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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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模版xx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我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规范国库经收业务操作,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业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规定国库经收业务是国家组织收纳预算收入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做好国库经收业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国库经收处是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我行各营业网点均为国库经收处。

国库经收业务指国库经收处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准确、及时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征收机关指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国家预算收入的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机关。

预算收入的收缴方式有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

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

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

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国库经收处收纳各项预算收入时,要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章管理职责总行会计结算部是全行国库经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和指导操作流程,建设国库经收业务相关操作系统,组织维护机构联网系统入网手续,检查和督导国库经收业务合规操作。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国库经收业务相关操作系统的开发和运行,监控和维护系统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国库和相关部室。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组织创新国库经收业务在非柜台渠道的缴款功能,拓宽国库经收业务受理渠道,减轻柜台压力。

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牵头和指导分支机构拓展预算收入代征收业务,负责签订服务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2002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中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操作规程》转发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操作规程》的顺利实施。

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国库部门,其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手续,请按照《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操作手册》执行。

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会计科目与账户(一)会计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表外科目。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工作管理,规范其代理国库业务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内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

第三条代理支库接受其所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管辖国库的双重领导,业务处理及工作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做好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预算收入、支出情况,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二)加强国库监督工作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分析工作管理,提高国库统计分析及国库会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二章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业务岗位,并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代理支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记账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复核岗等。

由代理支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应相互制约:记账岗和复核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主管岗和事后监督岗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条从事代理支库业务岗位人员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原则上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代理支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主管至少应当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三年(含)以上的会计类业务从业经历。

第九条代理支库业务人员变更,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01年,国务院确立了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目标,且选择了委托商业银行代理该项业务。

此举虽然有效改善了政府资金分散管理的状况,但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部分问题甚至严重偏离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管理等规定不符,需引起重视并研究解决。

一、当前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带来的财政专户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模式下,财政专户大量存在,预算资金游离于国库单一账户之外,带来诸多问题:专户数量庞大,广泛分布在各家商业银行,规模已与国库存款规模大体相当,甚至高于国库存款规模;专户管理不规范,存在同类性质资金多头开户、重复开户等、自批自设专户等现象;财政专户已成为有些财政部门随意调控预算收支进度、截留挤占上级收入、制造虚假收支信息、违规坐支退付预算资金、违规更正调库、为商业银行拉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工具。

同时,财政专户的存在也不利于政府集中调度资金,增加了宏观调控成本,同时还会给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文件要求,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

但从实际情况看,制度要求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以重庆为例,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存量财政专户核准意见,2014年重庆市存量财政专户1987个,其中经核准保留的专户仅538个,明确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撤销的412个。

但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辖仍有财政专户1709个。

个别区县财政专户不降反增,如重庆渝北区2015年末仍以“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名义开立了6个不合规的代管资金专户,无财政部签发的《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严重违反《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的规定。

商业银行现金业务库管理办法精选全文

商业银行现金业务库管理办法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商业银行现金业务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现金业务库管理,确保资金和财产安全,根据《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库是指本行总行存放保管现金、贵金属、重要单证、尾箱及其他重要物品的场所。

