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一些与国际商法相关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术语。
1.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国际商法是指用于调节跨国贸易、国际商事合作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
它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
国际商法的目的是为全球贸易和投资提供稳定、公平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2.公约 (Convention)公约是一种国际协议,其签署国同意以共同规则和原则调整特定领域的国际行为。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由77个国家签署的公约,旨在调整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事项。
公约的签署国必须遵守其规定,并将其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
3.仲裁 (Arbitration)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当合同或协议中包含有关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处理,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仲裁的优点包括效率高、专业性强、适用于跨国争议等。
4.合同 (Contract)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商法中,合同是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核心。
合同通常包括商品的描述、价格、交付条件、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则,否则可能会导致违约或诉讼等后果。
5.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国际商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议题。
为了鼓励创新和提供合理的竞争环境,国际组织制定了多项协议和公约,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使用。
6.适用法 (Applicable Law)适用法是指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法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人们在实施商事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国际”的含义是指“跨越国境”的意思。
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已经从传统国际商法的范围:商事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保险、票据等领域,拓展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金融、产品责任等众多的国际经济领域。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 商人习惯法阶段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 国内法阶段把国际商法的内容写进国内法(3) 现代国际商法阶段新形式的国际性和统一性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国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三个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或公约是指国家间共同制定的商事规范,双边性质的称条约,多边性质的则称公约。
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为广大国际商事当事人所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3.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一)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又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调整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二)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所以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判例和学理也在大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英美法系的结构英美法系在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判例法,其原意是指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关于国际商业交易和跨国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国际商法的定义、特点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简要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旨在调和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关系。
它规定了各国之间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减少交易不确定性,促进跨国经济合作。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1. 多元性:国际商法是涉及多个国家以及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体系,因此其规则多元复杂,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协商和合作。
2. 国际性: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经济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领域,其适用范围广泛。
3. 合同自由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合同自由原则,即各方在商业交易中享有自由选择合同对象、签订合同内容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 国际仲裁:为应对跨国商业纠纷的解决,国际商法常使用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以提高效率和减少成本。
三、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经济活动:国际商法通过立法、公约等形式规范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为商业交易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促进跨国经济合作发展。
2. 降低交易成本:国际商法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商事仲裁机制,降低跨国交易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3.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国际商法推崇合同自由原则,为各国之间的商业交易提供了自主选择合同内容和合同对象的权利,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4. 维护合同权益:国际商法为各方在商业交易中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当合同发生违约或争议时,可以依据国际商法进行维权,维护合同权益。
5.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不同国家之间加强经济联系和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四、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展望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司法解释:是指对于法院审判的工作和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这些解释对其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和检查工作具有约束力。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预期违反合同: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合同义务,即为预期违反合同。
其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
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
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
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国际商法概述

2.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
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 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 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 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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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 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它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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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 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 的总和。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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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法的特点
公私混合 实体程序混合 国际国内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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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一、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便解决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国际商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国际贸易中的各类活动,如合同订立、货物运输、支付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等。
