对法律和社会规范的敬畏之心,从而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二、罪犯人权教育的实施方式监狱系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罪犯的人权教育:1. 法律教育:罪犯需要了解国家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明白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
监狱可以组织法律知识培训,使罪犯更加明确行为的合法与非法之处。
2. 心理疏导:罪犯的人权教育还应着重关注心理健康方面。
监狱可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罪犯面对内心的挣扎和压力,培养积极心态。
3. 职业培训:为了帮助罪犯在出狱后更好地融入社会,监狱可以提供职业培训,培养罪犯的技能,增加其就业能力,降低再犯率。
4. 文化教育:监狱可以开设各种文化课程,如语言学习、文学作品阅读和艺术欣赏等,丰富罪犯的精神世界,培养其积极的情感和情商。
5. 社会服务:监狱可以与社会组织合作,组织罪犯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意识,提高他们在社会中的参与度。
三、努力改进监狱系统的人权教育为了更好地实施罪犯的人权教育,监狱系统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监狱环境:提供良好的监狱环境是保障罪犯人权的基础,监狱应提供基本的卫生条件、合适的膳食、安全的住宿等,以保证罪犯的基本人权。
领导讲话稿之对服刑人员讲话稿

领导讲话稿之对服刑人员讲话稿各位服刑人员,大家好:
今天,我很荣幸能够来到这里,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些话题。
我
知道,作为服刑人员,你们可能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但我相信
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和能力。
首先,我想说的是,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但关键是我们要
从错误中学习,改正自己的行为。
无论你们曾经犯下了怎样的错误,都不代表你们就注定要一直过着不好的生活。
每个人都有权利去追
求幸福和改变自己的命运。
其次,我希望大家能够珍惜在监狱里的时间,把握好每一天。
在这里,你们有机会接受教育、接受心理辅导,学习新的技能和知识。
这些都是为了帮助你们重新融入社会,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过上正常的生活。
最重要的是,我希望大家能够对自己充满信心,相信自己有能
力改变命运。
不要被过去的错误困扰,而是要努力向前看,为自己
的未来而努力。
只要你们肯努力,相信自己,就一定能够找到属于
自己的幸福和成功。
最后,我希望大家能够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尊重他人,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这不仅是为了自己的改造,也是为了给自己一个良好的社会评价。
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表现,才能够赢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我相信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只要你们肯努力,相信自己,就一定能够走出困境,重新开始。
希望大家能够珍惜这次改变命运的机会,努力向前,迎接属于自己的美好未来。
谢谢大家!。
服刑人员教育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和大家一起探讨服刑人员教育的重要性。
在这里,我要对在座的每一位服刑人员说,无论你们曾经犯了多大的错误,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教育,正是帮助你们重新融入社会、重塑人生的关键。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演讲。
一、服刑人员教育的意义1. 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服刑人员是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
通过教育,可以帮助服刑人员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治观念,让他们在今后的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2. 提高文化素质,拓宽视野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通过学习,可以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拓宽视野。
这不仅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也能为将来回归社会、重新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3. 培养道德品质,重塑人格教育是塑造人格的重要途径。
通过教育,服刑人员可以学会尊重他人、关爱他人,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为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4. 促进心理健康,减轻心理压力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心理压力较大。
通过教育,可以帮助他们学会调整心态,减轻心理压力,以更加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
二、服刑人员教育的实施1. 制定合理的教育计划针对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计划。
既要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又要关注心理健康和道德品质的培养。
2. 开展多样化的教育活动结合服刑人员的兴趣和需求,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如法律知识讲座、心理健康讲座、职业技能培训、传统文化教育等,使他们在服刑期间获得全面的发展。
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关键在于师资队伍。
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拔一批具有丰富教育经验和爱心、责任心的教师,为服刑人员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4. 强化教育效果评估定期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教育策略。
同时,也要关注服刑人员的心理变化,确保教育取得实效。
三、服刑人员教育的成果1. 提高法律意识,遵纪守法通过教育,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他们在回归社会后,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监狱法——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01
比如“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
在监狱这个特殊环境中,也无
02
法履行其他公民应履行的一切义务
,比如“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特定、局限
五、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1
3 2 熟悉内容,领会精神
变刑期为学期 变改造为深造
作业
1.服刑人员的义 务有哪些?
