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酒骑电动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动车的普及率越来越高,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醉酒骑电动车这一现象却日益严重,不仅危害了驾驶者的生命安全,也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醉酒骑电动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广大电动车驾驶者。
一、醉酒骑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违法行为。
虽然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但醉酒骑电动车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
以下几种情况属于醉酒骑电动车:1. 饮酒后驾驶电动车;2. 饮酒后乘坐电动车;3. 饮酒后为他人驾驶电动车。
二、醉酒骑电动车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此外,醉酒骑电动车还可能面临吊销电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 刑事责任醉酒骑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若醉酒骑电动车造成重大事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醉酒骑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醉酒骑电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 信用记录醉酒骑电动车被查处的,将录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违法记录。
这些记录将影响驾驶者的信用记录,对个人的出行、就业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2023酒驾电动车处罚标准(一)

2023酒驾电动车处罚标准(一)2023年酒驾电动车处罚标准背景随着电动车的普及,酒驾的危害也不容忽视。
为了加强对电动车酒驾的打击力度,2023年将出台新的处罚标准。
电动车司机酒驾处罚标准1.饮酒后驾驶电动车被查处,罚款500元至1000元,并且扣3至6个月驾驶证。
2.醉酒后驾驶电动车被查处,罚款1000元至2000元,并且扣6个月驾驶证。
如果造成轻微以上交通事故,处罚将提高至拘留10至15日,同时吊销驾驶证。
3.原则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饮酒后被查处,将依法处理其监护人。
同时,未成年人醉酒驾驶电动车被查处,罚款500元至1000元,并且吊销驾驶证6个月至1年。
总结2023年的电动车酒驾处罚标准的发布是加强对电动车酒驾打击力度的重要举措,希望能够对电动车酒驾行为进行有效遏制。
宣传教育除了处罚,宣传教育也是预防电动车酒驾行为的重要手段。
1.设立电动车酒驾专项宣传栏,向市民普及电动车酒驾的危害和法律法规。
2.开展电动车酒驾示范活动,引导市民养成安全合法的驾车习惯。
3.将电动车酒驾宣传纳入中小学交通安全课程,并通过班讲、微课堂等形式进行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增强市民对电动车酒驾的认知和催生对安全驾车的意识。
同时,积极推广安全和环保的出行方式,让电动车不仅是一种时尚的选择,更是一种文明的行为。
结语电动车酒驾危害不亚于通用车的酒驾行为,其危害性与恶劣后果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3年出台的处罚标准必将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车酒驾的打击力度。
希望更多的市民加入到宣传教育和行动中,共同营造道德和法制意识浓郁的社会环境。
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2021

【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2021】一、引言超标电动车醉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在2021年,相关处罚标准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全面评估并撰写高质量的文章,以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2021。
二、了解超标电动车醉驾1. 超标电动车:指的是车辆的电动机滞留不低于48V,超过700W以上的电动车。
2. 醉驾: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3. 2021处罚标准:2021年颁布的相关法规对超标电动车醉驾的处罚标准有了新的规定。
三、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探讨1. 了解超标电动车醉驾的危害性:超标电动车醉驾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带来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2. 分析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的重要性:加强对超标电动车醉驾的监管,有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文章内容1. 规范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的必要性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的规范是为了杜绝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尤其是在城市中,超标电动车醉驾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市民的出行安全构成了威胁。
为了规范超标电动车醉驾的行为,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处罚标准。
2021年,相关处罚标准进一步升级,对超标电动车醉驾者除了罚款外,还可能面临一定的刑事处罚。
2. 深入解读超标电动车醉驾的处罚标准根据最新的相关法规,对于超标电动车醉驾者的处罚标准有了明确的规定。
超标电动车醉驾者将会面临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的可能。
对于电动车的超标情况也有了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如罚款、车辆强制报废等。
3. 个人观点和理解笔者认为,加强对超标电动车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一项积极的举措。
通过严格的处罚标准,可以有效遏制超标电动车醉驾行为,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全面评估和深度探讨,读者对超标电动车醉驾处罚标准2021应该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这个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交通安全负起责任,遵纪守法,做一个文明的市民。
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鉴定, 被告人张长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 实测车速为 30 千米/小时,空载重 量为 73 千克, 属于电驱动两轮轻 便摩托车类型, 即属于机动车范 畴。 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张长友负 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 张长友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 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长友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 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 后,被告人张长友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长友对公诉机关指 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表示 自愿认罪。
