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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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方案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方案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方案1. 项目背景地质灾害经常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巨大威胁。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

本文针对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提出一套实施方案,以确保搬迁避让工作的高效推进和顺利完成。

2. 项目范围该项目涉及到的地质灾害包括地质灾害等级评定为高危的地区。

对于这些地区,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和避让规划,确定需要搬迁的居民和建筑物数量。

3. 实施步骤3.1 地质灾害评估首先,对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全面评估,确定灾害等级和规模。

通过科学的手段,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为后续的搬迁避让计划提供数据支持。

3.2 居民调查然后,对将被搬迁的居民进行调查,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

在制定搬迁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居民的意愿,并提供合理的搬迁方案。

3.3 搬迁计划制定根据地质灾害评估和居民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搬迁计划。

确定搬迁的时间表、搬迁目标、搬迁路线等重要信息,确保搬迁工作有序进行。

3.4 搬迁实施按照制定的计划,组织搬迁工作。

在搬迁过程中,要确保居民的生活设施齐全,搬迁过程安全有序,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3.5 后续跟踪搬迁工作完成后,应对搬迁地区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没有新的地质灾害发生。

同时,要关注已搬迁居民的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 项目成果通过以上步骤的实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可以取得以下成果:•有效避免地质灾害对人们生活和生产的影响;•促进居民安全搬迁,减少人员伤亡风险;•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提供可靠的实施方案。

5. 结语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规划和有序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

希望本文提出的实施方案能为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参考,推动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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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点避让搬迁实施方案

地质灾害危险点避让搬迁实施方案

历史灾害事件
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地质 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当前面临的形势
我国部分地区地质条件复 杂,地质灾害多发,需采 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目的和意义
目的
通过对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科学评估 ,采取避让搬迁等措施,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
意义
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轻社会 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02
招聘技术人员
03
培训工作人员
招聘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经验的专 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和现 场监控。
为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 和技能,应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 。
物力资源保障措施
物资储备
储备必要的工程物资和应急物资,以确保项目的顺利 进行。
设备保障
确保拥有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包括勘探设备、施工机 械等。
威胁财产安全
地质灾害危险点可能导致房屋倒塌、道路中断等,给当地居民和经济带来重大损失。
03
避让搬迁实施方案制定
方案制定的原则和依据
预防为主
以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和 减轻其影响为目标,制定 避让搬迁实施方案。
科学合理
依据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 估和预测结果,结合当地 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 的避让搬迁方案。

在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预先制定的搬迁计划,有序组织受灾 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为撤离人员提供临时安置点,确保他们有足够的住宿和食物供 应。
在灾害发生时,立即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如设置警戒线、 疏导交通等,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实施后的总结与评估
灾后调查
在灾害发生后,进行灾后调查, 了解灾害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
统筹规划
综合考虑地质灾害易发区 的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 划,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 避让搬迁方案。

地质灾害危险点避让搬迁实施方案 (2)

地质灾害危险点避让搬迁实施方案 (2)

地质灾害危险点避让搬迁实施方案
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避让搬迁实施方案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危险点评估:首先需要对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评估,确定灾害范围、灾害潜在威胁
程度和可能带来的风险。

2. 避让规划:根据危险点评估的结果,制定避让规划和行动方案。

包括确定避让区域,确定搬迁目标群体,确定搬迁的时间表和步骤。

3. 资金筹措:确定避让搬迁的预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包
括政府拨款、社会捐款、贷款等。

4. 搬迁安置:根据搬迁规划,选择合适的安置地点,并进行土地准备、基础设施建设
等工作。

同时,需要组织人员进行搬迁工作,包括搬迁通知、搬迁物资准备和交通组
织等。

5. 后续管理:搬迁完成后,需要进行后续管理和跟进工作。

包括危险点的监测与预警、搬迁群体的生活保障和就业安置等。

在实施避让搬迁的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合作,确保实施
方案的顺利进行。

同时,需要充分考虑搬迁群体的权益保护和利益协调,尽可能减少
搬迁对群众生活和经济造成的影响。

地质灾害治理实施方案

地质灾害治理实施方案

地质灾害治理实施方案有关单位要继续按照XX县区“6.5山体垮塌地质灾害发生后,开展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同时。

区政府于6月8日与7月1日召开的两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避险搬迁工作进度,特别要抓紧完成紧急避险搬迁户的搬迁及大湾镇“手爬岩”危岩等8处特别危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危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

一、工作责任责任领导:要紧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责任单位:区建委、区市政委、区交委、区水利农机局、区教委、区移民局、区经委、区中小企业局、区安监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与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二、工作目标一)对所属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100%拉网式排查,排查实现三个100%一是通过开展地质灾害大排查。

查找出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监测、搬迁避让或者工程治理等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与建议。

二是将排查时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100%纳入地质灾害防灾体系。

三是专业技术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报告复核率100%二)严厉查处可能诱发重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采矿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通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大执法。

有效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二是坚持“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原则,对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三是对专业技术单位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通过开展地质灾害大整治,确保“四到位”与“八落实”一是对排查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做到责任单位、防治资金、监测手段、防治措施“四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确保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警示牌、单点防灾预案、监测经费、监测人、监测记录、两卡(防灾明白卡与避险明白卡)监测设施、撤离路线等群测群防工作“八落实”进一步完善与巩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三、工作内容特别是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危岩、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

具体工作内容包含: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重点是三峡库区、城市建设地带、重要交通干线、重大水利工程、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矿山开采、矿山采空区、学校、旅游景区等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专项资金来源: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

若各乡镇申报的项目总金额超过每年专项资金数,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解决。

第三条县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县级立项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应急调查、搬迁避让工程、工程治理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购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设备等。

