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案件管理办法
XXX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XXX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XXX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是为了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该条例于2014年9月29日XXX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即为了遵循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二条明确了本条例适用范围,即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原则,即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和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管理工作,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
第五条要求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同时,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呼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关爱学生身心健康,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
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八条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机制,并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并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一、起诉与受理1、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赔偿的实体权利,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不予受理。
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无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诉讼都应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刑事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受害人又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坚持单独起诉的,不予受理。
2、因治安案件致人损害的,在公安机关处理后,当事人仅就民事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3、加害人行为存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有权依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选择一种诉因提起诉讼。
受害人不能以两种诉因提起诉讼,或以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后,又以另一种诉因起诉。
4、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经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可以不提交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在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残评定,是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仅就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仅包括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已构成医疗事故而引起赔偿纠纷的案件,还包括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医务人员确有过错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人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否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条件。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
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
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学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
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
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
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
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
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
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
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
山东省工伤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伤管理办法是山东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后的权益,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伤残赔偿、生活补助和职业病治疗等保障措施,促进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工作环境的改善。
以下为山东省工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人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后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在用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企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政府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组成。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机制采取社会化经营方式,保险基金按照风险费率和基金收入及支出管理。
第二章工伤认定与救治第五条进行工伤认定的主要职责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受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证明,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六条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应公开透明,受伤人有权申请复查或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第七条工伤救治的原则是先救治后定责,受伤人可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享受相关的治疗费用报销。
第八条工伤救治过程中要保护受伤人的隐私权,医疗机构不得泄露受伤人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伤残评定与赔偿第九条进行伤残评定的主要职责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评定结果为伤残等级和赔偿比例。
第十条伤残评定应公正公平,受伤人有权申请复查或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第十一条伤残赔偿由企业出资,赔偿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受伤人一次性或分期赔偿。
第十二条伤残赔偿应及时发放,确保受伤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章职业病治疗与赔偿第十三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主要职责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会组织,诊断结果对受伤人享受职业病医疗待遇和赔偿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受职业病影响的职工应及早得到诊断和治疗,并享受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和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职业病的赔偿由企业出资,赔偿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受伤人一次性或分期赔偿。
(完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学生伤害事故近年来发生频繁,小的如打架、意外小伤害,大的有打群架致死致残,校园设施故障致多人死伤等.。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让他们远离伤害,健康快乐的成长。
2002年6月28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六章四十条。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和意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办法》第一章第2条明确规定适用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办法》第37~39条明确了学校和学生的含义。
学校,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指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至于其他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少年宫、培训机构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非全日制受教育者),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第2条、第13条具体明确了事故的范围:(1)地理范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
(2)时间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如:新疆克拉玛依大火,在礼堂演出失火,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因是学校组织的活动,所以学校承担责任。
《办法》中还特别明确了学校不负责任的几种情况:(1)不包括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人伤案件管理办法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伤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明确、规范车险人伤案件的理赔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时效,提升对客户的专业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防范案件道德风险,挤压理赔水份,提高车险理赔质量,保证车险经营效益,根据总公司《车险人伤案件管理办法》和《车险人伤查勘和医疗核损操作手册》,结合山东分公司人伤案件处理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车险人伤案件的日常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车险人伤案件是指车险保险事故中涉及人员伤亡(含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案件。
第四条处理原则车险人伤案件的处理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即及时展开人伤案件相关工作,准确计算人伤损失,高效处理客户索赔材料。
第二章岗位职责与授权管理第五条岗位职责:(一)人伤管理室主任岗位职责:1、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分公司人伤案件管理实施细则2、负责指导中心支公司制定人伤案件管理实施方案3、负责对中心支公司人伤案件管理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对人伤案件管理异常的中心支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的检查4、负责对超人伤核损岗权限人伤案件的审核5、负责对人伤查勘管理岗、人伤核损岗进行管理及考核6、负责对人伤数据进行分析7、负责提出对公司人伤核损政策的修改意见,并阐述理由8、负责对各人伤岗位人员进行培训9、负责医疗、交警、司法鉴定等相关机构的关系建立与维护工作10、负责配合其他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二)医疗核损岗岗位职责:1、负责超本岗权限的车险人伤案件的初核工作及调解方案拟定及其上报工作2、负责建立各地定点医疗单位及药品数据库,并定期补充资料3、负责人伤核损台帐的记录工作4、负责建立人伤重大案件台账5、负责全省人伤案件准确预估立案的管控6、负责人伤查勘工作统计与评价7、负责各机构未决管理岗人伤回访质量的抽查、评价8、定期或不定期驻点协助机构人伤调解9、负责诉讼调解案件与合规岗的工作对接10、负责协助各中心支公司进行人伤案件调解方案拟定及其上报工作11、负责我司主持调解案件的统计和评价工作12、对人伤案件核损异常的中心支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13、负责医疗、交警、司法鉴定等相关机构的关系建立与维护工作14、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三)人伤查勘岗岗位职责:1、负责指导、督促人车险查勘人员前期查勘工作2、负责人伤住院案件的二次入院查勘、调查取证、预估立案工作3、负责统计、评价车险查勘人员小额人伤案件查勘、调解品质抽查工作(CFR)4、负责超车险查勘人员权限范围的人伤案件查勘工作和上报工作(重大案件)5、负责指导查勘员进行人伤现场查勘,与客户达成现场调解协议或指导查勘员开展现场调解工作6、负责核损、核赔等环节对重大疑难的人伤案件发起的调查、取证工作7、负责人伤案件的后续跟踪和指导客户人伤事故的处理工作8、负责协同医疗核损岗组织人伤案件的调解工作9、负责建立、统计人伤报案台帐10、负责协助机构理赔内勤人伤未决治理清理工作11、负责医疗、交警、司法鉴定等相关机构的关系建立与维护工作12、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授权管理车险查勘员有人伤案件现场查勘、协助医疗核损岗和人伤查勘岗开展人伤查勘、调查工作的义务。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学校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要针对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一般说来,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涉及的主体有学校、监护人、学生本人或者是混同主体。
