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法律制度反倾销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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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对于全球贸易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包括相关的章节内容细化。

本文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最新最全的模板范本,供参考使用。

一、美国对外贸易监管机构及职责1.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负责调查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制定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1.2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负责推动贸易谈判、协商和监督外贸政策实施,维护美国贸易利益。

1.3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负责监管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征税和边境安全等事务。

1.4 美国商务部(DOC):负责制定并执行贸易政策、贸易法规,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

二、美国贸易法律框架2.1 美国通用关税制度(HTS):规定了进口货物的分类、征税方式和税率等内容。

2.2 反倾销法(AD):旨在防止外国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的价格倾销商品到美国市场,损害美国产业。

2.3 反补贴法(CVD):旨在防止外国政府对出口商品提供补贴,导致美国企业竞争劣势。

2.4 进出口管制法:以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为基础,对敏感物品的出口实施管制。

三、美国贸易政策与措施3.1 自由贸易协定:美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合作。

3.2 贸易保护措施:包括关税、配额、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等,旨在保护美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侵害。

3.3 贸易战争:指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升级为贸易冲突,涉及关税提升和贸易限制等措施。

四、美国对外贸易法律执行与争端解决4.1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USITC负责对有关贸易争端进行调查和裁决,决定是否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

4.2 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双边贸易谈判等方式,解决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

附件: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2.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官方网站3.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官方网站4. 美国商务部官方网站法律名词及注释:1.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外国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的价格倾销商品到另一国市场,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

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第六章巴西第一节巴西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框架一、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有巴西《反倾销条例》(1995年8月23日的第1602号政令,本章下称“《反倾销条例》”)和2001年11月28日的第59号通告。

二、反倾销主管机构及职能巴西负责反倾销的主管机构是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SECEX)下属的贸易保护司(DECOM)。

根据巴西现行法律,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由贸易保护司具体负责)负责确定反倾销案件的倾销幅度、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技术报告,巴西财政部长与发展、工业和外贸部长共同决定所需采取的措施。

三、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巴西政府第1602号政令和第59号通告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了规定。

第1602号政令第7条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在市场经济第三国相似产品售价的基础上确定正常价值或推定正常价值,或以该市场经济第三国向除巴西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价格为正常价值。

当这些方法均不可行时,可以基于任何合理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包括经必要调整的、包含合理利润的巴西国内市场相似产品实际支付或应支付价格。

一个恰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即替代国的选择应考虑进行选择时的任何已提交的可靠信息,应考虑调查的时间框架,如果可行,将以一个同时被调查的市场经济第三国为替代国。

根据第59号通告的规定,巴西在评估市场经济条件是否存在时,所审查的标准包括:①政府对企业或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②国家对资源分配、价格和企业生产决策的控制水平;③有关产权、投资、税收和破产方面的立法;④雇主和雇员之间在谈判中确定工资的自由程度;⑤从中央控制经济体系承袭的,在有关资产摊销、其他资产减除、直接的资产交换和以债务补偿形式进行支付等方面依然存在的扭曲水平;⑥国家对货币兑换的干预水平。

第二节巴西反倾销调查基本程序一、反倾销原审调查(一)申请反倾销申请提交后20天内,调查机构将通知预审结果,即申请合格或需要补充材料。

如果是后者,申请人须提交补充材料。

国际贸易法律与规定

国际贸易法律与规定

国际贸易法律与规定引言: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流的重要形式。

为了确保贸易的公平和规范,国际贸易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和规定,包括国际贸易法律框架、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协定等内容。

一、国际贸易法律框架1.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各国为规范跨国商业交易而制定的法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CISG适用于商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国际货运法:国际货运法是指规范货物国际运输的法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责任公约》(HVR)。

这些法律规定了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运输过程中的责任等内容。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全球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并确保贸易平等和非歧视性。

WTO的核心原则包括:1. 最惠国待遇:即各成员国应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国,不能以歧视性方式对待某一成员国。

