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07年3月16日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根据钢协转发的《国资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56号、59号、60号、88号等文件,对我院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提出方案如下:一、在岗职工1、岗位工资: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管理人员: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工人: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6 年6 月30 日。
3、新晋级人员:在上述核定套改的基础上,对2006 年6 月30日以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人员,按新岗位及聘用时间再次进行核定。
二、内退、待聘、劳保人员按本人办理内退、待聘、劳保时的职务和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按照本人办理内退、待聘、劳保时截止计算任职年限;内退、待聘人员截止到2006 年6 月30 日,劳保人员截止到办理劳保时,计算套改年限,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关于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关于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关于范围对象问题1.问: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如何掌握?答: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以及各类核定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2.问:原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或原行政性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答:经各级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因管理体制变动,现主管部门为企业的,列入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3.问:原由各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并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答:经由各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凡已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4.问: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答: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5.问:原事业性质经批准于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转企改制的单位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答:不能。
6.问: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能否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答:不能。
7.问: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对象如何掌握?答: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对象是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8.问:事业编制人员在机关工作的,能否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答:应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9.问:长病假人员能否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答:因患重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请长病假人员可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
但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长病假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0.问:出国出境学习人员能否列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答:经组织选派出国出境学习的人员,可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费出国出境学习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回到单位正式工作后,再视情况而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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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发布时间:2007-09-29 20:57:02 发布人:中国人事工资网新闻来源:国家人事部国人部发〔2006〕113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财务、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六年十月七日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举办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但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国人部发[2006]59号
![国人部发[2006]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bffe02bb68a98271fefa49.png)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6]5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6.06.21【实施日期】2006.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国务院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以、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人员,需要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的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工资标准。
国人部发[2006]88号
![国人部发[2006]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1d5df3a6c30c2259019ef0.png)
国人部发[2006]88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隶机构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 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用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用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精选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
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年06月15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三个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套改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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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2007-3-20 15:46:53南航人事处
――工资套改说明
一、改革内容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自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待国家及江苏省出台政策之后再实施;津贴补贴按国家规定江苏省基本不属享受范围。
二、改革的对象
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截至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三、岗位工资的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正高职称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副高职称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中级职称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助理级职称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员级职称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四、薪级工资的实施
按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只适用于本次改革),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虚算一年)。
博士学习时间计入工作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即:不计工龄学龄),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本次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凡非全日制教育的学习时间一律不得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2.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虚算一年,只适用于本次改革)。
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例如,研究机构助理研究员到高校被聘为讲师,其助理研究员与讲师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不同序列岗位(职务)的任职年限不得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没有原任低一级岗位的,按现任(聘)岗位进行套改。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的薪级工资标准。
所聘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任)岗位。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五、正常调整工资
1.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2.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六、几个相关问题
1.套改增资额的计算: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减去现有工资条的前两项(即: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则为本次工资套改增资额。
2.2006年7月1日以后职务(岗位)发生变动的人员,先按原职务(岗位)套改增资,再从新职务(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务(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调资(即:先套改,再调资,分段补发增资额。
)。
3.2006年7月1日后工资关系调入我校的人员,从我校应发工资当月起补发其工资套改增资额。
4.2006年7月1日后工资关系调出我校的人员,补发其在我校工作期间的工资套改增资额。
5.2006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先按在职人员套改,并补发套改增资额;再从领取退休费之月起,按套改后新的基本工资及新的退休费比例,重新计算退休费,并补发其退休费的差额。
6.原学校发放的津贴、补贴保留。
附表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套改表
附表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套改表
附表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套改表
附表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套改表
附表五: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基本工资套改表
附表六: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