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著作权及其侵权的认定
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析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者简介:罗茵(1989-),女,广东湛江人,中山大学法学院2012级在读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使得微博逐渐成为网络信息传播和社区人际交流的主要方式。
这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在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娱乐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我国现有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在对微博著作权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析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权利保护微博是一个基于微博用户关系而展开的信息获取、分享和传播的平台。
用户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手机客户端进行用户注册,根据个人喜好选择特定人群进行关注,并以140以内的字数编写内容且实现即时分享。
截止到2012年2月,我国微博注册用户已超过3亿。
据新浪微博官方统计,2013蛇年新春第一秒新浪微博共有34977条发出,创下历史新高;而上个历史记录则是2012年大年初一凌晨第一秒产生的32312条微博。
伴随着微博用户的不断增多,微博内容的抄袭现象也开始出现。
微博内容是否可以认定为作品、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微博应该如何得到著作权的保护等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关注。
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及法律保护展开论述。
一、微博著作权的认定微博作为互联网新兴的交流工具,具有互动性、简短性、及时性和开放性等特点。
微博的相关特性决定了人们能很快地获取相关信息,这种信息可以用图片、影音和微型文章等各种形式表达出来。
然而在这样一个微博时代,是不是所有的微博都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关系到讨论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关规定,著作权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其保护的对象是“作品”。
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浅论微博的著作权属性及法律保护

浅论微博的著作权属性及法律保护摘要:微博作为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日益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通过微博发布海量信息,这种沟通媒介大有超过传统网络媒体之势。
然后,随之出现的问题是,大量的微博内容被不加出处地转载,使得微博原创作人的权益受到干扰。
本文通过对微博著作权属性的探讨,试图分析微博是否应被认为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以揭示以法律途径保护其内容的合理意义。
关键字:微博作品著作权一、微博简介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2009年8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微博正式进入中文上网主流人群视野。
2012年10月,有报告显示至2011年12月,中国微博用户总数达到2.498亿,成世界第一大国。
作为一种创作者及传播者参与度都更高的媒体(也被成为”自媒体”),微博有着受众更广泛,传播更便捷且迅速的特点。
网络的发达,使创作作品及其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网络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件层出不穷,如某些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未注明作者,转载他人文章的行为时有发生。
此种行为已然成为现今网络环境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要形式之一。
而微博这种新型传播方式也难以摆脱传统网络侵权行为的袭扰。
