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精算部门的具体岗位

保险公司精算部门的具体岗位
保险公司精算部门是保险公司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保险产品进行评估、制定及调整保险费率,同时还需要进行保险风险评估、理赔统计分析等工作。
下面是保险公司精算部门的具体岗位介绍:
1. 精算师:主要职责是进行各种精算分析,对保险产品的费率和风险进行评估和调整,制定业务计划和风险管理策略,以确保公司的盈利和风险控制。
2. 数据分析师:主要职责是从大量的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为精算师提供决策支持和精算分析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3. 保险风险评估师:主要职责是对保险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产品的保险风险和潜在风险,为公司提供风险控制建议。
4. 理赔分析师: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理赔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理赔风险和趋势,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提高公司的理赔效率和效果。
5. 精算项目经理:主要职责是协调和管理保险产品开发和精算分析项目,包括项目计划、资源分配、沟通协调等。
以上就是保险公司精算部门的具体岗位介绍,每个岗位都有其独特的职责和要求,需要不同的专业能力和技能,但都是保险公司精算部门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 1 -。
精算师在保险公司管理中的作用

精算师在保险公司管理中的作用保险公司的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需要各种专业人才的协同合作。
其中,精算师作为一个关键角色,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职责。
本文将探讨精算师在保险公司管理中的作用,从多个方面介绍他们的职能和贡献。
1. 风险评估和预测作为保险公司管理团队的一员,精算师扮演着预测和评估风险的重要角色。
他们通过分析数据、收集信息以及运用数学和统计学方法,为公司提供风险评估和预测报告。
通过这些报告,精算师能够帮助公司识别潜在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以保证公司的财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保险产品开发和定价精算师还在保险产品开发和定价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通过对市场需求和趋势的分析,为公司提供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
同时,精算师还会运用概率和统计模型,根据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对保险产品进行定价。
他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风险水平、理赔率、投资收益等,确保公司在产品定价上能够实现盈利,并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
3. 管理决策支持精算师在保险公司的管理决策中也发挥着重要的支持作用。
他们通过对保险业务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解释,为公司高层管理者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和建议。
例如,精算师可以利用数据分析,评估并提供不同政策和策略的影响,帮助管理层制定更合理的经营和发展策略。
他们的分析和预测能力有助于指导管理层做出正确的决策,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公司效益和持续增长。
4. 保险风险管理保险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管理的核心要素之一,而精算师在其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他们通过对保险产品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帮助公司降低风险并提高回报率。
精算师还参与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公司在面对不确定性的风险时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公司的财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5. 监测和评估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精算师还负责监测和评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他们通过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解读,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他们会制定并实施监控措施,确保公司的资金流动和投资收益符合预期,并及时采取行动,以保证公司的财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保监发[2007]11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保监发[2007]1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e034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d0.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7〕119号)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工作,我会对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精算报告编报规则印发给你们,相关报表详见中国保监会网站()。
自2007年12月31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5〕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精算报告报表(略)二○○七年十二月三日附件: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目录总体说明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2)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a.表1-1-1: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实际提取额b.表1-1-2: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法定最低标准3)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a.表1-2-1: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个人业务b.表1-2-2: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团体业务4)本年度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5)年度末及过去五年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汇总表(表1-4)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a.表2-1-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个人业务b.表2-1-2: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团体业务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2)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3)4)委托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统计表(表2-4)5)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表2-5)6)再保险业务报告a.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b.表2-6-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c.表2-6-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1)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表3-1)3)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表3-2)4)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表3-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a.表3-4: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b.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第四部分: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1)万能保险业务报告,包括:a.表4-1-1:万能业务利润分析表b.表4-1-2:万能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c.表4-1-3:万能业务负债明细表d.表4-1-4:万能业务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及结算利率汇总表2)投资连结业务报告,包括:a.表4-2-1:投资连结业务利润分析表b.表4-2-2:投资连结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c.表4-2-3:投资连结业务本年度月末账户单位价格汇总表3)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包括:a.表4-3-1:企业年金业务收入/支出表b.表4-3-2:企业年金受托资产/投资管理资产组合状况表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表5-1)2)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表5-2)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表5-3)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表5-4)第六部分: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第七部分:内含价值报告总体说明一、年度精算报告由七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和内含价值报告。
保险 总精算师职责