第三条现金业务库管理包括岗位职责,现金、物品管理,钥匙和密码管理,库房管理等。

第四条现金业务库应按物品种类分设现金库区、重要单证库区和代保管库区。

第五条清算中心是履行本行业务库和现金流通等管理职责的机构,隶属于运营管理部。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清算中心主任岗位职责(一)督促中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好各项现金管理规章制度;(二)做好中心岗位分工和人员调配,对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与考核;(三)加强现金核算与管理,合理控制总行业务库的现金占用;(四)排查分析总行业务库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五)组织实施现金清分、残损币回笼、假币上缴及冠字号码存储上传等工作;(六)负责对现金整点过程中发现差错的审核、确认、登记及处理工作;(七)加强库房管理,按规定做好本行总行业务库的查库工作;(八)负责按期做好现金收支数据统计分析及报表上报工作;(九)负责编制中心出纳机具需求计划,加强对机具验收、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十)完成本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管库员岗位职责(一)做好日常清分整点现金、库包(箱)、凭证包等的出入库交接工作;(二)做好与人民银行(或代理行)及营业网点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假币保管上缴、网点印章封存保管工作,协助做好总行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三)记录每日现金清分整点量,做好清分整点过程中发现的假币以及现金长短款的登记和汇报工作;(四)每日营业终了前,双人对总行现金库区保管的库存现金进行盘库,保证账款、账实、账账相符;(五)做好现金收付及其他相关账簿的登记及保管工作;(六)确保总行现金库区的现金按券别摆放整齐,零散现金入柜保管,确保无鼠咬、虫蛀、霉烂等事故的发生;库房管理做到防火、防盗、防水、防潮;(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及建议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及建议
效能 发挥不充 分 。 1 2 人 员 配 置 不 优 , 险 隐 患 加 大 . 风
① 素 质 不 高 。 代 理 国 库 的 业 务 经 办 人 员 绝 大 多 数 都 是 兼 职 人 员 , 的 是 临 时 顶 替 , 没 有 专 业 的 国 有 既
库 业 务 知 识 , 岗前 也 未 经 过 任 何 培 训 。 ② 流 动 性 上 大 。
NOV. 01 2 0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 库业务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及建议
姚继 东
( 民银 行 包头 市 中心 支 行 , 人 内蒙 古 包 头 041) 1 0 0 摘 要 : 据 目前 商 业 银 行 代 理 国 库 的 实 际 情 况 , 者 提 出 了 监 管 措 施 及 建 议 。 根 笔
廉 , 代 理 行 均 不 同 程 度 地 存 在 “ 自 身 业 务 , 国 各 重 轻
严 格 年 审 , 真 审 查 代 理 国库 资 格 , 条 件 缺 乏 的一 认 对 律 撤 消 其 代 理 国 库 资 格 。 严 格 审 核 , 范 操 作 。建 ② 规
立监 督检 查处 罚机 制 , 违反 会计 制度 规定 和核算 对 操 作 规 程 的行 为 要 严 厉 处 罚 。③ 严 格 考 核 , 期 检 定 查 , 分 发 挥 上 级 国 库 部 门 的 监 督 、 查 和 辅 导 作 充 检 用 。 定 代 理 国 库 业 务 日常 度 , 一 步 调 动 代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积 进 极性 。 尝试改变代理 支库 国库核算和 管理模式 , ④ 强
收机关 默契配合 , 规为征 收机关开立 税款过渡 户 。 违 2 改进 代理国库 业务的监管措 施及建议
2 1 选 择 经 营 业 绩 好 和 信 誉 佳 的 商 业 银 行 为 代 理 . 国库 业 务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王丽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9年第29期摘要:经理国库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未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县(市),国库业务可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代理,简称“代理国库”。

总结了沧州辖区代理国库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当前代理国库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因,并提出了加强代理国库管理,提升工作质量的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代理国库商业银行沧州市[JP2]经理国库是国家赋予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在未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县(市)按照财政资金同级管辖的原则,国库业务可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代理,由此产生了“代理国库”。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是国库体系的延伸,是央行经理国库业务的有益补充。

[JP]一、沧州市代理国库业务现状在代理库数量方面,截至目前,沧州辖区共有代理国库7家,占全省代理国库总数(29家)的近1/4,其中:工商银行代理国库5家,占全省工行代理国库总数(15家)的1/3,农业银行代理国库2家,全省只有这2家农行代理国库。

在代理国库的地域分布方面,有4家代理国库(运河区支库、新华区支库、开发区支库和沧县支库)主要分布在沧州市区主城区,分别代理各区的国库业务,由工商银行代理。

有3家代理国库(黄骅港支库、南大港支库和中捷临港支库)主要分布在环渤海湾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产业园区,1家由工行代理,2家农行代理。