2. 国民待遇:即对国内和外国产品应给予同等待遇,不能以国别为基础差别对待。

3. 贸易壁垒的限制:成员国应逐步减少贸易壁垒,如关税、非关税壁垒等。

4. 贸易救济措施: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的贸易救济措施来应对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如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等。

三、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是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而达成的协议。

这些协定通常涵盖关税减免、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贸易规则的统一等内容。

例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是旨在促进区域内贸易自由化的自由贸易协定。

结论:国际贸易法律和规定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各国能够共同维护贸易的公平和规范,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国际贸易法律和规定的重要性将愈发凸显,各国应积极参与,并共同致力于构建更加稳定、繁荣的国际贸易环境。

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

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

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

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

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

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

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

反倾销反补贴法

反倾销反补贴法
2、提供担保(保证金或保函)。
3、作出价格承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 价格出口)。
在作出初步裁定后4—9个月内必须作 出终局裁定。作出价格承诺后,反倾销调 查中止或终止。
(四)最终裁定
1、征收固定的反倾销税(5年)。由国务 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海关执行。
2、纳税主体: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Hale Waihona Puke 《反补贴协议》附件1具体列举了下列几项属 于对出口的补贴行为:(1)政府对出口企业直接 给予的现金补贴;(2)给予出口企业的外汇留成 或其他类似的鼓励措施;(3)在运输上为出口货 物运输提供更优惠的待遇;(4)在生产上和服务 上为出口企业提供更优惠的待遇;(5)减免、退
回或缓征出口企业应缴或已缴的直接税和社会福 利缴款;(6)给予出口企业比内销企业更高的征 税基数折扣,以减少出口生产的征税额;(7)对
人或有关组织,可以依规定向商务部提出 书面申请; 2、商务部自行立案。
(二)立案调查
商务部在6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反倾销调查应当在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 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6个月。
可以通过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 查等方式了解情况。
(三)初步裁定
1、临时反倾销税;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 殊可延长至9个月。
(二)反倾销产品品质的认定,即倾销产 品是否是相同或相类似产品。
如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在原材料、加工 过程、外观、物理特征、产品用途及可替 换性等方面相同或相似。
(三)倾销事实的认定,即进口产品的出口 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格,且符合关于倾 销幅度的规定。
1、出口价:
1)实际支付价款;
2)不能确定时,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 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商务部根据合理基 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

国际贸易管理与世界贸易组织法 第26讲关税、非关税措施与反倾销措施

国际贸易管理与世界贸易组织法  第26讲关税、非关税措施与反倾销措施

关税、非关税措施与反倾销措施01关税02非关税措施02反倾销措施c1. 关税的概念关税,即一国或单独关税区的海关根据其法律及关税税则的规定,代表国家或政府按照货物进出关境时的状态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

2. 关税的种类①根据货物进出口关境的流向可以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②在正常关税之外征收的关税为特别关税,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③根据确定关税的独立程度可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是一种协定关税;④根据征收方法不同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混合税。

3. 约束关税与关税减让关税是GATT规范的重要内容,而约束关税并分阶段消减关税原则是GATT的基本原则。

而各成员在关税减让表中公布的税率受到约束,是可以适用的关税税率的最高限,称为约束关税或约束关税税率。

约束关税不禁止做出减让的成员实际适用比约束关税低的关税,此为适用关税。

GATT第2条规定,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关税待遇,不得低于减让表中规定的待遇。

GATT第28条规定,关税减让谈判需遵循互惠互利原则。

3. 约束关税与关税减让GATT第2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可以不受上述约束关税义务约束的情况:第一种,对国内产品生产的投入物征税,如果进口产品含有该类物质,进口国可以对该产品按投入物的价值征税;如对国内同类产品征税,也可以对进口产品征税,但这类征税不能违反国民待遇义务。

第二种,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不受约束关税义务的约束。

第三种,如果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提供了服务,则可以按照提供服务的费用收取服务费。

4. 海关估价海关为对进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所使用的货物的价格,称为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的确定,称为估价或海关估价。

GATT第七条规定了估价的一般原则,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海关估价协定》则规定了6种估价方法。