第四条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1、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立项,其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2、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3、中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4、小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费由县级财政出资解决。

第六条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乡镇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凡经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县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一、前言
二、组织领导。

项目实施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及部门职责分工。

三、搬迁对象。

地质灾害现状(地理位置、类型、规模)、威胁对象,需搬迁避让住户数量、人口等,是否纳入本县市区搬迁避让规划。

四、安置方式及选址
(一)安置方式及数量。

拟集中安置(本村、跨村)、分散、进城购房安置数量,其他安置方式等。

(二)安置区选址。

拟集中安置区选址数量、地理位置、土地性质、安置区建设规划情况(可附建设规划图)等。

分散安置地的选择方式。

五、项目建设投资。

(一)集中安置。

预算资金总额、资金整合渠道(申请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数量、扶贫和危房改造等其他部门资金及数量、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及数量、建房户自筹资金及数量等)及落实部门单位、资金管理办法等;
(二)分散安置。

建房户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拨付程序、时间、标准等。

六、实施步骤。

项目启动时间、实施步骤或阶段及各阶段任务、项目完成时限等。

七、保障措施。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组织领导、扶持政策、制度办法、责任追究等相关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3篇)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3篇)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___《地质灾害防治条例》、《___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__决定》和省财政厅、省___、州国土资源局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县地处省西北部高山峡谷区,地势西南高,东南低,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沟深谷夹,岩体破碎,降雨集中,属地质灾害易频发区,地质灾害涉及全县14乡1镇___个行政村,具有点多、面广、灾种齐全、规模大、爆发频率高和难以治理等特点,是全国第一批地质灾害详细调查___个试点示__县之一。

康定“11.22”地震发生后,经专业地勘单位调查统计,全县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___处,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达___多人,占全县人口___%以上。

严峻的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已成为制约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实施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节约用地、方便生产生活”的方针,注重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与建设___新农村紧密结合起来,以乡(镇)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政府统一___实施。

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推进我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努力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三、项目实施的___及保障措施(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确保搬迁安置工程顺利实施,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负总责,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具体抓落实,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的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二)具体保障措施项目实施主要从政策保障、土地保障、资___障及制度保障等方面落实。

1、政策保障。

在生产发展上优先补助搬迁户,在建房贷款上实施优惠。

在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以尽快安置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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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工作,切实保障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解决受灾群众的生计问题,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渝人大公告〔2007〕23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渝办发〔2008〕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搬迁避让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由区国土房管局拟定搬迁避让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经管委会审定后,按照轻重缓急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坚持政府扶持,尊重民意的原则。

制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群众适当补助。

搬迁政策要公开公正,尊重搬迁避让群众的选择,鼓励多种方式搬迁。

(三)坚持整合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则。

整合巴渝新居、危旧房改造、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扶贫和救灾等项目中涉及搬迁避让的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搬迁安置方式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因地制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搬迁安置方式:
(一)整建制安置。

整建制接收搬迁群众所有土地、林木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开发,共同受益,搬迁群众享受同等待遇。

(二)分散安置。

将受地灾威胁的个别群众分散安置到地质安全的居民集中点,通过分散安置改变搬迁群众生活条件。

(三)集中安置。

将不同区域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集中搬迁安置到地质安全、生产资料充足的地区,建设新的农村居民集中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实施安置。

(四)货币化安置。

对有一定经济条件并愿意到城镇落户的农户,可通过政府给予资金补助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四条搬迁避让补助标准为以户籍为基础的长期居住人口每人补助5000元(包括现金和实物补助)。

第五条享受搬迁避让补助人员范围
(一)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损毁的村(居)民;
(二)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村(居)民;
(三)受地质灾害威胁,且生存条件恶劣,无法就地越温脱贫的村(居)民。

第六条搬迁避让补助资金来源
(一)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二)市“金土工程”补助资金;
(三)土地整治收益资金;
(四)巴渝新居、危旧房改造、高山(生态)移民、退耕还林、扶贫救灾、新农村建设等补助资金。

第七条区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农林局、供电分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大对搬迁避让群众的扶持力度,切实将国家和市级统筹城乡发展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搬迁避让群众身上,在安排资金时向搬迁避让群众倾斜。

第八条申请搬迁避让补助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搬迁户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搬迁避让申请书、户口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户籍不在本地或无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由本社3户以上村(居)民证实和村社(社区)盖章的证明材料;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申请享受搬迁避让补助人员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1周;
(三)对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防办”)组织验收;
(四)区地防办负责对上报的搬迁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区财政、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搬迁避让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五)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负责支付到补助对象。

第九条搬迁户完成搬迁后自行拆除处于危险区的房屋,对拒不拆除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生的所有费用在搬迁补助费中扣除。

第十条搬迁户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原基层组织辖区内不属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地带重新选址建房,或跨基层组织辖区异地选址建房、购房,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搬迁户在原所在基层组织辖区内不属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地带重新选址建房,或跨基层组织辖区异地选址建房的,搬迁户应与接收地农户自行协商一致。

接收地基层组织应做好选址协调、规划、入户等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搬迁户跨镇(街道)购房的,由搬迁户自行联系,所在镇(街道)应积极协调做好入户等相关工作,接收地不得收取入户等有关费用。

区规建局、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规划和办理产权产籍证等工作,行政规费除证书工本费外一律免收。

(三)搬迁户到城镇购房的,区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在政策上应给予扶持;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做好产权产籍登记工作,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区公安分局应充分尊重搬迁避让人员意愿,做好户籍入户登记工作,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万盛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万盛府办发〔2008〕55号)、《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办发〔2015〕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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