在业务开展背景方面,新华区支库和运河区支库分别于1984年和1985年开始代理国库业务,是《国家金库条例》颁布之初沧州辖内最早的代理国库,至今已有35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代理库管理经验;开发区支库自1993年开始代理国库业务,财政资金收支由开发区自行管理的大背景下建立;沧县支库和黄骅港支库代理业务较晚,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代理国库业务;农行的2家代理国库南大港支库和中捷临港支库均是于2003年开始代理国库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规范与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同业竞争能力,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法》、《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代理业务是指不构成本行表内资产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理保险业务等其他代理业务。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业务发展部职责
(一)负责辖内代理业务的组织管理;
(二)牵头代理业务营销,负责拟订代理合作协议和代理协议的签订;
(三)负责根据客户需求及本行情况确定合理的业务模式并组织实施;
(四)结合当地市场情况,提出具体代理收费建议。

第四条科技部职责
(一)负责开发、维护代理业务系统;
(二)负责代理业务程序的安装、测试和投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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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工作管理,规范其代理国库业务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内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

第三条代理支库接受其所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管辖国库的双重领导,业务处理及工作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做好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预算收入、支出情况,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二)加强国库监督工作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分析工作管理,提高国库统计分析及国库会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二章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业务岗位,并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代理支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记账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复核岗等。

由代理支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应相互制约:记账岗和复核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主管岗和事后监督岗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条从事代理支库业务岗位人员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原则上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代理支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主管至少应当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三年(含)以上的会计类业务从业经历。

第九条代理支库业务人员变更,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三章国库会计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代理支库会计实行国库主任(含副主任,下同)、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

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国库部门负责人对国库主任负责。

受代理支库所在行管理层级的限制,代理支库部门负责人可同时兼任会计主管。

第十二条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实行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制度。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包括:国库会计人员加班、系统升级、系统数据恢复、补制凭证和回单、补记账务、错账更正以及按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国库外来会计凭证实行专人传递制度。

应要求财政、税务、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等部门将凭证传递人员信息预留代理支库备案,预算支出、退库、更正、集中支付额度及申请划款等凭证须由备案人员送达国库,并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业务应纳入其所在行内部监督检查范围,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会计主管应定期对国库业务处理、印章使用管理等国库会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国库主任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国库部门负责人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国库会计主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科目与账户第十五条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核算纳入本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体系。

代理支库使用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TBS),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相应会计账户;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使用本行会计核算系统,按本行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相应会计账户。

第十六条代理支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包括:1.地方财政库款(271)。

核算地方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分得部分、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的退付和地方预算拨款、拨款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款项。

本科目下按对应的财政部门分设账户。

库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库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余额在贷方,且不得透支。

2.财政预算专项存款(272)。

核算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专项存款。

本科目下按存款类别等分设账户。

存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余额在贷方,且不得透支。

3.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274)。

核算代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中央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4.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275)。

核算代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以及未结转的地方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下按地方预算级次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5.待报解共享收入(276)。

核算代理支库收纳的、待划分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共享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下按共享类别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的共享收入款项贷记本科目,划分、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6.行库往来(360)。

核算代理支库与本行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

向对方划转借记业务或收到对方划来贷记业务时,借记本科目;向对方划转贷记业务或收到对方划来借记业务时,贷记本科目。

余额在借方,与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贷方余额合计相等。

7.国库待结算款项(371)。

核算代理支库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和因预算收入级次不清、待划转等原因而待处理的款项。

本科目按待处理款项性质分设专户。

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划分处理后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第十七条代理支库会计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1.代理支库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按照账户设置规则及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要求设置会计账户。

2.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使用规范统一的名称。

财政部门在当地代理支库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的名称应为单位名称全称,如“××区财政局”;财政预算专项存款账户的名称应为单位名称全称加专项存款性质,如“××区财政局社保补助专户”。