保险总精算师职责
总精算师是一个保险公司中非常重要的职位,他们的职责主要包括:
1. 保险产品的定价:总精算师负责根据市场需求、风险评估和竞争情况,确定保险产品的定价策略,确保公司保费收入和投资回报的平衡。
2. 风险评估和控制:总精算师负责评估保险产品的风险,包括研究历史数据和趋势、利用统计模型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保险赔付策略,以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
3. 保险准备金的计算和管理:总精算师负责计算和管理公司的保险准备金,确保公司能够按时履行保单的赔付义务。
4. 经营数据分析和报告:总精算师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进行分析和解读,向高层管理层提供相关报告和建议,以支持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战略规划。
5. 保险产品开发和改进:总精算师需要与市场部门和产品开发团队合作,参与保险产品的设计和改进工作,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及时调整和优化保险产品。
6. 与监管机构的合规沟通:总精算师需要与监管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总精算师在保险公司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对数据的
分析和风险评估,帮助公司制定合理的保费定价和风险控制策略,确保公司的经营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方法

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方法保险精算是指利用数理统计、概率论和风险评估等方法,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行测量、评估、分析和管理的一门学科。
它在保险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通过科学的方式帮助保险公司确定保费、估计未来赔付风险以及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本文将介绍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方法。
一、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 风险测量与评估:保险精算师通过对历史数据和统计方法的分析,测量和评估保险产品的风险水平。
通过对不同风险因素的量化分析,保险精算师可以对未来的损失进行预测和估计。
2. 基于概率的定价:保险精算师通过利用数学模型和概率理论,对保险产品的保费进行定价。
他们会考虑到众多的因素,如投保人的风险特征、历史赔付率和资本成本等,来确定一个合理的保费水平。
3. 风险管理策略:保险精算师在制定保险产品风险管理策略时,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市场竞争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
他们会根据风险偏好和厌恶程度,平衡赔付风险和盈利能力,从而保证公司的稳健运营。
二、保险精算的应用方法在实际应用中,保险精算师会使用各种数学和统计工具来进行风险测量和评估。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应用方法:1. 统计分析:保险精算师会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使用统计学方法来寻找潜在的规律和模式。
他们可以通过回归分析、时间序列分析和贝叶斯统计等方法,来预测未来的风险水平和赔付情况。
2. 模型建立:保险精算师可以构建各种数学模型来描述和量化保险风险。
例如,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可以用来估计资本成本,风险评估模型可以用来评估保险产品的风险水平。
3. 风险传递:保险精算师会使用再保险等方法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其他机构,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负担。
通过合理的再保险策略,保险公司可以平衡资本需求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4. 风险管理:保险精算师会利用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来管理保险公司的风险。
例如,VaR(Value at Risk)可以帮助保险公司估计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的最大损失,从而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策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的第十批拟任总精算师考核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的第十批拟任总精算师考核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保监公告[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的第十批拟任总精算师考核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1号)为落实《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保证总精算师任职核准工作顺利进行,我会决定对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的第十批拟任总精算师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填写《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考核报名表》提交到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并发送电子邮件至********************.cn。
二、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
三、考试时间:2012年2月29日上午9:00-11:30。
四、考试地点:中国保监会1621房间。
五、考试采用百分制,满60分及格通过。
六、考试范围:1、传统、分红、投连、万能产品精算规定;2、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办法;3、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4、会计准则相关内容;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6、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7、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8、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9、健康保险管理办法;10、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11、精算报告;12、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3、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七、其他事项:1、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而未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的精算师,保险公司拟任命为总精算师的,应当参加考核;2、请自带考试用笔(钢笔或签字笔),按时参加;3、考核试题为中英文双语试题,答题者可以选择汉语或英语作答。
联系人:王俊杰电话:************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附件:《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考核报名表》公司名称(公章):联系电话:拟任人员姓名:注:请填表人认真、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到达年龄比例下限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精算师如何进行保险资产负债管理

