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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一书两证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
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
备案制
国家发改委于 2004年11 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
[2004]2656 号)。同时对外商投资的项目也从核准、备案、 产业指导目录等,产业、投资方向均与内资有所不同。各 部、省、市也制定了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和产业指导目录。
批文有效期
持前期准备批文不得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2-正式批文 -核准通知书; -备案通知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初步设计批复; -***事、***通知、***建设计划等(部队项目); -其它正式项目批复。 持上述正式批文,可办理全部规划事项。
审批制
指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 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只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它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为备案制。项目的市 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 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 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 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由“一书两证”到“一书三证”-解读我国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变迁.docx

由“一书两证”到“一书三证”,解读我国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变迁城市规划许可,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件,依法赋予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自1990年4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的规划建设施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许可证制度,即“一书两证”制度。
2008年起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则增加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新规定,我国的规划许可证制度由此由“一书两证”演变为“一书三证”,这为我国在新形势下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和方向性的指导作用。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引导、控制的第一道程序,主要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
原有《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而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二级市场的形成,获得土地除了原有的行政划拨方式以外,还可以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
后者为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要其满足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即可,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因此,《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范围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管理所有建设工程到目前的只管理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
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其主要内容是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以及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如核定土地开发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部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工作常识

第二部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工作常识第一篇:第二部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工作常识第二部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工作常识(二十六)城市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建设项目规划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定呢?《城市规划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其中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确立了“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设时,必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今天,首先为听众朋友们介绍城市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是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我市城市规划用地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建设用地设计条件,审查与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十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及选址意见书制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包括三个步骤:(一)建设单位递交项目选址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审核;(三)对于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报批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或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二十八)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办理完选址意见书后,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继续。
它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工作。
它一般包括三个步骤:(一)建设单位递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项申请条件、资料进行审核;(三)对于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两证

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国现阶段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保护创造和修复人居环境,保障和创造城市居民安全、健康、舒适的空间环境和公正的社会环境,达到城乡经济、文化和社会协调、稳定地永续、和谐发展。
永续发展的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1)“需要”的概念,2)“限制”的概念。
干道网密度:每平方公里城市面积内平均所具有的干道长度。
单位:km/km²。
道路网密度:道路长度与城市用地面积之比。
每平方公里用地面积内平均具有的道路长度。
单位:km/km²千人指标:即每千居民拥有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路幅宽度:即道路红线之间的宽度,是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宽度的总和。
道路宽度:只包括车行道与人行道宽度,不包括人行道外侧沿街的城市绿化等用地宽度,主要由交通量来决定。
城市: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城镇化的定义: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具体包括:城镇定义的本质特点(三个):产业构成、人口数量、职能城镇化水平:城镇人口占总人数(农业与非农业)的比重具体包括:(1)人口职能的转变:表现为农业人口不断减少,非农业人口不断增加。
(2)产业结构的转变:第二、第三产业的比重不断提高,第一产业比重相对降低。
(3)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由比较分散、密度低的居住形城市化发展经历的三个阶段:初期阶段:低于30%,增长速度缓慢;加速阶段:速度加快,在不长的时间里(几十年内)就达到70%左右;稳定阶段:速度趋缓,稳步提升到70~90%。
我国的城镇化道路(1)东、中、西部不均衡进入城镇化第二阶段,处于加速阶段。
(2)全国城镇化率约50%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一书两证及应用

一书两证一.一书两证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统称为一书两证。
二.规划管理的目标和程序《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①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证;②是土地部门提供土地,计划部门项目立项的依据;③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一、规划管理内容:①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②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③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采取的运输方式;④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⑤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二、规划管理程序:1、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申请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①是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②是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③是该项目有关的基本情况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2、参加选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部门、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一同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包括现场踏勘,共同商讨,对不同的拟建地址进行比较分析,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3、选址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条件分析和多方案比较论证求对该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
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慎重研究府和市长研究决定。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选址审查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于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告,然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一书两证

什么是“一书两证”,简述相应的规划管理的目标、内容和程序。
一.一书两证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统称为一书两证。
二.规划管理的目标、内容和程序《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①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证;②是土地部门提供土地,计划部门项目立项的依据;③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一、规划管理内容:①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②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③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采取的运输方式;④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⑤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二、规划管理目的:1、保证建设项目的布点符合城市规划;2、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进行宏观调控;3、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规划管理程序:1、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申请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①是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②是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③是该项目有关的基本情况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2、参加选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部门、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一同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包括现场踏勘,共同商讨,对不同的拟建地址进行比较分析,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3、选址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条件分析和多方案比较论证求对该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
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慎重研究府和市长研究决定。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选址审查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于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告,然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书两证