1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案例评述:1998年8月15日的《法制日报》报道了一起校园旗杆倒下砸伤学生的案例。
4月29日,江苏省灌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玩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
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右手食指近指节中段缺失,右手中指近指节骨折,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灌南县法院判令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6095.45元。
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是保证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前提。
国家有关法律对学校有保证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部对此问题也三令五申,在1989年做出了《关于中小学危房修缮、改建工作的通知》,1992年又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做出了关于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
¡±综上所述,因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而发生未成年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积极预防、各方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四条【责任主体】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爱学生身心健康,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五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司法行政、卫生计生、住建、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协助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调解制度】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实施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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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伤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明确、规范车险人伤案件的理赔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时效,提升对客户的专业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防范案件道德风险,挤压理赔水份,提高车险理赔质量,保证车险经营效益,根据总公司《车险人伤案件管理办法》和《车险人伤查勘和医疗核损操作手册》,结合山东分公司人伤案件处理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车险人伤案件的日常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车险人伤案件是指车险保险事故中涉及人员伤亡(含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案件。
第四条处理原则车险人伤案件的处理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即及时展开人伤案件相关工作,准确计算人伤损失,高效处理客户索赔材料。
第二章岗位职责与授权管理第五条岗位职责:(一)人伤管理室主任岗位职责:1、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分公司人伤案件管理实施细则2、负责指导中心支公司制定人伤案件管理实施方案3、负责对中心支公司人伤案件管理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对人伤案件管理异常的中心支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的检查4、负责对超人伤核损岗权限人伤案件的审核5、负责对人伤查勘管理岗、人伤核损岗进行管理及考核6、负责对人伤数据进行分析7、负责提出对公司人伤核损政策的修改意见,并阐述理由8、负责对各人伤岗位人员进行培训9、负责医疗、交警、司法鉴定等相关机构的关系建立与维护工作10、负责配合其他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二)医疗核损岗岗位职责:1、负责超本岗权限的车险人伤案件的初核工作及调解方案拟定及其上报工作2、负责建立各地定点医疗单位及药品数据库,并定期补充资料3、负责人伤核损台帐的记录工作4、负责建立人伤重大案件台账5、负责全省人伤案件准确预估立案的管控6、负责人伤查勘工作统计与评价7、负责各机构未决管理岗人伤回访质量的抽查、评价8、定期或不定期驻点协助机构人伤调解9、负责诉讼调解案件与合规岗的工作对接10、负责协助各中心支公司进行人伤案件调解方案拟定及其上报工作11、负责我司主持调解案件的统计和评价工作12、对人伤案件核损异常的中心支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13、负责医疗、交警、司法鉴定等相关机构的关系建立与维护工作14、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三)人伤查勘岗岗位职责:1、负责指导、督促人车险查勘人员前期查勘工作2、负责人伤住院案件的二次入院查勘、调查取证、预估立案工作3、负责统计、评价车险查勘人员小额人伤案件查勘、调解品质抽查工作(CFR)4、负责超车险查勘人员权限范围的人伤案件查勘工作和上报工作(重大案件)5、负责指导查勘员进行人伤现场查勘,与客户达成现场调解协议或指导查勘员开展现场调解工作6、负责核损、核赔等环节对重大疑难的人伤案件发起的调查、取证工作7、负责人伤案件的后续跟踪和指导客户人伤事故的处理工作8、负责协同医疗核损岗组织人伤案件的调解工作9、负责建立、统计人伤报案台帐10、负责协助机构理赔内勤人伤未决治理清理工作11、负责医疗、交警、司法鉴定等相关机构的关系建立与维护工作12、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授权管理车险查勘员有人伤案件现场查勘、协助医疗核损岗和人伤查勘岗开展人伤查勘、调查工作的义务。
在授权范围内可组织客户现场调解。
分公司应积极与医院、鉴定机构等外部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作为人伤案件处理资源的有益补充。
分公司可通过返聘、与医院或鉴定机构合作的方式,将部分人伤调查工作委托外部单位或个人处理。