二、微博的著作权属性分析微博究竟具有怎样的知识产权属性?微博的内容,除去所配的图片,一般以文字为主要组成部分,与传统博客不同,其具有严格的字数限制,即字数不能超过140字,追求言简意赅的传播效果,这与其所期望打到的传播便捷迅速的目标是相一致的。
然而,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这最多140字的短小文字究竟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作品的类型,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作出如下解释:”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论微博的版权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2 0 1 0年以来 微博作 为一种新兴互联网应用逐渐进入人们 的视野 ,并 且 以狂飙突进 的猛增态势成为广大网民生活 中不可或缺 的部分 。但 也由 于其 发展速度过快 ,导致了许 多问题 的出现 ,尤其是在微博著作权 保护 方 面。众所周知 ,微博是一个 自我表达的舞 台 ,同时它也 是一个互 动、 分享 的平 台。由于用户 群体 的庞大 ,每 秒钟都 会有 海量 的信 息在此产 生 ,经由复制 、转发传播给更 多的人 ,而这些复制 、转发大多是未 经原 作者许可 的。甚至很多纸媒和电视媒体也在未经作者许可 的前提下 便直 接 引用其微博原文 。很多人认 为 ,由于微博传播方式的独特性决定 了这 些 原创微博本身 就是可 以分享 和公用 的 ,这种 行为并 不构 成侵权 。但 是 ,1 1 年 6月知名作家六六 ,却 因 《 读 者》 杂志在 既未告知 也没 付稿 酬 的前提下引用其微博原话 ,而将其告上 了法庭。此后 ,李 开复、郑渊 洁等微博认证用户 ,也遭受了类似的侵权行为 ,并对抄袭行为提 出了质 疑和声讨 。继而引发公众和学界对于微博著作权保护 的思考 :在 肯定微 博公 共信 息平 台的价值和分享精神 同时,为 “ 1 4 0 ” 字声讨版权 ,是权 利诉 求还是过于矫情?如何平衡信息共享所带来 的公共福利 与著 作权个 人财产属性 的冲突?如何协调著作权人知识垄 断与公众信息 流通 之间的 冲突等。本文试 图在对上述问题作简单分析 ,浅议微博传播 的著作 权保 护 ,从 理 论 上 进 行 梳 理 。 微 博 是 否 享 有 著 作 权 短短 1 4 0字 ,且发 布在 开放 的平 台上 ,微博 就没 有版 权 了吗?对 此, 答案是 否定 的,微博是受到著作权保护 的。根据 《 著作权法 》 的规 定 ,只要具有作者 的独创性思维表达 ,而且这种表达是 “ 有形并 可复制 的”智力成果 ,那么就应该享有 版权 。 而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首先要 求作 品是 由个人独立 创作 ,源于 本 人 ;其次 ,要求作品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能体现作者 的个性。很多 微博内容是对 E l 常生活和个人心情做的流水账似 的记 录,这 种记 录文字 的创造性 过于微不 足道 ,自然不能受到版权保 护。然 而,创 造性 也并不 完全受制于字数 的限制 ,有些诗歌 、短散文、小小说 以微博 为载体表达 出来 ,同样具备 文学价值 和审美意蕴 ;1 4 0字 以内的观点 、评论 也常常 能体现出令人 叹服 的智慧和思想。可见 ,法律并没有对版权保 护作品的 文字数量做 出限制性规定 。所以 ,微博虽小 ,确有版 权。当然 ,根据事 实无版权 的原则 ,时事新 闻作为单纯 的事实消息 并不享有版 权。可见 , 微博是否享有版权 ,并不能简单地回答是与否 ,而应 当看发 表的具体 内 容。因此 ,只要符合独创性 的要求 ,就应该 受到 《 著作权法》 的保护 。 二 、微 博侵 权 行为 中 的各 类 角 色 ( 一 ) 版 权 享 有 者 微博 著作权人 应当是微 博作 品的原创 作者 。根据 《 著作权法 》 第 1 1 条规定 :“ 创作作 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 作 ,并 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 织承担责任 的作 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 ,在作 品上署 名的公 民、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为作者 。 ”虽然 ,出于技术层 面上的不足 ,经过 上万次 甚至更多的转载之后 ,对 于原创作者的认定 尚显困难 。但是 如果 有足够 的证据支持,便可称之为著作权人。 大多数博 客主并不 以真实姓名注册帐户 ,或者一个用 户同时使用好 几个用户名 ,也就是俗称 的 “ 马甲” 。此 时著作权人 的判定 为属 于真实 的 自然人或者法人 。这种情况显得更为复杂 ,为司法判定 带来一定 的难 度 ,因此推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 ,这样对于寻找侵权 的实体人 以证 明 作者真实身份 ,切实保护微博著作权具有重要 意义。 网络运营商 以及微博平 台并非著作权享有 者,作 品的原 创作者才是 作品创作 的智力源 泉,才是独创性作品的完 成者。博 主与平 台之间 的关