3.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度。

财政部门在代理支库开立的存款账户信息如发生变化,代理支库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八条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会计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1.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的会计账户须与代理支库设置的会计账户形成对应关系,对应账户间每日平行进行账务记载,确保对应账户日终余额一致。

2.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应设置的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名称须与代理支库开设的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第二节国库会计凭证第十九条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调库)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等。

符合规定的电子凭证可作为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制作,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代理支库应按规定审核、制作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1.收入缴库凭证。

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其他专用缴款书等,是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专用凭证。

2.收入退库凭证。

收入退库凭证的形式为“税收收入退还书”,是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专用凭证。

3.收入更正凭证。

收入更正凭证的形式为“更正(调库)通知书”,是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与调库的专用凭证。

4.库款支拨凭证。

包括预算拨款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等。

预算拨款凭证是财政部门办理实拨资金业务的拨付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是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向代理支库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凭证。

(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包括转账凭证及其他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等。

代理支库办理内部账务划转及与会计营业部门款项划转时,使用转账凭证。

第三节国库会计登记簿第二十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会计管理及核算需要设置相应的电子和手工登记簿。

(一)电子登记簿由系统自动生成,主要包括:《预算收入登记簿》、《预算支出登记簿》《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业务量登记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登记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登记簿》、《国库会计业务系统日志》等。

(二)手工登记簿包括:1.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附表1)。

用于会计主管审批的会计重要事项的登记。

2.会计资料交接登记簿(附表2)。

用于本部门内部和对外部会计资料的交接,按照移交和接收业务分别设置,逐项登记。

3.柜面监督登记簿(附表3)。

用于本部门对外来业务凭证的监督,发现差错时按照业务种类进行逐项登记。

4.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附表4)。

用于代理支库保管的国库印章、印模等重要物品的登记。

5.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附表5)。

按档案保管期限、编号、种类、数量、所属期等进行逐项登记。

6.国库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附表6)。

按借阅单位或人、档案名称和编号、数量、归还时间等进行逐项登记。

7.业务检查登记簿(附表7)。

用于记载本级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等对会计事项的检查情况。

8.业务交接登记簿(附表8)。

用于记载国库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短期离岗、岗位变动等情况。

代理支库根据所在行管理方式可单独登记,也可在本行相关登记簿上登记。

9.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登记簿(附表9)。

逐日记载代理支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应账户间账务核对情况,核对不符时应注明原因。

第四节国库报表第二十一条国库报表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存报表,按日、月、年编制,国库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各类国库报表。

国库会计报表包括余额表、日计表、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等。

预算收支存报表包括财政库存日报表、预算收入日(月、年)报表、预算支出日(月、年)报表等。

第五节国库印章及预留印鉴第二十二条代理支库会计使用的印章包括:1.国家金库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支库”印章,主要用于国库编制各类报表以及对外签发的更正凭证。

2.业务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账凭证、回单、收付款通知单,由代理支库所在行分配给代理支库使用。

3.国库会计人员名章:用于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报表等。

对已经处理或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名;由国库会计业务系统在凭证、账表上打印的会计人员姓名视同个人签章;国库会计业务系统自动处理的账务,会计凭证和账表打印输出后可不再加盖印章或签名。

第二十三条代理支库使用的预留印鉴(签章)为单位签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预留印鉴份数应满足柜面审核与事后监督等工作的需要。

代理支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库款支拨和对账等业务,必须事先核对有关单位预留的印鉴卡或印模。

第二十四条单位变更预留印鉴时,应在印鉴卡的反面加盖原预留印鉴,并注明新印鉴的启用日期,原印鉴卡应装订在新印鉴启用日的会计凭证内;单位销户时,应将印鉴卡装订在销户日会计凭证内。

单位开立账户或原印鉴遗失,需要新设预留印鉴时,代理支库凭相关开具的介绍信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代理支库应加强印章和预留印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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