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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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9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6号)精神,认真落实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2000年所有矿山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实现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目标,现就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真抓实干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是我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将这项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下功夫狠抓落实,按照党中央提出的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组织到位、投入到位。
各级环保部门和地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当好政府的参谋,真抓实干,抓出成效,尽快扭转我区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的局面。
二、明确目标,做好规划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目标是:2000年底以前所有采选矿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污染物;到2010年,力争使我区矿区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全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率达到30%以上,局部矿区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到2030年全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率达到50%以上;到下世纪中叶,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从根本上得到改善,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
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露天矿山安全规程一、管理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级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队伍或专职安全人员。
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0h的安全教育,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
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
7、露天矿开采,应具有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各种实测图以及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稿,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
8、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9、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10、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煤矿安全规程》对露天煤矿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人数有何规定?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次数在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 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 次,因此对瓦斯检查人员的的配备至少应一个班一个。
2、露天矿釆矿管理办法以下只供部份参考,详细链接参考资料,很希翼能帮到您。
露天矿安全管理制度运输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定期教育、工作例会制度1、公司每月对运输车辆管理员及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并在每一个工程开工前实行现场例会制度。
2 、严禁酒后开车。
3、行驶中,必须贯彻“一安、三严、四慢、五掌握、六不开”的原则:一安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三严是:出车前、途中、回场后对车辆做到严格检查,严格保养;四慢是:情况不明时慢;视线不清时慢,起步、会车、停车时慢;通过交叉路口、厂区弯道、险路车站及繁华区时慢。
吸取“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教训,坚持“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转变做到“减速靠右行”;五掌握是:掌握车辆技术情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掌握场地特点,掌握行人动态;六不开是: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开冒险车,不开带病车,不开与证不符车,不开超载车。
自卸汽车安全管理制度1 、汽车驾驶员应遵守载重汽车安全技术规程。
2、汽车发动前,应将倾卸液压机构调整好,严禁带病出车,起动后不应猛轰油门,重车和冷车应一档起步。
3、向自卸汽车装料时,汽车就位后应停稳刹位,驾驶室内禁止停留任何人员,以防挖斗内的土、石等物料蓦地落下而伤人。
4、卸料时,应检视上空和附近有无电线、障碍物或者行人走近车旁。
卸料后车箱必须及时复位,不得边走边落。
5 、向坑洼地区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塌方而翻车。
6 、倾卸完毕后,应用保险铨锁牢倾卸门,并将控制杆放在空档。
7、禁止将自卸汽车的车箱停留于倾卸状态行车。
修理倾卸装置时应撑牢车箱,以防蓦地下落。
8 、自卸汽车应保持液压缸和油路系统等完好,工作平稳,控制自如,不得有卡阻现象。
露天采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露天采石场,包括矿山、采石场、运输、加工等环节。
三、组织领导1.矿场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矿场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3.矿长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1.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职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培训:矿场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安全生产检查:矿场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事故报告和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矿场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5.危险作业管理:矿场应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应急预案:矿场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矿场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各部门、车间、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七、奖惩措施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3.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矿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露天矿边坡管理制度

露天矿边坡管理制度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规定。
露天采石、采砂、砖瓦、粘土矿(场)要贯彻“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釆”的方针。
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和推进方向,坚持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控制好开采速度和高度,高度大于20米时必须分层开采,开采坡度不得大于70度,禁止掏釆。
人工开采时,砂状矿岩阶段高度不大于1.8米,坡面角不大于所采矿岩的最大安息角,松散矿岩阶段高度不大于3米,坡面角不大于50度,坚硬稳固矿岩阶段高度不大于6米,坡面角不大于60度。
机械开采松散岩石时,阶段高度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矿石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挖掘高度的1.5倍.
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检查一次,高陡变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地区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作业前,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
作业中,应随时观测检查,当发现工作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体悬在上部时,必须迅速处理。
禁止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应选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边坡管理工作,当发现边坡有塌滑征兆时,有权下令停止釆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并及时向矿(场)负责人报告。
有条件的矿山要设立专门的观测点,对露天矿场的边坡变化情况,进行定期观测。
当发现台阶坡面有裂缝可能塌落或有浮石和伞檐时,必须迅速处理。
采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最小平台宽度应根据岩性釆剥方法、爆破方式和釆、装、运设备的要求确定。
结合实际爆破时可采用微差、松动、预裂、光面、缓冲等爆破方式,减少爆破震动时对边坡的影响,爆破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浮石。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企业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指导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及安全技术措施等规章制度,做到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员工从事工作时都有章可循。
第三条本矿应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第四条确保安全投入到位,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造生产作业环境,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工艺,努力提高装备水平,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必须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监督检查、有考核及总结。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成立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地测副总工程师成员: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生产技术科副主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调度室值班主任、煤炭加工部部长、煤炭加工部副部长、安环科副科长、机电科科长、机电科副科长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
主任:地测副总工程师副主任: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生产技术科副主任工程师成员:生产技术科成员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
(四)负责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仲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中出现的争议。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生产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露天矿山开采的单位、个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员工以及相关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制定管理、预防灾害、救援和安全检查等相关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在露天矿山开采过程中,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本制度要求更加严格以确保安全。
第五条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在露天矿山开采过程中有责任发现并报告有关安全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制,确保各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建立问题整改台账。
第十一条开展露天矿山开采的个人要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并遵守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任何人员在露天矿山开采过程中都有权停止违反安全规定的作业,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预防性措施第十三条露天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防事故的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并对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在露天矿山开采过程中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岩石爆破规程,确保安全开采。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急救能力。
第十七条露天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应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第四章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九条露天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开采,并制定企业内部的安全技术标准。
2024年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篇)

2024年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露天采矿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种形式的露天矿山、采石场(简称矿场)。
第三条矿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四条开办矿场,应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第五条各矿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场长(经理)全面负责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施工人员,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各负其责。
矿场实行承包经营时,由承包人履行矿场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条各矿场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凭证作业。
第七条劳动部门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及乡镇矿场长的安全资格条件;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条件。
第八条各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
按计划正规采掘,禁止滥采乱挖、采富弃贫,以免造成资源浪费和事故隐患。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地点从事采矿采石作业:(一)铁路、重要公路、河流、堤坝及其保护范围内;(二)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三)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学校、居民区、工厂、高压输电线路和重要广播线路;(四)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五)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章开采第十条矿场必须按照由上而下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
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
第十一条矿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最小平台宽度应根据矿岩性质、采掘方法、爆破方式和采、装、运设备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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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6.09.17
【实施日期】1996.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国家已有新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1996年9月17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露天矿场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露天矿场,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露天矿山、采石(土)场(以下简称矿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矿场行业主管部门对矿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矿场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
第四条矿场必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矿场法定代表人(个体采矿者)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采取承包经营的矿场,其安全生产工作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责。
第五条矿场开采矿产资源前,必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对其矿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矿场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放《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矿场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理由,书面通知矿场。
第六条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对矿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矿床的赋存条件和水文地质情况;
(二)安全设施和技术力量情况;
(三)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四)反映矿山开拓、安全设施布置的生产(设计)图纸和地形地质图;
(五)矿石类型、矿场的地理位置及其与居民区、重要建筑物、交通干线、输电通信线路的距离。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矿场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矿场每年必须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的情况。
第九条矿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保护环境和矿产资源,具备专用排土场,水采的矿场应当建立尾矿库,禁止乱排乱放;
(二)作业场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三)明确矿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四)建立健全边坡、爆破、危石等检查处理制度,对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矿场发生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