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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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第三人异议的处理

执行第三人异议的处理

执⾏第三⼈异议的处理在很多时候我们进⾏案件处理的时候除了当事⼈可以进⾏参与案件,第三⼈也可以参与案件,当当事⼈没有异议之后第三⼈如果有异议还是可以再继续进⾏案件的判决的,下⾯就由店铺⼩编来为⼤家讲解⼀下相关这⽅⾯的知识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第三⼈执⾏异议什么是执⾏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异议的,执⾏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审查。

理由不成⽴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的,由院长批准中⽌执⾏。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异议,是指在执⾏中,案外⼈对执⾏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法院提出的意见。

提出执⾏异议是案外⼈维护⾃⼰合法民事权益的⼀种⼿段。

案外⼈提出执⾏异议,应提交书⾯形式执⾏异议申请书,同时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1)提出执⾏异议的时间应当是在执⾏过程中,即执⾏程序开始后⾄执⾏结束时。

(2)有权提出执⾏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

案外⼈是指执⾏案件当事⼈以外的因执⾏⾏为⽽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

(3)异议的理由应是案外⼈对执⾏标的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能排除执⾏其他物权(如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执⾏过程中,案外⼈提出执⾏异议,执⾏庭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审查,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执⾏措施,但不得处分执⾏标的。

经审查认为案外⼈的提出异议的执⾏标的物是⽣效法律⽂书指定的特定物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该⽣效法律⽂书中⽌执⾏,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提出异议的执⾏标的物不是⽣效法律⽂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经审查认为案外⼈的提出异议成⽴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已经采取的执⾏措施应当裁定⽴即解除或撤销,并将标的物交还案外⼈。

有时对案外⼈提出的异议是否成⽴⼀时难以确定,案外⼈已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申请执⾏⼈坚持继续执⾏并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继续执⾏。

因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有错误,给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废止,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后对结果不服怎么办

调解后对结果不服怎么办

调解后对结果不服怎么办
诉讼案件经过法院调解之后,本来对⽅是同意了双⽅和解的要求,但是在调解后⼜出现了对结果不服的情绪。

如此反复也会让另⼀⽅觉得特别的郁闷,在这种情况下反悔⽅也觉得⾃⼰必须要为⾃⼰争取相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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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后对结果不服怎么办
调解协议是⾃愿达成的,在调解书送达当事⼈之前,当事⼈仍然有机会考虑是否接受。

如果当事⼈不同意调解的,由法院继续进⾏审理作出判决,所以不产⽣当事⼈对调解不服的问题,不允许当事⼈上诉。

调解书⽣效以后,诉讼程序也就随之结束了,当事⼈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争议也就确定下来,当事⼈不能再就同⼀事实对同⼀被告再次起诉。

在调解实践中,调解书⽣效以后,如果调解书违反了⾃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有违法的内容,当事⼈仍可以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报院长批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没有错误,法院应说明驳回申诉申请的理由,当事⼈就必须按照调解书履⾏⾃⼰的义务。

⼆、法律规定
依据2000年3⽉8⽇最⾼⼈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第(三)项的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调解⾏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民法院⾏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调解的时候必须要能够好好的想清楚,如果你没有想好⾃⼰是否接受对⽅提出的和解条件,建议你就不要贸然的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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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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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以下是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你认为正确的是、()A.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任何限制B.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数量不得超过36小时C.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但须申请有关部门批准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数量不得超过48小时【答案】 B2、甲、乙之间由于债权债务纠纷而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在自愿、合法原则的指导下对于甲、乙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

在调解书送达的过程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送达时,甲拒绝签收,于是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B.法院对于该调解书进行公告送达C.为方便甲乙接收,经甲乙双方同意,法院直接给甲乙电子邮箱寄送了调解书电子版D.送达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判决【答案】 D3、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A.先办理出让手续并补交出让金,然后再设定抵押B.经过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批准C.在抵押权实现时,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缴纳出让金D.再设定其他担保【答案】 C4、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06年)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C.发回重审的案件D.共同诉讼案件【答案】 C5、三石商贸有限公司因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于2019年3月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瀚城律师所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

