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律制度[1]
反倾销制度

反倾销制度倾销是指企业向国外市场销售产品时,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
反倾销制度是指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的伤害,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对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等。
然而,倾销制度并非没有问题,以下是我对反倾销制度的一些反思。
首先,反倾销制度可能导致保护主义情绪的高涨。
一旦国家开始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能会引发其他国家的报复行为,形成贸易战或贸易争端。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保护主义的情绪会阻碍自由贸易的发展,对所有国家都不利。
其次,反倾销制度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商品价格上涨。
征收反倾销税会使进口产品价格上涨,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而对进口产品进行调查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导致市场供应紧张,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购买力。
此外,反倾销制度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国内企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应该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来提高竞争力。
然而,倾销制度可能会让企业依赖于政府扶持,而不是自身的竞争力。
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将是一个隐患。
而且,反倾销制度往往需要大量的调查和证明工作,这需要高昂的人力和物力成本。
这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负担,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尤为如此,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应对反倾销调查,并可能因此被排除在贸易市场之外。
最后,反倾销制度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
企业可能会利用反倾销制度来打击竞争对手,通过虚报成本或其他手段进行“反倾销”。
这会造成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损害整个行业的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国际社会应该更加重视贸易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以提高贸易体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企业竞争力的培养和扶持,鼓励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来增强竞争力。
此外,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贸易争端,避免贸易战的发生。
只有通过开放和包容的国际贸易体系,才能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反倾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的伤害,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WTO法第六章 反倾销法律制度

2016年6月18日星期六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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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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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依下列顺序确定(《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2 至3款): (1)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 可比价格 也即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指该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 用于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在采用国内市场价 格确定正常价值时,应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出口国国内 存在相同产品的销售;其次,此种销售是可被采信的,即 销售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的;.再次,相同产品的销 售是有代表性的,即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
2016年6月18日星期六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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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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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相同产品” 的理解。 “相同产品”是在以国内市场价格确定正常价值过程中的 一个重要概念,主要用于确定国内销售的哪些产品可以作 为确定正常价值时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根据《反倾销协 议》2.6的规定,“本协议所称‘相同产品一词应解释 为与被调查产品同样的产品,即在所有方面都与该产品相 似,或者在不存在这样一产品时,那种虽然不是在所有方 面都相似,但与被调查产品有着非常类似的特性 (characteristics)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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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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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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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格比较 (1)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调整。 A.相同的贸易水平,通常的方法是将两种价格减去有 关的税费、利润等,倒推至出厂前的价格水平进行比较; B.尽可能针对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以尽量减少因 时间差造成的价格差异; C.通常应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影响 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如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 销售数量、物理特征以及其他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对 上述调整,当局应当适当掌握,不应重复进行调整。 D.在不存在出口价格而使用转售价格或结构价格的情 况下,调查主管机关还应对进口和转售之间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捐税)及所产生的利润进行减免的处理。
加拿大反倾销法律制度

加拿大反倾销法律制度加拿大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对反倾销进行立法的国家。
1903年,加拿大在修改其1897年的关税法时增加了反倾销的规定。
此后,加拿大又制定了相关的反倾销条款实施细则,成为世界上最早的、比较完备的反倾销法体系。
1903年反倾销法的最大特点是,征收反倾销税不必预先证明本国产业是否因外国产品倾销而受到损害,只要证明倾销存在,即可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幅度相当于倾销的幅度。
这种作法一直持续到60年代。
加拿大处理反倾销案件的主要机构有税务部、国际贸易法庭、海关、财政部和联邦上诉法院。
税务部在反倾销案件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受理反倾销申诉、对被控倾销的产品进行调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及倾销幅度和经专门调查后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税额。
其中,税务部最重要的职责是确定倾销是否存在。
国际贸易法庭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损害是否存在,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可以就实施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提供咨询意见。
海关负责协助税务部进行调查,并执行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
加拿大财政部负责完善进口控制立法,财政部长在名义上拥有最终确定反倾销税率的权利,因此,对反倾销也有一定影响。
但财政部不介入具体事务。
联邦上诉法院负责审理与反倾销有关的上诉案件。
1981年5月,加拿大第一起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正式立案,是对我国的防水胶鞋提起的。
至今,加拿大对我国产品已提起十余起反倾销案。
在80年代的反倾销案件中,加拿大一直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多采用第三国作为替代国。
加拿大选择替代国的标准目前十分模糊,无一定之规。
凡愿与加拿大政府合作,愿意提供资料的出口商所位于的第三国都可作为替代国。
在以往的案例中,加拿大就曾采用过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国作为替代国。
这主要是由于使用“在经济上与非市场经济国家可比”的标准,往往遇到所选择的第三国不愿意合作的问题。
90年代后,加拿大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相对80年代数量有所下降,1992年7月对我国出口的防水鞋进行的反倾销调查还作出了未造成损害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章 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与保障措施制度

