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发〔2013〕67号《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万盛经开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2〕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为加快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价格的调控,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19〕820号)要求,经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级别是根据集体建设用地自然、经济和社会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宗地级别不确定时,可参照相邻类似宗地土地级别合理确定。
二、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制定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主要依据,各镇街、部门及有关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应用说明一并公布执行。
四、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及市场需要适时调整更新。
附件:1.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2.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册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1月25日附件1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附件2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一、适用范围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适用于万盛经开区城乡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万盛经开办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万盛经开办发〔2022〕4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万盛经开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2022年6月1日万盛经开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要求,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推进分类整治,控增量、消存量、除隐患,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根据相关法规和实践经验,建立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形成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按照“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同步推进”的原则,各镇街、部门要充分利用“两违清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成果,迅速开展排查、同步实施整治,有序推进城乡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

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工作,切实保障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解决受灾群众的生计问题,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渝人大公告〔2007〕23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渝办发〔2008〕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搬迁避让工作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由区国土房管局拟定搬迁避让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经管委会审定后,按照轻重缓急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坚持政府扶持,尊重民意的原则。
制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群众适当补助。
搬迁政策要公开公正,尊重搬迁避让群众的选择,鼓励多种方式搬迁。
(三)坚持整合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则。
整合巴渝新居、危旧房改造、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扶贫和救灾等项目中涉及搬迁避让的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搬迁安置方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因地制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搬迁安置方式:(一)整建制安置。
整建制接收搬迁群众所有土地、林木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开发,共同受益,搬迁群众享受同等待遇。
(二)分散安置。
将受地灾威胁的个别群众分散安置到地质安全的居民集中点,通过分散安置改变搬迁群众生活条件。
(三)集中安置。
将不同区域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集中搬迁安置到地质安全、生产资料充足的地区,建设新的农村居民集中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实施安置。
(四)货币化安置。
对有一定经济条件并愿意到城镇落户的农户,可通过政府给予资金补助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四条搬迁避让补助标准为以户籍为基础的长期居住人口每人补助5000元(包括现金和实物补助)。
第五条享受搬迁避让补助人员范围(一)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损毁的村(居)民;(二)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村(居)民;(三)受地质灾害威胁,且生存条件恶劣,无法就地越温脱贫的村(居)民。
第六条搬迁避让补助资金来源(一)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二)市“金土工程”补助资金;(三)土地整治收益资金;(四)巴渝新居、危旧房改造、高山(生态)移民、退耕还林、扶贫救灾、新农村建设等补助资金。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黑山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征收黑山镇北门村家园社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黑山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征收黑山镇北门村家园社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万盛经开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实施黑山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征收黑山镇北门村家园社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万盛经开发〔201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将实施黑山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征收黑山镇北门村家园社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因实施黑山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需要,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万盛经开区实施黑山镇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3﹞624号)批准,征收黑山镇北门村家园社部分集体土地1.1261公顷(约合16.89亩,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安置补偿等事宜由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严格按照《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3〕67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土地补偿费按批准被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核准为每亩17000元。
三、征地范围内每名符合安置条件的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36000元。
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有关规定,每名符合安置条件且年满16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统一代扣代缴。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向征地工作组(办公地点位于黑山镇人民政府重点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组织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证明事
项取消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18.11.01
•【字号】万盛经开发〔2018〕50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证明事项取消
清单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18〕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现将万盛经开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8年11月1日
万盛经开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万盛经开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6〕5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建立科学的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119号),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部署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395号)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第117次主任办公会要求,现就我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制约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主要依据,各镇街、部门及有关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国土房管局要切实做好地价动态监测、地价指数定期测算发布工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实时更新土地级别。
三、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公示地价和土地级别的通知》(万府发〔200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3.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4.万盛经开区土地收益系数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16年9月30日附件1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备注:1.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不同级别、不同用途、设定容积率和土地开发程度下,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万盛经开〔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万盛经开〔2023〕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3年2月28日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统筹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矿产资源基础与发展形势(一)矿产资源概况。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重庆市东南部,东接南川区,南临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西、北连接綦江区,南北长41公里、东西宽23公里,幅员面积565平方公里。