精算师如何进行保险资产负债管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合理的资产负债匹配,可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定性。
作为精算师,掌握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的技巧和方法,是提高保险公司整体运营效益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精算师如何进行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资产负债匹配的目标和原则资产负债匹配的目标是使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在期限、金额和风险等方面尽可能地相互匹配,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根据不同的保险业务类型和资金来源,资产负债匹配的原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 持续流动性:确保保险公司在经济周期波动和未来承保风险增加的情况下,能够满足保单持有人的索赔需求。
2. 期限匹配: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和承保风险的特点,合理分配资产的投资期限,确保在保单到期或索赔需求产生时能够得到及时偿付。
3. 偿付能力匹配:确保保险资产的收益率和风险水平与保险负债的付款能力相匹配,以保证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合同义务。
二、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的步骤1. 资产、负债风险评估:精算师应首先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其风险类型和影响因素,为后续的资产负债匹配提供依据。
2. 资产负债表建模:根据保险公司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精算师可以建立资产负债模型,模拟不同的投资组合和负债结构,评估它们对公司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影响。
3. 资产配置优化:通过优化资产投资组合,精算师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偏好和负债特点,选择适合的资产配置策略。
例如,对于长期承保风险较高的产品,可以适当加大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重,以平衡风险。
4. 资产负债匹配策略:将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类型、期限和风险进行分类,进行资产负债匹配策略的选择和设计。
例如,对于长期养老保险业务,可以采取长期固定收益类投资来匹配长期负债。
5. 风险管理和监测:精算师应定期对保险资产负债匹配进行风险管理和监测,评估投资组合的风险敞口、市场价值变动和预期收益率等指标,及时调整资产配置和负债结构,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07年第3号)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治理方法》差不多2007年8月28日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治理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总精算师,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精算以及相关事务的高级治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并对总精算师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治理
第七条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
(二)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治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宅;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能够豁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考核,确认其熟悉中国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相当于中国精算师资格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精算师:
(一)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治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治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总精算师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
第十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职务声明书》;
(四)拟任总精算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精算师资格认证证书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
准的决定。
2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能够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讲明理由。
第十二条总精算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总精算师的,应当重新通过任职资格核准:
(一)因辞职、被免职、被撤职等缘故,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总精算师职责
第十三条总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总精算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总精算师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畴内相关事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总精算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体会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二)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治理;
(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打算;
(四)评估各项预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治理;
(五)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六)参与资产负债配置治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七)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八)依照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布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九)依照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十)按照本方法规定,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十一)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精算师应当依照职责要求,向保险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显现可能严峻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重大隐患的;
(二)在拟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等经营活动中,显现严峻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
总精算师应当将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同时抄报保险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总精算师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或者化解风
险,保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总精算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在保险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总精算师的职责。
第二十条总精算师由保险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与拟任总精算师签署《职务声明书》。
《职务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总精算师工作职责;
(二)由拟任总精算师作出的,将按照本方法规定提交离职报告的承诺;
(三)拟任总精算师在审读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后作出的有关声明;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
第二十三条除下列情形以外,总精算师不得在所任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兼职:(一)兼职机构与总精算师所任职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控股关系;
(二)总精算师在精算师专业组织中兼职从事不猎取酬劳的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缘故离职的,应当在辞职时或者在收到免职、撤职决定之日起20日以内独立完成离职报告,并向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
离职报告应当对离职缘故、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形和精算工作移交进行讲明。
离职报告应当一式两份,并由总精算师签字。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申请核准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往常,依照其要求,将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送交其审读。
第二十六条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缘故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总精算师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缘故讲明;
(二)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三)总精算师作出的离职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截了当责任的总精算师,中国保监会能够区不不同情形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予以撤换的具体适用,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治理规定》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总精算师违抗精算职责,致使依照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由其签署的各项文件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总精算师予以警告;情节严峻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总精算师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
下罚款。
第三十条总精算师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一条对总精算师的任职治理,本方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讲明。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自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方法;财产保险公司适用本方法的时刻和具体适用方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中国保监会之前规定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职责由总精算师履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6月30日公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治理方法》(保监会令〔2004〕6号)中关于上述保险公司应当指定精算责任人的规定不再执行。
中国保监会2004年11月11日公布的《关于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4〕133号)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