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初步探讨

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中, 对“ 作品” 的定 义 是 “ 文
学、 艺 术 和科 学领 域 内具 有独 创 性并 能 以某 种有 形
提 供微博 服 务 的门户 网站[ 1 ] 。 之后 , 微博 以其 短小精
炼、 使 用便 捷 、 传 播快 速 等 特点 , 深 受 广 大用 户 的欢
网友 不标 明出处并 一字不 落地 剽窃 了[ 2 ] 。 然而, 有些 微 博 用户 并 不认 为 自己所 发 的 微博 受著 作 权 法保 护 , 也 当然 地 以 为 自己可 以随 意 使用
数 的多寡 , 而 要 根 据其 独 创性 、 合 法 性 以及 文学 、 艺 术 或科 学价 值 。独创性 即要 求作 品不抄 袭或篡 改他 人作品, 体现 作者 的思 想情 感 。 合 法性就 是不违 背宪
迎 。微博 的兴起 , 不仅改 变 了人们 的生 活方式 , 也对 著 作权 法律 保护提 出了新 的挑 战 。
自2 0 1 0年“ 微 博元 年” 开始, 微 博著 作权 侵权 问
题 就层 出不 穷 。 知名 微博 用户 “ 貉 游记 ” 的 1 7条 微 博
形 式复 制 的智力 成果 ” [ 4 ] 。简而 言之 , 要构 成著 作权 法保 护 的作 品 , 就要 满 足 三个 条 件 : 1 ) 具 有 独创 性 ;
法、 法 律 以及 社会 公共 利益 , 如果 微博 的 内容 是宣扬 色情 暴力 、 诽谤他人、 制造 谣 言 等 , 则 不 符合 合 法性
其他 博 主 的微 博言 论 。因为微 博不 同于 一般 意义上 的文 学艺 术作 品 , 其字数仅 限制在 1 4 0字 以内 , 内容
也 多是 自己 的生 活琐 事 和 随想 , 所 以很 多时 候 不受
浅论微博著作权问题

浅论微博著作权问题[摘要]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法律问题。
如何处理微博分享、传播的特性与著作权个人属性的冲突,将是微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权利保护一、微博的含义和特征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互联网web2.0时代交互式产品的典型代表,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1]随着Twitter的日益流行,国内许多门户网站如新浪、腾讯等纷纷开始了微博运营服务。
微博也迅速成为了互联网上最为热门的话题,这个互联网新贵在2010年迎来了爆发式增长,2010年被称为是“中国微博元年”。
[2]截止至2011年第一季度,新浪以及腾讯的微博注册人数均已突破1亿。
微博最主要的特征为便捷性、碎片化、分享性以及基于用户信任关系的极快的传播速度。
其发布既可以基于互联网平台,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平台,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
“自由、开放、共享”是微博的重要理念。
二、微博的著作权困扰微博继网络论坛、博客、跟帖之后,成为最为强大的网络信息媒体,[3]这种互联网快餐式文化正在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随之出现。
当前关于微博著作权的争议和纠纷日益增多。
(一)微博是否应受到著作权保护2010年3月,新浪微博著名博友张发财发了一条微博。
著名解说员黄健翔原文引用了这条微博,但并没有注明出处。
随后张发财在微博上指责黄健翔剽窃自己的作品,由此引发了一场骂战,许多文化名人纷纷卷入其中。
这场关于微博著作权的争论虽然以黄健翔暂时关闭自己的微博而告一段落,却引发了大家对于微博著作权这个问题的关注。
微博是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讨论微博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浅谈微博著作权

的文学 功底 与精 妙构 思是 难 以写 出这样 的微 博 的。类似 内容的 微 博便 已经完全 具备独创 性 的特 征 , 此 时它承 担的作 用仅仅 是一
、
微博 著作 权 的前提
我 国的著 作权法 是一 部保护“ 作品” 的法律 , 内容可 以构成 作 个 载体 , 而它 承载 的内容 俨然就 是应 该受 到保 护的 作品 。 品也 就成 为微 博享 有著 作权 的前 提 。那么 “ 作 品” 应 该具备 哪些 从 以上 的分析 中可 以看 出, 微 博若具 有独创 性且 内容 合法就
l t  ̄ , J 占缸金 2 0 1 4・1 ( 中)
◆理论 新探
浅谈微博 由于传播速度快、 便捷、 成本低等特点 , 微博当今俨然已经成为公众信息交流的重要方式。微博中的信息通常以 文字 、 图片 、 视频 、 音频 为载 体 , 其 中不 乏大量 原创 的 内容 , 那 么这些 ‘ 微 博” 的创 作者是 否具 有著作 权呢 ?如 果具 有 那应 该
得 到 怎样的 保护 ?