2.服刑人员权利 和义务的特点?
3.谈谈如何处理好服刑期间的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4.3 不可分割
罪犯的权利越有保障,改造积 极性就会越高,就会更加积极主 动地履行法定义务。
相互促进 权利
01
罪犯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越
02
强,监管改造秩序就越稳定,罪
犯享有的法定权利就越有保障。
义务 相互依存
4.4 限制性
特定、局限 权利
在监狱这个特殊环境中,无法
享受其他公民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不对 等性
广泛性
限制性
不可 分割
除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外,享有其他权利
除履行普遍义务外, 还需履行特殊义务
权利越有保障,越 会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越自觉履行义务, 法定权利越有保障
4.1 不对等性
有的服刑人员政治权利虽未被 剥夺,但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权利基本处于停止行使状态。
不完整 不全面 权利
01
当前错误的劳动观念主要表现形式
好吃懒做,好逸恶劳
01
抗拒劳动,蓄意破坏
04 小病大养,无病呻吟
挑肥拣瘦,怕苦怕累
消极怠工,计较“实 惠” 粗制滥造,浪费原料
四、服刑人员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享有的权利是 不完整、不全面的
履行的义务是 特殊的、特定的
试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

试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论文摘要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状况予以特别关注,并给予了高度重视,首先从立法上规定的一些内容可以被援引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使得这个群体在主张权利时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
另外,为了使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并配有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从另一个切入点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
论文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刑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政府对人权高度重视的标志。
自此之后,人权将是被中国公民所关注的字眼。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时代的不断进步,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也在逐步提升。
处在各行各业或不同境遇的人们总是时刻守护着其人权底线并适时地就人权对国家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就在中国有着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人权状况值得我们去关注,而实际上他们的人权问题是中国人权事业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更是中国人权项下的重要组成部分。
倘若从他们的人权状况去折射目前中国的人权发展状况,是很具有说明性。
那么这个群体就是——监狱服刑人员。
罪犯人权问题的实质,是文化问题。
对于监狱服刑人员而言,他们实际上是被社会所忽略的一个群体,甚至可以讲是被遗弃、被边缘化的一个群体。
这是目前一个客观事实,不容否认。
所以,当我们把目光锁定他们,去关注这个群体的人权状况,将会是一件很有社会意义、政治意义、法律意义的事情。
把人的“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基本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成为“法定权利”以后,这种权利就会变得十分具体,国家就将运用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二是法律的伦理性价值,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监狱里,掌握主动权的、处于绝对优势的是监狱警察,而无论曾经在社会上多么飞扬跋扈、气焰嚣张的人一旦作为罪犯被关进监狱,那么也只是监狱服刑人员的身份,处于监狱警察的管理之下。
浅论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浅论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其保护也是不可忽视的。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人身权利及其保护。
一、生命权和健康权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得到保护。
监
狱应为服刑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保健条件,保证他们的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在全面防控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监狱更
需要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保护服刑人员的健康。
二、人身自由权
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权也应得到保障。
监狱不能随意限制服刑
人员的自由,也不能滥用禁闭等刑罚手段,违反服刑人员的人身自
由权。
三、尊严权和荣誉权
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尊严权和荣誉权也应得到保护。
监狱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监狱工作人员必须尊重服刑人员的基本尊严,不能侮辱、辱骂或者羞辱他们。
同时,监狱也应鼓励服刑人员参加
各种有益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活动,提高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四、婚姻家庭权利
服刑人员的婚姻家庭权利也需要被尊重和保障。
监狱应该尽量
为服刑人员提供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矫正教育和心理支持服务。
总之,监狱内部管理中,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其保护也是不可忽视的。
监狱应该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
