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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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高新区及天府新区范围成都直管区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其它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一书两证”、规划条件因过期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不适用于本办法.三、承办单位或处室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或处室。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筑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政策变化、城乡规划修改、原选址用地因客观原因无条件实施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变更后的选址方案予以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在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原证照及附图原件收回,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原卷宗内存档页、审批表、审查工作表、业务办公会记录表及相关图纸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第三章规划条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法规一书两证

法规一书两证
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
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
备案制
国家发改委于 2004年11 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
[2004]2656 号)。同时对外商投资的项目也从核准、备案、 产业指导目录等,产业、投资方向均与内资有所不同。各 部、省、市也制定了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和产业指导目录。
批文有效期
持前期准备批文不得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2-正式批文 -核准通知书; -备案通知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初步设计批复; -***事、***通知、***建设计划等(部队项目); -其它正式项目批复。 持上述正式批文,可办理全部规划事项。
审批制
指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 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只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它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为备案制。项目的市 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 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 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 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一书两证.ppt

一书两证.ppt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符合乡、 村庄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有没有“一书两证”、按没按“一书两证”的要求进行用地和从 事城镇建设活动,是合法与违法的分水岭。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 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碍城市发展。
(4)经济性原则
建设项目应与所选用地的经济价值使用价值相适应。

经济价值:土地的经济价值以地价 、租金或是费用作为表
现,由于其自然条件或是在城市中地理位置的差异,其价值也
有级差。地价、租金或是费用的市场调节机制,使得城市土地
利用结构同用地的价格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பைடு நூலகம்

使用价值:土地的使用价值表现在可以在其上施加各种建

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近郊区的良田和菜地,各项建设用
地应该充分利用劣地、差地、坡地和弃耕地;

城市建设项目应该集中成片发展,凡是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向
多层建设方向发展,以节约用地和缩短工程建设官网,提高用地效
率;

铁路货运干线、编组站、过境公路、机场、供电高压走廊及重
要的军事设施应当避开居民密集区的城市市区,以免割裂城市,妨
生产或存储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仓库等建设目,以及严重 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以免影响、 损害和胁居民健康与安全。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城乡水源地和主导风 向上风向,避开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产生放射性危害物质 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必须避开市区和城乡居民密集区,同时必须设 置防护工程,妥善考虑事故处理应急措施和废弃物的处理设施。

第二部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工作常识

第二部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工作常识

第二部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工作常识第一篇:第二部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工作常识第二部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工作常识(二十六)城市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建设项目规划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定呢?《城市规划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其中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确立了“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设时,必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今天,首先为听众朋友们介绍城市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是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我市城市规划用地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建设用地设计条件,审查与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十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及选址意见书制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包括三个步骤:(一)建设单位递交项目选址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审核;(三)对于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报批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或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二十八)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办理完选址意见书后,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继续。

它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工作。

它一般包括三个步骤:(一)建设单位递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项申请条件、资料进行审核;(三)对于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XX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

XX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

XX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规划局两证一书所需资料一选址意见书只是划拨的土地才办;二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1通过按程序审批的该地块的全面规划(由具有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出图)2发改委立项,只需写个报告,批了就行了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局)4与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5地块的红线图。

应由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现状图,在现状图的基础上画红线图,能够是规划科直接画。

三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1申请表及申请报告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经办人法人委托书,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开发资质;3经效验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宗地图4经效验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红线图5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拿投标书时里面有几个数字),土地出让合同6经批准的修建性全面规划,定位图,竖向图。

(通常由市长审批,定位图、竖向图在全面规划中)7需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审批意见(发改委、环保局、图审办、人防)8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单体设计方案与立面效果图9建设工程规划咨询报告(有资质的规划咨询中心出具)10全套施工图一份(含总平面图)及电子文档“两证一书”的获取(2007-08-2618:43:05)转载。

/p>根据国家与XX省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在XX省城市规划区开发建设的项目,务必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务必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的申报手续,在取得“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在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国有土地范围,项目规划申报的基本步骤是:(1)在项目建议书报批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之前,开发商要向规划局申报规划要点,规划管理部门应在要点通知书中对批复时的参考根据;(2)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发商应向规划局申报项目选址、定点,即向申请单位下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对项目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等提供较全面的意见,并须同时下达规划设计条件;(3)规划设计条件,是项目选址后,由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部门下达的委托设计机构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根据性文件。

两证一书办理流程

两证一书办理流程

两证一书办理流程第一篇:两证一书办理流程“两证一书”办理程序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1、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根据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的规划建议。

4、根据城市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发建规(1991)583号文规定及楚雄州规划局、楚雄州建设局联发州规定[2006]6号文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称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的资料: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1份;2、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3、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文件各1份;4、建设项目拟选用地地形图及区域位置图、现场实景照片各1份;5、拟选用地公示及公示情况说明各1份;6、如属工业项目和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或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需加送下列资料:(1)有关工艺的基本情况;(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3)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影响或对周围地区建设有制约的控制要求等;(4)安全部门选址意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注: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上资料需提交一式二份,州规划局一份,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询并协调有关部门对项目定点及建设用地的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一书两证及应用