关键词 微 博 著作 权保 护 法律 责任 作 者简 介 : 朱凯 , 上海 交通 大 学法 学院法律 硕 士, 研 究方 向 : 知识 产权 ; 周 雪驰 , 上 海 交通大 学法 学院法律 硕士 , 研 究方 向: 法
理学。 中图分 类号 : D9 2 3 .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2 7 9 . 0 2
作者通 过 自身的 思维方 式和 构思 过程, 直 接完 成具有 自身 属性特 中转载 的 内涵十 分接 近 ,我们 不妨 可 以参 照转 载 的概 念进 行比 征 的作 品 。普通 的微 博使 用者 大 都喜欢 对 日常 生活和 个人 心情 较 。最新 修订 的著 作权法 第三 十 二条第 二款 规定 : “ 转 载是指报 做 些流 水账似 的记 录 : “ 在海 边 散步 , 喜 欢这种 感觉 ” ; “ 今天 打 了 纸、 期 刊登载 其他 报刊 已发表 作 品的行 为 。 ” 可 见, 在现有 的著 作
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建议

21 0 2年 1 月
上海政法学 院学报 ( 法治论丛 )
J u n l o h n ha o r a f S a g i Un v r iy o ltc l S i n e & La i e st f Po ii a c e c w
VO . 2 . No. 1 7 1 J n. 2 1 a , 02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4 项权利 ,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改 编权 、汇编权等 1 项权利。对于微博作品来说 ,其著作人身权被侵犯的情况一般是署名权 、修改权 2
● 浩 学 论 伲
微博著作权侵权 的认定 与立法建议
邹 欢 艳
( 东农 工商职 业技 术学院 , 广州 5 3 ) 广 1 5 1 6
摘 要:随着 网络技术不断更新 ,微博作 为一种新型 的网络信 息沟通 平台,在 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
同 时 , 必 然对 传 统 著作 权保 护 的 内容 提 出挑 战 ,新 的著 作 权 侵 权 方 式 随之 而 来 。在 微 博 享受 著 作 权 保 护
的前提 下,分析微博著作权侵权 行为的具体表现 , 旨在提 出规 范微 ; 网络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中图分 类号 :D 5 1 F 2 . 3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编 号 : 1 - 5 2 2 1) 1 0 0 7 9 (0 0— l— 4 64 0 2 9
络用户 在个人 的微博 网页上撰 写微 博文字 ,并按 相对 的 “ 发表 ”键使 之通过 网络 向公众展 示作 品 ,这
种行为 即表明微博 已发表 ,不管其是否成为 “ 作品” ,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均不构成微博著作
浅谈“微时代”下微博著作权问题

浅谈“微时代”下微博著作权问题摘要:从twitter到plurk,从饭否到新浪,微博随时随地分享分享新鲜事的快捷与便利引领人们的生活进入了”微时代”。
与此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
微博平台快速创作,快速使用,快速传播的特点使得其中可能产生的侵犯著作权问题往往被人忽略,也对现有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微”时代的”微”侵权,应当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建立起完善的立法来促进这一新兴信息平台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微博;原创;著作权;网络一、微博的定义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国内知名新媒体领域研究学者陈永东在国内率先给出了微博的定义:微博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
有如下几个方面理解,其一,关注机制:可单向可双向;其二,简短内容:通常为140字;其三,广播式:公开的信息,谁都可以浏览;其四,社交网络平台:把微博归为社交网络。
李松博士认为,微型博客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真正标志着个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最早也是最著名的微博是美国的twitter,根据相关公开数据,截至2010年1月份,该产品在全球已经拥有7500万注册用户。
2009年8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现如今,我国各大网站的微博用户规模已经过亿,使用者遍布于普通老百姓,名人明星甚至政府部门。
然而在其迅速成长和发迹的背后,也存在着无限的著作权隐患。
自作家郑渊洁对他人不署名引用自己的微博表示愤慨之后,又有作家六六投诉《读者》杂志抄袭其微博内容,同时很多网友也表示自己的优秀微博经常被小报,杂志未经许可作为内容刊登。
二、微博著作权的认定短短140字左右的微博究竟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很多人争论的一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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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学术交流Feb.,2012总第215期第2期Academic Exchange Serial No.215No.2[收稿日期]2011-12-09[作者简介]孟庆吉(1976-),男,吉林农安人,博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
微博著作权及其侵权的认定孟庆吉(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随着微博的推广,相关的新型文学样式随之产生,微博所具有的强大媒体融合功能、碎片化表达等,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对著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了新课题,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正日益成为热点问题。