三、美国保障措施立法 (一)美墨双边协定中的逃避条款 (二)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201条款主要 内容: 1、主管机关 2、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 3、调查、裁决和建议 4、总统采取行动 5、行动的监督、修改和终止 四、欧盟保障措施立法
第四节 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国际 立法
反倾销的程序规则 (一)发起和延续调查 (二)证据 (三)临时措施与价格承诺 (四)反倾销税的确定与征收 (五)反倾销税的期限与复审 (六)代表第三国采取的反倾销行动
二、 乌拉圭回合反补贴协议 (一)补贴定义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 公共机构?quot;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 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 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 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二)特定性补贴与非特定性补贴 (三)禁止使用的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 替代行为 (四) 可申诉补贴 (五) 不可申诉补贴
四、欧盟反倾销法 (一)欧盟反倾销法的立法演变 (二)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 1、正常价值的确定 2、出口价格 3、实质损害的确定 4、因果关系 5、共同体利益 (三)欧盟反倾销机构 (四)程序 1、提起反倾销调查 2、调查 3、采取临时税收措施 4、征收反倾销税 (五)反规避条款 (六)反吸收
第二节 反补贴的国内立法
一、补贴的概念及其作用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当地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 的现金贴补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 上的竞争力。补贴一方面可以鼓励出口的积极性,另一方 面可以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各国反补贴的法律制度 (一)各国反补贴的目的 (二)各国反补贴的措施 1、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条件及程序 2、美国的反补贴法 3、欧盟反补贴法
反倾销制度是什麼

課徵「反傾銷稅」後的影響
商品價格的上揚 (形成貿易壁壘)
外國廠商的投資卻步(具結要求)
揮之不去的反傾銷稅陰影(每隔5年「落 日審查」是否繼續課徵)
國內產業的不思進步
「反傾銷制度」是什麼?
何謂「傾銷」(Dumping)?
定義
一國將產品以低於市價(正常價格)的低廉價格傾倒、 銷售到他國的市場來
主管機關:財政部 關政司 關稅稅率委員會
經濟部 貿易調查委員會
法源基礎 :
GATT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19條 WTO 防衛協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 台灣「關稅法」第67~69條 台灣「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何謂「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y)?
定義:
被輸入的國家所採取的一種貿易救濟手段(貿 易制裁??) 對於傾銷的貨物在進口時,額 外課徵一定比例的進口關稅。
課徵反傾銷稅的要件:
➢ 傾銷之事實 ➢ 造成我國產業實質損害(material injury)或有實質損
害之虞(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或實質延緩扶植產業 之建立 ➢ 前兩項具有因果關係
反倾销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加剧,反倾销案件日益增多。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以中国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为例,对反倾销案件的法律依据、程序、判决结果及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1. 倾销行为太阳能光伏产业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欧盟太阳能光伏产业同样具备一定规模。
在市场竞争中,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产生了冲击。
2011年,我国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指控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
2. 调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倾销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价格、产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
3.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商务部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并决定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三、法律分析1. 反倾销法律依据我国反倾销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2. 倾销行为的认定在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规定,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具体表现在:(1)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2)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3)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出口到其他市场的价格。
3. 损害的认定在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具体表现在:(1)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市场份额造成冲击;(2)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生产和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3)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就业和投资造成了负面影响。
反倾销法

• 2、 倾销虽然对倾销产品其他制 造商,对该产品消费均有损害,并 造成资源的错误配置,也可能危及 进口国市场上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 品的地位和市场占有率,但受害最 大的是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 产企业。
• 三、反倾销实践 • 1、加入WTO以后,中国产品被提起 反倾销诉讼更多,而且多以征税结案 ,所确定的倾销幅度,也即所征反倾 销税率有时高到令人不可思议的程度 ,如中国出口美国大蒜在1994年辈课 征376%的反倾销税。
• 才避免了被逐出美国市场的结局。 • 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 • 1997年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 2001年分别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和《反 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 • 至2004年,反倾销条例的配套法规,公布 了10余个。
第二节 国际反倾销法
• 《1994年国际反倾销守则》反映了80年代 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 法的最新动态,是迄今最完善的国际反倾 销法,对各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和国际贸易 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节 欧美反倾销法
• 欧盟、美国的法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 一、倾销的确定方法 • 1、美国和欧盟除使用国际反倾销守则中所 规定的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对第三国的 出口价和结构价格外,对所谓的非市场经 济国家,则使用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替代国 价格、第三国结构价格和相似产品在进口 国的销售价格。
• 商会与中国自行车协会鉴于以往的 教训,早在1993年底就开始了预 防性的应诉准备。美方申诉当天, 中方就确定了应诉单位,并根据聘 请律师费用和应诉费用均摊的原则 积极应诉。应诉企业向美国国际贸 易
• 委员会提交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明原 告在提出该案反倾销调查申请时,隐瞒了 大量资料,而这些资料恰恰能够说明中方 并未对美国市场进行倾销。1995年5月31日
国际贸易法下的反倾销制度