【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长友醉酒驾 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其行为已 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 名成立。 被告人张长友在案发后如 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依法可从轻处 罚。 被告人张长友在庭审中当庭自 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 罚。 被告人张长友醉酒驾驶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发后拒不配合 民 警 检 查 ,应 酌 情从 重 处 罚 。 综 合 上 述量刑情节, 决定对被告人张长友 予 以 从 轻 处 罚 。 据此 ,依 法 以 危 险 驾 驶罪判处被告人张长友拘役 2 个月 15 日,并处罚金 2500 元。
一审判决后, 公诉机关未抗 诉, 被告人张长友未提出上诉,一 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由于目前电动自行车的普及
案例 014 参考
案例
12/2012
性,本案一审判决后,引起媒体和 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醉驾电动自行 车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一个热门 话题,公众的不解、赞成、担忧等情 绪均有流露。 笔者拟结合本案案 情,就此问题分析如下:案例Fra bibliotek12/2012
案例 参考 文/李文华 苏 杰 013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算不算酒驾

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算不算酒驾
朋友间聚会或者应酬喝点酒是很正常的事情,那么在饮酒后驾驶汽车是属于酒驾或醉驾的,那么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算不算酒驾?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算不算酒驾
1、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在⼀些省份,电动车是被视为机动车的,有的省份则不是。
2、例如沈阳市公安局交警⽀队:2010年1⽉1⽇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技术条件》中,将40公⽄以上、时速20公⾥以上的电动⾃⾏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机动车范畴。
如果酒后骑电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将以机动车酒驾进⾏处罚。
⼆、机动车酒驾醉驾的处罚标准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中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温馨提⽰:酒后驾车属于危险⾏为,为了⾃⼰和他⼈的安全⼀定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珍爱⽣命远离酒驾啊!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也欢迎到店铺来咨询专业律师。
超标电动自行车醉驾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2021 年第 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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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研究
以醉驾论处,便成了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二、醉酒驾驶入刑的再思考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被纳入
了刑法的规制范围,醉驾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刑的问题引起 了巨大的争议。最高法院强调达到醉驾标准也不应一律入罪, 与之相对应,公安部则表示达到醉驾标准一律予以刑事立案, 最高检主张符合醉驾标准的应当一律予以起诉。这种分歧的核 心在于是否能够直接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来对情节较轻的 醉驾行为进行出罪,理论根据涉及抽象危险犯和我国关于情节 犯的相关法理。一般而言,关于醉驾属于抽象危险犯的定性基 本上没有争议,只是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 定、危险驾驶罪之作为公共安全客体的体系定位以及刑罚的威 慑性的考量等,对于醉酒驾驶行为不能一律入罪 [2]。然而,部 分学者认为:一方面认为醉驾行为是抽象危险犯,另一方面又 认为司法者对醉驾的危险认定要根据个案具体情节作具体判断 实际上是相互矛盾的 [3]。与“醉酒驾驶不能一律入罪”的观点 相对应,除了公安部与最高检分别明确了相左的观点以外,也 有不少学者发表了“醉酒驾驶应当一律入罪的观点”,比如有 的学者就认为,抽象危险的认定全凭行为,即达到“醉酒”程 度的“酒后驾驶”行为就证明存在抽象危险,足以构成犯罪 [4]。
本来关于醉驾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刑的争论已经止戈散 马,但是如果要探讨电动车的醉驾入刑问题,就必须重新再对 这个问题进行思考。厘清醉驾行为入刑的实质根据,是明确 刑事制裁之边界的前提。首先,对于醉酒驾车之抽象危险犯 的属性,涉及到对抽象危险犯的理解。“将在社会一般观念上 认为具有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类型化之后所规定的犯罪,就是 抽象危险犯。[5]”抽象危险犯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具有侵害 法益的危险;二是为类型化之后的概念。对于第一点,“当进 行实质的违法性判断时要考虑对于法益侵害、危及的结果无价 值,特别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之中要承认法益的关联 性。[6]”这也是抽象危险犯概念得以成立的根基。对于第二点, “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 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形式 是‘类型’”[7]。抽象危险犯的危险并不能直接在司法上进行具 体判断,所以只能借由“类型化”的路径实现对相关值得规制 的危险进行概括。对于抽象危险犯,有学者将其与行为犯放在 一起理解,并认为:“危险犯是行为犯之一种。[8]”当然也有学 者在区分二者的基础上,认为二者的关系是可以兼容的,比如 有学者认为:醉驾犯罪既是行为犯,同时又是抽象危险犯 [9]。 但是,抽象危险犯是类型化思维的产物,类型化思维只是一种 补助思维方式,抽象危险犯的存在的根据仍旧是危险的存在。 也即,对于抽象危险犯,危险的存在是其本质,类型化只是其 存在的形式。并且,抽象危险犯的危险不属于拟制的危险而是 属于推定的危险,对此,应当允许反证危险不存在而出罪的情 形 [10]。在明确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抽象危险是可以反证其不存
浅议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

浅议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作者:王献英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2期摘要:醉驾入刑后,关于酒驾机动车的问题无疑得到了较好的处理。
但是对于超标电动车来说,实践中以危险驾驶罪来规制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做法恐怕存在一些疑问,应当通过完善政策法规的方式来更好地在刑法上对醉驾超标电动车的行为进行规制。
关键词:醉驾;超标电动车;危险驾驶罪一、醉驾超标电动车刑法规制现状醉驾入刑以来,实践中对于醉驾超标电动车的刑法规制主要是以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理。
从国内判例来看,2011年5月泉州市交警支队决定开展常态化的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将参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判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1]同样是在2011年,江西广丰县被告人王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致自己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危险驾驶案。