全区已发现矿产资源21种,分别是煤、煤层气、天然气、地热、铁、铝土矿、铅、锌、硫铁矿、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砂岩、页岩、萤石(普通)、耐火黏土、滑石、含钾岩石、高岭土、饰面用灰岩、石膏、矿泉水。
区内矿产资源的总体特征是:多数矿产属外生作用形成的沉积矿床,矿产资源分布区域明显,相对集中,形成了鲜家坪背斜—接龙场背斜重点成矿带。
各矿种大型矿床少,大多数为小型矿床和矿(化)点。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3.02•【字号】万盛经开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二、万盛经开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为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详见附件。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渝办发〔2011〕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4〕5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1年3月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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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发〔2013〕67号《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经管委会第5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3年11月4日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万盛实际,制定本办法。
和交地备忘录签定后,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可将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交付用地单位。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因为按户农转非的执行影响用地交付。
第七条青苗补偿按附件1以实际种植面积计算;零星栽种花草树木按附件2据实计算补偿,也可按每亩2500元实施综合定额补偿(成片经营种植的果园、苗圃和林地除外);构筑物补偿按附件3以实际丈量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按附件4计算补偿;征收林地的,按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征地补偿标准每亩4000元进行补偿。
第八条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按附表5执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农房进行补偿。
第九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搭建的建(构)筑物和栽插的花草林木以及青苗;(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等。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并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其宅基地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征地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原水、电、气、固定电话、闭路光纤、宽带的补偿,属统建安置房安置的,由拆迁单位负责统一搬迁安装到户;属货币安置住房的,按万盛经开区发改局核定的安装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户。
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二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在籍农业人口;(二)在校大中专学生;(三)现役义务兵;(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四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直接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项目计算。
第四章住房安置第十五条在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除万东镇、南桐镇属万盛主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其他区域,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附表5的标准计算补偿。
(一)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申请增加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万盛经开区城镇户口且又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万盛经开区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房主及配偶可申请3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未成年子女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父母合并安置。
(三)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因就读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从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现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为万盛经开区城镇人员,无固定工作并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生活,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房主合并安置,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万盛经开区城镇人员且又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与房主合并安置。
(四)住房安置对象的父母或子女属于本合作经济组织征地农转非人员、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且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申请统建优惠购房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与房主合并安置,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为万盛经开区城镇人员,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统建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与房主合并安置。
(五)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离婚无房以及孤儿等无住房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申请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以统建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住房。
(六)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其住房货币安置款=应安置住房面积×相邻地区统建安置房的综合造价。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补偿按宅基地异地迁建房建安造价扣除附表6的结构价差后计算补偿。
第十七条万盛主城规划区(万盛城市规划划定的万东镇、南桐镇部分区域)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按照被拆迁的合法人居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相邻地区统建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被拆迁的合法人居住房非砖混结构的,应扣除附表6的结构价差后计算补偿;被拆迁房屋属合法非人居房屋的,按附表5的标准执行。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其住房货币安置款=合法人居住房建筑面积×(相邻地区统建安置房的综合造价-结构补差)。
第十八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因户型设计限制,超过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统建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统建安置房综合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购买。
被拆迁户选择的统建优惠购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进行住房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在万盛主城规划区以外的被拆迁户,房屋被拆迁但未转非的农业人员属申请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对象,其被拆迁的合法房屋按照附表5的标准计算补偿。
(一)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批,并给予被拆迁合法人居房屋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补助(包含新宅基地、水电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等)。
(二)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的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条统建安置房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的建安造价以万盛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发布的价格为准。
第五章搬迁补助第二十一条搬家费:3人以下(含3人)的被拆迁户,每户发给搬家费1000元;4人以上(含4人)的被拆迁户,每户发给搬家费1200元。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和货币安置户按上述标准发放两次。
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个体经营,能够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营户,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3000元。
第二十二条搬迁补助费:异地迁建住房的,按人口每人3600元(计算时间为18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按人口每人4800元(计算时间为24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搬迁过渡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从签订拆迁协议并实际搬迁之日起3人 (含3人)以下700元/月.户,每增加1人,增加200元,过渡费发放截止时间为交房之日起的第2个月,拒不领取安置房钥匙的,过渡费领取截止时间以区土地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可申请对其合法房屋进行残值补偿,补偿后被拆迁人的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统一组织拆除,补偿标准见附件7。
第二十四条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房屋简装补助,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第六章其它第二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司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对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各镇人民政府要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二)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的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制定相应办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及社会保障体系。
(四)区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