一书两证及应用

一书两证一.一书两证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统称为一书两证。

二.规划管理的目标和程序《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①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证;②是土地部门提供土地,计划部门项目立项的依据;③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一、规划管理内容:①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②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③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采取的运输方式;④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⑤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二、规划管理程序:1、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申请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①是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②是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③是该项目有关的基本情况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2、参加选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部门、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一同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包括现场踏勘,共同商讨,对不同的拟建地址进行比较分析,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3、选址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条件分析和多方案比较论证求对该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

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慎重研究府和市长研究决定。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选址审查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于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告,然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两证”制度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 建设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
提出规划条件作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范围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 制性详细规划核发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它工程
修建性详细 规划
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的总
平面图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政府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 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含原地基或 需占用农用地
占用非农用地)
先办理农村地转 用审批手续
不需占用农用地
建设单位或个 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
报:
再申请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 核发
最后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
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
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乡村规划许可 证
申请
城乡规划部门核发: 选址 意见书
按照国家有规定需要门批准、核准、备案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且以划拔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申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范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它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含原地基或占用非农用地需占用农用地先办理农村地转用审批手续再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最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占用农用地建设单位或个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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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程序第三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

具体项目一般包括:(1)重要的大、中型工业仓储建设项目;(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3)对外交通建设项目;(4)专业医疗、卫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意见书”是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实行分级审批。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意见书”;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前,选址应征求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对项目申报的意见。

第五条申请“意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查申报表;(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3)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5)1/500-1/10000地形图2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有选址多方案比较,并附送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7)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8)有关用地范围的情况或资料;(9)其他。

第六条“意见书”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0天):(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必备资料,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2)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 1 天);(3)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4)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工作时限 1 天);(5)按职责签审上报分管局长审批(工作时限2天)。

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6)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 1 天);(7)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意见书”,项目选址位置附图。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业务综合管理处领取审查意见后,报省级规划行政部门审批“意见书”。

“意见书”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程序第七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地证”)。

第八条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定点及规划要点申请。

有关文件具体包括:(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文件;(5)1/500-1/2000地形图2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6)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7)原已划拨或出让的土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8)已取得“意见书”的应附有“意见书”、选址位置附图、有关立项资料等;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接上页](9)拍卖地须持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或长沙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等函件;(10)其他。

第九条定点及规划要点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5天);(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6天);(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批(已审定规划要求的项目只需分管局长审批,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 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定点蓝线图(2份)(工作限时1天),自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应重新申请定点。

第十条建设单位按“定点通知单”的规划要求,在有效期内取得土地调查红线、地藉测量成果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用地证”。

第十一条申请核发“用地证”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或签有修改意见的规划总图及选址、定点阶段审查的所有资料;(2)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用地呈报表、审批表、会签表等);(3)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4)1/500修建性详细规划4份(用地范围较大时可用1/1000),电子介质图(光盘、软盘)1份;(5)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实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面指标单;(6)调整规划须附原批准的规划总图及说明;(7)其他。

第十二条核发“用地证”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根据规划要点的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处负责人(工作时限4天);(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需上报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4)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审查,报局长签发(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及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用地证”(副本)、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签审盖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3份)(工作时限2天)。

第十三条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用地及详细规划审查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下达的规划要点或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用地证”,但必须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红线申请审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工作时限16天。

具体按核发“用地证”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领取“用地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持国土部门审批的正式用地红线、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单到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国土用地手续,原批准资料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

建设单位取得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超过两年未依法建设的,原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管理程序第十五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申请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有关文件具体如下:(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3)土地红线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定点和规划要点通知单(均须持原件核对);(4)1/5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1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的现状实测地形图),且标明拟建工程的位置;(5)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6)其它(包括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拟建工程方案示意图等)。

第十七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4天)(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员查勘现场,核对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规划控制情况,酌情交处业务会研究后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4)总规划师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工作时限1天),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时效为六个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施工图设计,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审批施工图。

第十九条报审施工图应提供的资料:(1)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2)本年度基建计划;(3)含技术经济指标的建筑总平面图、各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或要求的透视效果图)、设计说明书等各1份;(4)市(省)建委工程项目方案审查纪要和初步设计审查批文等;(5)其它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初审施工图后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施工图,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审或上报局审(工作时限2天);(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定施工图后返建筑规划管理处(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 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建筑物放线通知单、核实的施工图、“许可证”申请表(工作时限1天)。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后到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联系放线定位、建筑面积复核、上定位红线图,同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所需文件申请核发“许可证”(副本)。

申请“许可证”审批应提供的资料:(1)报建图审查阶段所有资料;(2)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3份(含消防已审查签章1份),定位红线图3份;(3)放线回单;(4)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单;(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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