理,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切实提高服刑人员的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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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各位服刑人员,大家好!我是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moumoumou。
根据驻监检察室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受moumou监狱邀请,今天晚上我在这里就大家普遍关注的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给大家进行宣传讲解。
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问题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承担着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检察监督的检察机关,依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我们的职责之一。
我想大家也肯定对自身有哪些权利,有什么依据,如何维权等方面感兴趣,所以我今天主要给大家讲一些监狱服刑人员合法权利的问题,以便于以后你们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讲解之前,我首先要给大家提醒的是,监狱作为国家专政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具有绝对强制权力。
其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注意正确定位自己的身份,必须要以遵守监规监纪,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为前提和基础,同时,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只有这样,你的各项权利才能顺利得到有效保障。
今天,我主要讲一下服刑人员的权利的相关内容,在以后有时间时再具体就服刑人员的义务方面的内容进行讲解:一、服刑人员的权利有别于普通公民我这里所讲的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监禁刑被送到监管场所服刑的人员。
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得一定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个人或要求他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
服刑人员虽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是国家的公民,只要是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都应当完全享有。
但是与普通公民相比,能不能充分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
无权利资格,则不享有权利。
具体到每一名服刑人员,能不能够真正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你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如有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的自由,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资格。
由于服刑人员人身自由、行为能力等方面受到限制,权利的行使相应也受限。
因此,对于一些权利,特别是需要以社会行为进行处置,支配的, 与人身权、财产权紧密相联的一些民事权利,虽然有权利资格,却无法实现和享有。
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有别于普通公民。
二、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即服刑人员权利指向的对象,也就是说你有哪些权利能够享有。
我国《监狱法》第七第第一款就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这是服刑人员权利内容的直接法律依据,从该条文中可看出服刑人员既有基本权利,也有特殊的法律权利,还有一些受到一定限制和调节的权利。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如何依法执行、监督刑罚和管理,怎样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以及服刑人员如何充分行使权利,都要求对服刑人员的权利和内容要有正确的认识。
现将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分类归纳如下:(一)服刑人员完全享有的权利据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公民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服刑人员不因原来在社会上具有不同的身份而在服刑期间产生不平等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并按一定的程序被剥夺的权利。
服刑人员完全享有的权利有:1、人格权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三种,而精神性人格权则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
服刑人员与普通公民相比,同样享有平等的人格权,如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监狱法》第七条也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
监狱民警在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中,同样按照《宪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服刑人员作为一个公民其人格是完整的,与普通公民的人格权完全平等,人格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服刑人员人格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如服刑人员享有不被取绰号、不受歧视、不被辱骂的权利,其肖像未经本人许可,不得作商业用途,或公开张贴,其家庭关系、通信地址、与亲人通话、会见等不被其他服刑人员知晓,其婚姻方面,结婚、离婚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扰等。
2、生命健康权和人身安全权服刑人员与其他公民一样,在服刑期间,其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应当受到保护。
如监狱在服刑人员劳动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劳动安全。
监管场所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一方面也是为了服刑人员生命健康安全不受威胁。
