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倾销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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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过十年,虽然我国的反倾销措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

但由于我国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应针对反倾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从宏观方面、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等三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立法完善我国《反倾销条例》是以WTO《反倾销协议》为蓝本,遵守其精神和基本原则,但由于实践和立法经验的缺乏,在倾销和损害的认定、倾销案件管辖权选择等诸多方面尚需进一步明确界定和完善。

为增强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则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成为既遵循WTO 反倾销规则要求,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反倾销法,为此笔者有如下思考和建议:一、宏观方面的立法建议(一)提升立法层次,尽快制定《反倾销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顺应世界各国的WTO反倾销立法的发展趋势,在尊重WTO规则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国统一、规定全面、科学完善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具体体系构想如下:第一,以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颁布《反倾销法》,作为整个反倾销立法体系的立法依据,起到反倾销领域“宪法性规制”的作用。

这样既提高了立法档次,也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又能使反倾销的主管部门从中吸取经验,并制定出公平、科学、高效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二,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反倾销基本法出台对应的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反倾销条例》起到将《反倾销法》规定的重大问题和基本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的作用;第三,由具体负责反倾销事务的主管行政机关,譬如海关、商务部、农业部等,依其法定职权根据上位法制定《反倾销法实施细则》,对反倾销执法过程中的可能遇到问题做出更加明确更加细化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其可操作性、科学性、高效性等才是有依据和保障的。

综上,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尽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反倾销作出明确规定,使其能够有效地规制倾销行为,强有力地保护我国国内产业,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贸易秩序。

2024年我国反倾销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反倾销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反倾销研究论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贸易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然而,在国际贸易舞台上,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时常被一些国家用来遏制我国产品的出口。

因此,深入研究我国反倾销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对于维护我国贸易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反倾销的发展历程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初步建立以来,经历了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更加注重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接轨,逐步完善了反倾销法律体系。

至今,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规则、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反倾销法律体系。

二、我国反倾销面临的主要问题尽管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问题。

反倾销意识不足:一些国内企业对于反倾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应对反倾销的经验和策略。

反倾销调查程序复杂:反倾销调查涉及多个环节,程序繁琐,耗时较长,给国内企业带来不小的压力。

国际经贸环境复杂多变: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反倾销逐渐成为各国常用的贸易保护手段,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遭遇反倾销调查的风险增加。

三、我国反倾销的应对策略为了有效应对反倾销挑战,我国政府和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提高反倾销意识: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和意识。

完善反倾销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更加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挑战。

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增强国际竞争力。

四、我国反倾销的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案例。

例如,某家电企业在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时,积极应对,充分展示自身产品的创新性和竞争力,最终成功化解了反倾销风险。

第十三章 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与保障措施制度

第十三章 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与保障措施制度

三、美国保障措施立法 (一)美墨双边协定中的逃避条款 (二)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201条款主要 内容: 1、主管机关 2、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 3、调查、裁决和建议 4、总统采取行动 5、行动的监督、修改和终止 四、欧盟保障措施立法
第四节 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国际 立法

反倾销的程序规则 (一)发起和延续调查 (二)证据 (三)临时措施与价格承诺 (四)反倾销税的确定与征收 (五)反倾销税的期限与复审 (六)代表第三国采取的反倾销行动
二、 乌拉圭回合反补贴协议 (一)补贴定义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 公共机构?quot;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 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 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 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二)特定性补贴与非特定性补贴 (三)禁止使用的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 替代行为 (四) 可申诉补贴 (五) 不可申诉补贴

四、欧盟反倾销法 (一)欧盟反倾销法的立法演变 (二)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 1、正常价值的确定 2、出口价格 3、实质损害的确定 4、因果关系 5、共同体利益 (三)欧盟反倾销机构 (四)程序 1、提起反倾销调查 2、调查 3、采取临时税收措施 4、征收反倾销税 (五)反规避条款 (六)反吸收
第二节 反补贴的国内立法
一、补贴的概念及其作用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当地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 的现金贴补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 上的竞争力。补贴一方面可以鼓励出口的积极性,另一方 面可以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各国反补贴的法律制度 (一)各国反补贴的目的 (二)各国反补贴的措施 1、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条件及程序 2、美国的反补贴法 3、欧盟反补贴法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法律制度第一章引言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反对倾销的法律和规定。

倾销是指出口国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而控制价格,达到非市场行为的目的。

由于倾销的影响,受害企业可能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因此,许多国家已采取反倾销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国家经济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第二章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述反倾销法律制度是针对倾销行为而制定的法律和规定,旨在维护公平贸易以及保护自己国家企业的正当权益。

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制定了反倾销法律,主要包括欧盟的反倾销条例、美国的《1974年贸易法》、中国的《反倾销条例》等。

