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先行 临时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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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公路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审批

公路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审批

公路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审批一、项目概况为了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公路运输效率,我公司拟在XXX城市规划建设一条新的城市快速路,该项目总投资额预计为XX亿元,路线全长约XX公里,全线建设为双向四车道城市快速路。

二、审批申请的必要性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用地进行施工。

为了尽快实施工程建设,提前申请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以解决可能出现的用地问题,确保工程计划顺利推进。

三、临时用地的位置与范围本项目临时用地位于新建城市快速路沿线,用地范围包括工程施工的施工场地、材料临时堆放场地、设备临时停放场地等,多为已有的道路边坡、人行道或绿化带。

使用期限为工程施工周期,预计为两年。

四、临时用地的流程1. 编制申请材料:我公司已经编制了关于临时用地的申请材料,包括临时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

2. 提交申请材料:我公司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市规划局,按照相关规定开始审批流程。

3. 听证会与评审:按照程序,市规划局将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4. 审批结果:根据听证会和评审的结果,市规划局将择期对本项目的临时用地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并最终出具审批文件。

五、临时用地的社会影响及风险防控在临时用地过程中,可能会对周边居民、商户和交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防止产生不良影响,我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进行周边居民、商户的告知与沟通,解决因施工可能带来的噪音、粉尘等问题。

2. 将施工现场布局合理,防止材料堆放、工程设备占用道路等影响交通。

3. 安排专人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六、临时用地的环境影响评价我公司已委托专业机构对临时用地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结果显示,采取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后,临时用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会产生不可控的风险,临时用地的环境影响可控范围内。

七、临时用地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本项目的建设,将为该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解决作出突出贡献,提高城市公路交通的通行效率,改善居民的出行条件。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及资料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及资料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及资料一、临时用地的概念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址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察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而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为二年。

二、临时用地的批准权限建设项目施工和地址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未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及办理手续临时用地应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手续:1、临时用地单位就临时用地征得土地所有权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就补偿和使用后恢复等事项初步达成协议。

2、临时用地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附其与土地所有者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达成的原则协议。

在城市规划区的,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方式、土地权属、补偿、复垦措施及退还时间等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

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上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正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获得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

用地期满后,应当交还土地并恢复原地貌。

四、临时用地的使用权因建设所需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临时使用权,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建设需要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临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测,临时需要材料准备场、运输道路和其临时设施,在已征土地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批准工程项目用地和地质勘测机关批准,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取得临时使用权。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及资料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及资料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及资料在各类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时会不可避免地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是确保合法、规范使用土地的重要环节。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临时用地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如施工营地、物料堆场、运输通道等;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审批程序1、提出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并附上相关的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等材料。

2、实地勘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如农业农村、林业等)进行实地勘察,核实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土地现状等情况。

3、拟定方案根据实地勘察结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临时用地使用方案,包括土地复垦方案等。

4、审核审批使用方案经审核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再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5、签订合同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支付费用用地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7、备案登记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三、临时用地审批所需资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应详细说明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等。

2、项目批准文件如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3、规划选址意见证明临时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要求。

4、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以明确土地的权属情况。

5、土地复垦方案阐述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的土地复垦计划,包括复垦目标、措施、资金安排等。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1行政许可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审查主管领导审核发《临时用地证书》土地整治项目工作流程行政许可 2说明: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含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和高标准基本农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行政许可项目均适用本流程图2项序号为1以上补充耕地项目工作流程行政许可 3-5审查资料并下达立项批复以上级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规划和项目预算文件为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招标并实施准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初验并申请验收组织验收整改下达验收文件在农村土地整治监管监测系统进行电子报备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管理申请省厅核查确认3.一次性开发400—说明:600公顷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承招4.一次性开发200—400公顷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承招5.土地复垦方案承招的行政许可项目均适用本流程图3.4.5项序号为3以上使用财政资金测绘项目立项前审核 6 行政许可日内决定是否受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当场告合法定形式的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正材料。

查审日内完成)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公室审查资料(2重点审查是否有重复测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绘现象。

反馈意见1日内完成)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公室(不准予许可准予许可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公室给予回执至申请人(1个工作日内完成)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公室归档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测绘任务备案 7行政许可日内决定是否受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当场告合法定形式的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正材料。

查审日内完成)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公室审查资料(1申请人资质是否符合审查申请人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规定。

反馈意见1日内完成)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公室(不准予许可准予许可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公室给予回执至申请人(当天完成)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办公室归档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行政许可 8日内决定是否受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申请人个工作日内正材料审查 3日内完成)濮阳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审查土地预审资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审查土地预审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合理和集约节约利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用土地、符合国土供地政策。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规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一)临时用地由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林业部门负责根据高速公路工程在本辖区内的工程设计临时用地的总数量,按各施工单位申报的临时用地计划及时、分批次地提供。

(二)临时用地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办理手续及恢复和移交工作”的原则。

施工单位(承包人)作为临时用地使用方,需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责恢复已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以及向县级协调指挥部办理移交工作.(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使用临时用地.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地的地点、土地类别、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对取土区临时用地,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勘测、实验,获得真实、准确的地质数据,防止取而不能用,用而不能全用,造成浪费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要做到尽可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

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处理临时用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六)临时用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括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土地损失费、复垦保证金及国土、林地(占用林地的)审批的相关规费等费用。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一)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指施工驻点、施工便道、拌合场、预制场、取、弃土场等。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进行选址、勘测后,将临时用地平面图(需核准名称)标注在用地及拆迁用地图上,同时将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数量、土地类别、土地所属乡(镇)、村、组等填写《长韶娄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申报表》(附件2)。

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0条。

二、申请条件(一)先行用地条件:1.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急需使用土地的;2.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3.先行用地一般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必须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条件:1.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5.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申报材料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临时用地请示;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先行、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4.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5.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协议。

四、办理程序1.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先行、临时用地申请后,对先行、临时用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与用地者共同组织报批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政府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

2.州国土资源局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

符合要求的,属州国土资源局批准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

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3.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先行、临时用地批文后,监督先行用地的用途、面积。

待正式用地申请批准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批后实施。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七、办理流程(州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接件)——(州国土资源局会审)——(州国土资源局下达批复或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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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0条。

二、申请条件
(一)先行用地条件:
1.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急需使用土地的;
2.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
3.先行用地一般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必须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5.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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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
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临时用地请示;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先行、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
4.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
5.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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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程序?
1.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先行、临时用地申请后,对先行、临时用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与用地者共同组织报批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政府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

2.州国土资源局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

符合要求的,属州国土资源局批准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

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3.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先行、临时用地批文后,监督先行用地的用途、面积。

待正式用地申请批准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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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州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接件)——(州国土资源局会审)——(州国土资源局下达批复或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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