另外服刑人员在监狱内还享有不受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的权利,在服刑中,不被受到违规使用警棍、手铐、脚镣、警绳、电击、罚站或不给饭吃,有病不医或以折磨、残害服刑人员身体为目的的虐待管理。
对此,法律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监管民警指使服刑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服刑人员的,同样比照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服刑人员在服刑中还享有生病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身患严重疾病按有关规定获得保外就医的权利,充分维护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
3、合法财产权合法财产权是指服刑人员在服刑前和服刑中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监狱法》第七条规定: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第十八条也规定:“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服刑人员在服刑中其大宗的或贵重的个人财产物品一般经其同意,退回由其家属保管,其余的生活必需品由其个人保管使用。
在服刑期间参加劳动获得的适当报酬以及以发明创造等方式获得的报酬均为其建立个人帐户,由其个人支配,监狱设立狱内超市,便于他们购买所需物品。
在这里我还是要在啰嗦一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没有绝对的权利,对于服刑人员来说更是如此,这是由你们的身份决定的。
比方说,监狱就规定了犯人的月最高消费限额。
但是,有些犯人罚金一分钱没有交,仍然在监狱大吃大喝,月消费是有些犯人的几百倍,你说这种人我们能够认定他是无履行能力缴纳罚金吗?你这种行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会影响减刑和减刑的幅度,还有这种人居然几次三番找监狱干部、找检察室诉说没有缴纳罚金是没有钱,要求检察室监督法院、监狱,如果我们认定这种人还是没有履行能力缴纳罚金,这是对其他犯人的不公平。
当然,最终认定是否减刑、减刑幅度是由法院裁定,是否属于拒不履行财产刑还是无履行能力履行财产刑也是法院认定。
但是对于上面这种在监狱大吃大喝,月消费是有些犯人的几百倍的犯人,我们检察室就认为属于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财产刑了,这肯定会影响你的减刑或提请减刑的幅度,即使你用的是你自己的钱。
4、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服刑人员对其权利受到侵犯,或发现监狱有违法乱纪的行为等,如服刑人员在获得行政奖励、刑事奖励时,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待遇时,生活上被克扣,有病未及时医治,受到打、骂、体罚、虐待、个人隐私被泄露、执行期满未被释放或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等等,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监狱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监狱在监管服刑人员的过程中,对服刑人员的检举、揭发,要做到及时查证处理,对检举、揭发者予以表彰、鼓励和保护,弘扬正气。
任何人都不得对检举、揭发者进行压制,打击报复,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理。
5、申诉的权利服刑人员有对判决不服提出申诉的权利,需要按正当的程序和方式提出。
当然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也有权提出申诉。
(二)服刑人员部分享有的权利这是指在监狱服刑人员只能部分享有的权利。
如选举权,凡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依照选举法的规定,有选举权,但政治权利的其他方面,由于其特殊的身份,所处的特殊环境,实际上不可能享有,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当然就不享有。
再比如宗教信仰,法律保障服刑人员的宗教信仰自由,但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在监狱内不允许设经堂、教堂、佛堂,不准宣传教义、不准进行传教活动。
另外辩护的权利,实际上也只能部分享有,尤其涉及到民事诉讼,其特殊的身份决定了服刑人员不可能亲自到庭参加辩护,从而造成不能完全享有。
(三)服刑人员限制享有的权利指服刑人员的某些权利不能完全充分地享有,在行使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有的是法律法规直接的规定。
如如《监狱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也有的是基于监管安全和有利于服刑人员改造的需要,或特殊的环境而受限,如不准超越警戒线和规定的区域,不能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不能练习、传播有害气功、邪教等,具体来说,服刑人员限制享有的权利有:1、通信和会见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通信自由的权利,服刑人员作为特殊的公民,当然享有此项权利,也正因为其特殊,为确保监管安全和改造秩序的需要,又赋予了监狱检查权,如《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服刑人员与家人、亲属、朋友、其他服刑人员或其他人员通信,其往来信中均受到检查,只有不妨碍服刑人员改造的信件才发给本人。
另外,服刑人员会见的权利也是受到限制的,按《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这里在对象上已作了限定,仅限于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夫、妻、子女)、监护人。
另外监狱根据实际情况不但对会见的时间、地点、人数均有相应的限制,而且根据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情况,决定是否准予会见,如服刑人员在禁闭期间,一般都不予安排会见。
2、婚姻家庭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服刑人员的婚姻家庭仍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也享有自主的婚姻家庭权。
其婚姻家庭权不因其犯什么罪,受什么样的刑法处罚而失去,法律也无权剥夺,只要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他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也有离婚的权利和自由,有权自主选择婚姻对象的权利和自由。
但是,由于婚姻家庭权是一种人身依附性极强的权利,服刑人员处于特殊环境,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行使婚姻家庭权与普通公民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往往因客观条件不具备而很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