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罪行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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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我认为要认识什么是“罪刑法定”,首先必须弄清以下问题:关于什么是“罪”问题。

这里所称的“罪”,作为名词理解,即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特征。

作为动词是指定罪,即罪名的确定。

关于“刑”的问题。

我认为这里所称的“刑”即刑罚。

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关于“法”的问题。

关于什么是法,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法主要指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与刑法有关的部分。

关于“定”的问题。

我认为这里的“定”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作为名词的“定”,即明文规定,相当于刑法典之类的东西;另一种理解是作为动词的“定”,即定罪和量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归结为: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即人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认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犯罪行为的法定。

即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如何才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刑法典加以明文规定。

只要是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哪怕该行为具有再大的社会危害性,都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该行为人处以刑罚,也就是“禁止有罪类推原则”。

因为法律与道德、情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执行的强制性和标准的确定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

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

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律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它是指刑罚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作为依据,法律追溯作为依据,同时要求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下面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其起源、内涵、价值和存在的问题。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

当时,法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法条被推翻,人民要求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法治体制。

为了防止君权专断,法国立法者决定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即将刑罚的适用权力限制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使司法处罚透明化、公正化,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刑罚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为依据。

这意味着刑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和犯罪过失。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界限和负有责任的主体,以便使刑罚的适用具有合法性和可预见性。

同时,法律还应当明确规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确保刑罚的适用符合正义原则,不会造成过度惩罚或不足惩罚。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保护了人权和自由,使刑事处罚不会随意滥用。

其次,它保护了社会公正与稳定,使刑罚的适用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

再次,它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使司法决策公开、公正。

最后,它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的表述和界定往往过于模糊和不明确,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其次,在一些刑事犯罪领域,如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等,法律对于相应行为的界定还不够准确和完备。

此外,法律中的一些罪名和刑种的设定可能存在过度惩罚或不足惩罚的情况,对个体权益的保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综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它的研究对于完善刑事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透明度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以确保刑罚的适用符合正义,保障人权与自由,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第一讲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讲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讲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的适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即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了其中一行为为犯罪,并且规定了对该行为的刑罚,才能对犯罪行为实施刑罚。

这一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被广泛应用,并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法律效力、法律确定性、法律公正性、适用情节和法律追溯性等方面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论述。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了刑法实施的法律效力。

根据刑法学说,法律作为国家所制定的规范行为的准则,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保证刑罚的法律效力。

只有刑罚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才能使罪行得到惩罚,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法律的确定性。

法律确定性是指法律规定的内容应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以方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人们能够预见和遵守法律。

只有法律的规定明确,人们才能依法行事,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

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法律的规定之上,并且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量刑,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保证了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制裁,避免了刑罚的不平等和偏向。

再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刑罚的适用中考虑适用情节。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最低刑罚,但在具体适用刑罚时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如故意程度、主观恶性、危害程度等。

这样能够根据不同的情节对犯罪行为进行更加公正的刑罚量刑。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的适用具有追溯性。

即一旦其中一行为被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那么这一行为应该追溯到法律规定之前,不能对之前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与惩治。

这一原则保护了人权,避免了法律的变动对人权的侵犯。

总结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重要的法治原则之一、它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刑罚的法律效力、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在适用刑罚时应考虑适用情节,并具有法律追溯性。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即立法原则、认定原则、惩处原则和保障原则。

这些原则是我国罪刑制度的核心要素,他们起着维护刑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的作用,也是我国罪刑法的精神内核。

一、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刑法的立法者应当依据法律原则,以明确、严格、合理的方式立法,确定犯罪行为、犯罪责任和犯罪处罚。

立法者应当考虑到国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社会的发展需要,以及社会的公正意识,制定严格的刑法,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认定原则
认定原则是指在确定犯罪行为时,法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据刑法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查明和证实犯罪事实,并依据该事实进行犯罪责任的认定。

三、惩处原则
惩处原则是指在对犯罪人施加刑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以法律为准,依照刑罚的种类和数量,依法施行刑罚;
2. 遵循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施行刑罚的权力,应当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
3. 根据犯罪的程度,选择最合适的刑罚,力求尽量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4. 根据犯罪人的行为特点,采取合适的矫正措施,力求改造犯罪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5. 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犯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应当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严。

四、保障原则
保障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在施行刑罚时,应当遵循犯罪人的一般社会性权利,如体罚、缉拿、拘留、监禁等,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维护犯罪人的基本权利。