国际贸易法下的反倾销制度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但也出现了一些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反倾销制度。
那么,什么是反倾销制度?它在国际贸易法中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一、反倾销制度的概念反倾销制度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防止外国企业将低价的商品倾销到本国市场上。
倾销行为不仅会导致本国产业的衰退,甚至也会对全球市场造成影响。
二、反倾销制度的法律基础反倾销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来自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包括《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协定》等。
其中,最核心的是《反倾销协定》,该协定规定了反倾销制度的一系列程序和要求。
按照该协定,一国的反倾销措施需满足以下条件:(1)倾销行为确实存在,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际损害;(2)反倾销措施必须是合理和非歧视的;(3)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三、反倾销制度的过程和程序反倾销制度涉及的程序包括对倾销行为的调查、对调查结果的评估以及最终的反倾销措施。
一般来说,反倾销的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起调查。
一般由本国产业申请,政府或行政机关负责调查工作。
(2)初步调查。
调查机构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并对倾销成因及其影响进行评估。
(3)详细调查。
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调查机构将对疑似倾销行为的原因、范围、影响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向有关方面进行询问。
(4)裁定结论。
调查机构在对调查结果进行比对、分析和评定后,将决定是否裁定疑似倾销行为确实存在,并对其对产业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评估。
(5)实施措施。
如果裁定倾销确实存在,调查机构将向政府建议实施一系列反倾销措施,如自愿价格承诺、向其它国家提出协商等。
四、反倾销制度的优缺点反倾销制度的主要优点在于其有利于国内产业的保护,防止倾销行为损害本国产业。
同时,反倾销制度也有一些缺点,如过程繁琐、成本高昂等。
此外,一些人认为反倾销制度也会对全球贸易造成影响,因为对某一国家或企业的制裁往往会引发其它国家的反制措施,加剧贸易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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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律制度[1]
二、企业方面的对策
• (二)应对之策 1、积极应诉及时抗辩,准确把握应诉时限 2、聘请专业经验丰富并了解中国国情的律师作代理
人
3、组织专门应诉小组,做好“硬仗”准备 4、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抗辩 5、提前搜集相关资料,做好准备工作 6、及时、认真填写和提交调查问卷 7、充分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 8、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认定
取胜诉或减少损失? • 7.在反倾销问题上,如何利用WTO的争端解
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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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see you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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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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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律制度[1]
第一节 外国对华反倾销状况
• 二、外国对华反倾销状况 • (一)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 1、反倾销起点晚,数量剧增,涉及面广,数
额巨大。 • 2、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诉讼的国家越来越多。 • (二)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 1、从我国国内经济制度和企业自身角度来看 • 2、从国际和各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方面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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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方面的对策
• (二)应对之策 9、单独税率的抗辩 10、与同业协同作战,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 11、充分利用进口商,下游产业用户及消费者 12、审时度势进行价格承诺谈判,确保中国企业出口
份额
13、适时要求举行听证会 14、复查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 15、司法审查 16、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限制其他国家滥用反倾 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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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 策
• 二、企业方面的对策 • (一)预防之策 • 1、了解国外反倾销的基本做法 • 2、及时收集国内外的商情信息 • 3、确定适当的出口价格,坚决抵制低价出
口行为
• 4、提高出口商品档次和质量,以优质优价 来避免反倾销投诉
• 5、避免集中销售于特定区域 • 6、建立企业反倾销预警机制
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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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方面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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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立法与司法方面 • 1、立法方面 • 2、管辖法院 • 3、法院的受案范围 • (六)完善国家级的反倾销运行机制 • 1、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 2、推进反倾销应诉工作体制创新 • (七)改革完善外贸体制 • 1、健全出口管理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 2、深化外贸经营体制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实力 • 3、健全商品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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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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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50多年来进出口贸易的成就主要表现 在哪些方面?
• 2.我国出口产品结构有哪些重大变化? • 3.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基本
特点是什么? • 4.如何防止或减少反倾销投诉的发生? • 5.发生了反倾销案件后,应如何正确处理? • 6.反倾销案件发生后,如何采取相应措施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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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律制度[1]
第一节 外国对华反倾销状况
• 一、全球反倾销现状 • 二、外国对华反倾销状况 • 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糖精、钠和
闹钟的出口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中国 产品受到的反倾销指控居全球之首。中 国已成为全球贸易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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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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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方面的对策 • (一)尽快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尽量减少和
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 • (二)努力促进企业产品的成本要素和产品
定价以市场价位为基准 • (三)强化商会作用、加强行业协调管理 • 1、行业服务 • 2、行业协调 • 3、行业保障 • (四)政府交涉,改变国外不公平的政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