这些反倾销法律的内容都包括了反倾销的定义、反倾销的申诉程序、反倾销调查的时限以及反倾销的惩罚措施等。

第三章反倾销调查程序反倾销调查程序一般由反倾销当局(如欧盟的欧盟委员会反倾销局、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等)主导,其主要流程包括:申诉、初步调查、正式调查、行政复审以及司法上诉等。

1. 申诉当受到倾销的影响,中国企业可以向反倾销当局提出申诉。

在申诉书中,应当包括所受到的影响、倾销国企业、受影响条款以及证据等。

2. 初步调查申诉被提交后,反倾销当局会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的目的是判断该申诉是否符合反倾销法律的规定。

3. 正式调查如果初步调查后,认为符合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则会进入正式调查阶段。

正式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受影响产品、倾销幅度、倾销价格、倾销企业和助长倾销的因素等。

正式调查时间通常为6个月,可延长至9个月或12个月。

4. 行政复审当调查结束后,反倾销当局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

如果有不满足调查结果的一方,可向反倾销当局提出行政复审申请。

5. 司法上诉如果复审后仍无法解决争议,各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第四章反倾销惩罚措施反倾销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主要在于是否能够采取惩罚措施。

目前,反倾销的惩罚措施主要有征收反倾销税、采取反倾销配额制度以及禁止进口等几种。

论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论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含 不合理的拖延 。而中国时反 倾销相 关裁 决 或 决定规定 了可 以提起行政 复议 或诉讼 的权 利。 对提起诉讼的具体时限也并 未规定 。行政
否定性初裁决定 ; 三是没有足 够证据证明存在 倾销 、损 害或者二者之 间有因果关 系的决定 ; 四是 倾销进 口产品 实际或潜在的进 口量或损 害属 于忽略不计的决定 ; 商务部认为不适 五是 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六是 中止或终 止反 倾销调查 、接受或 不接 受价格承 诺的决 定; 七是对其他部 门提起 的诉讼 , 对农业部 如
依照 中国《 反倾销 条例 》 反倾销规 定》 和《 的相关规定 。中国对 下列决定可进行 司法审
查 : 院主管部 门 出的有 关反倾销终裁决 国务 做 定; 国务 院主管部 门做 出的是 否征收反倾销税
的 决 定以 及 追 溯 征 收 、 退税 、 新 出 口 经 营 者 对
《 反倾销协议》对反倾销 司法审查时限没有作 出明确的规定 。 仅对司法审查的 时限提 出了原 则要 求, 迅速及 时” 并且根据 WT 即“ , O其他 相 关协议和规则的要 求。 司法 审查程序不得 包
2 0 (1 0 61)
4苏力. .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北京大学 出版社 , 0 2 7 0 ( 作者单位: 商丘 师范学院政 法系 河 南商丘 460 ) 700 ( 责编 : 若佳 )

8 — 9
●经济与法
明确具体的 法律规定 , 有时还存在适用 内部文 件或“ 头文件” 红 的现 象 , 这就难免 出现“ 武断 的” 不透 明的” 象 , 和“ 现 极有可能在 日 的国 后 际经济交往 中因与 WTO反倾 销 守则 不一致 而被其他成 员方诉诸 WT 的争端解决机构, O 从而被动地被专 家小组做 出不利 于中国的裁

国际贸易法下的反倾销制度

国际贸易法下的反倾销制度

国际贸易法下的反倾销制度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但也出现了一些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反倾销制度。

那么,什么是反倾销制度?它在国际贸易法中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一、反倾销制度的概念反倾销制度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防止外国企业将低价的商品倾销到本国市场上。

倾销行为不仅会导致本国产业的衰退,甚至也会对全球市场造成影响。

二、反倾销制度的法律基础反倾销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来自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包括《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协定》等。

其中,最核心的是《反倾销协定》,该协定规定了反倾销制度的一系列程序和要求。

按照该协定,一国的反倾销措施需满足以下条件:(1)倾销行为确实存在,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际损害;(2)反倾销措施必须是合理和非歧视的;(3)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三、反倾销制度的过程和程序反倾销制度涉及的程序包括对倾销行为的调查、对调查结果的评估以及最终的反倾销措施。

一般来说,反倾销的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起调查。

一般由本国产业申请,政府或行政机关负责调查工作。

(2)初步调查。

调查机构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并对倾销成因及其影响进行评估。

(3)详细调查。

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调查机构将对疑似倾销行为的原因、范围、影响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向有关方面进行询问。

(4)裁定结论。

调查机构在对调查结果进行比对、分析和评定后,将决定是否裁定疑似倾销行为确实存在,并对其对产业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评估。

