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原因造成货物的实存数与账面不符,主要强调的是非企业过失和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
项目
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如说由于计量精度、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
强调的是非企业过失和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耗。
如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等 调的是企业过失和未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非正常损失 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比如说由于计量精度、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
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比如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等 原因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主要强调的是企业过失和未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项目 正常损失 指是购进的货物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 定义内容 耗(合理损耗) 借:存货或者管理费用 会计处理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非正常损失在不同税种上区别 企业所得税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 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 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定义内容 (1)采购运输途中毁损、短缺的合理损耗是 一项可直接归属于存货成本的费用 (2)其他毁损、短缺的合理损耗不属于存货 成本,净值余额直接计入损益 税务处理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 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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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常损失在不同税种上区别 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 失
(1)因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2)按商业常规低价处置销售货物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已经履行保护货物(法律上保全)的义务和措施, 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如何界定存货的非正常损失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论非正常损失存货的会计处理

[论文关键词] 存货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论文摘要] 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企业发生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如果不按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就会造成企业利润不实,在纳税方面,也影响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正确完整缴纳。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1][2]下一页借: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 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讲解

★生产过程中不良品(报废品)、下脚料(边角料)属于合理损耗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手册备案时海关核定损耗率(边角料等)
税务部门对合理损耗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梁中东2Fra bibliotek10-6-25
(一)概念: 1.正常损失指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合理损耗。 合理损耗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无法避免并且可以提前估计到的损失,是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成本。 2.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以及其 他不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合理损失外的损失。
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补税类型 进料料件转内销 进料料件转内销 进料料件转内销 中期补税 核销补税 核销补税 核销补税
非合理损耗(自然灾害、 后续补税
课税存货非正常损失 ①进项税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缴税费-增-进项税
保税存货非正常损失 ① 手册补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②财产损失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贷:存货
②财产损失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贷:存货
补税项目 进料加工转内销 不良品 边角料
霉烂变质、管理不善)
(二)增值税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处理的区别: 1.正常损失可以抵扣损失造成的相应的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是抵扣后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还要将其进项税从当期发生的进项 税额中扣减。
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新条例规定更具体

“非正常损失”,新条例规定更具体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那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对于外购存货损失,企业是否还需要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呢?根据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比之后我们发现,新旧条例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处理方法基本相同,但是新旧细则对什么是“非正常损失”解释发生了变化。
旧细则规定的范围比较宽,基本上“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均被列为“非正常损失”,也就意味着没有参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都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而新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规定了一个较窄的范围,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新条例实施后,企业对于外购存货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毁损,以及因技术进步原因导致的淘汰、报废,不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浅议非正常损失存货的会计处理

浅议非正常损失存货的会计处理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企业发生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如果不按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就会造成企业利润不实,在纳税方面,也影响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正确完整缴纳。
标签:存货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贷:原材料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借:管理费用7700其他应收款--*** 40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企业存货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确认及申报

[案例1]企业资产损失相关处理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因车祸损失了一部分货物。
(1)车祸的损失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吗?(2)需要作进项转出吗?(3)因交通事故的货物损失需要作专项申报吗?(4)如果收到责任人赔偿如何处理?(5)专项申报应提供哪些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根据此项规定,税法上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只是指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
自然灾害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交通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交通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应作专项申报。
(4)收到责任人或保险的赔款应冲抵损失金额。
借:银行存款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
非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非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一、所得税中非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非常损失主要是不可抗力造成,侧重于“天灾”,比如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的因素,造成经济利益的减损。
非常损失的判断标准,强调“人类无法抗拒因素”。
非常损失在最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填报。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这些规定并未将损失明确区分为非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据此,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和非常损失,在满足相关性和合理性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存在一种特殊的非正常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比如,企业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被相关机关没收,并因此产生罚款。
这种情况下,企业发生的该部分非正常损失,属于“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非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纳税申报表填报方式有所不同,需要企业予以关注。
以存货为例,结合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来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相关规定,非常损失扣除相应的保险赔款后,系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最终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
非正常损失扣除相应责任人赔偿后,通过“管理费用”核算。
企业所得税填报口径与会计处理一致,因此,会计科目的差异,也导致两者填报栏次的不同。
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准确进行账务处理,才能在后续税务处理时合规、准确。
二、增值税中非正常损失(1)增值税对损失的区分:非正常损失,多归因于“人祸”,主要是与正常损失相对,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耗损之外的损失,通常源于经营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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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
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
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
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
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
(国税函[2002]1103号)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答复》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
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
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
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
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
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处理一些可能不完全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所说生产经营中的合理损耗(一般是指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自然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要注意收集符合客观情
况的证据,以减少被认定为非正常损失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