论述罪刑法定原则

论述罪刑法定原则

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这可真是刑法里超级重要的一个原则呢。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说呀,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以及对于这种犯罪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得由法律事先规定好。

不能说今天法官看这个人不顺眼,就随便给他定个罪,想怎么罚就怎么罚,那可不行。

这就像是玩游戏得先知道游戏规则一样,大家都得按照这个规则来。

如果没有这个原则,那整个社会就乱套啦。

就好比在一个班级里,如果老师想惩罚谁就惩罚谁,没有一个事先定好的规则,同学们肯定会觉得特别不公平,然后就会各种不服气,这个班级也就没法好好管理啦。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这原则可不是突然冒出来的呢。

它可是经过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在古代的时候呀,法律可没有这么完善,那时候很多时候是君主或者当权者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于是就开始慢慢建立起这个罪刑法定原则啦。

这就像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一样。

就像我们小时候不懂事,做事可能比较任性,但是随着我们长大,就知道要守规矩啦,这个原则的发展也是类似的道理呢。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1. 法定化犯罪和刑罚必须得由成文法来规定。

比如说在咱们国家,就得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行。

地方上的一些小规定可不能随便就给人定个罪啥的。

这就好比在一个公司里,只有老板或者高层制定的正式规则才是有效的,下面的小团队不能自己搞一套惩罚人的规则。

2. 明确化这个法律规定还得明确呢。

不能模棱两可,让大家猜来猜去。

比如说不能说“做坏事就有罪”,这“坏事”的范围太模糊啦。

得明确说出来哪些行为是犯罪,比如盗窃达到多少钱算犯罪,抢劫在什么情况下怎么判等等。

就像我们给人指路,不能说“往那边走就对了”,得说“往东走500米,然后左转”这样明确的话。

3. 合理化刑罚的设置要合理。

不能说偷个苹果就判死刑,这也太夸张啦。

要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合理地设置刑罚。

这就像我们给别人的奖励或者惩罚都得和他做的事情相匹配。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它主要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某个行为为犯罪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刑罚,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惩处。

这个原则在现代国家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也成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

一、概念解析1. 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国家制定刑事立法时,必须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标准,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2.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该原则起源于欧洲大陆,在18世纪末期被正式确立。

当时欧洲各国存在着以专制君主制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社会秩序混乱,司法系统不健全。

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统治者滥用权力,欧洲各国开始建立起符合人权和司法公正要求的立法体系,并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其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3.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的重要法律保障。

该原则可以有效防止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进行不当惩处,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1. 制定明确的犯罪标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国家必须制定明确的犯罪标准,即将某种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这样才能使被告人在面临指控时知道自己所面临的具体指控内容,也能使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据可依。

2. 制定明确的刑罚标准除了要求制定明确的犯罪标准外,罪刑法定原则还要求国家必须制定明确的刑罚标准,即对于每种犯罪行为都应该设立相应的刑罚,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这样才能使被告人在面临审判时知道自己所面临的刑罚可能性,也能使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有据可依。

3. 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犯罪案件,包括重大犯罪和轻微犯罪。

不管是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只要它符合国家制定的犯罪标准,就应该按照相应的刑罚标准进行惩处。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1. 保障被告人权利在审理案件时,司法机关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犯罪标准和相应的刑罚标准进行审理。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法律领域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刑罚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该规定应事先存在于法律中。

这一原则的核心观念是,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法律必须已经规定好了该行为所构成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以及具体的法定刑的幅度。

罪刑法定原则被誉为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具体内容包括刑罚的法定性、罪名的法定性、法定刑的法定性以及法定刑的确定方式。

首先,刑罚的法定性是指对于任何一项犯罪行为,法律都应当明确规定相应的刑罚。

具体而言,法律必须指定犯罪所对应的刑罚类型,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并明确规定刑罚的幅度、范围和量化标准。

这样一来,刑罚就不再是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而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的,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更加公正和合法。

其次,罪名的法定性是指犯罪行为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在刑法中,每一个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罪名,法律明确规定了何种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将其定性为具体的罪名,如盗窃罪、抢劫罪等。

这样一来,犯罪行为的认定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再凭借司法机关的个人主观判断,有效地保障了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清晰性。

第三,法定刑的法定性是指刑法必须具体规定每一项犯罪行为所应当对应的刑罚类型和刑罚幅度。

刑罚不应是任意的、随意的,而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应当规定刑罚的种类和幅度,同时规定刑罚的最高和最低限度,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减少个人主观的裁量与差异,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的统一性。