(5)实施措施。

如果裁定倾销确实存在,调查机构将向政府建议实施一系列反倾销措施,如自愿价格承诺、向其它国家提出协商等。

四、反倾销制度的优缺点反倾销制度的主要优点在于其有利于国内产业的保护,防止倾销行为损害本国产业。

同时,反倾销制度也有一些缺点,如过程繁琐、成本高昂等。

此外,一些人认为反倾销制度也会对全球贸易造成影响,因为对某一国家或企业的制裁往往会引发其它国家的反制措施,加剧贸易紧张。

论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G T 1 4 1 条, 《 A F9 第 O 在 中国加入议定 书 》 2 D段 , 9 第 条 都 月 l 日出 台的 《 1 反倾销 司法解 释 》 以司法解 释 的形 式对
有明文规定 。按 照该 制度 的规定 , 涉及国际贸 易的大量行 反倾销立法作 了进一步补充 。 《 反倾 销司法解释 》 制定 的 政行为均须 司法部 门本着独立 、 平 、 明的原则予 以审 根据是《 公 透 行政诉讼法》 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 反倾销司法 《 查。 0《 WT 反倾销协定 》 1 条专 门对负 责认定倾销及行 解释 》 第 3 仍然属于 司法解释 的性质 。这种立法体例不利于 中
论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余丙南
( 池州师范专科学校 政法系, 安徽 池州 2 70 ) 4 00
【 摘要】反倾销 司法审查制度是 WT 体制 中贯彻 透明度原则的一个非常重要 的制度 。我 国在加入 WTO 时对这 一 O 制度作 了承诺 , 并在相应的法规 中作 了规定。但 我国的规定还存在 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 面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 司法审查制度进行 了全面论述。 【 关键词】反倾销 ; 司法 审查 ; T W O
【 中图分类号】 92 9 【 D 2. 5 文献标识码】 【 2 A 文章编号】10— 70 20 )6 01— 5 087 1( 06 0 —09 0
中国加入 WT 0后 面临着诸 多方面 的法律 问题 ,充分 法是 以《 行政诉讼 法 》 立 的司法审查 制度为基础 , 限 确 局 履行我 国加入 WT 0时 的承诺 是 我 国政府 的一项重 要任 于 《 对外 贸易法 》 出的原则规 定 , 作 然后 由国务 院依据 这 务 。 司法 审查 是 WT 0体 制 中 的 一 项 根 本 性 制度 , 在 个原则规 定制定 《 反倾销条例 》 。最高人 民法 院 20 年 9 02

第十八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2.自行立案 自行立案就是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 反倾销或反补贴主管机关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进口 产品构成倾销、补贴时,作出反倾销或反补贴决 定的行为。适用条件: (1)当事人没有提起申诉; (2)反倾销和反补贴主管机构已经掌握充分 的证据证明某一进口存在倾销或补贴; (3)只能由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主管机关决定。
③对建立国内工业的实质阻碍(Material Retard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ustry)
指因为国外产品的倾销,而使进口国的某一新的 工业不能建立。
3.倾销与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倾销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即可,至于二者之间是 否内在、本质联系,是否主次关系,这对于反倾销 机构反倾销措施来讲,是无关紧要的。
(2)出口价格(export price)。出口价格也 就是被诉产品在进口国(即反倾销调查国)市场上 的销售价格。
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二: ①销售价格。即产品实际销售的价格。 ②推定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欧盟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即在一定条 件下可以依据某种合理基础,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 2.倾销损害 从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来看,倾销的损害主要 涉及损害对象、损害形式两大问题。 (1)损害对象 国际上通常将其界定为“国内产业”。
四、倾销、补贴的利弊 (一)倾销、补贴的作用 1.有利于进口国的竞争 2.有利于进口国的消费者 3.暂时性倾销符合市场规律 4.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属于国际贸易壁垒的范畴 (二)倾销、补贴的危害 1.对出口国的损害 由于倾销企业具有经济上的有利地位,导致国内 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失去国外市场。 2.对进口国的损害 (1)直接的损害 使进口国生产与所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的那些企 业或行业受到严重的冲击、产品滞销、生产下降、 市场萎缩,甚至企业破产或行业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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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倾销基本法律制度摘要反倾销是当前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反倾销作为wto允许的少数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之一,具有形式合法、实施方便、效果显著,并且不易招致出口国报复等特点,因此成为不少国家保护本国产业的有力武器。

我国也制订了自己的反倾销法律,以保护我国的相关产业。

关键词反倾销法实体法程序法作者简介:吕端阳,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36-02一、我国反倾销立法概述(一)我国反倾销法的背景和意义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

近30年,我国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凭借着“物美价廉”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极强的竞争力,一直保持着较大的贸易顺差。

但荣耀背后,却是我国的出口产品屡遭外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它们已成为我国扩大出口的“拦路虎”。