[2]从上面的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将醉驾超标电动车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要依据在于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
二、以危险驾驶罪规制醉驾超标电动车存在的问题虽然在实践中对于醉驾超标电动车的行为大部分是以危险驾驶罪来处罚的,但实际发生的电动车交通事故不但没有减缓,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这说明这种规制方式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这种做法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
罪刑法定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刑法解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强调法律文本的确定性与一致性,并坚持司法克制与严格法治。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性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我国曾经出现了数个相关规定。
2009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了拟于2010年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犯罪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结合体,⽋缺其中任何⼀个要件就不成⽴犯罪。
在现实⽣活中,电动⾃⾏车已成为公众常⽤交通⼯具,数量⼤,且绝⼤多数都是“超标”电动⾃⾏车,如果醉驾“超标”电动⾃⾏车⼊罪呈常态化,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将有⼤幅度上升。
那么,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犯罪?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第⼆⼗⼆条、《刑法》第⼀百三⼗三条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
有前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重处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四⼗⼆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个⽉以上六个⽉以下。
第四⼗三条【拘役的执⾏】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由公安机关就近执⾏。
在执⾏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每⽉可以回家⼀天⾄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
因为只要在道路上骑电动⾃⾏车的⼈被查处时⾎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且所骑电动⾃⾏车属“超标”,就会构成犯罪,法院不会因为被告⼈辩解其对规定确不知情⽽⽹开⼀⾯,所以极易造成公民在⽆意识的情形下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对于公民的影响⽆疑是巨⼤的。
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追逐竞驶。
⼀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为⼈在道路上⾼速、超速⾏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换⾔之,只要追逐竞驶⾏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本罪⾏为不要求发⽣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在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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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
罪
醉驾超标电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从法律规定来看,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所谓行政犯指由于法律的规定才成立的犯罪,即行为本身不具有罪恶性,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才使之成为犯罪。
醉驾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所谓行政犯指由于法律的规定才成立的犯罪,即行为本身不具有罪恶性,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才使之成为犯罪。
但是,现有的《机动车国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
没有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现有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因此不能对机动车作扩大解释,不能将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二、从道路行政管理来看,国家没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根据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上路行驶前,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审查,获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还应当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进行管理,做上述工作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交通管理部门在现阶段根本做不到。
退一步讲,如果交通管理部门克服困难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管理,超标电动车领证后可以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将会出现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与汽车、摩托车在有限的机动车道上抢行,而超标电动自行车因为其本身的产品劣势,会大大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从普通百姓的角度看,老百姓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
老百姓之所买电动车一方面是因为电动车便捷,停车便捷,充电便捷,随停随走;另一方面是因为使用电动车手续简便,无需考证、挂牌、交保险可以省很多事。
因此,老百姓愿意购买电动车,在老百姓看来电动车就不是机动车,当有些电动自行车
超标时,老百姓仍然不认为其是机动车。
因此,老百姓认识不到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刑事违法性,也就是说老百姓不知道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会构成犯罪。
我们讲犯罪有两个特点: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而在社会危害性里又强调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相统一,强调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危害性的主观明知,而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入罪上,老百姓在主观上是不明知的,故如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危险驾驶罪的定性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超标的电动车明显就不是机动车,因此不存在此类不成文的情况,如果自己需要索取赔偿,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合理有效的解决,否则自己的事情处置就会丧失一定的积极性,不过不需要过度的的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