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2.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指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销售至相同进口国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3.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指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销售至相同进口国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4.倒扣价格,以国内销售价格(转售价格)为依据扣除相关的价格因素;5.估算价格,以发生在生产国的生产成本为基础的价格;6.合理评估价格,依据一般原则综合评估。

第十八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2.自行立案 自行立案就是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 反倾销或反补贴主管机关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进口 产品构成倾销、补贴时,作出反倾销或反补贴决 定的行为。适用条件: (1)当事人没有提起申诉; (2)反倾销和反补贴主管机构已经掌握充分 的证据证明某一进口存在倾销或补贴; (3)只能由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主管机关决定。
③对建立国内工业的实质阻碍(Material Retard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ustry)
指因为国外产品的倾销,而使进口国的某一新的 工业不能建立。
3.倾销与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倾销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即可,至于二者之间是 否内在、本质联系,是否主次关系,这对于反倾销 机构反倾销措施来讲,是无关紧要的。
(2)出口价格(export price)。出口价格也 就是被诉产品在进口国(即反倾销调查国)市场上 的销售价格。
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二: ①销售价格。即产品实际销售的价格。 ②推定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欧盟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即在一定条 件下可以依据某种合理基础,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 2.倾销损害 从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来看,倾销的损害主要 涉及损害对象、损害形式两大问题。 (1)损害对象 国际上通常将其界定为“国内产业”。
四、倾销、补贴的利弊 (一)倾销、补贴的作用 1.有利于进口国的竞争 2.有利于进口国的消费者 3.暂时性倾销符合市场规律 4.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属于国际贸易壁垒的范畴 (二)倾销、补贴的危害 1.对出口国的损害 由于倾销企业具有经济上的有利地位,导致国内 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失去国外市场。 2.对进口国的损害 (1)直接的损害 使进口国生产与所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的那些企 业或行业受到严重的冲击、产品滞销、生产下降、 市场萎缩,甚至企业破产或行业的崩溃。

对反倾销制度中倾销的界定

对反倾销制度中倾销的界定

对反倾销制度中倾销的界定【摘要】近年来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反倾销的使用有扩大的趋势,这种扩大不仅表现为反倾销立案数和肯定性终裁比例的上升,还表现为反倾销的使用国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差最多的国家。

只有充分认识倾销与反倾销的辩证关系,揭示其内在规律,我们才可能找出应对反倾销的对策,并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理论保障。

【关键词】出口国;进口国;消费者一、倾销的历史及其定义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道:“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钱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部分或与的输出。

这种方法实行的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的货物的价格提高一倍以上。

”从亚当?斯密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工业革命之前还没有倾销这一概念,但实质上的倾销行为已经存在了。

英国,是最早被指责进行商品倾销行为的国家。

工业革命为其带来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的机器设备和工厂,使其在生产技术上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生产成本自然要低。

于是英国的商品大量的占领了欧洲大陆和美国的市场。

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起,以德国、法国、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也相继进行了工业革命,到了十九世纪末期,由于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美国也加入到了倾销国的行列。

“倾销国”的概念比起“倾销”来说要更早一些。

当某国由于生产力发达技术先进而将本国生产的大量产品以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很多的价格出售给别国时,该国就是所谓的倾销国。

而“倾销”作为贸易术语,始用于1903年英国的关税争论。

当时,关税问题在大不列颠是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在大量关于关税的辩论性文献中,“倾销”一词被或带引号或不带引号的广泛使用。

1926年“国际联盟”制定的《关于倾销的备忘录》中指出,“倾销”一词较为谨慎的用法是表示在同一时间和类似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出口销售的行为。