2019年5月底,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二鸟公司与瀚城律师所接洽,准备受让三石公司全部的库存和营业事务,关于本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债权人委员会应包含一名三石公司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B.瀚城律师所应将与二鸟公司的合作事宜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C.瀚城律师所的方案未被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其可以提交给债权人委员会进行表决D.瀚城律师所在实施与二鸟公司的合作方案前,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答案】 C6、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

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无需申请再审,可直接起诉达到改判的目的

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无需申请再审,可直接起诉达到改判的目的

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的,不需要申请再审,可提起新的诉讼直接要求改判或撤销原判决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谢辉律师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正式实施以前(2012年12月31日以前),如果案外人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有异议,只能通过申请再审途径寻求救济。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只有启动再审程序才能对生效判决是否有错误进行审查,只有再审程序才能改变生效判决的既判效力。

法释〔2008〕14号《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就明确规定“案外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对于案外人不服生效判决应如何救济的问题,作出了重大的制度调整。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案外人(第三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不需要申请再审,而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该新的诉讼就能够达到“改变或撤销原判决”的效果。

由此可见,第56条第三款其实质相当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条款,该特别条款赋予案外人(第三人)跳过申请再审程序、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对原判决进行审查,达到“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的救济目的。

综上所述,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实施后,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的,不需要申请再审,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要求“改判或撤销”原生效判决。

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2篇)

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需要对已判决的民事案件进行改判。

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文将围绕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规则、审判组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予以驳回;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制定的一部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

以下是《解释》中关于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审判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2)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规定的司法解释。

以下是《解释》中关于改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第十七条规定:“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判决生效后的继续侵权行为的可诉性_1

判决生效后的继续侵权行为的可诉性_1

判决生效后的继续侵权行为的可诉性导读:本文是关于判决生效后的继续侵权行为的可诉性,希望能帮助到您!判决生效后的继续侵权行为的可诉性唐青林案件要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行为。

因此,只要权利人能否够证明其再次提出要求审理的侵权行为,是实际存在的,并且是与已经处理的行为所不同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就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基本案情1994年济南DJ厂等三家企业合并组建济南灯饰总公司(从属名称济南DJ厂),2003年10月,济南灯饰总公司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上诉人济南DJ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J公司)。

DJ公司系济南市DJ加工和出口贸易企业,主要贸易产品为桅灯、电桅灯、煤油灯、灯罩等产品。

1998年DJ公司获得自主进出口经营权,多年来该公司多次组团参加广交会,通过参加广交会,DJ 公司与加纳国的菲利浦公司、丹麦国的简扬公司、吉布提国的沃绍公司等众多国外公司建立起了稳定的出口贸易关系;同时与江苏华宇DJ有限公司等国内配套生产厂家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

DJ公司将已经建立起商业往来、磋商、交流关系的客户名单、资料作为其重要的商业信息均采取了电脑加密、保险柜加锁的保密措施,并通过制定公司重要岗位保密制度,对以上商业信息建立起了专人专管、对主管领域外的信息不得窥视或打探等保密制度。

张某某、李红原系DJ公司职工,均于2007年12月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前,张某某任DJ公司副厂长、进出口部经理、厂信息办公室主任。

李红任DJ公司进出口部业务经理。

张某某、李红在DJ公司工作期间,多次接受指派,代表DJ公司参加广交会,掌握着DJ公司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所有商业客户信息及合同订单情况。

张某某还曾被DJ公司派往阿联酋、美国等国家洽谈出口业务。

被上诉人济南智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富公司)由张某某的丈夫唐庆斌和张某某的弟弟张晓东于2006年8月24日共同出资设立,法人代表为唐庆斌,主营业务为五金交电、DJ的进出口业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四十五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四十五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四十五开封楚女randan46201@【条文】《民诉法解释》第300条: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修改】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原告民事权益的,判决撤销对原告不利的部分,并在原告确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成立时,判决改变;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认的事实损害原告民事权益的,可以宣告原告不受该确认事实的影响。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原审当事人因善意取得的权利,不受撤销之诉判决的影响;原告要求赔偿的,一并裁判。