(1) 提供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 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等相 关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2) 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其 各种条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核验,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在地块出让前所提供的规划条件。
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 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 条件,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 办理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出让地块必须附 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要 明确规定出让地块的面积、使用性质、建设强度、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等相关要求。 这就是说,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项目本身就具有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明确的建 设地址和建设条件,无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再进行 建设地址的选择或确认,因此,不需要申请选址意 见书。
生产或存储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仓库等建设目,以及严重 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以免影响、 损害和胁居民健康与安全。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城乡水源地和主导风 向上风向,避开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产生放射性危害物质 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必须避开市区和城乡居民密集区,同时必须设 置防护工程,妥善考虑事故处理应急措施和废弃物的处理设施。
两书一表一卡应用67页PPT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两书一表一卡应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Thank you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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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一书两证”、按没按“一书两证”的要求进行用地和从 事城镇建设活动,是合法与违法的分水岭。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 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碍城市发展。
(4)经济性原则
建设项目应与所选用地的经济价值使用价值相适应。
经济价值:土地的经济价值以地价 、租金或是费用作为表
现,由于其自然条件或是在城市中地理位置的差异,其价值也
有级差。地价、租金或是费用的市场调节机制,使得城市土地
利用结构同用地的价格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பைடு நூலகம்
使用价值:土地的使用价值表现在可以在其上施加各种建
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近郊区的良田和菜地,各项建设用
地应该充分利用劣地、差地、坡地和弃耕地;
城市建设项目应该集中成片发展,凡是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向
多层建设方向发展,以节约用地和缩短工程建设官网,提高用地效
率;
铁路货运干线、编组站、过境公路、机场、供电高压走廊及重
要的军事设施应当避开居民密集区的城市市区,以免割裂城市,妨
生产或存储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仓库等建设目,以及严重 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以免影响、 损害和胁居民健康与安全。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城乡水源地和主导风 向上风向,避开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产生放射性危害物质 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必须避开市区和城乡居民密集区,同时必须设 置防护工程,妥善考虑事故处理应急措施和废弃物的处理设施。
城乡规划管理
“一书两证”
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的“一书两证”制度是城 乡规划实施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 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在城乡规划实 施管理中,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规划行政审批许可证 制度。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任务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城 乡规划实施管理职责的第一步,是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重要前提,在实施城乡规划的过程 中具有十分关键的调控作用。 它的主要任务是:
1.保证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乡规划; 2. 履行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职能; 3. 综合协调建设项目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 设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
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以划拨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的项 目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工程 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法律凭证。
(2)适当的用地规模
建设规模符合拟选地址的容量; 用地规模与建
设规模相符合; 建设规模不超出市政、公建配套设
施及生活设施的配套要求; 建设规模与周边交通、
道路、通信、能源、防灾规划的衔接、协调; 使用
农村土地或宅基地的建设项目还要注意安排被动迁的
农民、居民的安置问题。
(3)用地布局
选址不能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要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否方便市政设施建设,是否留有余地等。
(三)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
(1)申请选址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向建
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申请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提交的文件有: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该项目有关的基本情 况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
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 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 条件,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 办理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出让地块必须附 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要 明确规定出让地块的面积、使用性质、建设强度、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等相关要求。 这就是说,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项目本身就具有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明确的建 设地址和建设条件,无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再进行 建设地址的选择或确认,因此,不需要申请选址意 见书。
设工程,以满足城市活动的需要。也可以通过人为的加工,使
土地使用价值的深度和广度都得以延伸,如地上地下空间开发
以及地形地貌的塑造等。
(5)安全性原则
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环保、防疫、消防、交通、绿化、河
港、铁路、防汛、农田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6)方便实施原则
在方便实施原则下,要注意拆迁安置的方式是否合理,是
(二)建设项目选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理的用地性质
符合城市性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与周边性质相容
;避开与项目性质不符或不相容的城市公益设施现有或规划用
地;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注意选址的重
复性;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考虑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 、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 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 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使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城乡规划所确定的项目内容相协调 ,不发生相互冲突和重复或者是不恰当的选址布局。
城乡规划行政审批许可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建 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通过核发规划许可证等形式, 依法赋予该单位或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获取土地使用 权、进行建设活动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它是城乡 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律手段和法定形式。
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的“一书两证”制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 规定了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使用土地和进行 各项工程建设,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 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