微博言论只要具有独创性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应局限于作品的刊载媒介,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在微博著作权中需要重新进行界定,而微博中最为常见的转发若处理不当也有侵权之虞。
同时,微博平台在提供微博运营环境的同时,对于微博著作权侵权也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规则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客观情况也要求著作权法用来调整利益关系的平衡方式必须改变,完善著作权法律成为需要公众共同参与来解决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侵权;微博客[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2)02-0068-04微博,即微博客(Micro Blog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1年7月19日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我国微博用户数量从6311万迅速增长到1.95亿,半年新增微博用户1.32亿人,增长率高达208.9%,在网民中的使用率从13.8%提升到40.2%。
手机微博的应用也成为亮点,手机网民使用微博的比例也从2010年底的15.5%上升至34.0%。
”[1]“国内50余家微博客网站,每天更新帖文达2亿多条。
”[2]微博行业正呈井喷态势,微博已成为网民表达的首选工具。
但由于立法的滞后及监管的缺位和各种利益的巨大驱动,微博所具有的碎片化表达方式和自媒体的独立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微博世界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出现。
2010年2月,微博@囍游记17条的微博内容在博主未授权的情况下被某出版社出版;2010年3月,微博@黄健翔的一条微博被指抄袭;2011年6月,作家六六谴责《读者》杂志未经许可擅自引用其微博言论……其于此,本文就微博著作权及侵权问题作一探讨。
一、如何认定微博著作权进入微博世界,嬉笑怒骂抑或微言大义等等文字充满其中,这些文字是否享有著作权是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首要问题。
原因再简单不过———因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除此之外的任何文字都无法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解释了著作权法中各类“作品”的含义。
判断属于作品与否的核心在于“独创性”。
独创性有两个含义:一是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不是剽窃之作;二是作品必须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其属于作者智力劳动创作的结果,也就是具有创作性。
独创性存在于作品的表达之中,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并不要求必须具有独创性。
由此,笔者认为微博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根本问题或核心在于微博言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诠释。
实务或理论上之所以面对微博的发言无以界定,不过是为“囿于140字的限制”所误导。
“在微博中,有价值的信息占到的比例仅为4%左右。
”[3]常见的微博更多是宣泄情感抑或记录琐事:“仙人球开花了,很漂亮。
”“刚刚居然梦见中大奖了。
”“今天去购物,偶遇老同学。
”类似的表达大量存在,无法用“独创性”标准来衡量。
既然无法称其为“作品”,就不能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但是“140字的限制将平民和莎士比亚拉到了同一水平线上,这一点导致大量原创内容爆发性地被生产出来。
”[4]诸如“微型小说”、“微型诗歌”、“微型散文”、“微型童话”等形式大量出现,新浪微博微小说中有这样一段文字:“电话里面‘This is a wrong number.Please check up and take the telephone number again……’;电话外面‘孩子,你为什么每天都说外语,妈听不懂,但是妈想你……’”纸面的微型小说被著作权法保护,何以到了微博之上就成了问题呢?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的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为数字化而有丝毫的改变,也不会因为数字化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5]27。
“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不在于文字的多寡,而在于通过文字所传达出来的精妙构思和遣词造句的功底,如微型小说、微型散文、微型童话等,以微博为载体表现出来微言大义,它们理所当然地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6]。
虽然并非所有140字的微博都是作品,但140字的微博言论却具足成为作品的条件,只要在法律上认可其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就足够了,独创性的高低和保护水平的高低是成正比的。
二、微博转发的侵权隐患微博最大优势在于其独有的传播性和共享性,点击“转发”便可复制和传播他人的作品,微博上的转发存在两种形式:第一种转发形式是使用系统配置的“转发”功能键,这种方式会显示原博主的名字,不构成侵权,符合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第二种则是复制粘贴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微博内容、删去原博主署名的转发方式,则可引发侵权行为。
(一)微博世界的合理使用在转引时,若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就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转载时,启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转发”功能,则在转发者的界面自然会显示原博主的名称,这将与原创作品存在明显的区别。