【理由】(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与变更判决之诉都是事后救济程序,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除非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自认,不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重新审理,只须看原判决是否损害了第三人利益,这一点与对变更判决之诉的审理一样(但变更判决之诉不涉及原判决的诉讼标的,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涉及原判决的诉讼标的,比如将原确权给原审原告或者原审被告的标的物,确权给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如此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变更判决之诉与对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相比,要简单得多。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只须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部分,但原告提出了确认民事权利的请求,经审理该请求成立的,也应改判。

(三)《物权法》第106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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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
于重复起诉
关键词
合同纠纷案件侵权诉讼重复起诉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结论:当事人通过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因判决未能执行,胜诉一方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亦不属于请求权竞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案例:1999年5月31日,交通银行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与策裕集团公司签订了7份《交通银行承兑契约》,交通银行为策裕集团共开具了总金额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八张,约定策裕集团于15天内将上述汇票签发后划入其在交通银行开具的结算账户,为保证策裕集团还款,张行、张锦(策裕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策的弟弟)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滨江大厦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昆明市产权监理处并以未实际办理、发放的七本房产证为张行、张锦办理了抵押登记。

该房屋系1999年5月策裕集团公司以6500余万元向昆明大达利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达利公司)购买,大达利公司并按策裕集团公司的要求,将房屋产权申报为张行、张锦私人名下。

因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并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大达利公司在仅收到策裕集团公司355万元房款的情况下,就开具了5000余万元发票给张行、张锦到昆明市产权监理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昆明市产权监理处为此出具了收件收据。

因策裕集团在承兑期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就该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事宜起诉,云南高院于2001年7月19日作出了[2001]云高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除维持昆明中院的判决内容外,由张行、张锦对策裕集团应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交通银行申请执行116号判决书,昆明中院于2002年5月13日作出[2002]昆民执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裁明:“查明上述被执
行人(策裕集团、张行、张锦)均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策裕集团的财产已被我院在此之前的其他案件中执行完毕。

权利人交通银行尚有14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得到清偿,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这笔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发放债权凭证。

今后,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

2002年5月15日昆明中院以[2002]执证字第A34号债权凭证确认“债权人交通银行、债务人策裕集团及张行、张锦”。

此后,交通银行于2003年7月以侵权为由向昆明中院起诉大达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大达利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云南高院就交通银行有无诉权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理由:
首先,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原则”,判断一个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主要从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两个角度来分别予以分析,首先是当事人相同,其次是诉讼标的相同与近似。

反观本案,云南高院[2001]云高民二终字第116号判决中的被告是策裕集团和张行、张锦,本案的被告是大达利公司,当事人不同。

至于诉讼标的,云南高院[2001]云高民二终字第116号判决由于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终结,完全可以看成是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原告就此损失向被告主张权利,和[2001]云高民二终字第116号判决中原告要求归还贷款的诉讼标的不同。

其次,本案不属于请求权竞合。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竞合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本案原被告双方无合同关系,因此谈不上责任竞合的问题。

第三,关于双重赔偿的问题。

如果本案最终判决大达利公司承担责任,并且大达利公司也依判决承担了责任,在将来策裕集团和张锦、张行有被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会不会出现双重赔偿的问题。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可以在执行程序中
解决,即在策裕集团和张锦、张行认为交通银行的执行请求超过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在被执行之后,发现交通银行获得了额外利益,可以要求执行回转。

就本案而言,策裕集团和张锦、张行恢复被执行能力的希望微乎其微,即使其恢复被执行能力,由于终审法院和执行法院都是同一家法院,对两案的情况都很了解,应当说出现超额执行和双重赔偿的可能性不大。

第四,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看,如果本案中大达利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确实给交通银行造成了损害,仅仅因为交通银行向策裕集团和张锦、张行主张过债权,即使得不到赔偿,也丧失了对大达利公司索赔的诉权,对交通银行来说显失公正,大达利公司就此免责也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

——阿依古丽、王胜全、李伟、刘小飞:《新型疑难民商事案件受理问题》(下),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06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0-70页。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1924—19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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