除此之外,如果一种产品在本国没有销售市场,而在某国出口的价格低于向另外一个国家出口的价格时,也被认为构成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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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兴优势行业和服务业与发达国家的贸易摩擦增加; •与发展中国家贸易摩擦大幅增加,集中在传统的制造业
•等低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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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持续增加的原因?
•“树大招风,贸易规模巨大是中国招致他国贸易限制的 •重要原因”。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曾表示,一个成员遭 •遇贸易摩擦的多少,取决于其贸易地位,一国进出口贸 •易额越大,遭遇的贸易摩擦和争端显然就越多。中国作 •为国际贸易地位举足轻重的大国,遭遇越来越多的贸易 •摩擦是正常现象,也必将越来越多地利用世贸组织争端 •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权益。
•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 •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 •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 •另一国的市场,则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
P•PT“文档经演模板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货本物贸的易法价律制格度反销倾销售法律商制度品。”
•思考
•倾销者为什么要倾销? •为什么要反倾销? •反倾销应当秉持何种态度或标准? •如何看待国际贸易领域的倾销和反 •倾销手段?
•专家表示,由于中国彩电业是薄利产业,反倾销税只 •要超过10%,就基本扼杀了出口美国的可能性。
•目前,美国每年彩电需求量为3000万台,但主要彩
•电生产商去年的产量只有不到400万台,其他全部依
•赖进口。这对于年产8000多万台、而国内市场需求
•仅有5000万台左右的中国彩电生产企业来说,无疑
•极具有吸引力。因此这次被征收反倾销税,对国内彩 •电企业来说打击沉重。
•中国为何成为全球反倾销“靶子” ?
•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
•据海关统计,截止2010年,我国货物进出口贸易总 •额达2.97万亿美元,规模已经超越美国而跃居世界 •第一。
•世界大多数国家发展缓慢,贸易保护主义加剧 • 中国在WTO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牌子与替代国制度
•国内贸易政策或企业行为失当有关
•涉案产品广泛:涉及钢铁、鞋、玩具、轮胎、铝制品、日用 •品、机电、矿产、养殖品等中国在出口方面具有优势的行业。
•贸易争端多样化:隐蔽性更强的反补贴措施被扩大适用, •从微观领域的一般性贸易摩擦向宏观领域和制度层面的 •战略性贸易摩擦转移,知识产权保护的争议成为贸易摩擦多 •发区,贸易摩擦更具复杂性和系统性;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9年5月发布的数据显示,2008
•年全球新发起反倾销调查208起、反补贴调查14起,中国分 •别遭遇73起和10起,占总数的35%和71%。
•另据世界银行数据,当年全球47%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和 •已完成的案件都针对中国。
•统计数据显示,在加入WTO的10年里,中国共遭受国
•外贸易救济调查602起,合计金额389.8亿美元。其
•中,反倾销调查510起,反补贴调查43起,保障措施
•106起,特保措施3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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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的特点
•对华反倾销涉及面广,呈加速上升之势:
•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多:不仅有欧美、澳大利亚、加拿 •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土耳其、印度等一些发展中国 •家。( 2009年1-10月中国已遭受贸易救济调查99起,共涉 •及116亿美元,其中来自APEC成员的调查占总量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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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及相关组织的回应 ……
•2012年1月30日,阿根廷经济和公共财政部外贸国务秘书处照 •会中国驻阿经商参处,通告阿方将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宽度大 •于或等于300毫米、用纺织材料加固的硫化橡胶传送带开展反倾 •销调查。
•3月10日,浙江省橡胶行业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三门县胶带 •(橡胶)行业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和天台县橡塑行业协会联合在杭 •州召开了应对阿根廷对华传送带反倾销调查会议。
•2008年10月3日,应Jaya Shree Textiles的申请,印 •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香港的亚麻织物进行反倾 •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3090000。 •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 •日;损害调查期包括2004年4月~2005年3月、2005 •年4月~2006年3月、2006年4月~2007年3月以及倾 •销调查期(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 •在本案中,申诉方要求印度商工部以中国香港的正常价 •值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结构正常价值的基础。
•我国的比较优势是什么? •政府的传统措施?
•企业的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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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法律制度反倾销法律制度
•一、反倾销协定概述
•• 倾销的定义 •• 实施倾销的原因 •• 进口方政府是否反倾销的原因 •• WTO对倾销和反倾销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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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mping,倾销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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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中央丝绸局诉中国绸缎企业倾销