最后,法定刑的确定方式是指法律规定了刑罚幅度的量刑范围以及刑罚的具体确定方式。

法定刑的确定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绝对最刑法定和相对刑法定。

绝对最刑法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针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的最低和最高幅度,法院在量刑时只能在这一范围内进行裁量。

相对刑法定是指法律不规定具体的量刑幅度,而通过与其他刑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裁判实践的结合,来确定刑罚的具体幅度。

总结起来,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现代刑事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它保障了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刑罚的确定有法可依,司法机关的裁决更加公正和合法。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目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意义………………………………………………(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二)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意义………………………………………………1 .对刑事立法的意义………………………………………………2 .对刑事司法的意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类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1 .罪之法定化………………………………………………………………2 .刑罚法定化………………………………………………………………3 .定罪量刑程序法定化………………………………………………(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1 .绝对罪刑法定原则………………………………………………2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一)从总则方面看………………………………………………(二)从分则方面看………………………………………………四、我国刑法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问题…………………………………………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施保障………………………………………………(一)在立法环节上,强化立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保障………………(二)在司法环节上,加强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保障………………六、总结………………………………………………………………………………七、参考文献………………………………………………………………………浅析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起源于著名的英国大宪章,罪刑法定原则首先在法国被用于刑法典。

1997年,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刑法典。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宣言式的条文设置问题,而是在促进刑法的科学进步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有助于强化刑事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树立严肃执法,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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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行法定原则前言: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所确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罪行法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内容理论依据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十分丰富与精深,它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制刑法的产物,其理论基础在于三大原则:1、启蒙自由主义。

洛克认为,人们原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之下人于人之间是自由平等的关系,根据自然法他们享有人生自由权和财产权,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这些权利。

但每个人的这种权利会受到他人侵犯。

因此就需要制定一定的法律规范来保障他们享有的各种权利,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根本的思想理论基础。

2、三权分立说。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行政、司法应该分立开来,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力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扰。

三权分立,使法官成为机械的适用法律的工具,从而限制了法官解释法律。

这样既保障了人权自由,同时也避免了法官的擅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3、心理强制说。

近代刑法学大师费尔巴哈认为,所有违法行为的根源都在于趋向犯罪行为的精神动向,动机形成源,它驱使人们违背法律,因此应建立制止犯罪的第一防线——道德教育;第二防线——求助于心理强制,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在近现代已成为一项世界公认的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刑法学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不断向前发展,经历了从不实行到相对实行,由相对实行到绝对实行。

罪刑法定原则本身也发生了许多微妙的变化,日益紧随时代的进步而演绎出新的含义,目前,主要说来,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成文法的明确性刑法法律的制定必须条文规范明确。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明确性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的明确规定刑罚法规,以预先告之人们成为被惩罚的对象的行为。

2、刑罚适当性刑法适当性,又称作适当处罚性,即指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该被认为适当,这是针对法规内容而言的。

刑法规定的适当,对某一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刑罚有合理的根据。

刑罚规定的犯罪,应顺合以行为时确实是否需要刑罚处罚的刑法为前提。

3、禁止适用事后法禁止适用事后法即不允许在法律规范施行后对法规施行前的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又称为“刑法无溯及效力”。

法无溯及既往效力,从而符合了“不知者无罪”这一俗语。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必须预告由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并公之于众,以便人们所遵守,但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其溯及力的确定多为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这是保障人权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刑法的权威与统一性,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

4、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类推推理是把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事项,比照刑法中最类似的事项加以解释的方法。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类推解释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解释”进去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相斥的,所以罪刑法定原则使得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推理,但刑法又是不断与时俱进的法律规范,在禁止类推适用的范畴内发生了些许微妙的变化,即从完全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于被告人场合容许类推适用,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重大进步。

5、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变迁,刑法学说的进化,绝对罪刑法定的学说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不断得到修正。

绝对确定的刑种和刑期,会使法官只根据法条而不顾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判处相应的刑罚,不利于刑罚的正确适用。

若刑法中存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罪犯服刑期长短的权利完全由行刑机关掌握,这会丧失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

所以法定刑或宣告刑都不允许绝对的不定期刑。

因而从根本上应确立相对不定刑期,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其考虑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裁量刑罚,从而不偏斥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本质。