与此同时,外国的许多产品也以倾销的方式打入我国市场,对我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从1995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全球共有41个wto成员对国外进口产品发起了2840起反倾销调查,共有38个成员实施了1804起反倾销措施。

其中,各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469起反倾销调查,实施了338起反倾销措施,分别占同期反倾销调查总量和反倾销措施总量的16.51%和18.74%,是被发起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成员。

同时,从反倾销措施占反倾销调查的比例来看,中国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比率(72.07%)比世界同期比率(63.52%)高近10个百分点。

中国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影响最大的国家。

截至2008年,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体。

据海关最新统计分析,仅2009年前3季度,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产品发起88宗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包括57宗反倾销调查。

综合各方面状况来看,我国外贸企业遭受反倾销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反倾销的产品范围扩大;(3)投诉国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大;(4)对我国外贸企业不公正性明显。

因此,有必要制定反倾销法作为保护本国产业、防止外国滥用反倾销措施的工具,并根据反倾销实践的经验不断修改完善反倾销法。

(二)我国反倾销法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一条就规定了我国反倾销法的目的和任务是“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

即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倾销法,利用合法的反倾销措施,纠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免遭因国外产品的倾销、外国政府歧视性待遇或滥用反倾销措施等原因造成损害。

反倾销法的目的和任务是我国反倾销实践的指导依据。

我国有关部门在进行反倾销立案时,必须以此为依据,并贯穿于整个反倾销调查过程中。

我国是个以成文法为法的正式渊源、判例不是法的渊源的国家,成文法所固有的局限性必须通过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弥补。

在国际贸易领域,倾销行为复杂多样,反倾销法不可能穷尽一切情况而预先作出规定。

因此,有必要规定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以协调并弥补法律条文间的冲突和漏洞。

我国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原则、合理实施反倾销措施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对等原则。

二、我国反倾销实体法(一)倾销的确定我国《条例》第3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1.正常贸易过程。

一般认为,所谓“正常贸易过程”指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发生作用的情况。

下列三种情况下的销售通常被认为是“非正常贸易过程”:交易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者有补偿安排的销售,低于成本的销售,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销售。

“正常贸易过程”,我国《条例》未作解释,今后立法有待于进一步规定。

2.正常价值。

按照《条例》第4条规定,以下三种价格可以作为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进口国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也称为“第三国价值”;亦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作为正常价值,也称为“构成价格”。

另外,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但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3.出口价格。

按照《条例》第5条规定,确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亦有三种方法:以进口产品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为出口价格;第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第三,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上述三种方法中,第一种方法应该优先得到使用。

如果不能适用第一种方法的,可适用第二、第三种方法。

4.倾销幅度。

我国《条例》第6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换言之,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两个价格不一定“公平合理”,不能简单地作比较,还应把初步确定的两个价格做适当的调整,使这两个价格在同一基础上进行比较。

(二)损害的确定我国《条例》第7条规定:“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1.损害形式及其确定。

由《条例》对损害的定义来看,我国反倾销法中的“损害”有三种形式:第一,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第二,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第三,倾销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第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第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第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第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第五,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应当根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2.累计评估。

在实践中,有时某一个国家的产品进口到我国,由于产品数量很少,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单独影响很小,可以认为不会造成损害,但类似小量倾销的国家有多个,若将它们总计考虑,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就会很大。

因此,可以考虑它们对我国产业的影响,这就称为损害的“累积评估”。

自两个国家以上的倾销进口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第一,来自每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第二,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三、我国反倾销程序法(一)反倾销调查基本程序1.主管机构。

按照我国《条例》的条款规定,我国主理反倾销事务的机构有:商务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其中,主要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是商务部。

2.申请和立案。

《条例》第13条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商务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3.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申请一经立案,商务部即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反倾销调查可采取的方式有:问卷调查、抽样调查、举行听证会、现场核查等,必要时商务部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商务部应当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做出初裁决定。

初裁作出肯定性决定的,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二)反倾销措施第一,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第三,反倾销税。

商务部终裁决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三)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1.行政复审(administritivereview),反倾销调查机构对业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相关反倾销措施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法律制度。

建立行政复审制度的原因在于审查反倾销依据的事实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以及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正当性。

我国反倾销法规定,在反倾销税或者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其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13条的规定,是指在反倾销诉讼中,当事人对进口方反倾销当局的终裁或者行政复审决定不服,可以要求独立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进行司法审查,以确定终裁或者行政复审的正确性。

目前,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还未对司法审查进行具体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现行的反倾销立法,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因此,我国也应加快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令第328号公布.2004年3月31日修订).[2]《关于执行第6条的协定》(即wto《反倾销协定》).[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彭文革,徐文芳.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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