医疗核损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分公司根据医疗核损人员综合素质和相关技能证书的获取情况,对医疗核损人员进行差异化授权。
分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员工综合素质,转授予人伤查勘岗、查勘岗和理赔内勤人员八级以下现场调解权限。
医疗核损人员须在授权内处理医疗核损任务和组织调解。
超过授权范围的,应当通过理赔系统或签报、纸质单证的方式逐级上报审批。
超过分公司调解权限的,应通过分公司理赔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再报总公司客服部审批。
医疗核损岗和人伤查勘岗组织调解时,与客户确认的金额为人伤损失金额,最终赔付金额以核赔岗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流程设置第七条人伤查勘过程管控人伤查勘实行机构驻点、片区管理模式,操作流程如下:(一)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受伤的,车险查勘员(公估人员)应当赴第一现场进行查勘,指导客户处理事故,救助伤者,核实事故的真实性与确认保险责任。
在人伤查勘方面,第一现场查勘时应了解、掌握受伤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伤者姓名、性别、年龄、受伤部位及伤情、就诊医院、联系电话等,并拍摄人伤查勘照。
现场查勘员要对客户进行事故处理、理赔流程、索赔须知等方面的指导。
现场查勘发现伤者伤情较严重、可能需要住院治疗的,查勘员应当立即通知人伤查勘岗。
人伤查勘岗应当电话指导查勘员开展现场人伤查勘及其后续相关工作,必要时应当亲自赴现场进行人伤调查。
对于保险事故真实、伤者伤情轻微、伤者愿意接受现场调解处理的,人伤查勘岗人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指导现场查勘员组织我司客户与伤者现场调解,并填写《车险人伤案件一次性定损协议书》(附件1)。
现场调解的,应当拍摄事故现场照片、伤者受伤情况照片,事故双方身份证件,并记录伤者姓名、联系方式,被保险人银行帐号等基本信息。
责任明确、人伤总调解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保险事故,人伤查勘岗需指导查勘员可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免交警处理。
责任不明确或人伤总调解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事故,应当要求客户报交警处理,但人伤损失金额仍可以现场调解确。
(二)人伤查勘岗应当建立《车险人伤案件跟踪台帐》(附件2),记录调度岗或车险查勘员报送的人伤案件信息,及时开展人伤住院查勘与重大疑难人伤案件调查工作。
(三)伤者住院治疗的,要求人伤查勘岗赴医院进行人伤住院查勘(但因人伤查勘岗人员暂未配备齐全,现阶段由车险查勘人员负责入院初勘,估损金额超过三万元的人伤赔付,要求人伤查勘岗二次入院查勘),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人伤查勘岗不能赴医院进行人伤住院查勘的,人伤查勘岗应当通知查勘员先赴医院进行人伤查勘与调查。
查勘员到达医院后,应及时在医院现场将人伤查勘与调查情况向人伤查勘岗反馈,由人伤查勘岗电话指导查勘员开展人伤调查。
要求查勘人员(公估人员)在接到人伤案件派工后24小时内,填写《人伤案件上报表》(附件3),并以邮件通知人伤查勘岗,人伤查勘岗届时应建立《人伤跟踪台账》,并根据案件类型回访客户或三者,判断符合入院查勘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接到信息后二个工作日内指导车险查勘人员完成初次人伤调查工作,对于损失重大人伤案件或存在疑点的案件应亲自前往调查。
住院人伤查勘与调查应当了解、掌握以下信息并填写《车险人伤案件(住院)查勘记录》(附件4)1、伤者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伤者姓名、性别、年龄、受伤部位、伤情严重程度等;2、与主治医生核实伤者的伤情及既往病史,了解近期、远期的治疗方案与伤情愈后等医疗相关信息;3、与伤者本人或其家属核实伤者工作情况、误工情况、户籍信息或暂住信息、家庭主要成员情况;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伤者或同行者核实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标的车司机当时的情况;5、拍摄伤者及其床头卡、就诊医院等照片;6、了解、确认护理人员人数及身份、收入情况,有条件的应拍摄相关照片;7、对于核实的过程和相关信息,完善人伤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确认签字。
对于伤情较重、治疗情况较复杂的案件,人伤查勘岗应定期进行跟踪,掌握治疗进展,必要时应多次到医院进行人伤住院查勘与调查。
(四)涉及人伤重大疑难案件,人伤查勘岗应当及时对案件复勘、调查,必要时与医疗核损岗、复勘岗联动协同处理。
现场查勘或医疗住院查勘发现可疑案件和人员重大伤亡案件,须到交警部门走访,复勘现场,寻找目击证人或物证等,了解核实事故经过,仔细排查、核实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对于下列情况,人伤查勘岗应到医院、鉴定机构、伤者单位、户籍所在地等进行实地核实。
1、伤者后续治疗费无法明确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明显不合理的;2、伤者的伤残评定与伤情前期查勘或后期跟踪了解的情况不符的,伤残评定依据与伤者伤情有明显不一致的;3、伤者户籍信息前期查勘与后期提供材料明显不一致的;4、伤者误工证明与前期查勘信息不符,或误工时长超过一般规定,误工标准过高但无相应的完税证明等辅证的;5、索赔时护理人的护理费超过一般标准50%以上或与前期查勘了解信息明显不符的;6、对于以下伤者,人伤查勘岗必须到医院进行人伤二次调查:(1)伤者单人总预估损失超过3万元的;(2)伤者单人住院超过100天的;(3)伤者单个内固定物超过2万元的;(4)其他伤者的诊疗方案及费用与伤情明显不符的。
(五)涉及人伤赔偿的案件,现场查勘员应当在核实或复勘事故现场、确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并采集伤者基本信息后,及时将照片上传至理赔系统查勘界面,在理赔日志中备注事故双方联系电话、伤情、年龄、户籍性质等基本信息,并以邮件或电话方式征求人伤查勘岗、医疗核损岗对人伤损失评估意见,并在系统内明确备注估损项目和金额后,再进行预估立案。
(六)理赔系统“人伤调查”环节由人伤查勘岗负责操作,由查勘员进行人伤调查的,人伤查勘岗应当根据查勘员了解的情况和收集的资料进行系统录入操作,并在理赔日志中简要说明查勘与调查经过。
人伤查勘岗应当在每次人伤调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调查了解的信息、收集的资料录入系统并妥善保管原始证据材料,结案后统一归档保存。
自报案起,人伤调查任务要求在15日内完成,避免系统滚动赋值。
第八条医疗核损过程管控(一)医疗核损岗与人伤查勘岗应积极、主动、提前介入人伤案件的处理,通过合理调解结案的方式尽量避免产生诉讼案件。
(二)医疗核损岗应当审核人伤索赔资料是否齐全,再根据索赔资料核算人伤损失赔偿金额,在理赔系统中分项列明各项人伤损失(或制作纸质《车险人伤损失核损计算书》(附件5)上传理赔系统)。
(三)仅以我司客户为被告的人伤诉讼案件,医疗核损岗应积极主动与合规岗、客户联系,指导客户应诉,争取有利于我司客户的判决。
(四)我司被列为被告的人伤诉讼案件,人伤查勘岗应积极配合到法院调取相关材料,医疗核损岗应及时、认真审核人伤资料,为合规岗提供人伤方面应诉的理论依据和书面材料。
(五)判决书尚未生效的,医疗核损岗应及时出具医疗核损审核意见,为合规岗判断是否上诉提供专业意见。
(六)被保险人根据条款和法律法规申请预付的,医疗核损岗应及时审核人伤资料,结合人伤住院查勘报告或结论预估人伤损失,为核赔人判断是否预付提供专业意见。
(七)公安部门或医院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或预付的,医疗核损岗应及时审核人伤资料,预估人伤损失,为核赔人判断是否预付提供专业意见。
(八)预付和垫付一律通过理赔系统“预付”流程处理。