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吕政办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吕梁市政府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要把“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作为创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要求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县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把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作为市县政府亟需抓好的六项工作之首。
《办法》是我市贯彻《纲要》和国务院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
《办法》从决策的原则到范围、程序、审定、执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原则,并设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有助于规范政府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增强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提高决策能力和施政水平,改进作风建设,克服官僚主义和决策的盲目性。
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确保《办法》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全面贯彻实施《办法》,要建立健全以下五项制度:(一)行政决策立项审查制度。
凡需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先由决策提出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立项申请,说明决策事项的目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查是否列入决策项目。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9•【字号】吕政办发[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09〕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执法单位: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是《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确定的重要制度。
进一步规范这项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范围(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须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1、行政处罚决定:①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②责令停产停业;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较大数额铽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④劳动教养和处1 0日以上行政拘留的。
2、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期限(一)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日起1 5日内,将该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领导干部请销假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法律法规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中央、省、市相继对领导干部请销假,控制和规范各种庆典、纪念活动以及重大事项报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有些县(市、区)和单位在具体贯彻中仍存在执行不严格、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严肃纪律、转变作风,确保工作有序运转,现将有关制度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政府序列)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吕梁市域)出差、学习、培训、考察以及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公休假等一天以上(双休日、节假日在内),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如遇特殊情况或事情紧急来不及报告的,应按照程序口头请假,并在两天内补办请销假手续。因故需延长假期或改变外出地点的,须在规定期限未满前提出申请。
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政府序列)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吕梁市域)出差、学习、培训、考察以及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公休假等一天以上(双休日、节假日在内),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如遇特殊情况或事情紧急来不及报告的,应按照程序口头请假,并在两天内补办请销假手续。因故需延长假期或改变外出地点的,须在规定期限未满前提出申请。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中央、省、市相继对领导干部请销假,控制和规范各种庆典、纪念活动以及重大事项报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有些县(市、区)和单位在具体贯彻中仍存在执行不严格、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严肃纪律、转变作风,确保工作有序运转,现将有关制度和要求重申如下: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吕政办发[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大排查、大接访、大化解”活动的实施方案》(吕发〔2010 〕4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我市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黄金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
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各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积极主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构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实现市委“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目标任务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吕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吕政办发〔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14〕10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市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在2014年10月底完成,职能转变任务在3—5年内完成。
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为确保《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 2014 年完成的任务(一)关于政府职能转变。
1.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市编办牵头,省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后3个月内完成)2.进一步清理核实市本级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底数。
包括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外“红头文件”设定的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同时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市编办牵头,省审改办清理结束后启动)3.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重点取消以部门“红头文件”等形式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限制性规定的审批事项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等管理措施。
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将凡法律法规规定市、县两级均可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下放。
市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出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形成工作机制。
(市编办牵头)4.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继续优化审批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事项的通知
为加强我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发文
1. 发文前,需仔细审阅公文内容,确保其准确、符合规定格式,做到语言通顺、条理清晰、逻辑严密。
2. 发文时需要保证公文的机密性,对于涉密内容,需按照保密
要求对其进行保护。
3. 发文前需要规范公文编号和签发人姓名,确保发文的准确性
和规范性。
二、公文收文
1. 收文时需认真核对公文的收文日期和文号,并对涉密内容进
行保密处理,保证公文的机密性。
2. 对于部门之间转发的公文,各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转发,确保历经各环节的公文及时转达到有关人员。
三、公文管理
1. 部门应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加强
工作培训,提高公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所有公文应经过严格的分类归档,降低公文丢失的风险,方
便查阅使用。
以上事项请部门内各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有疑问,请及
时向公文处理业务组进行询问。
谢谢大家的配合!
公文处理业务组
XXXX年XX月XX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深化政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深化政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吕政办发[2007]221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深化政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吕政办发〔2007〕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快依法行政进程,巩固政务公开成果,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方式,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不断将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工作引向深入,根据年初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吕梁市深化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吕梁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市政务公开领导组研究同意,决定从11月下旬开始,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监委牵头组成督查小组,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今年开展的深化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对象及时限要求(一)检查内容1、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1)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领导小组各责任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情况,以及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情况。
(2)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政务公开,开展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情况,包括权力清理、依法确权、编制目录、全面公开等情况,以及对按规定必须保密或经过审核暂不宜公开的予以备案的情况。
(3)各县(市、区)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公开情况,为民服务全程办事代理制等便民服务措施建设及进展情况。
(4)政务公开实施过程中是否坚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5)政务公开形式和载体建设情况,主要是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情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吕政办发〔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吕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2日吕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实施成效,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制定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形成并运用评估结果的活动。
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机制,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后评估。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后评估:(一)涉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的;(二)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三)属于改革探索或先行先试的;(四)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各方面意见较多的;(五)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六)市人大、政协或司法机关建议进行评估的;(七)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六条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一般由起草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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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3]1号
【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6
【实施日期】2013.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市政府公文办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
市政府办公厅将对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进行前置审核,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收文,凡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
各单位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一律以正规文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不再接收请示报告卡片;除领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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