这也符合微博信息分享的功能设计的初衷,符合微博的游戏规则。
微博系统本身就是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用户在注册微博账户的时候,应当充分了解微博的运行规则,也就是认可“转发”的含义。
他人在转发微博时,一般只需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但若作者对微博作品的转发已经做出限制,他人则有义务予以尊重。
从著作权法基础理论来看,未能得到授权的转载行为无疑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可是,在微博世界里,微博传递信息的功能基础在于相互的转发,也就是转载。
微博独特的传播方式要求微博使用者要积极地从事信息的传递和扩散,这是每个微博用户所承认也是公认的约定行为。
也就是说,既然转载这种行为符合博主的意思自治,是其乐于看到的行为,那么,即便其具有侵权行为的表象,也是权利人希望达成的效果,所以,在法律上自然也就没有可责性。
但“不能以转载的默许来判断权利人对版权的放弃。
易言之,允许并参与互相微博转载不仅不是否认微博版权的理由,恰恰相反,这正是权利人行使版权的一种特殊方式。
”[7]同时,基于著作权法的规定,适当引用他人作品是为法律所许可的。
所以,若某一微博在写作中为评价某一博文而加以转引,其在法律性质的认定上可以援引这一规定,并且,转引人因其在创作,对新的博文还有部分著作权。
在推特(Twitter)上,目前对于著作权的争端解决机制是让微博用户加入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用户只要遵守“署名、非商业用途、保持一致”的协议准则,就可以方便、自由地对微博加以引用,而不必再考虑原作者的态度。
(二)复制粘贴的“直接引用”目前,微博中比较常见的侵权样态是采用复制粘贴方式的“直接引用”,也就是窃取原创博文、将其原封不动地包装成原创的样式或者“直接引用”他人作品的实质部分的“转发”行为。
如2011年6月,作家六六谴责《读者》杂志未经许可擅自引用其微博言论[8]。
这种直接将他人的原创微博不署名地进行复制并以新博主的身份发布的做法,可以说是标准的剽窃。
在网络时代,很多“僵尸粉丝”之所以乐此不疲,其心理或许被太多的占有欲所支配,他们不断进行着的“分享”行为就仿佛在完成任务,近乎机械地复制与粘贴,这种“拿来主义”已经成了一种文化顽疾。
发展新技术的初衷是让人们用新的传播技术创造新的文化,但有些人却在不知不觉中成了技术的奴隶。
而且,这种“复制不转发”有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可能,一旦其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认定标准,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基于《著作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的规定,除了要考查微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为,还要考量转发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如是否有恶意的篡改或偷梁换柱)、是否将其用于商业目的。
将他人未发表、或者在其他媒介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于微博上予以发布(或修改、改编后发布等),这一侵权形式与普通侵权形式没有差别,不过是侵权媒介的改变,因为“是作品就受保护,跟在哪个媒体上首发没有关系,微博上首发的作品与报纸杂志上首发的在受保护这点上没有区别,但前提是它是作品。
”[9],侵权的认定原则与一般侵权原则并无不同。
与传统意义上的复制传播权的认定有所差异,微博“转发”的判断标准是“未经特别声明转发不构成侵权”。
微博平台所提供的转发功能,在“转发”之后,于转发者的界面会显现原始显示被转发者的名称,从而达致保护原作者署名权的目的。
转发行为即便得到承认,其也要恪守相应的法律义务。
首先,应注明原文的出处,并且不得进行诸如擅自更改作品内容、篡改原作者名称等有害著作权之行为;其次,必须是无偿转发,若将原博主的作品用来编辑结集出版或用来做商业广告等谋取商业利益之行为,则构成对博主的侵权;再次,若博主在作品中明示“不得转载”字样,则其他博友有义务予以尊重,不进行转载行为,否则其构成侵权。
“对于微博来说,其最为核心的功能就是信息的发布与获取,这两种应用分别对应的是微博信息的发布者(微博主)和索取者。
”[10]对于他人微博的转发行为是不是构成著作权侵权似乎是“显而易见”的,一般意义上的侵权可因为微博的共享性特征给予免责处理。
那么,如何判断“显而易见”的著作权侵权呢?首先要看转发者的主观上是否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存在,其次要看是否因为转发引致了“显而易见”的结果[11]。
微博说到底是一种新型博客,微博侵权之归责原则应当采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正如学者言之:“判断博客侵权的标准,也无需探索新的构成要件,传统侵权法上的侵权构成系统仍然在微博侵权上存在适用空间。
”[12]三、微博平台的侵权责任(一)微博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侵权一旦认定,微博平台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国际通行适用的法律规则看,认定网络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上,适用“避风港规则”。
这一规则发轫于美国《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其主旨是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认可了网络平台相对宽松的发展空间。
具体规则是:网络平台对网民上传至网络的信息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原则上网站不为网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负责,但是著作权人向平台提示网络中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后,平台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如果网络平台接到著作权人提示后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