•2005年5月,印方对原产于中国的绸缎进行反倾
•销调查。调查的主要理由是中国绸缎企业所谓 •“低开发票”的行为,而“低开发票”的实际情况 •是,企业在进口报关时需要出具合同和发票,并 •依据进口商品的价值缴纳进口税,但进口商为逃 •避高额关税,往往要求出口商为其提供一套低价 •发票。(中印涉案金额最大的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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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及相关组织的回应 ……
•——2003年9月13日,温州打火机协会会长周 •大虎在杭州宣布:欧委会刚刚在比利时发表官方 •公报,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调查。这 •表明中国打火机行业应对欧盟反倾销案取得了完 •全的胜利。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是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 •企业打赢的欧盟反倾销第一案。
•2006年11月,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发布终裁
•结果。相对初裁,终裁对中国丝绸设定的最低限 •价降低了约30%。印度中央丝绸局不满此终
•裁,将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30多家应
•诉企业以及作出终裁的印度财政部和印度商工部
•一并告上印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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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亚麻织物进行反倾销调查
•1947年GATT第6条第1款:如果一缔约方产品用
•倾销的手段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进入另一缔约方 •市场并因此对另一缔约方境内业已建立的某一产业 •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实质 •性的阻碍了另一方境内某一产业的新建,这种倾销 •应受到谴责。
•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1款:如果一
•欧盟委员会发表声明称,鉴于这宗案件的重要性,欧盟委员 •会将会尽快完成相关调查程序,并称如果可能,所用时间将 •会少于通常所需的12个月到15个月。
•据称:在近期有关该案的一次不具约束力的内部表决中, •15个成员国反对延长征收反倾销税,12个成员国表示支援。
•不少将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的欧洲制鞋企业和零售商一致反 •对欧盟再对中国皮鞋设限。它们认为,该做法抬高了有关产 •品在欧盟市场上的价格,从而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欧盟委员 •会也承认,复审并不符合欧盟成员国的主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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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3日,应欧洲鞋业联合会(The European •Confederation of the Footwear Industry (‘CEC’))的 •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皮面鞋靴进行反倾 •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以决定是否延长反倾销措施,但复审 •期间反倾销税依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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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欧盟皮鞋企业被征收两年的 •高额反倾销税
•2005年7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皮棉鞋靴进行 •反倾销立案调查:在本案中,欧盟委员会初步选定巴西 •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欧盟委员会 •2006年3月宣布,由于调查发现中国和越南产皮鞋以低 •于本国成本价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对欧盟制鞋业(主要 •是南欧国家制鞋企业)造成冲击,自4月7日起对两国产 •皮鞋征收为期半年的临时性反倾销税。
•持续性倾销或者长期性倾销——在维持特定市场的高 •价格水平的同时,解决生产能力过剩问题,并乘机开 •拓海外市场。(并不都以垄断进口方市场为最终目 •的,但具有破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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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法律制度反倾销法律制度
•进口方政府是否反倾销的原因
•1、保护国内同类产业。
•倾销是一种“非常态”的贸易行为。 •进口方国内同类产业资源浪费和失业率上升。
•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国家经济严重依赖外来供给对国家安全带来威胁。
•2、政治考虑。
•对于假想敌或竞争方,有关国家往往采取各种措施 •限制对方发展,包括滥用反倾销措施。
•3、社会考虑。缓解国内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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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倾销的原因
•偶发性和短期性倾销——处理库存、易腐产品或季节 •性产品。(竞争禁止性规则的例外。)
•掠夺性倾销——掠夺并直至垄断进口方市场。排挤竞 •争对手,掠夺进口方市场,先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 •在进口方市场内销售其产品,待占领进口方市场或者 •取得市场主导地位以后,提高市场价格,获得超额利 •润。(但是,资本流动的一般原理……)
•2004年5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中国彩 •电在美倾销成立。 5月21日,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商 •务部宣布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征税令。价值超过2.76 •亿美元的中国产彩电进口受到影响。其中,长虹、 •TCL等应诉的中国彩电厂家被加征20% -25%的反倾 •销税,而没有应诉的企业税率则高达78.45%。
•2006年10月4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欧盟成 •员国以13比12的微弱优势投票通过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 •鞋的正式反倾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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