它的出现和发展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二、国际商法的来源国际商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规则。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基础,它是由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普遍行为准则。
国际条约是由各国签署并批准的法律文件,对国际贸易达成共识。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由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裁量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
自由裁量原则是指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协商和决策。
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国际贸易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四、国际商法的典型案例国际商法有很多典型案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方式》等。
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各方需遵守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规则,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发展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和贸易方式的变革给国际商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另一方面,国际商法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如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仲裁法等。
六、国际商法作为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解决了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完善和进步,以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需求。
国际商法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跨国性)、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国际商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3)契约自由商事组织: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通过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的权利: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权利;合伙人直接相互代理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监督和检查合伙企业账目的权利;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缴纳出资的义务;忠实义务(没有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也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的营业相竞争的行业。
)合伙的主要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
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合伙企业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
2.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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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法、股份法、 票据法、、破产法、 心,由商事习惯和判
保险业法、支票法等 支票法、有限公司法 例组合而成
等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有三个: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关 于商事的国内立法。
(二)国际条约:
1.定义: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签订的确定它们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我国商法:
· 夏朝—— 出现保护商品交换的法律 · 西周—— 市场、价格、税收、外来商人和商业奴隶等 · 秦朝——《秦律》 商业规定 · 汉朝——《汉律》 得到进一步发展 · 明朝——《大明律》“致臻完备”
(四)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1.法国: ·路易十四 1673 《商事条例》 1681 《海事条例》 ·拿破伦一世 1807 《法国商法典》
另法、德、意等国设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
(四)英美法的结构
1.起源:
中世纪 日耳曼 习惯法
2.范围:
英国、美国及英联邦国家
3.渊源:
判例
4.特点: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 美国-联邦法与州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① 救济方法 ② 审理方式 ③ 禁令制度 ④ 内容上 ⑤ 法律术语
5、英国法院组织: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1891年《马德里协定》等
*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1958年纽约公约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
(三)国际商事惯例:
1. 定义: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为大家普遍 接受认可的商业惯例。
2. 国际商会(ICC)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75年《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 伊斯兰法系 ❖ 印度法系 ❖ 中华法系
《十二铜表法》→《国法大全》 ❖ 《学说汇编》(Digest) ❖ 《法学阶梯》(Institute) ❖ 《优士丁尼安法典》(Code)
(三)大陆法的结构:
1.起源: 13世纪西欧 源于罗马法 2.标志: 1804年《 法国民法典》1900年《 德国民法典》 3.范围: 主要是欧洲大陆国家 4.特点:
1929年《华沙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 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890年《国际货约》、1951年《国际货协》
*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 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
1930年、1931年《日内瓦公约》
2. 分类: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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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条约:
*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 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2.德国: 《商法法典》旧商法
1897年 《商法典》 旧:商行为法 新:商人法
3.日本:
4.英国、美国:
1890 《日本旧商法》 英:无民商之分
1899 《日本商法典》 只有普通法(Common
旧:仿德国商法 新:折衷
Law)和衡平法 (Equity Law)之分
商事单行法:
商事单行法:
美:以美国普通法为 基础,以习惯法为中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国际商法的起始阶段 ——罗马法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阶段 1.中世纪,以商人习惯法的形式出现 商人习惯法的特点: 它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 它的解释和运用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执 其程序简易、迅速,不拘泥于形式 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 2.国家主权概念的产生时期,商人习惯法被纳入各国国内法律 制度 3.19世纪以后,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国际商法 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法进入到一个新 的发展阶段。
高等法院 A、高级法院 (1)王座法庭:海事法庭/商事法庭; (2)枢密大臣法庭:公司法庭/破产法庭 (3)亲属法庭 B、王冠法院 C、上诉法院
(四)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国际商法的重要的补充
第三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法系:(Legal Family)
(二)罗马法:(Roman Law)
❖ 大陆法系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ivil Law System
❖ 普通法系 Common Law System Case Law System Anglo-American Law Sys
transnational not between nations
*一切跨越国 界的商事关系
3.国际商法的内容:
· 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规范 · 有关国际商事交易方面的法律规范 · 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律规范
Notice: 本课程侧重介绍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制度
4、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结构上强调逻辑性、条文性、法典化、系统化; ·法律分为公法( Public Law )和私法( Private Law ); ·主张编纂法典( Code )。
(三)大陆法的结构:
6.法院组织:层次基本相同,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
三级普通法院: 第一审法院 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 商事法院 亲属法院 劳动法院
第一章 绪论
本章共四节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的渊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概念:
(一)国际商法的含义:
1.商法---Business Law / Commercial Law
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 总和。
市场行为法
合同法等
市场经济 中的商法
体系
市场主体法 宏观调控法
公司企业法等 产品责任法等
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等
2.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International” · 政治意义—国家与国家之间(F) · 地理意义—跨越国界(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