6、排斥习惯法的适用刑罚仅仅只能依据成文法规,刑罚的根据只在于成文法,而不依据习惯,道德,风俗,民间法来决定。

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当然结论。

三、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理论依据1、社会主义民主要求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民主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与保障。

在历史与现实中,没有无民主的法治,也没有无法治的民主,法所反映的应当是人民的公共意志,由人民掌握主权的国家制定的,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刑法即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制定。

由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刑法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群众意志的过程,那么对于何为犯罪及如何处置犯罪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人民意志的实施贯彻,那么这也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对刑法作不合理的任意解释。

2、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尊重人权的要求行为人只有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时才应受处罚,并且只能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处罚的实质是注重平等地保护人权。

为了保障人权,既不致阻碍公民的行为自由,又不致使公民产生不安感,就要使公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因此,刑法中应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应处以何种程度的刑罚必须事前作出明文规定。

3、保障社会的安宁要求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使公民对于什么是犯罪,如何处置犯罪都有了一个非常明确的认识,继而保障了其在现实生活中对犯罪及罪犯的远离排斥,使得人们及整个社会实现长治久安有了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所以,公民要求有安宁的生活,就得遵守国家事先指定的各种行为规则,依据行为规则生活既是公民的期待,又是使社会安宁的必备原则。

4、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与取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也随之进一步增强,人民需要罪刑法定,法治社会呼唤罪刑法定。

因此,新刑法在第三条中庄严宣告了这一基本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是一条有着中国特色的刑法规则。

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有两个基本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其积极侧面,就是对一切犯罪行为都要严格地适用刑罚权加以惩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基本精神是严肃执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强调的是刑法惩罚犯罪的积极扩张的机能。

第二个方面是消极侧面,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两个方面的基本精神都是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适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第一位的;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这是第二位的。

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其价值导向是体现着政治国家的“社会保护”和“个人权利保护”价值理念兼顾。

这是由我国的民主与法治逻辑和理论前提决定的——我国的法律包括刑法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础上的。

从上述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背景及价值内涵来分析,刑事立法者在刑事立法中所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应具有下列价值取向:第一,罪刑法定原则价值内涵限制社会本位和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

罪刑法定原则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法不禁止皆自由”是近年来我国法理学界积极倡导的理念。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价值内涵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谦抑精神是相互沟通与调剂的。

刑法谦抑精神包含刑法的补充性、片断性和宽容性。

社会生活中的犯罪形态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而不断变化的,所以刑法不可能把全部的犯罪都囊括在现有的条条框框内,这就需要刑法具有补充性、片断性和宽容性,从而达到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

一方面要求刑事处罚有必要和合理的根据,禁止处罚不正当和无必要处罚的行为。

另一方面就相对化而言,就是实现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的结合。

5、罪刑法定的一些具体应用现今社会上有一种普遍的“亚道德”现象。

社会学上所谓的“亚道德”(又称“次道德”),是一种处于道德与不道德间的“道德”,是指违法者在实施不法行为中遵守“职业道德”,尽量给社会和他人减少损失。

这里就用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一下这种“亚道德”行为的法律性质。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规定的首要的基本原则,其背后蕴涵的的法律价值是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进而维护良性的社会秩序。

根据犯罪构成理念,当某种行为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且不存在阻却罪名成立的法定事由,理应依法定罪处罚而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

现在,以某领导为了扶贫而受贿为例来分析一下。

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刑法对受贿罪的界定看,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看,受贿罪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具有接受贿赂的意图。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无论是为了扶贫还是为了更高尚的理由而受贿,只要符合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理应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是刑法内在地排斥习惯法和刑法之外的道德标准的适用;“亚道德”作为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显然不能代替僭越行为的刑法评价。

因此,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即便是动机高尚的犯罪行为这种“亚道德”行为,只要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理应成立犯罪。

四、结束语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一条铁则,是法治精神之实质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源远流长,虽然中国古代是否有之,尚存争议。

但如果我们从实用主义角度评估,无妨认为中国古已有之,就像康有为“托古改制”,是为了古为今用,但决不能“中体西用”。

现实的中国,直到一九九七年的刑法典才正式确定罪刑法定原则,路途不可谓不艰难。

十多年来,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华大地不断茁壮,为中国人权的保障善尽职责。

未来,罪刑法定原则必然在中国发扬光大,但这有赖于你我,有赖于全体国人的努力,因为“要怎么收获,先怎么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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